
发明创造名称:罐贴(杏仁露)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903
决定日:2007-12-18
委内编号:6W0740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30022851.2
申请日:2006-07-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6-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田永生
主审员:侯曜
合议组组长:钟华
参审员:吴红权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本专利的使用状态是贴于包装罐上,其与证据1中所示的包装罐整体图案的布局、局部图案的设计及色彩搭配均是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对一般消费者而言,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近似,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6月13日公告授予的、名称为“罐贴(杏仁露)”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为200630022851.2,申请日为2006年7月13日,专利权人为田永生。
针对上述专利权,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8月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与申请日前公开出版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相近似,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在提交无效宣告请求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中国外观设计专利ZL 200630022851.2授权公告文本(即,本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6月13日,黑白复印页1页、彩色复印页4页,合计5页;
附件2:中国外观设计专利ZL 03309870.0授权公告文本,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2月24日,黑白复印页1页,彩色复印页2页,合计3页(下称证据1);
附件3:2006年9月29日由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桥西分局作出的石工商西处字(2006)第1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共6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7年9月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他有关文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2007年11月2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12月10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2007年12月10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请求人一方派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合议组依职权对其身份和出庭资格进行了核实。合议组就本案的无效理由及证据逐一进行了调查,并记录了如下事项:
(1)请求人的无效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2)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的外观设计构成相近似。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
证据1为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2月24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合议组依职权核实了其真实性,且证据1涉及的杏仁露包装罐(下称在先设计)与本专利涉及的罐贴属于相近类别产品的外观设计,因此,可以作为判断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证据。
(二)、关于专利法第23条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专利是罐贴,其使用状态是贴于包装罐上,在先设计为包装罐,两者用途近似,属于相近产品类别,可以进行外观设计近似性比较,现将二者的外观设计作如下比较:
本专利外观设计涉及的产品是罐贴,要求保护色彩。从主视图观察,为长方形平面设计,其图案分为左、中、右三部分。左部分图案被一条从左至右略微上扬的蓝白相间的弧线分成上下两部分;上部分面积约占整个罐体的三分之一,底色为深蓝色,自上而下有“承德”、“杏仁特产”和“杏仁露”三行平行的白色字体,其中“承德”一行左右各有一条白色线条,“杏仁特产”一行的字体显著小于其余两行;下部分面积约占整个罐体的三分之二,底色为白色,居中有一身着白色吊带衫的短发青年女性正面头像,其左手手持透明玻璃杯贴近脸部,玻璃杯内盛有半杯白色液体,头像左侧紧接弧线有两片部分重叠的绿叶,绿叶下方有一橙色杏果实剖面图,头像右肩部有花写体签名,头像右侧上方有在红色圆形图案上呈扇形排列三颗褐色杏仁,杏仁上覆盖一条弯曲的黑色绶带,黑色绶带及红色圆形图案露出杏仁之外的部分上均有说明文字,头像肩部以下被白色波浪图案遮盖,波浪正中有“净含量:240ml”的文字说明,该文字说明的右侧有一蓝色质量安全标记;中间部分的上方有一麦穗环绕四条平行水波纹的红色圆形图案,以下依次为红色的商标、配料表和厂址等信息以及条形码;右部分图案与左部分完全相同(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是杏仁露包装罐,要求保护色彩,其中公开了该包装罐的带有特定图案和产品名称的是其俯视图,该图案被一条从左至右略微上扬的弧形的蓝渐变白的水波纹分成上下两部分,上部分面积约占整个罐体的三分之一,底色为深蓝色,上有“露露”白色字样,下部分面积约占整个罐体的三分之二,底色为白色,居中有一身着白色吊带衫的短发青年女性正面头像,其左手手持透明玻璃杯贴近脸部,玻璃杯内盛有半杯白色液体,头像左侧紧接弧线有两片部分重叠的绿叶,绿叶下方有一橙色杏果实剖面图,其上覆盖花写体签名,签名下方是“净含量:240ml”的文字说明,头像的肩部有“杏仁露”白底蓝边字样,其下方是弧形排列的文字和线条,最下方是白色波浪(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本专利为罐贴,而在先设计涉及包装罐,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进行对比可知,二者的相同点为:(1)二者的色彩相同,都被蓝白弧线分成上小下大,上深蓝下白的两部分,都有浅色衣着的人物、橙色杏果实、绿叶和白色波浪;(2)在图案的设计上,均是以青年女性的持杯头像、杏果实、绿叶和波浪为主要题材,构图方式、比例、表现形式相同;(3)不同点主要在于:本专利为长方形,在先设计为圆柱形;头像的相貌不同,以及蓝色上部分的文字不同。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和在先设计的形状虽然不同,但本专利的形状为司空见惯的长方形,该形状的区别不足以对整体的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两者在罐体的相同位置采用相同比例的分割方式,相同的深蓝色与白色区域对比构图,以及相同的女性头像、绿叶、杏和白色波浪,形成了二者极相近似的醒目整体视觉效果,在此情况下,二者在文字排列和构图上的部分不同,头像的相貌差异,以及有无局部标识图案设计的不同,明显属于细微的局部差异,不会影响上述二者极相似的醒目整体视觉效果,不足以引起一般消费者产生明显不同的视觉印象,易造成二者相混淆和误认。因此,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按照一般消费者的水平来判断,二者产品类别相近,本专利的形状是常见的长方形,其色彩设计与在先设计类似,图案设计相近似,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综上所述,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与之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630022851.2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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