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箱(杏仁露)-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包装箱(杏仁露)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902
决定日:2007-12-18
委内编号:6W0740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30102775.6
申请日:2006-07-0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6-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田永生
主审员:侯曜
合议组组长:钟华
参审员:吴红权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本专利与证据1中所示的包装箱形状和色彩设计相似,图案的整体布局、图案设计及色彩搭配均是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极其近似,故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6月13日公告授予的、名称为“包装箱(杏仁露)”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为200630102775.6,申请日为2006年7月4日,专利权人为田永生。

针对上述专利权,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8月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与申请日前公开出版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相近似,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在提交无效宣告请求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中国外观设计专利ZL 200630102775.6授权公告文本(即,本专利),黑白复印页1页、彩色复印页4页,合计5页;

附件2:中国外观设计专利ZL 03309634.1授权公告文本,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1月12日,黑白复印页1页,以及彩色复印页2页,合计3页(下称证据1);

附件3:2006年9月29日由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桥西分局作出的石工商西处字(2006)第1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共6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7年9月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他有关文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2007年11月2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12月10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2007年12月10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请求人一方的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合议组就本案的无效宣告理由及证据逐一进行了调查,并记录了如下事项:

(1)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2)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公开的外观设计构成相近似;

(3)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没有提交附件3的原件。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

证据1为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合议组依职权核实了其真实性,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1月12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判断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证据。

请求人未携带附件3的原件,且承认其中涉及的侵权产品并非本专利产品,因此附件3与本案无关。

(二)、关于专利法第23条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专利的外观设计涉及杏仁露的包装箱,证据1的外观设计也涉及杏仁露的包装箱,二者的分类号均为09-03,属于同一产品类别,可以进行外观设计近似性比较。

本专利外观设计涉及的产品是扁长方体的杏仁露包装箱,要求保护色彩。从仰视图观察,整个仰视图底色为白色,左部有一身着白色吊带衫的短发青年女性正面头像,其左手手持透明玻璃杯贴近脸部,玻璃杯内盛有半杯白色液体,头像右肩部有花写体签名,头像的左侧有一橙色杏果实剖面图,右侧有两片半重叠绿叶;中部上方有一蓝色质量安全标记,中间有在红色圆形图案上呈扇形排列三颗褐色杏仁,杏仁上覆盖一条弯曲的黑色绶带,黑色绶带及红色圆形图案露出杏仁之外的部分上均有说明文字,杏仁图案的下方有“装量:240ml×24罐”的文字;右部有一微向右倾斜杏仁露罐,罐体被从左下斜向右上的蓝白相间水波纹分成上下两部分,上部分面积约占整个罐体的三分之一,底色为深蓝色,上有“承德杏仁露”白色字样,下部分面积约占整个罐体的三分之二,底色为白色,有与本仰视图左部分相同的持杯女性头像;仰视图最右侧下方有红色正方形印章状图案,上有白色“承德杏仁特产”字样。主视图从左至右有一条由水珠组成的蓝白相间的折线图案,将主视图的图案分成上下两部分,上部分底色为深蓝色,中间自上而下有“承德杏仁露”汉字、“Almond Drink”和“植物蛋白饮料”三行平行排列的白色文字,“承德杏仁露”的字体明显大于其它两行,文字左侧有一麦穗环绕四条平行水波纹的白色圆形图案;下部分底色为白色,从左至右依次排列有与仰视图相同的绿叶、质量安全标记、代言人头像、杏剖面图和饮料罐。右视图底色为深蓝色,有“承德杏仁露”的白色大字;后视图底色为白色,正中是红色大“福”字,四角有“吉”“祥”“如”“意”四个红色小字(详见本专利附图)。

证据1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涉及的产品也是杏仁露包装箱,要求保护色彩。从主视图观察,整个主视图底色为白色,左部有一身着白色吊带衫的短发青年女性正面头像,其左手手持透明玻璃杯贴近脸部,玻璃杯内盛有半杯白色液体,头像右肩部有花写体签名,头像的左侧上方有一橙色杏剖面图,下方是一由“天然植物蛋白饮料”字样环绕、中间是“100%”、下方有一条绿色绶带的圆形图案;中部是一枚带有一片绿叶的橙色杏果实,被头像的持杯左手部分遮挡,杏果实的右侧有一枚褐色杏仁,杏果实的下方有“装量240ml×24罐”的文字说明;右部有一微向右倾斜杏仁露罐,罐体被从一弧形蓝白相间水波纹分成上下两部分,上部分面积约占整个罐体的三分之一,底色为深蓝色,上有“露露”白色字样,下部分面积约占整个罐体的三分之二,底色为白色,有与本仰视图左部分相同的持杯女性头像,头像的肩部有“杏仁露”白底蓝边字样。俯视图中部有一条蓝白相间的水波纹,将主视图的图案分成上下两部分,上部底色为深蓝色,中间是白色“露露”字样,下部底色为白色,左侧为一片绿叶,被白底蓝边的“杏仁露”字样部分覆盖,下方有弧形排列的一行说明,右侧有一与主视图相同的微向右倾斜的杏仁露罐。左视图中部有一条蓝白相间的水波纹,将主视图的图案分成上下两部分,上部底色为深蓝色,中间是白色“露露”字样,下部底色为白色,有说明文字。右视图中部有一条蓝白相间的水波纹,将主视图的图案分成上下两部分,上部底色为深蓝色,中间是白色“露露”字样,下部底色为白色,左侧有“LO”和“露露股份”字样(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进行对比可知,其相同点为:(1)二者的形状相同,都是长方体;(2)二者的色彩近似,都有蓝白相间的底色,浅色衣着的人物、橙色杏果实、绿叶、蓝白相间的杏仁露罐;(3)在图案的设计上,都是以青年女性的持杯头像、杏仁露罐、果实、绿叶和杏仁为主要题材,况且构图方式、比例、表现形式相同;不同点是:(1)在本专利的俯视图和证据1的主视图上,本专利有由绿叶、头像、杏果实和杏仁露罐组成的图案,证据1有由绿叶和杏仁露罐组成的图案;以及在用于分割底色的曲线的图案设计上,本专利是以由连续圆点组成的折线来表达,证据1是以连续的波浪线来表达;(2)在本专利的后视图上有红色的“福”和“吉祥如意”组成的图案,证据1的仰视图无设计要点;(3)文字内容图案不相同,头像的相貌不同。合议组认为,二者在包装箱的相应侧面采用了相同的题材和相同的构图方式,箱的相应正面的相同位置采用相同比例的分割方式,以及相同的深色与白色区域对比构图,形成了二者极相近似的醒目整体视觉效果,在此情况下,二者在文字排列和构图上的部分不同,头像的相貌差异,以及有无局部标识图案设计的不同,或属于一般消费者在包装箱堆放状态下不易观察到的部位,或明显属于细微的局部差异,不会影响上述二者极相似的醒目整体视觉效果,不足以引起一般消费者产生明显不同的视觉印象,易造成二者相混淆和误认。因此,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按照一般消费者的水平来判断,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产品类别相同,形状和色彩设计相似,图案设计相近似,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综上所述,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在出版物上已经公开发表过与本专利外观设计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故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630102775.6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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