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污涂料组合物;涂层膜;覆盖涂层膜的底材和防污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防污涂料组合物;涂层膜;覆盖涂层膜的底材和防污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952
决定日:2007-12-21
委内编号:4W01431
优先权日:2002-03-06
申请(专利)号:03120256.X
申请日:2003-03-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乔顿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09-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中国涂料株式会社
主审员:董晓静
合议组组长:李广峰
参审员:刘犟
国际分类号:C09D 183/07, C09D 5/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比较一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该权利要求中的某一技术特征未记载在对比文件中,请求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技术特征是根据对比文件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得出的,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在此基础上,如果对比文件并未给出引入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启示,而且该特征为该权利要求带来了有益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9月1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防污涂料组合物、涂层膜、覆盖涂层膜的底材和防污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03120256.X,申请日是2003年3月6日,优先权日为2002年3月6日,专利权人是中国涂料株式会社。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防污涂料组合物,它包括:

(A)包含得自可聚合不饱和羧酸甲硅烷酯的组成单元的甲硅烷酯共聚物,

(B)羧酸,

(C)二价或三价金属化合物,和

(D)脱水剂,

所述二价或三价金属化合物(C)的含量是每当量羧酸(B)的羧基为1.2当量或更多,以作为二价或三价金属化合物(C)的组成部分的金属当量数计。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污涂料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二价或三价金属化合物(C)是二价金属化合物。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防污涂料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二价或三价金属化合物(C)是至少一种选自锌、铜、镁、钙和钡的金属的化合物。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污涂料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羧酸(B)是含有至少一种选自松香酸、脱氢松香酸、二氢松香酸、四氢松香酸、原贝壳松烯酸、贝壳杉二羧酸、贝壳杉二羧酸单烷酯、断脱氢松香酸及其异构体的羧酸的树脂酸或树脂酸衍生物。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污涂料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羧酸(B)是至少一种选自异壬酸、带支链的叔羧酸、环烷酸、油酸、亚油酸、亚麻酸、妥尔油脂肪酸和豆油脂肪酸的有机酸。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污涂料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脱水剂(D)是无机脱水剂。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污涂料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脱水剂(D)的含量是每当量羧酸(B)的羧基为0.15-50当量。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污涂料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甲硅烷酯共聚物(A)包含来自可聚合不饱和羧酸甲硅烷酯的组成单元(a)和来自具有极性基团的(甲基)丙烯酸酯的组成单元(b)。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防污涂料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来自可聚合不饱和羧酸甲硅烷酯的组成单元(a)包括来自用下式表示的(甲基)丙烯酸甲硅烷酯的组成单元:



其中R1表示氢原子或甲基;R2、R3和R4可以相同或不同,各自表示氢原子、烷基、环烷基、取代的或未取代的苯基和烷基甲硅烷氧基中的任意一种。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防污涂料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在式(I)中,R2表示支链烷基或环烷基。

11、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防污涂料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来自具有极性基团的(甲基)丙烯酸酯的组成单元(b)可用下式表示:



其中R5表示氢原子或甲基;Z表示氧原子或式-NR7表示的基团,条件是:

当Z是氧原子时,R6表示取代的或未取代的羟烷基、羟基环烷基、式-(R8O) n H表示的聚亚烷基二醇基团,其中R8表示亚烷基,n是2-50的整数,或式-(RXO) n RY表示的烷氧基聚亚烷基二醇基团,其中RX表示亚烷基,RY表示烷基,n表示1-100的整数,

当Z是式-NR7表示的基团时,R7表示未取代的或用卤原子、羟基、氨基、取代氨基、酰基和烷氧基中任意一种取代的烷基,R6表示氢原子。

1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污涂料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甲硅烷酯共聚物(A)包含:

用下式表示的(甲基)丙烯酸甲硅烷酯组成单元(a-1):



其中R10表示氢原子或甲基;R11和R12各自表示具有1-10个碳原子的直链烷基或者取代的或未取代的苯基或三甲基甲硅烷氧基;R13表示环状或非环状、支链或非支链的具有1-18个碳原子的烷基,或者是取代的或未取代的具有6-10个碳原子的苯基或三甲基甲硅烷氧基,和

用下式表示的(甲基)丙烯酸甲硅烷酯组成单元(a-2):



其中R10表示氢原子或甲基;R14和R15各自表示具有3-10个碳原子的支链烷基或环烷基;R16表示具有1-10个碳原子的直链烷基、具有3-10个碳原子的支链烷基或环烷基、或者是取代的或未取代的具有6-10个碳原子的苯基或三甲基甲硅烷氧基。

1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污涂料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防污剂(E)。

14、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防污涂料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含有铜或铜化合物(E1)作为防污剂(E)。

15、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防污涂料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含有除有机铜化合物之外的有机防污剂化合物(E2)作为防污剂(E)。

1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污涂料组合物,它还包括氧化锌(F)作为体质颜料或有色颜料,所述氧化锌(F)的含量过量最高到每当量羧酸(B)的羧基含5000当量。

1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污涂料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洗提加速组分(G)。

18、由权利要求1-17中任何一项所述的防污涂料组合物形成的防污涂层膜。

19、海洋浮式平台、水下设施、捕鱼装置或鱼网,其表面覆盖了由权利要求1-17中任何一项所述的防污涂料组合物形成的防污涂层膜。

20、一种使海洋浮式平台、水下设施、捕鱼装置或鱼网防污的方法,它包括把如权利要求1-17中任何一项所述的防污涂料组合物施涂到海洋浮式平台、水下设施、捕鱼装置或鱼网的底材表面上,并干燥施涂的防污涂料组合物,使形成的防污涂层膜覆盖底材表面。”

针对上述专利权,乔顿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5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1:本专利的专利说明书;

附件2:公开日为2000年7月5日的欧洲专利文献EP1016681A2(下称对比文件1);

附件3:公开日为1998年8月18日的美国专利文献US5795374(下称对比文件2)。

请求人认为:(1)防污涂料组合物的各组分含量是实现发明目的所必需的技术特征,应当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中,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18~2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2)对比文件1公开了含有(甲基)丙烯酸甲硅烷酯聚合物、防污剂、氧化锌和无机脱水剂以及可选自松香的洗脱加速组分的涂料组合物及其形成的涂层膜和海洋浮式平台,实施例R12、R15和R17公开了氧化锌与松香的当量比,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20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3)对比文件2公开了包含松香、含有机甲硅烷酯基团的聚合物和防污剂的涂料组合物,该组合物使用例如铜化合物和氧化锌、硫酸镍等的金属化合物,还可加入添加剂例如除湿剂,而且实施例2公开了硫氰酸铜与木松香的当量比,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20相对于对比文件2也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

2006年6月14日,请求人补充提交了对比文件1、2的中文译文,即:

附件4:附件2的中文译文,共98页;

附件5:附件3的中文译文,共44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6年7月24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以及请求人于2006年6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6年9月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1)本发明的发明点在于使用由羧酸和二价或三价金属化合物形成的羧酸过量金属盐来代替现有技术中常用的羧酸金属盐,发明关键在于组分B、C的当量比,组分A、B和D是常规量例如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组分B的用量和当量比可以直接导出组分C的含量,因此权利要求1、18~20已经限定了实现发明所需的必要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松香溶液与氧化锌形成羧酸过量金属盐的技术特征,而且本发明通过形成羧酸过量金属盐取得了良好技术效果,因此对比文件1不能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20的新颖性和创造性。(3)对比文件2的涂料组合物所含的是除湿剂,与本专利的脱水剂不同,而且不能将对比文件2不同部分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结合起来得到的技术方案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对比文件2只是笼统提到了涂料组合物可以加入各种添加剂,没有具体公开加入哪种添加剂,而且其发明目的与本专利不同,因此对比文件2也不能破坏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组成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07年1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3月22日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6年9月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并充分发表了意见。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8~2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6~7、12~14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20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当庭经过合议,告知请求人其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没有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及之后1个月内提出,因此合议组不予考虑。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2的真实性和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

口头审理结束后,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分别于2007年3月29日和2007年3月28日针对口头审理提交意见陈述书。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对比文件1、2及其译文,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认为,对比文件1、2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同时由于它们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前,因此其记载的内容是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其记载的内容以相应中文译文为准。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

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宣告理由是在口头审理时提出的,已经超出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规定的期限,因此合议组不予考虑。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部分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本案中,根据专利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可知现有技术的涂料组合物的组分选择范围已经包括有机甲硅烷酯基团的共聚物、羧酸、金属化合物和用于除水的试剂等物质,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这些涂料组合物的油漆存储稳定性尚不令人满意、耐龟裂性差、防污性能等不足和缺陷,所提供的关键技术手段是使组合物包括权利要求1所述的四种组分并使二价或三价金属化合物与羧酸存在特定当量比,从而克服了因大量未反应的羧酸存在而导致的存储性和防污性差的缺陷(参见说明书第27页),而各组分在防污涂料组合物中的含量则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或者通过简单实验就能够确定的。因此,权利要求1已经包括了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的技术方案并区别于背景技术部分所述其他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由于请求人没有提出除上述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其他事实和理由,在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8~20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无效理由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比较一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该权利要求中的某一技术特征未记载在对比文件中,请求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技术特征是根据对比文件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得出的,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在此基础上,如果对比文件并未给出引入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启示,而且该特征为该权利要求带来了有益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本案中,请求人在请求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R12、R15、R17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口头审理时认为,实施例R12公开了防污涂料组合物,锌白、松香、共聚物、无水石膏分别对应本专利的金属化合物、羧酸、共聚物和脱水剂,按松香溶液含纯松香酸、锌白为纯氧化锌计算,二者的当量比大约为4,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专利权人则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形成羧酸过量金属盐,认可实施例R12的共聚物A2-1、松香、氧化锌、无水石膏分别对应本专利的共聚物、羧酸、金属化合物和脱水剂,但是认为金属化合物与羧酸的当量比未被公开,WW松香、锌白不等同于纯松香酸、纯氧化锌,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启示,上述当量比的选择产生了有益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含(甲基)丙烯酸甲硅烷酯共聚物的防污油漆组合物,实施例R12的防污油漆组合物的组成以重量份计为20份共聚物A2-1溶液、6份松香溶液、2份钛白、43份氧化亚铜、6份锌白、3份羟基吡啶硫酮铜、1份无水石膏D-1、1.5份Disparon 4200-20、4份Disparon A603-20x和13.5份二甲苯(参见对比文件1译文第60、61页的表20),所述共聚物溶液A2-1是甲基丙烯酸三正丁基甲硅烷酯、丙烯酸三异丙基甲硅烷酯以及甲基丙烯酸甲酯的甲硅烷酯聚合物(参见译文第36页第17~20行和第35页第16~24行),所述松香溶液是WW松香的50%二甲苯溶液(参见译文第39页第11~12行),而且对比文件1还描述“氧化锌(锌白)”以及“本发明的防污油漆组合物中,可含有氧化锌(锌白)……在防污油漆组合物中氧化锌的含量”(译文第31页第1段)。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限定的“包含得自可聚合不饱和羧酸甲硅烷酯的组成单元的甲硅烷酯共聚物、羧酸、二价或三价金属化合物,和脱水剂”分别被该实施例R12的共聚物A2-1、松香、锌白、无水石膏D-1公开。但是权利要求1限定的“二价或三价金属化合物(C)的含量是每当量羧酸(B)的羧基为1.2当量或更多,以作为二价或三价金属化合物(C)的组成部分的金属当量数计”并未记载在对比文件1中,请求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R12相应物质的当量比落入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数值范围内。此外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R15、R17也同样没有公开上述当量比,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的主张不成立。

而且,综合考察对比文件1可知,该文件未给出对二价金属化合物和羧酸二者的当量比进行针对性调节的技术启示,因此,上述当量比的选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本专利通过选择上述特定当量比可得到具有优良特性的油漆,包括制得低粘度的油漆,油漆的溶剂含量降低,存储稳定性和防污性能不会变差,有助于提高油漆的存储稳定性(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7页),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也不成立。

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按WW松香为纯松香酸、锌白为纯氧化锌来计算,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R12的当量比已落入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数值范围内的主张,合议组认为,由于对比文件1并未明确记载WW松香是纯松香酸,请求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组成是纯松香酸,因此该理由不成立。

请求人在口头审理结束后提交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实施例18含有6.7份氧化锌和4.2份WW松香,落入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内,那么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R12含6份锌白和3份WW松香,其金属化合物与羧酸的当量比大于本专利实施例18的相应比值,必然也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内。对此,合议组认为:请求人的计算前提是实施例18所含“松香”就是“WW松香”,但经合议组审查,实施例18隶属表4,本专利说明书第44页明确记载了“在表3-7中的组分命名如下:……(3)‘松香溶液’,组成为50%的WW松香的二甲苯溶液”,由此可以直接地、唯一地确定实施例18中的“松香”是“松香溶液”的简称,是组成为50%的WW松香的二甲苯溶液。据此计算,本专利实施例18的金属当量值与羧酸当量值之比,高于对比文件1实施例R12的相应比值,由实施例18的比值落入“1.2当量或更多”的范围内,并不能唯一得出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R12的比值也落入本专利权利要求1范围的结论。

(2)其它相关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由于权利要求2~17均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1,因此在请求人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的基础上,其关于权利要求2~4、6、7、12~14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的理由不成立,关于权利要求2~17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成立。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8~20引用了权利要求1~17,请求保护的分别是由这些权利要求所述防污涂料组合物形成的防污涂层膜、覆盖了涂层膜的海洋浮式平台、水下设施、捕鱼装置或鱼网以及用所述防污涂料组合物进行防污的方法,因此在请求人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的基础上,其关于权利要求18~20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成立。

(3)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创造性

本案中,请求人主张对比文件2的实施例2公开了一种涂料组合物,其中的木松香、硫氰酸铜分别对应本专利的羧酸和二价或三价金属化合物,而且对比文件2的译文第8页公开了使用除湿剂,除湿剂与本专利的脱水剂所起作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1的共聚物和金属化合物的特征被公开没有异议,但是认为对比文件2没有记载木松香是不是等同于松香,脱水剂和除湿剂分别是脱分子水和脱物质中的水分,二者不同,对比文件2不能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涂料组合物,其中,实施例2的涂料组合物以重量%计含有5%的木松香、10%的聚合物溶液S1、20%的聚合物溶液S3、20%的硫氰酸铜、10%的N,N-二甲基氯苯基脲、10%的2,3,5,6-四氯-4-(甲基磺酰基)吡啶、5%红色氧化铁、3%氧化锌、1%二氧化钛、2% Disparlon A630-20X、31%二甲苯、10%的乙酸丁酯,所述聚合物溶液S1是α-甲基苯乙烯、丙烯酸2-乙基己酯、甲基丙烯酸正丁酯和(CH2=CHCOO) Si (CH3)2(t-C4H9)的聚合产物,所述聚合物溶液S3是α-甲基苯乙烯、甲基丙烯酸甲酯和(CH2=C(CH3) COO) Si (n-C4H9)3的聚合产物(参见译文说明书第18-19页和第9页)。而且对比文件2描述木松香是松香类的一个具体实例,由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木松香含羧酸。因此,权利要求1中至少金属与羧酸的当量比的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经考察对比文件2可知,其未对二价金属化合物和羧酸二者的当量比的选择给出技术启示,因此,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根据对比文件2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非显而易见;而且本专利通过选择上述特定当量比得到了具有优良特性的油漆,包括制得低粘度的油漆,油漆的溶剂含量降低,存储稳定性和防污性能不会变差,有助于提高油漆的存储稳定性(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7页),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4)其它相关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创造性

由于权利要求2~17均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1,独立权利要求18~20引用了权利要求1~17,因此在请求人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的基础上,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20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03120256.X号发明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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