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连续制造带管座的复合管的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951
决定日:2007-12-24
委内编号:4W01596
优先权日:1992-03-31
申请(专利)号:93103594.5
申请日:1993-03-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金纬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1998-07-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拉尔夫?P?海格勒
主审员:王博
合议组组长:于萍
参审员:欧岚
国际分类号:B29D23/00;B29D23/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一项专利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分析,确定两者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引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而获得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如果不是,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998年7月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用于连续制造带管座的复合管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93103594.5,其申请日为1993年3月25日,授权公告时的专利权人为威海尔姆?海格勒,经变更后现专利权人为拉尔夫?P?海格勒。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为便于审查决定的描述,在此对独立权利要求1、3的特征进行了编号:权利要求1中的标号为a、b……h;权利要求3中的标号a、b……j):
“1、用于连续制造带管座(108)的复合管(23)的方法,复合管(23)由光滑的内管(107)和外管(105)组成,外管上设有横槽(24)且与内管(107)焊在一起,包括以下步骤:
??挤压一条外管(104);
??利用从外面供应的局部真空使外管(104)具有带横槽(24)的折皱;
??将内管(106)挤入外管(104);
??将压力(P2)高于大气压的气体吹入外管(104)和内管(106)之间的空间中;
??将内管(106)压在外管(104)的折皱槽(24a)上,并于此将其与外管(104)焊在一起;
??以预定的间隔,用从外面供应的局部真空使外管(104)膨胀,以形成基本上为光滑壁的,约为圆柱形的筒座(108);
??排出外管(104)和内管(106)之间的空间中的气体;
??以大气压(P3)以上的压力(P4),用气体从内部对内管(106)施加作用,在膨胀的同时将内管的整个表面压在外管(104)上。
2、根据权利要求2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使外管(104)和内管(106)膨胀以便形成管座(108)的同时,挤压外管(104)和内管(106),使其壁厚大于制造带横槽(24)的复合管(23)时的壁厚。
3、用于实施权利要求1或2所述方法的装置,
??其中将半壳(2,2′)设置于床身(1)之上,在圆周上和生产方向(4)上对其进行导向,半壳上设有环形铸模槽(102),两个半壳同时在模铸路线(9)上组成一对,从而形成具有纵向中心轴线(29)的铸模;
??铸模槽(102)与在半壳(2,2′)中所形成的局部真空通道(103)相连;
??挤压机的喷射头(25)设置于模铸路线(9)的上游;
??喷射头(25)具有用于挤压成形外管(104)的外喷嘴(93),在生产方向(4)的下游设有用于挤压成形内管(106)的内喷嘴(63),沿生产方向(4)看其后端,具有一个温度调节罩(62);
??至少在外喷嘴(93)和内喷嘴(63)之间一条气道(56)穿出喷射头(25);
??至少在内喷嘴(63)和温度调节罩(62)之间设有一条穿出喷射头(25)的气道(100);
其特征在于:
??至少一对半壳(2,2′)具有座槽(109);
??至少一条气道(56)与一个阀(125a)相连,该阀可换至高于大气压(P3)的压力(P2)的气体,并可排出气体;
??气道(100)与阀(125)相连,该阀可换至高于大气压的压力(P4)的气体;
??设置开关(123,124),开关根据座槽(109)相对气道(100)和/或至少一条气道(56)的位置来控制阀(125,125a)动作。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开关(123,124)布置于模铸路线(9)之上,且至少可根据一个与半壳(2)相连的控制元件(120)动作。
5、根据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用于控制阀(125a,125)的开关(123,124)与用于转换驱动半壳(2,2′)的驱动马达的开关(126,127)相联系。
6、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至少一对半壳(2,2′)具有一条插口槽,它用于制造复合管(23)上的插口(132)。
7、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外喷嘴(93)和内喷嘴(63)设有宽度调节装置。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外喷嘴(93)和/或内喷嘴(63)具有一个喷嘴环(91,66),该环在喷射头(25)上可沿生产方向(4)位移,且可通过喷嘴环螺母(92,81)沿生产方向(4)对其进行调整,该螺母与喷嘴头(25)上的外螺纹(83)相啮合。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喷嘴环螺母(81)和喷嘴环(66)由旋转连接装置(85)相互连接。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旋转连接装置(85)由内槽(86)和与之啮合的偏心环形筋(87)组成。”
针对本专利权,上海金纬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11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US4865797号美国专利文献(共6页)及其中文译文(共6页),其公开日为1989年9月12日;
附件2:CA1329871号加拿大专利文献(共32页)及其中文译文(共31页),其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5月31日;
附件3:公开号为CN1047247A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共22页),其公开日为1990年11月28日,及其授权公告号为CN1023691C的发明专利说明书(共14页),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2月9日;
请求人另于2006年12月6日补充提交意见陈述书及如下附件:
附件4:《全国阀门实用技术手册》封面页、前言页、目录第7-9页、正文第739、740、743-751、756-758、762-766、768-772、774-780、785-787、792-793、798-800页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和2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4-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8-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喷嘴宽度调节装置作细化性限定,没有新的有益效果,均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1月22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补充意见陈述书以及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7年3月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1)附件1没有公开或暗示权利要求1步骤d和g,附件2没有公开或暗示权利要求1的步骤b、d、f和g;(2)权利要求3中的e、h和j特征没有被附件1、2公开,附件3与权利要求3无关,无结合的可能;(3)附件1译文第5栏的部分翻译有异议。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
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3月30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5月30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3月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于2007年5月30日如期举行,专利权人的代理人当庭提交了其于2007年5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及相应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申请将该专利权由原专利权人威海尔姆?海格勒以继承的方式变更为艾美斯蒂娜?海格勒,再由艾美斯蒂娜?海格勒以转让的方式变更为拉尔夫?P?海格勒。专利权人的代理人当庭提交了由拉尔夫?P?海格勒于2007年5月18日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请求人对专利权人的代理人的委托手续提出异议,认为其没有资格参加口头审理。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拉尔夫?P?海格勒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相关的当事人已经签署了专利权人变更合同,但拉尔夫?P?海格勒的代理人在参加口头审理时,该变更尚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生效,因此,合议组经合议后支持了请求人的主张,此次口头审理由请求人单方出席。
此次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证据、范围及证据的使用情况为: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10相对于附件1、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请求人当庭提交附件4的原件,请求人明确表示没有其他的无效理由、证据、范围和证据组合形式。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2007年6月19日登记了专利权人的变更信息,专利权人由威海尔姆?海格勒变更为艾美斯蒂娜?海格勒,再由艾美斯蒂娜?海格勒变更为拉尔夫?P?海格勒。
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9月5日再次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10月18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向专利权人转送了2007年5月30日举行的口头审理的记录表。
2007年10月18日,第二次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中,(1)请求人认为第二次口审是在第一次口审专利权人缺席审理完毕后又举行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违法。(2)请求人当庭提交意见陈述书一份,合议组当庭将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签收。(3)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证据、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情况为: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10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或附件1和附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明确表示没有其它的无效理由、证据、范围和证据组合形式。(4)专利权人对附件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附件1译文第5栏的一处译文有异议,并且提交了其认为是正确的译文。请求人认为两种译法只是表述上的差异,其实质上并无差别。(5)专利权人认为附件2公开日晚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专利权人还认为由于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没有具体说明附件3、4所使用的内容,没有充分举证,且附件3在第一次口头审理中没有具体使用,所以附件3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6)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4的原件,专利权人认可附件4的复印件与原文一致,但认为由于附件4没有确切的出版日期,所以其不是公开出版物,并认为虽然附件4中有导言的日期,但是导言的日期不能证明确切的出版日期。(7)合议组确认附件2的公开日晚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因此不能使用附件2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由于附件2、3是同族专利,其中附件3公开文本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且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已经结合附件2陈述过,因此合议组同意请求人使用附件3的公开文本进行评价。在此基础上,本案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事实进行了调查,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口头审理的程序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第2点规定:“在无效宣告程序或者复审程序中,合议组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自行决定进行口头审理。针对同一案件已经进行过口头审理的,必要时可以再次进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在第二次口头审理时认为第二次口审是在第一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缺席审理完毕后又举行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违法。
合议组认为,根据《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根据案情需要,合议组有权再次进行口头审理,因此,请求人关于口头审理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
2、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1-4,专利权人对附件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其中附件1为外文,请求人提交了其中文译文,专利权人仅对附件1的中文译文中的一处翻译持有异议,并提交了其认为是正确的译文,由于请求人认为两种译法只是表述上的差异,其实质上并无差别,因此附件1的公开内容主要以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的中文译文为准,其中专利权人对译文提出异议的地方以专利权人提交的译文为准。同时由于附件1为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其中附件2的公开日晚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因此,附件2不能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其中附件3的公开文本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同时由于其为公开出版物,因此附件3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其中附件4虽然没有出版信息页,但合议组根据其封面上记载的出版单位名称为“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及该书的性质为“实用技术工具书”,可以推断出其应为公开出版物,根据其前言部分落款的时间为1989年11月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两年多,可以推断出其公开日应早于本专利优先权日,因此该附件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3、关于请求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证据和范围
由于附件2不能作为本案的现有技术使用,因此请求人据此提出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除此之外的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证据和范围为: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10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附件4作为公知常识的证据。
4、关于权利要求1-2的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根据该规定,如果权利要求中含有对比文件中所不具有的技术特征,且该技术特征不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有新颖性。
附件1公开了一种塑料管挤压方法和设备,其主要介绍了单壁波纹管的制造方法,并在此基础上以如下方式非常简要的介绍了双壁波纹管的制造方法:“该方法可以同时适用于用来生产……空心双层壁、外层是波纹的管子设备。这种设备的具体情况展示在图4中。设备的使用与图2展示的设备相对应,不同的是,只有当凹槽16位于槽沟时,才使用槽沟的压力空气”。结合附件1中关于单壁波纹管制造方法所公开的内容,可以得知附件1公开了一种形成带套管22的连续双层管的方法,该双层管由平滑的内管和带波纹的外管组成,该方法从挤压套管4和冷却模1或冷却模2之间挤出成型外管,并从外管的外部通过通道15施加吸力从而形成外管上的波纹,从挤压套管4和模芯9之间挤出成型内管,内外管通过模具作用在波纹处被焊接在一起,每隔一定间隔,在模具的凹槽16处通过阀门19施加压力将内外壁贴合到凹槽16上,从而形成套管22。
将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附件1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d、g两个特征,即“将压力(P2)高于大气压的气体吹入外管(104)和内管(106)之间的空间中”,“排出外管(104)和内管(106)之间的空间中的气体”。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有新颖性。
关于特征d,请求人认为,附件1说明书第2栏最后一段、第4栏倒数第2段公开了特征d,虽然从附件1的附图4中没有画出向内外管壁之间喷气的喷口,但是结合说明书中关于单管壁的形成方法一定会想到在内外管壁之间也施加压力。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中没有明确公开内外管壁之间有喷气的喷口,外壁的成形是通过外部的真空吸力形成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1中关于单壁管肋片14的制造,一共介绍了三种成型方式:(1)从单壁管内部通过阀门19向外施加压力,将熔料压入凹槽,即如附件1译文第2栏倒数第2段所述,(2)从单壁管外部通过通道15施加吸力,将熔料吸入凹槽,即如附件1译文第2栏倒数第1段所述,(3)同时在单壁管内部通过阀门19施加压力和在外部通过通道15施加吸力,共同作用使熔料进入凹槽,即如附件1译文第4栏倒数第2段所述。由于在附件1描述双壁管成型的附图4中,仅在内壁和模芯之间设置有阀门19,并且“只有当凹槽16位于槽沟时,才使用槽沟的压力空气”(用于形成管座)。因此,可以判断外管的成型只能是通过上述第(2)种方法,即从外管的外部通过通道15施加吸力的方式成型的,而不可能如请求人所述通过上述第(3)种方法成型的。因此,附件1没有公开该特征。
关于特征g,请求人认为,虽然附件1没有直接描述排除内外管壁之间的气体,但从其附图中4可以看到贴合在一起的内外管壁,由此可以推知其间的气体一定会被排出。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特征g为有目的的进行排气,而非让气体任意运动。
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1中没有明确的公开在形成管座时排除内外管壁之间的气体,虽然其附图4的管座部分也是内外管壁贴合在一起的,但并没有证据表明附件1的方案在形成管座时是主动进行排气的,因此,该特征也没有被附件1公开。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d和g没有被附件1公开,两者的技术方案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有新颖性。
在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也具有新颖性。
5、关于权利要求1-10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根据该规定,在判断一项专利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分析,确定两者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引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而获得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如果不是,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1,请求人认为,附件3说明书第11页倒数第2段明确了导管61、62、61`、62`可以在气压和真空之间切换,由此证明同一通道可以吹气也可以排气,虽然位置不同但是公开了换向,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g为特征,其它的与新颖性相同。
对此,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特征d、g中的任何一个,附件3中的导管61、62、61`、62`的管口是在模芯与内管之间。
根据前文关于新颖性的评述,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d是该权利要求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之一。关于该特征,合议组认为,首先,附件1制造单壁管的方案没有给出关于该特征的启示。本专利在内外管壁之间充入高于大气压的压力,其目的是使管104、106冷却后,内外管之间形成折皱处的空气仍能保持常压状态(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5页第3段),而如果不充压力,则会导致内外管壁之间折皱处的空气在冷却后压力低于常压。而附件1中单壁管虽然可以通过外部抽低压内部加高压的成型方式形成肋片14,但其内部加高压的目的仅仅只是为了肋片的成型,而不可能有本专利中所述的在将内外管焊在一起之前将高于大气压的气体吹入内外管之间的空间中,从而达到保持内外管壁之间的空气在冷却后处于常压的效果,因而也不可能给出实施特征d的启示,事实上,如前所述,附件1中双层管的外壁管波纹仅仅只是通过外部抽低压的方式实现的,而没有内外管壁之间施加压力的步骤。其次,在附件3所公开的一种无缝热塑管子的成形方法及设备中,其中附图6-10中可见导管61、62、61`、62`的管口是位于内壁与模芯之间的,其目的是用于内壁的成型的,显然其也没有给出在内外管焊在一起之前将高于大气压的气体吹入内外管之间的空间的启示,因此,附件3也没有给出特征d的启示。
由此,至少权利要求1的特征d没有被附件1、3公开或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而该特征的引入使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方案能够使生产出的复合管在常温时内外管间气压处于常压,从而防止内管或外管受到内外不同的气压,有利于复合管的形状保持和强度。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3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在此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3也具有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3-10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问题,请求人的意见同权利要求1,认为附件1的附图4气道上具有阀门,附件4证明开关控制阀门动作是公知常识,因此不具有创造性。附件3中公开了冷却衬套即公开了温度调节罩。
对此,专利权人认为,特征e、h、j没有被公开,特征d中的温度调节罩也没有被公开,理由同权利要求1。本专利温度调节罩是用来加热然后冷却的,与附件3的作用是不同的。
合议组认为,附件1在公开单壁管和双壁管成型方法的同时,还公开了其相应的生产设备,该设备具有冷却模具1和2,其围绕两条环形轨迹移动,在导轨3区内会合,形成了一个圆柱形模具,冷却模具1和2带有肋片12和沟槽13,沟槽13上设置与真空源相连的贯穿通道15。与挤压器5上挤压头6相连的挤压套管延伸到模具,挤压套管4和冷却模1、2之间形成外管喷口,挤压套管4和模芯9之间形成内管喷口,至少一对冷却模替代肋片12和槽沟13,具有较大的槽沟16,该槽沟16同样设置了与真空源相连的贯穿通道15。模芯9上设置有相连通的槽沟17、通道18及阀门19,以此向内管施加压力气体(参见附件1附图4及说明书全文)。
将权利要求3与附件1对比,其中特征d中的温度调节罩在生产方向的上游是用来对管壁进行加热的,在其下游方向才设置有冷却用的冷却管(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2页第3段),而附件3中的冷却衬套仅仅只是用来对管壁进行冷却的,没有加热的功能,附件1中也仅仅只公开了“模芯的终端配有冷却剂腔”(附件1译文第3栏第3段),因此,该特征没有被附件1、3公开。另外,附件1没有公开内外管壁之间存在一个气道及其阀门,更没有公开该阀门可以施加高于大气压的气体,并可以排出气体,以及设置开关对该阀门进行控制,即附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3的特征e、h、j。而在附件3公开的用冷却衬套表面的吸力和气压成型管子的方法中, 也仅公开了在内管与模芯之间施加压力或吸力,同样也没有公开上述特征e、h、j或给出相应的启示。而请求人所提交的附件4也仅是用来证明有关阀门的特征是属于公知常识的,也不能给出上述特征e、h、j的启示。正如前文关于权利要求1创造性已经评述的,上述特征可以保证内外管壁之间的空气在冷却后处于常压状态,具有一定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3及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4-10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3,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10相对于附件1、3也具有创造性。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93103594.5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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