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贴(一)-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标贴(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053
决定日:2008-02-1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30008787.2
申请日:2006-03-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1-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曹先宾
主审员:张凌
合议组组长:张雪飞
参审员:周佳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19-08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请求人提交的在先设计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公开,其与本专利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月1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标贴(一)”的200630008787.2号外观设计专利,其申请日为2006年3月31日,专利权人为曹先宾。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8月3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与在其申请日前已公开发表过的外观设计构成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02351408.6号外观设计专利信息页及图片复印件,共2页,其公开(公告)日为2003年6月18日;

附件2:本专利专利信息页及图片复印件,共2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9月18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文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2007年12月1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答复,视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 第23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是02351408.6号外观设计专利著录项目及图片复印件,本案合议组经核实,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2年10月17日、公开(公告)日为2003年6月18日,公开(公告)号为CN3302110,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啤酒瓶贴(方标纯生)”, 专利权人为本案请求人,复印件与外观设计专利公告原件一致,真实性可以确定。附件1公开的时间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6年3月31日),属于中国专利法第23条所规定的出版物,适用于本案。

3. 关于专利法第23条

本专利与附件1所示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均为使用于啤酒包装上的瓶贴,二者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故将其做如下相近似性对比。

本专利所示瓶贴整体大致呈正方形,其左侧约1/3的长方形框内,竖直按序排列着“青岛品牌”四个汉字。瓶贴右侧约2/3的长方形框内的右上方为一圆形标志,圆形标志的下面有一个大致呈长方形的横框,其中横向排列着“YIZHIBI”的拼音字母。瓶贴右侧长方形框内的左侧上部竖向排列“YIZHIBIBEER”一组英文字母,左侧下部有一处类似印章的图案,印章内八个汉字分两列排列。瓶贴右侧长方形框内的主体图案为从左上方到右下方斜向排列浮现于多条条纹图案之上的“纯生”两个汉字,所述条纹状图案长短不一、宽度不均,均从瓶贴右侧长方形框的左下方向右上方斜向延伸。(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所示瓶贴整体大致呈正方形,其左侧约1/3的长方形框内,竖向按序排列着“青岛啤酒”四个繁体汉字。瓶贴右侧约2/3的长方形框内的右上方为一圆形标志,圆形标志的下面分三行从上到下依次排列着“TSINGTAO since 1903”的英文字母和数字。瓶贴右侧长方形框内的左侧上部竖向排列“DRAFT BEER”一组英文字母,左侧下部有一处类似印章的图案,印章内八个汉字分两列排列。瓶贴右侧长方形框内的主体图案为从左上方到右下方斜向排列浮现于多条条纹图案之上的“纯生”两个汉字,所述条纹状图案长短不一、宽度不均,均从瓶贴右侧长方形框的左下方向右上方斜向延伸。(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区别主要在于本专利左侧长方形框内为“青岛品牌”四个简写体汉字,在先设计为青岛啤酒四个繁体汉字;本专利圆形标志的下面仅横向排列一行字母,在先设计的圆形标志圆形标志的下面横向排列三行字母和数字。两者的主要相同点为: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整体形状都大致呈正方形;整体构图相同,都分为左右两个长方形框,其中左侧长方形框占整体的大约1/3,其内竖向排列四个汉字;右侧长方形框内的图案排布相似,都是左上方为一行竖向排列的字母,左下方为一类似印章的图样,且印章内的文字相同、排列相似,右上方为一圆形标志,标志下面有横向排列的字母,二者右侧长方形框内的主体图案都是从左上方到右下方斜向排列浮现于多条条纹图案之上的“纯生”两个汉字,所述条纹图案相近似。合议组认为,对一般消费者而言,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在具体文字、局部图案上存在的细微差异,不足以对其整体的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在整体形状、构图、图案和文字及其分布上的相同和相近似之处使二者呈现整体相近似的视觉效果,因此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4.综上所述,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已经有与之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630008787.2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专利







在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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