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及其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128
决定日:2008-02-1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9115666.8
申请日:1999-11-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肖国友
授权公告日:2005-05-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邱则有
主审员:刘敏飞
合议组组长:朱文广
参审员:徐伟锋
国际分类号:E04B 5/3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给出了结合该区别技术特征得出所述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花费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5月1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99115666.8,申请日是1999年11月29日,专利权人是邱则有(下称专利权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61如下:
“1、一种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包括下盒壁、周围侧盒壁,其特征在于下盒壁与周围侧盒壁围合构成开口薄壁盒,开口薄壁盒为整体的开口薄壁盒,薄壁盒的盒壁由胎体和胶结材料复合而成。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胶结材料和胎体分层交叠复合。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胎体为玻璃纤维或碳纤维或有机纤维。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胎体为无纺布。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胎体为纤维编织物。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胶结材料为硅酸盐水泥或硫铝酸盐水泥或铁铝酸盐水泥或快硬水泥。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胶结材料为有机树脂。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胶结材料为水泥、填料混合物。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胎体和胶结材料为二层或二层以上,构成多层复合的硬质薄壁盒。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薄壁盒是圆形。
11、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薄壁盒是方形。
1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薄壁盒是多边形或弧角多边形或其它异形。
1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纤维增强型开口薄壁盒内设置有加强肋。
14、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加强肋为十字形或井字形或单向形结构。
15、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薄壁盒内的加强肋由胎体和胶结材料复合而成或由单一结构材料构成。
16、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薄壁盒内的加强肋为嵌入式加强肋。
17、根据权利要求1至12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开口薄壁盒至少一盒壁转角为弧角。
18、根据权利要求13至16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带加强肋开口薄壁盒至少一盒壁转角为弧角。
19、根据权利要求1至12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开口薄壁盒至少一盒壁转角部位的壁面为曲面。
20、根据权利要求13至16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带加强肋开口薄壁盒至少一盒壁转角部位的壁面为曲面。
21、根据权利要求1至16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薄壁盒的至少两个相对的壁面平行。
22、一种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包括下盒壁、周围侧盒壁,其特征在于下盒壁与周围侧盒壁围合构成开口薄壁盒,开口薄壁盒为整体的开口薄壁盒,薄壁盒的盒壁由胎体和胶结材料复合而成,开口薄壁盒的开口处设置有封口,构成全封闭的薄壁盒,封闭薄壁盒内不含有加强肋。
23、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胶结材料和胎体分层交叠复合。
24、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胎体和胶结材料为二层或二层以上,构成多层复合的硬质薄壁盒。
25、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封口由胎体和胶结材料层状复合而成。
26、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封口由单一结构材料构成。
27、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封口为预制板。
28、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封口为现涂抹的板。
29、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开口薄壁盒的封口为在开口处盒壁上涂上胶结材料料浆,与封口材料粘接为一体。
30、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封口封接在开口薄壁盒的开口盒壁顶端。
31、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封口封接在开口薄壁盒的开口盒壁顶端,封口边缘壁从周围侧壁外露。
32、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封口封接在开口薄壁盒的开口盒壁顶端,封口边缘壁与周围侧壁齐平。
33、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封闭的开口薄壁盒有开口处盒壁与封口粘结为一体的胶结界面。
34、根据权利要求33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胶结界面位于盒壁开口处顶端。
35、根据权利要求33或者34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胶结界面为开口薄壁盒开口处盒壁上与现涂封口材料的结合界面。
36、根据权利要求33或者34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胶结界面为开口薄壁盒开口处盒壁上与预制封口的胶结界面。
37、根据权利要求33或者34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胶结界面为现涂盒壁与预制封口的结合界面。
38、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封闭薄壁盒至少一盒壁转角为庀§角。
39、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封闭薄壁盒至少一盒壁转角部位的壁面为曲面。
40、一种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包括下盒壁、周围侧盒壁,其特征在于下盒壁与周围侧盒壁围合构成开口薄壁盒,开口薄壁盒为整体的开口薄壁盒,薄壁盒的盒壁由胎体和胶结材料复合而成,薄壁盒内有加强肋,带加强肋的整体的开口薄壁盒开口处设置有封口,构成全封闭的薄壁盒。
41、根据权利要求40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胶结材料和胎体分层交叠复合。
42、根据权利要求40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胎体和胶结材料为二层或二层以上,构成多层复合的硬质薄壁盒。
43、根据权利要求40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加强肋为十字形或井字形或单向形结构。
44、根据权利要求40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性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薄壁盒内的加强肋由胎体和胶结材料两者复合而成或由单一结构材料构成。
45、根据权利要求40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薄壁盒内的加强肋为嵌入式加强肋。
46、根据权利要求40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封口封接在带加强肋的开口薄壁盒的开口盒壁顶端。
47、根据权利要求40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封口封接在带加强筋的开口盒壁顶端,封口边缘壁从周围侧壁外露。
48、根据权利要求40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封口封接在带加强筋的开口盒壁顶端,封口边缘壁与周围侧壁齐平。
49、根据权利要求40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封口由胎体和胶结材料层状复合而成。
50、根据权利要求40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封口由单一结构材料构成。
51、根据权利要求40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封口为预制板。
52、根据权利要求40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封口为现涂抹的板。
53、根据权利要求40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开口薄壁盒的封口为在开口处盒壁上涂上胶结材料料浆,与封口材料粘接为一体。
54、根据权利要求40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带加强肋的封闭的开口薄壁盒有开口处盒壁与封口粘接为一体的胶结界面。
55、根据权利要求54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胶结界面位于盒壁开口处顶端。
56、根据权利要求54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胶结界面为开口薄壁盒开口处盒壁上与现浇封口的胶结界面。
57、根据权利要求54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胶结界面为开口薄壁盒开口处盒壁上与现浇封口的结合界面。
58、根据权利要求54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胶结界面为现涂盒壁与预制封口的结合界面。
59、根据权利要求40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带加强肋封闭薄壁盒至少一盒壁转角为弧角。
60、根据权利要求40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封闭加强肋薄壁盒至少一盒壁转角部位的壁面为曲面。
61、根据权利要求40所述的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薄壁盒的至少两个相对的壁面平行。”
针对上述专利权,肖国友(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6月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2份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16069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4月6日,共6页;
附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34324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0月13日,共5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1为最接近对比文件,附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22、40中“薄壁盒的盒壁由胎体和胶结材料复合而成”,为增强附件1中盒体强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2的启示下,很容易想到盒壁由胎体(如玻璃纤维网)和胶结材料(胶凝材料)复合而成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22、40相比附件1和附件2的组合无创造性。权利要求2-10、23-25、29、36、37、41、49、51-5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2中公开或与其等同,权利要求11-15、42-44、50、55-57、61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1中公开,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相比附件2中复合结构强度差,权利要求27、2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选择,权利要求30-35的附加技术特征可由附件2得出,权利要求45中加强肋为嵌入式加强肋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加强构件强度的惯常手段,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常思维,权利要求47、48的附加技术特征相比附件1无实质性区别,权利要求54、58的附加技术特征很容易由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得出。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6月4日向请求人及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交意见陈述。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9月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10月1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证据、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情况为:权利要求1?61相对于附件1、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请求人明确表示没有其它的无效理由、证据、范围和证据组合形式。专利权人对附件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2、关于权利要求1。请求人认为:附件1是最接近的对比文件。附件1与本专利权相比区别在于附件1没有公开“盒壁有胎体和胶结材料复合而成”。附件2公开了“盒壁由胎体和胶结材料复合而成”,在夹芯板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得到不带封口的技术启示,所以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薄壁盒是整体的开口薄壁盒,而且开口薄壁盒没有被公开,附件1是闭合的。请求人没有证据证明得到不带封口的启示。权利要求1中的整体盒壁和侧壁之间不需要其他连接方式,他是整体成型。3、关于权利要求22。请求人认为:附件1是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盒壁有胎体和胶结材料复合而成在附件2中公开,其他特征在附件1中公开。专利权人认为:开口薄壁盒没有被公开,权利要求22中的整体盒壁和侧壁之间不需要其他连接方式,他是整体成型。4、关于权利要求40。请求人认为:附件1是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盒壁有胎体和胶结材料复合而成在附件2中公开,其他特征在附件1中公开。专利权人认为:开口薄壁盒没有被公开,权利要求40中的整体盒壁和侧壁之间不需要其他连接方式,他是整体成型。5、关于权利要求16-21、38、39、59、60的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未在一个月内具体说明,其中公知常识没有证据证明,其中使用到附件1、2的没有具体说明。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
附件1、2均为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并且附件1、2的授权公告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合议组认为,附件1、2公开的内容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权利要求16-21、38、39、59、60的创造性的无效理由
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当庭主张,请求人未在一个月内具体说明权利要求16-21、38、39、59、60的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出的无效理由为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涉及的权利要求为1-61,依据的证据为附件1、2,并且指出附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6-21、38、39、59、60所分别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22、40相对于附件1、2无创造性。从而专利权人实际上已经知道评述权利要求16-21、38、39、59、60的证据的使用方式也是相对于附件1、2无创造性,并且附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因此合议组对权利要求16-21、38、39、59、60的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予以考虑。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给出了结合该区别技术特征得出所述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花费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61相对于附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附件1是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附件1公开了一种模壳构件,该构件包括上底、下底和侧壁,侧壁与上、下底构成全封闭空腹型多面体结构,在施工时,将模壳构件摆放在楼层间的支撑物上,模壳构件间留出一定的间隙空间,布置钢筋,并用水泥进行浇注,模壳构件与钢筋水泥一起即成上下表面都十分平整的整体楼板结构。将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附件1中下底和侧壁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下盒壁和周围侧盒壁,其区别在于:薄壁盒为整体的开口薄壁盒,薄壁盒的盒壁由胎体和胶结材料复合而成。由于在薄壁盒的实际制造过程中,采用阴模或者阳模而进行整体浇注来形成整体薄壁盒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楼板施工的要求而选择将薄壁盒制成开口还是封闭的,例如当用于夹芯楼层板时,就会将薄壁盒制成开口的。附件2中公开了一种混凝土薄壁筒体构件,由筒管和封闭筒管两端管口的筒底组成,筒管和筒底以至少二层以上的玻璃纤维布叠合而成,各层玻璃纤维布之间由一层硫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相粘接,筒管内腔表面与外柱面亦分别覆盖有一层硫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或铁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其中附件2中的玻璃纤维布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胎体,硫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或铁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胶结材料,并且其所起作用与本专利中所起作用相同,均为增强薄壁盒壁的强度。可见附件2给出了薄壁构件的壁由胎体和胶结材料复合而成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2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22请求保护一种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如上所述,附件1公开了一种模壳构件,该构件包括上底、下底和侧壁,侧壁与上、下底构成全封闭空腹型多面体结构,在施工时,将模壳构件摆放在楼层间的支撑物上,模壳构件间留出一定的间隙空间,布置钢筋,并用水泥进行浇注,模壳构件与钢筋水泥一起即成上下表面都十分平整的整体楼板结构。将权利要求22与附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薄壁盒为整体的开口薄壁盒,薄壁盒的盒壁由胎体和胶结材料复合而成,封闭薄壁盒内不含有加强肋。由于在薄壁盒的实际制造过程中,采用阴模或者阳模而进行整体浇注来形成整体薄壁盒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楼板施工的要求而选择将薄壁盒制成开口还是封闭的,例如当用于夹芯楼层板时,就会将薄壁盒制成开口的。附件2中公开了一种混凝土薄壁筒体构件,由筒管和封闭筒管两端管口的筒底组成,筒管和筒底以至少二层以上的玻璃纤维布叠合而成,各层玻璃纤维布之间由一层硫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相粘接,筒管内腔表面与外柱面亦分别覆盖有一层硫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或铁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其中附件2中的玻璃纤维布相当于权利要求22中的胎体,硫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或铁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相当于权利要求22中的胶结材料,并且其所起作用与本专利中所起作用相同,均为增强薄壁盒壁的强度。可见附件2给出了薄壁构件的壁由胎体和胶结材料复合而成的技术启示。而对于是否在封闭薄壁盒内设置加强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施工中对薄壁盒强度的需要而选择设置的,当薄壁盒自身就能满足强度要求时,则不需在薄壁盒内设置加强肋。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2得出权利要求22的技术方案,是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权利要求2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40请求保护一种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如上所述,附件1公开了一种模壳构件,该构件包括上底、下底和侧壁,侧壁与上、下底构成全封闭空腹型多面体结构,在模壳体内设置加强肋,在施工时,将模壳构件摆放在楼层间的支撑物上,模壳构件间留出一定的间隙空间,布置钢筋,并用水泥进行浇注,模壳构件与钢筋水泥一起即成上下表面都十分平整的整体楼板结构。将权利要求40与附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薄壁盒为整体的开口薄壁盒,薄壁盒的盒壁由胎体和胶结材料复合而成。由于在薄壁盒的实际制造过程中,采用阴模或者阳模而进行整体浇注来形成整体薄壁盒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楼板施工的要求而选择将薄壁盒制成开口还是封闭的,例如当用于夹芯楼层板时,就会将薄壁盒制成开口的。附件2中公开了一种混凝土薄壁筒体构件,由筒管和封闭筒管两端管口的筒底组成,筒管和筒底以至少二层以上的玻璃纤维布叠合而成,各层玻璃纤维布之间由一层硫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相粘接,筒管内腔表面与外柱面亦分别覆盖有一层硫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或铁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其中附件2中的玻璃纤维布相当于权利要求40中的胎体,硫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或铁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相当于权利要求40中的胶结材料,并且其所起作用与本专利中所起作用相同,均为增强薄壁盒壁的强度。可见附件2给出了薄壁构件的壁由胎体和胶结材料复合而成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2得出权利要求40的技术方案,是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权利要求4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胶结材料和胎体分层交叠复合。由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该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附件2公开,并且专利权利人也认为该附加技术特征被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规定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胎体为玻璃纤维或碳纤维或有机纤维。如上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附件2公开了胎体为玻璃纤维。专利权人认为,玻璃纤维被公开,碳纤维和有机纤维是现有技术,但碳纤维和有机纤维用在本领域是没有的。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附件2中公开的胎体为玻璃纤维得到启示,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纤维材料的特性以及产品所需特性,在现有的纤维材料中选择碳纤维或有机纤维作为胎体是不需花费创造性劳动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4、5均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所述的胎体材料为无纺布和所述的胎体材料为纤维编织物。由于附件2已经公开了胎体材料为玻璃纤维布,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由此想到选择用无纺布或者纤维编织物作为胎体,并且专利权利人也认为上述附加技术特征被公开。因此,当权利要求4、5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6、8均引用权利要求1。如上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附件2公开了胶结材料为硫铝酸盐水泥或铁铝酸盐水泥,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从附件2公开的胶结材料得到启示,不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选择用硅酸盐水泥或快硬水泥或水泥、填料混合物作为胶结材料。并且专利权人也认为从属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公开。因此,当权利要求6、8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8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胶结材料为有机树脂。由于附件2公开了各层玻璃纤维布之间由一层硫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相粘接,可见胶结材料用于将两层胎体材料粘接在一起,并起到一定的增加强度的作用。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启示,在现有的材料中选择有机树脂作为胶结材料是不需花费创造性劳动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胎体和胶结材料为二层或二层以上,构成多层复合的硬质薄壁盒。如上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附件2已经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并且专利权人也认可上述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10-12均引用权利要求1。由于附件1中公开了模壳为方形,附件2公开了薄壁筒体为圆形,而薄壁盒采用多边形或弧角多边形或其它异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并且专利权人也认为权利要求10-1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1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在附件1中公开了在模壳构件中设置加强肋。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13。在附件1中公开了加强肋为十字形或井字形或单向形结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15引用权利要求13。附件1中公开了模壳构件的上、下底、侧壁以及加强肋采用快硬水泥抗碱玻璃纤维或氯化镁GRC或无砂陶粒水泥制造。可见附件1公开了加强肋由单一结构材料制成以及加强肋与模壳构件由相同材料制成的技术方案。如上所述,附件2公开了薄壁构件由胎体和胶结材料复合而成的技术方案,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2,不需花费创造性就能得出加强肋由胎体和胶结材料复合而成的技术方案。所以,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16引用权利要求13。由于加强肋采用嵌入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6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17、18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至12中任一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3至16中任一权利要求。由于采用何种形状的薄壁盒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施工的情况,增强受力的需要以及薄壁盒的加工制造过程的需要等而容易想到的,例如附件2中就公开了一种圆筒形薄壁盒,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盒壁转角设置成弧角。所以,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6均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7、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19、20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至12中任一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3至16中任一权利要求。由于采用何种形状的薄壁盒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施工的情况,增强受力的需要等而容易想到的,例如附件2中就公开了一种圆筒形薄壁盒,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盒壁转角部位的壁面设置成曲面。所以,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6均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9、2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1引用权利要求1至16中任一权利要求。由于附件1公开了模壳构件两个相对的侧壁平行设置,因此,当权利要求21引用的权利要求1至16均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3、2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胶结材料和胎体分层交叠复合,以及所述的胎体和胶结材料为二层或二层以上,构成多层复合的硬质薄壁盒。参见权利要求2和9中对上述附加技术特征的评述,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2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5引用权利要求22。在附件2中公开了筒底由硫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或铁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与玻璃纤维布层状复合而成。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2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6-28均引用权利要求22,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所述的封口由单一材料构成、所述的封口为预制板,以及所述的封口为现涂抹的板。由于封口由单一材料构成以及采用现涂抹的板都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专利权人也认为封口由单一结构材料构成以及封口为现涂抹的板被公开。并且封口采用预制板,然后与模壳侧壁粘接在一起,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6-28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9-33均引用权利要求22。在附件2中还公开了形成筒管后,在筒管两端管口粘上其圆径与筒管管口管径匹配的筒底。并且,使封口边缘壁与周围侧壁外露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9-3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34引用权利要求33,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胶结界面位于盒壁开口处顶端。由于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2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35-37引用权利要求33或者34。由于封口采用现涂封口、预制封口以及盒壁为现涂盒壁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常采用的技术手段,从而在附件2的基础上,使胶结界面为开口薄壁盒开口处盒壁上与现涂封口、预制封口的胶结界面,或者胶结界面为现涂盒壁与预制封口的结合界面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3或者3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5-37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38、39均引用权利要求22。参见对权利要求17-20的附加技术特征的评述,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很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8、39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41、42、43-45、46-48、49-53、54均引用权利要求40。参见对权利要求2、9、14-16、30-32、25-29、33的附加技术特征的评述。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0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1-5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55-58均引用权利要求54。参见对权利要求34、35、36、37的附加技术特征的评述,上述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已经被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5-58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59、60均引用权利要求40。参见对权利要求17-20的附加技术特征的评述,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很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0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9、60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61引用权利要求40。由于附件1公开了模壳构件两个相对的侧壁平行设置,因此,当权利要求61引用的权利要求40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1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6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99115666.8号发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61无效,在权利要求62-76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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