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气阀-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进气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639
决定日:2008-03-04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30111810.0
申请日:2006-06-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慈溪市信诚电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4-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沈建华
主审员:代丽洁
合议组组长:盛昭
参审员:李巍巍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19?08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较,二者在整体形状上基本相同,因此,二者应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4月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进气阀”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0630111810.0,申请日为2006年6月19日,专利权人为沈建华。

针对本专利,慈溪市信诚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0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的二十三条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中国打火机行业采购大全2005年上期封面、扉页、第196页、198页、216页、220页复印件,共6页;

附件2:中国打火机行业采购大全2005年下期 总第8期封面、第220页及广州市惠多广告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的证明复印件共3页;

附件3:中国打火机行业采购大全2006年上期 总第9期封面、扉页、出版信息页、第175页复印件共4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附件1第196页TG34、第198页TG7198-4、第216页、第220页中的TG7220-1、TG7220-8、TG7220-17、TG7220-11、TG7220-12的进气阀相同或相近似;与附件2第220页TG804、TG807的进气阀相同或相近似;与附件3第175页中的进气阀相同或相近似;因此,本专利同申请日前在国内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的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7年10月22日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并告知专利权人如逾期不答复,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7年12月5日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10月22日发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进气阀体端部柱面上的螺纹和凹槽连通阀中空腔体结构以及端部锥面所形成的整体视觉效果,构成与请求人提供图片产品的显著区别,一般消费者不会造成混淆,请求人所提出的证据与本专利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维持本专利有效。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1月25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3月4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同时还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12月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和请求人均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口头审理,双方对对方参加口头审理人员的身份和资格均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提交了附件1-3原件,并说明附件3在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所有馆藏,还演示了实物。请求人认为这三份证据为行业内的公开出版物,且附件1第198页和附件2第220页中还有专利权人刊登的企业信息,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3中相关图片相同或相近似。专利权人代理人经核实对附件1-3原件无异议,并核对附件3的馆藏本与附件3原件一致,专利权人对附件1-3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性无异议,但对附件1-3的合法性有异议,认为证据1-2非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出版物,认为证据3为境外证据,未经公证,附件3馆藏件只有印章不具有公信力不适用本案;专利权人认为在进气阀柱面上的竖条状部分所占比例不同,进气阀端部螺纹圈数不同,以及由此而呈现出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同,因此不构成相同或相近似。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均坚持其原有主张。

在以上审查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做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理由

1.法律依据

根据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提交的证据,本案合议组依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是《中国打火机行业采购大全》2005年下期(以下简称采购大全),的封面、附有广州市惠多广告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扉页、第220页复印件,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当庭提交了其整本原件。对附件2的认定如下:

①附件2扉页中的广州市惠多广告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2007年6月9日出具的证:“本《中国打火机行业采购大全》系主要面向灯具企业的公开出版物,主要刊登各烟具企业产品信息,特此证明。每年出版上下两期,本期为二零零五下期。”该证明无自然人签字以示对此证明负责,在口头审理时也无相关人员出庭质证,合议组认为:该证据属于事后回忆的证人证言类证据,鉴于出证人未出庭质证,无法认定其真实性,该证明不适用本案。

②对于附件2公开出版物的认定: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2.1.3.1节的规定: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是指记载有技术或设计内容的独立存在的传播载体,并且应当表明或者有其他证据表明其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时间。符合上述含义的出版物可以是各种印刷的、打字的纸件,例如……广告宣传册等……出版物的印刷日视为公开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日的除外。印刷日只写明年月或者年份的,以所写月份的最后一日或者所写年份的12月31日为公开日。

口头审理时,专利权人声称该采购大全没有明确的出版日、出版地、出版商,认为其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出版物,但未提供有关否定真实性的证据,在专利号为200630111808.3,委内编号为W607539无效案件的口审中专利权人承认,在该采购大全上刊登广告需要花费相关费用,请求人陈述了该采购大全是在行业内部相关联的企业中发行的,是需要购买的,并且一年两期,对此,专利权人未提出异议。从附件2宣传册的内容看,该采购大全刊登的是有关烟具、打火机配件、塑料及金属打火机等产品的生产厂家、销售商名称、地址、网址、产品图片、型号及索阅派发网点等内容,由此可见,附件2采购大全是广州市惠多广告有限公司以广告的方式登载企业产品及企业信息的广告宣传册。

根据以上法律和事实,合议组认为:附件2《中国打火机行业采购大全》有明确的期刊号、主办单位、索阅派发网点、网站地址等信息,在请求人已出示整本原件的情况下,合议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附件2内所记载的信息,对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同时还认定其为向不特定公众公开发行的广告宣传册。虽然附件2中未明确记载具体的出版发行日期,但该采购大全的封面以及书脊上标有“二零零五年下期”及在其内页广告页右上角标注有“2005下”等信息,推定该采购大全的最晚的出版日期为2005年12月31日,而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6年6月19日,因此可以断定,该采购大全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综上,请求人所提交的附件2属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开出版物,合议组予以采信。

附件2《中国打火机行业采购大全》2005年下期的第220页中公开了一款TG807进气阀(下称在先设计)产品图片,与本专利属于同一类别的产品,具有可比性。

3.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本专利公开了6幅视图,即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从各视图观察,进气阀整体呈柱状,底部有一对互为对称位置的凹槽,下部为具有圆周排列的竖条,上部为纵向排列的两个环状凸起,环状凸起上部的进气阀的柱状结构上,有一个气孔设计,该进气阀端部有若干圈螺纹设计。(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所示进气阀包含底部互为对称位置的一对凹槽,端部为圆周排列的竖条状设计,其上部为纵向排列的两个环状凸起设计,环状凸起的下部有一个气孔设计,另一端部有若干螺纹设计。(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本专利及在先设计均为打火机所用的零件,其一般消费者为该行业的采购、装配人员。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较,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进气阀端部的螺纹的圈数不同,除此之外,二者的组成部分及各部分的形状、比例和相对位置均基本相同。合议组认为,螺纹圈数不同这一区别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而二者上述基本相同的组成部分及各部分的形状、比例和相对位置关系形成了明显相近似的整体视觉效果,该类产品的一般消费者容易对二者产生误认、混同,因此,二者整体视觉效果相近似,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4.综上所述,本专利与其申请日前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的进气阀的外观设计相近似,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5.鉴于由上述在先设计与本专利相比较已得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所规定的授权条件的结论,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证据不再作出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630111810.0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俯视图 仰视图

 



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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