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金属PTC快速电加热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640
决定日:2008-06-06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200698.X
申请日:2001-01-0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曾金裕
授权公告日:2001-10-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黄加连
主审员:何博
合议组组长:张度
参审员:穆丽娟
国际分类号:H05B3/4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3;4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中的某些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没有公开,且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中得到相应的技术启示,同时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需要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才能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1年10月1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金属PTC快速电加热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是01200698.X ,申请日是2001年1月3日,专利权人是黄加连。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金属PTC快速电加热器,包括发热元件、电极和散热元件;其特征在于,发热元件为金属PTC管(40),金属PTC管(40)的内腔充填有导热绝缘粉(30),金属PTC管(40)的外部由散热管(20)封闭,在金属PTC管(40)与散热管(20)之间的空腔中均匀充填有导热绝缘粉(30),金属PTC管(40)的两端通过封头(41)封住并用高温绝缘胶(42)密封,金属PTC管(40)的两电极(17)伸出于封头(41)之外,散热管(20)的外壁是散热片(1)。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PTC快速电加热器,其特征在于,多根金属PTC管(40)并排并由两侧的固定板(8)固定,两固定板(8)上分别固定有固定支架(3),固定支架(3)上固定有保护器支架(2),相邻的两根金属PTC管(40)由连接件(43)连接而构成导电回路,其中的两根金属PTC管(40)的两端头(44)之间经导线(4)接设有固装在保护器支架(2)上的热保护器(5)和保险管(16)。
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金属PTC快速电加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金属PTC管(40)和散热管(20)均是圆管,散热管(20)和散热片(1)是一体成型的,两两散热管(20)插接而构成多组散热元件。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金属PTC快速电加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金属PTC管(40)的数量为2至6根。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金属PTC快速电加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散热管(20)和散热片(1)分别是铝管和铝片。”
针对上述专利权,曾金裕(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6月18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1、本专利权利要求1及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3、4、5相对于证据1、2、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本专利权利要求1及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3、4、5相对于证据1、2、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本专利权利要求1及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3、4、5相对于证据1、2、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4、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5、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6、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2、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7、引用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3、4、5相对于证据1、2、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编号为JB/T 2379-1993的《金属管状电热元件》的复印件共16页(下称对比文件1),其上印有1993年8月21日发布,1993年10月1日实施的字样;
证据2: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第99214773.5号,授权公告号CN2384393Y,公告日2000年6月21日(下称对比文件2);
证据3: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第98222268.8号,授权公告号CN2347327Y,公告日1999年11月3日(下称对比文件3);
证据4: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第99255346.6号,授权公告号CN2400995Y,公告日2000年10月11日(下称对比文件4);
证据5: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第99240575.0号,授权公告号CN2398794Y,公告日2000年9月27日(下称对比文件5)。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8月3日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同时将请求人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副本转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逾期未进行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合议组于2008年1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2月28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于2008年2月28日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对比文件5。请求人当庭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2008)京国信内民证字第00515号公证书的原件,拟用于证明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公证书所附的内容与对比文件1的内容不完全一致,对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有异议。专利权人表示对对比文件2-4真实性没有异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证据、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情况为:1、权利要求2以及从属于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3-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3-5相对于对比文件1、2、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3-5相对于对比文件1、2、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口头审理是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为基础,双方当事人针对该授权公告文本已充分陈述意见,因此,合议组以授权公告的文本为审查基础。
(二)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由于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对比文件5,因此合议组对对比文件5不予评述。
请求人当庭提交的证据6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2008)京国信内民证字第00515号公证书原件,拟用于证明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而对比文件1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中编号为JB/T 2379-1993的《金属管状电热元件》的复印件。专利权人认为证据6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的内容与对比文件1的内容不一致,对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后认为,证据6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的内容与对比文件1的内容不完全相同,无法作为证明对比文件1真实性的证据。因此,证据6应当视为一份独立的证据,但是由于请求人提交证据6的时间是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已经超出了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节规定的提交补充证据的期限,因此合议组对证据6不予考虑。由于请求人当庭没有提交对比文件1的原件,在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有异议的情况下,无法对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进行评价,因此对比文件1不能作为用于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2-4均为中国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2-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比文件2-4的公告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将对比文件2-4作为用于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三)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冀?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请求人认为:(a)说明书虽然记载有权利要求2的各项技术特征,但是这些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乃至所结??而成的技术方案,其拟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所带来的技术效果在说明书中只字未提,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无法判断技术方案的完整性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b)从属于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3-5同样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已经清楚、完整地公开了金属PTC快速电加热器的各个组件、各组件的连接关系以及各组件的功能(比如,说明书第2页以及图1-4中公开了固定板8用于固定PTC管40和固定支架3,保护器支架2跟支架3连接,保护器支架2支持保护器5和保险管16,导管4、保险管16以及导线4、保险管16以及热保护器5的端子12的外部均设有护套11,电极17、端头44的外部均设有热缩套管15),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完全能够理解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是一种金属PTC快速电加热器,包括发热元件、电极和散热元件;发热元件为金属PTC管,金属PTC管的内腔充填有导热绝缘粉,金属PTC管的外部由散热管封闭,在金属PTC管与散热管之间的空腔中均匀充填有导热绝缘粉,金属PTC管的两端通过封头封住并用高温绝缘胶密封,金属PTC管的两端头伸出于封头之外,散热管的外壁是散热片;其中,多根金属PTC管并排并由两侧的固定板固定,两固定板上分别固定有固定支架,固定支架上固定有保护器支架,相邻的两根金属PTC管由连接件连接而构成导电回路,其中的两根金属PTC管的两电极之间经导线接设有固装在保护器支架上的热保护器和保险管。该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现有技术中采用电热丝、电热膜、石英管作为发热体造成使用寿命短,不能自动控温,或者安全性较差的问题。由于该技术方案中的金属PTC快速电加热器利用高温绝缘胶密封金属PTC管两端的封头,设置有固定支架、固定板、保护器支架、热保护器、保险管等元件,因此该技术方案能够达到安全可靠、快速加热、机械强度高的技术效果,从而提供一种外壳不带电、加热速度快、机械强度高的金属PTC快速电加热器。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能够理解和实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
同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能够理解和实现从属于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3-5的技术方案。
综上所述,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能够理解和实现该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因此,合议组对于请求人请求权利要求2以及从属于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3-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四)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a)本专利的说明书对权利要求2没有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相应的该权利要求实际上没有依据说明书而来,是不能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b)从属于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3-5同样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说明书中第1页第5段公开了“多根金属PTC管并排并由两侧的固定板固定,两固定板上分别固定有固定支架,固定支架上固定有保护器支架,相邻的两根金属PTC管由连接件连接而构成导电回路,其中的两根金属PTC管的两电极之间经导线接设有固装在保护器支架上的热保护器(5)和保险管”,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7段和附图1-4公开了“多根金属PTC管40并排并由两侧的固定板8固定,两固定板8上分别固定有固定支架3,固定支架3上固定有保护器支架2,相邻的两根金属PTC管40由连接件43连接而构成导电回路,其中的两根金属PTC管40的两端头44之间经导线4接设有由螺钉6和弹簧垫7固装在保护器支架2上的热保护器5和保险管16”,因此,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同理,本专利的说明书中第1页第5-7段中分别公开了“其中,所述的金属PTC管和散热管均是圆管,散热管和散热片是一体成型的,两两散热管插接而构成多组散热元件”;“其中,所述的金属PTC管的数量为2至6根”;“其中,所述的散热管和散热片分别是铝管和铝片”;第2页倒数第4-6段以及附图1-4公开了“其中,所述的金属PTC管40和散热管20均是圆管,散热管20和散热片1是一体成型的,两两散热管20插接而构成多组散热元件”;“其中,所述的金属PTC管40的数量可为2根(见图4)或4根(见图1)等”;“其中,所述的散热管20和散热片1分别是铝管和铝片”。因此,从属于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3-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2及从属于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3-5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五)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以对比文件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以对比文件4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由于对比文件1不能作为用于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因此合议组不再对对比文件1进行评述,仅针对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3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4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进行评述。
(1)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3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金属PTC快速电加热器,这种电加热器可应用于送风型的电加热领域(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3段),具有如下特征:(a)发热元件为金属PTC管(40);(b)金属PTC管(40)的内腔充填有导热绝缘粉(30);(c)金属PTC管(40)的外部由散热管(20)封闭;(d)在金属PTC管(40)与散热管(20)之间的空腔中均匀充填有导热绝缘粉(30);(e)金属PTC管(40)的两端通过封头(41)封住并用高温绝缘胶(42)密封;(f)金属PTC管(40)的两电极(17)伸出于封头(41)之外;(g)散热管(20)的外壁是散热片(1)。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用于电热水器的电加热器(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1页第1行、第2页第1段、倒数第1-3段,权利要求4、5,附图1-5),包括:带有接线端子的绝缘底座,固定在该座上的金属外壳,安装在外壳内腔里的发热元件和绝缘导热材料,其特征在于:在该外壳封头中央固定有直插至外壳内腔下部的中心导热腔管,该腔管外壁与外壳内壁之间构成的环形腔室内由绝缘导热材料填充紧固支承有环筒状发热元件,该发热元件通过导线接通在接线端子上。其中,所述的环筒状发热元件可以是由金属电阻丝线螺旋缠绕在绝缘的环筒体上而构成;也可以由PTC材料制成环筒状发热体,还可以是由电热管盘绕在绝缘的环筒体上而构成。另外,电加热器采用绝缘导热材料可以是氧化镁粉。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可知,对比文件3中由PTC材料制成的环筒状发热元件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a),在环筒状发热元件中填充有作为绝缘导热材料的氧化镁粉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b),外壳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c),在外壳和环筒状发热元件之间填充有氧化镁粉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d)。由此可以看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存在区别技术特征(e)、(f)、(g)。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利用封头、高温绝缘胶密封金属PTC管,使外部空气中的水分与金属PTC管中的导热绝缘粉隔绝,防止导热绝缘粉吸水之后造成金属PTC管与外部组件短路;利用散热片增强散热性能。
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电热水器的带有散热片的电热管(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1页第1、2段,附图1-2,权利要求1),具体公开了这种电热管由连接盘、金属套管、金属套管内的电热丝及填充的绝缘材料所构成,在金属套管的外圆表面制有散热片。
然而,尽管对比文件2公开了散热片(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g)),但是对比文件2中既没有公开通过封头、高温绝缘粉密封金属PTC管,也没有公开金属PTC管的两电极伸出于封头之外,即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e)、(f)。同时,由于对比文件2是用于电热水器的电热管,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电加热管在应用领域上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电加热器应用于送风型的电加热领域),因此对比文件2也没有给出利用封头、高温绝缘胶密封金属PTC管以防止金属PTC管与外部组件短路的启示。并且没有证据证明区别技术特征(e)、(f)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无法想到利用封头、高温绝缘胶密封对比文件3中的环筒状发热元件并将环筒状发热元件的两电极伸出于封头之外,从而防止导热绝缘粉吸水之后造成短路。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在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无法结合对比文件2以形成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就是说,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实质性特点。此外,权利要求1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实现防止短路的效果,因而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有所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3的结合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4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加热管(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1页最后1段,第2页第1段、最后1段),其特征在于:有两组不同功率的电热丝(7),以双头螺旋形式沿不锈钢内套(5)内壁放置,在不锈钢内套(5)内垫氧化镁绝缘粉末(6),压实,电热丝不与内套接触,电热丝端头与导体(3)连接伸出钢套外,不锈钢内套外又加一层不锈钢外套(4),内外套之间也垫氧化镁粉末,压实,内外套完全隔离,瓷环(2)穿过三根导体嵌入电热管端头,密封,导体(3)的端头再焊上接线端子(1)用于接线,托盘(8)与加热管焊接,加热管是弯形双层水电隔离型。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相比可知,不锈钢内套中填充有氧化镁粉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b),不锈钢内套外又加一层不锈钢外套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c),不锈钢内外套之间有氧化镁粉末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d),接线端子伸出瓷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f)。由此可以看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存在区别技术特征(a)、(e)、(g)。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金属PTC管作为发热元件,实现快速加热;利用封头、高温绝缘胶密封金属PTC管,使外部空气中的水分与金属PTC管中的导热绝缘粉隔绝,防止导热绝缘粉吸水之后造成金属PTC管与外部组件短路;利用散热片增强散热效果。
然而,尽管对比文件2公开了散热片(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g)),但是对比文件2中既没有公开采用金属PTC管作为发热元件,也没有公开通过封头、高温绝缘粉密封金属PTC管,即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e)。同时,由于对比文件2是用于电热水器的电热管,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电加热管在应用领域上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电加热器应用于送风型的电加热领域),因此对比文件2也没有给出利用封头、高温绝缘胶密封金属PTC管以防止金属PTC管与外部组件短路的启示。并且没有证据证明区别技术特征(a)、(e)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无法想到在对比文件4中的不锈钢内套上采用金属PTC管作为发热元件,从而实现快速加热;同时,也无法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想到利用封头、高温绝缘胶密封对比文件4中的不锈钢内套,从而防止导热绝缘粉吸水之后造成短路。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在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无法结合对比文件2以形成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就是说,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实质性特点。此外,权利要求1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实现快速加热、防止短路的效果,因而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有所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4的结合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由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3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2、4的结合具备创造性,而且对比文件1不能作为用于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因此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3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1、2、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2、权利要求3-5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3-5相对于对比文件2、3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2、4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由于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3-5相对于对比文件2、3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2、4的结合具备创造性,而且对比文件1不能作为用于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因此请求人提出的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3-5相对于对比文件1、2、3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1、2、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请求人请求权利要求2以及从属于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3-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3-5相对于对比文件1、2、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以及权利要求1、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3-5相对于对比文件1、2、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01200698.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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