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轮式全自动“双动力”洗衣机减速离合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波轮式全自动“双动力”洗衣机减速离合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186
决定日:2008-03-19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104700.7
申请日:2004-12-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宁国聚隆实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2-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浙江三星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蔡萍
合议组组长:张度
参审员:贾彦飞
国际分类号:D06F37/4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与最接近证据相比其区别特征被另一份证据所公开,该区别特征在该证据中所起的作用与在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那么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实用新型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当权利要求中出现的术语不是本领域的通用术语,或者其含义与通用术语不一致时,应以说明书对其的解释为准。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2月22日授权公告的第200420104700.7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波轮式全自动双动力洗衣机减速离合器”,其申请日为2004年12月24日,专利权人为浙江三星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专利权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波轮式全自动“双动力”洗衣机减速离合器,包括皮带轮(1)、离合器(2)、制动轮轴(3)、轴承(4)、单向轴承(5)、制动轮(6)、带式制动器(7)、减速器、脱水轴(12)、输入轴(15)、输出轴(21),制动轮轴(3)与制动轮(6)固联成一刚体,脱水轴(12)与制动轮(6)分离,减速器安装在制动轮(6)内腔,输入轴(15)、制动轮(6)和输出轴(21)与减速器相联接,制动轮轴(3)套装在输入轴(15)上,脱水轴(12)套装在输出轴(21)上,其特征在于:

a.所说的减速器由行星轮系与定轴轮系组成,行星轮系是输入轴(15)与输出轴(21)间的减速传动链;定轴轮系是输出轴(21)与脱水轴(12)间的减速且转向互为相反的传动链;

b.在制动轮(6)包容脱水轴(12)的轴颈A处安装有轴承(9)。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说的波轮式全自动“双动力”洗衣机减速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减速器由复式行星轮系组成,复式行星轮系既是输入轴(15)与输出轴(21)间的减速传动链,又是输出轴(21)与脱水轴(12)间的减速且转向互为相反的传动链;在制动轮(6)包容脱水轴(12)的轴颈A处安装有轴承(9)。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说的波轮式全自动“双动力”洗衣机减速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说的行星轮系由齿轮(16)、行星齿轮(17)、内齿轮(18)、行星齿轮轴(19)与行星轮架(20)构成,齿轮(16)固装在输入轴(15)上,行星齿轮(17)均布在行星轮架(20)同一圆周上与内齿轮(18)啮合,内齿轮(18)设置在制动轮(6)内腔,行星齿轮(17)与行星齿轮轴(19)活动配合,行星轮架(20)与输出轴(21)联接。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说的波轮式全自动“双动力”洗衣机减速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定轴轮系由定轴轮架(8)、齿轮(22)、惰齿轮(23)、惰齿轮轴(24)、内齿轮(25)构成,定轴轮架(8)固装在制动轮(6)内腔,齿轮(22)固装在输出轴(21)上与惰齿轮(23)啮合,惰齿轮轴(23)与惰齿轮轴(24)活动配合,与内齿轮(25)啮合,惰齿轮轴(24)安装在定轴轮架(8)上,惰齿轮(23)与惰齿轮轴(24)均布在定轴轮架(8)同一圆周上,内齿轮(25)联接在脱水轴(12)上。

5.根据权利要求2所说的波轮式全自动“双动力”洗衣机减速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复式行星轮系由齿轮(16)、双联行星齿轮(17)(22)、内齿轮(18)、内齿轮(25)、行星轮轴(19)与行星轮架(20)构成,齿轮(16)与输入轴(15)联接,安装在行星齿轮轴(19)上的双联行星齿轮(17)分别与齿轮(16)、内齿轮(18)啮合,安装在行星齿轮轴(19)上的双联行星齿轮(22)与内齿轮(25)啮合,行星齿轮轴(19)安装在行星轮架(20)上,行星轮架(20)与输出轴(21)联接;内齿轮(18)设置在制动轮(6)内腔上,内齿轮(25)联接在脱水轴(12)上,双联行星齿轮(17)(22)与行星齿轮轴(19)均布在行星轮架(20)同一圆周上。

6.根据权利要求3所说的波轮式全自动“双动力”洗衣机减速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均布在行星轮架(20)同一圆周上的行星齿轮(17)与行星齿轮轴(19)数量均为2-4个。

7.根据权利要求4所说的波轮式全自动“双动力”洗衣机减速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均布在定轴轮架(8)同一圆周上的惰齿轮(23)与惰齿轮轴(24)数量均为2-4个。

8.根据权利要求5所说的波轮式全自动“双动力”洗衣机减速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均布在行星轮架(20)上的双联行星齿轮(17)(22)与行星齿轮轴(19)数量均为2-4个。”



针对本专利,宁国聚隆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8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以下附件作为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2月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61744Y的第03239381.4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22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7月21日,授权公告号为CN1158422C的第02116376.6号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共5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5月2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52978Y的第02241941.1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1页;

证据4:《机械设计师手册(上册)》(吴宗泽 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2年1月第1版 第1次印刷),封面、出版信息页、第301页、第345-346页的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为:1、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2、3或者证据1(或2)与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6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7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8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该专利权全部无效。2、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细则第20条1款、第21条2款的规定,但是请求书没有记载相应的无效理由。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7年8月23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请求人另于2007年9月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2)和证据3或证据5-12中任意一篇或两篇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2)和证据3及证据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4,6,7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或证据3或证据5-12中任意一篇或两篇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5或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3与证据5或者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8参见权利要求2,6,7的评述理由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以下附件作为证据: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9月11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90694C的第97110584.7号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共19页;

证据6:《全自动洗衣机故障检修技术》(周德林 张庆双等编著 金盾出版社 )封面、前言、第38-48页,共13页;

证据7: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1月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58326Y的第00260783.2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1页;

证据8:公开日为1999年1月13日,公开号为CN1204710A的第98104383.6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9页;

证据9:公开日为2002年11月27日,公开号为CN1381634A的第02110425.5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3页;

证据10:公开日为2004年3月24日,公开号为CN1483949A的第03152715.9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件,共15页;

证据11: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2月2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67550Y的第01215141.6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0页;

证据12: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2月2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65184Y的第02213340.2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8页。



针对请求人2007年8月3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7年9月29日提交了无效程序授权委托书、意见陈述书及如下附件作为反证:

反证1:JLX-HDC-4.5有与没有轴承9设置时脱水轴摆幅对比实验,共1页。

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8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与证据1、2或3相比,本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本专利目的在于提高系统刚度、承载力和使用寿命,证据1目的在于减少制动带的摩擦;技术手段不同,证据1、2或3均没有披露与特征a和b相类似的技术特征,本专利的减速器由行星轮系与定轴轮系组成,证据1或3由双套行星齿轮机构组成,且连接关系完全不同,区别特征b没有被任何证据披露;技术效果不同,反证1是专利权人在申请日前组织的JLX-HDC-4.5有与没有轴承9设置时洗衣机脱水轴摆幅对比实验,测试数据表明本专利的脱水轴摆幅小,而没有轴承9设置的脱水轴摆幅大,从而印证本专利与证据1-3的技术方案实质不同。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12月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月15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07年9月3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9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请求人另于2008年1月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对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以及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了说明。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席口头审理人员身份均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2、请求人当庭明确放弃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细则第21条第2款的无效宣告理由;3、请求人当庭提交证据13(《全自动洗衣机的维修》复印件,共8页),并提供作为公知常识的证据4、6、13的原件;4、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1、3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3、5结合公知常识评价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的书面意见,合议组当庭转交给专利权人,根据该书面意见,请求人明确证据的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3、4、6、7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5及公共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5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8相对于证据1或3和证据5并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5、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的真实性有异议;6、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对证据1-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7、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事实进行了调查,并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8、双方当事人当庭已经充分陈述各自意见,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理由以请求人当庭提交的书面意见为准,专利权人在口审后一周内提交对该书面意见的书面意见答复。

请求人于2008年1月22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内容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书面意见基本一致,鉴于合议组在口头审理中已告知其以当庭提交的书面意见为准,因此合议组对该意见陈述书不予考虑。

专利权人于2008年1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针对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专利权人认为:1、权利要求1的减速器的主要特征在于:a 采用行星轮系与定轴轮系组合,前者作为输入轴与波轮轴之间减速传动链,后者作为波轮轴与脱水轴之间独立且直接的定转速比且互为相反的传动链;b 在制动轮(6)包容脱水轴A处安装有轴承(9);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5的结合具有创造性,理由为:1)证据1、5均未揭示a的连结关系;2)证据1与本专利的输入轴与波轮轴之间的传动比不同;3)证据1、5均未揭示出b特征,证据5的轴承58的位置和功能不同于本专利的轴承9;3、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5的结合具有创造性,理由为:证据3、5没有揭示出特征a、b;4、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4、5的结合具备创造性;5、在权利要求1或2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3-8均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同时提供如下附件作为反证:

反证2:《机械设计手册》(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4年8月第3版 第1次印刷),封面页、出版信息页、“第一章轮系概论”页等复印件共9页。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 决定理由

1. 证据的认定

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3、4、5的真实性和公开性均无异议,合议组也未发现证据1、3、4、5中存在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证据1、3、4、5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3、5是专利公开文献,证据4为技术手册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上述证据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了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如果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则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判断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应当将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如果其区别特征为另一份现有技术所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现有技术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则可以认为,现有技术给出了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可划分为以下几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波轮式全自动“双动力”洗衣机减速离合器,包括皮带轮(1)、离合器(2)、制动轮轴(3)、轴承(4)、单向轴承(5)、制动轮(6)、带式制动器(7)、减速器、脱水轴(12)、输入轴(15)、输出轴(21),制动轮轴(3)与制动轮(6)固联成一刚体,脱水轴(12)与制动轮(6)分离,减速器安装在制动轮(6)内腔,输入轴(15)、制动轮(6)和输出轴(21)与减速器相联接,制动轮轴(3)套装在输入轴(15)上,脱水轴(12)套装在输出轴(21)上;((权利要求1的特征a):所说的减速器由行星轮系与定轴轮系组成,行星轮系是输入轴(15)与输出轴(21)间的减速传动链;定轴轮系是输出轴(21)与脱水轴(12)间的减速且转向互为相反的传动链;((权利要求1的特征b):在制动轮(6)包容脱水轴(12)的轴颈A处装有轴承(9)。????

证据1(参见说明书第3-4页,附图2)公开了一种洗衣机全自动减速离合器,其中公开了特征(的大部分内容,即:输入轴由传动电机带动;离合装置13等同于本专利的离合器(2);输入轴套8等同于本专利的制动轮轴(3);制动轮12等同于本专利的制动轮(6);制动带等同于本专利的带式制动器(7);双级行星齿轮系构成的双驱动齿轮机构等同于本专利的减速器;输出轴套(7)等同于本专利的脱水轴(12);输入轴1等同于本专利的输入轴(15);输出轴6等同于本专利的输出轴(21);输入轴套固接在制动轮12的下端等同于本专利的制动轮轴(3)与制动轮(6)固联成一刚体;制动轮12的上口与输出轴套7间装有密封圈16,说明脱水轴(12)与制动轮(6)是分离的;如图2所示整个减速离合器被安装在制动轮的内腔;说明书第4页第2段公开的“输入轴(1)与输入轴齿轮(2)相联接、内齿轮(4)与输出轴套(7)相连接、行星架(5)与输出轴(6)及中心齿轮(9)相连接”等同于本专利的输入轴(15)、制动轮(6)和输出轴(21)与减速器相连接;输入轴套8套装在输入轴1上等同于本专利的制动轮轴(3)套装在输入轴(15)上;输出轴6安装在输出轴套7内等同于本专利的脱水轴(12)套装在输出轴(21)上。虽然证据1中没有明确记载与本专利的轴承(4)和单向轴承(5)的对应部件,且本专利说明书对轴承(4)、(5)的功能也没说明,但是合议组认为:轴承以及单向轴承通常用于转动轴上,用于对旋转部件的支承、防止反向旋转,轴承以及单向轴承在洗衣机制动轮上的应用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设计手段,也就是洗衣机的离合器必然包含了轴承以及单向轴承,因此该区别特征被隐含公开。证据1还公开了减速器由双级行星齿轮结构构成,该双行星系齿轮机构的上行星齿轮做为输入轴与输出轴间的减速传动链;下行星齿轮在洗涤工况下处于定轴状态,做为输出轴6与轴套7(等同于本专利的脱水轴)间的减速且互为相反的传动链,由此可见,证据1所述的双行星齿轮机构在洗涤工况下实际上为行星轮系和定轴轮系的组合,其组合的功能与权利要求1所述的由行星轮系和定轴轮系所组成的减速器的功能相同,两者都实现了减速传动和制动轮与脱水轴分离做相对反向转动的作用,因此特征(也被证据1所公开。

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可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皮带轮,作为输入轴的驱动单元;2)特征(“在制动轮包容脱水轴的轴颈A处装有轴承”没有被证据1披露,该区别特征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获得更好的系统刚度与承载能力,由此提高工作可靠性和使用寿命。

关于区别特征1),证据5(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2行)公开了如下内容:动力传输装置5用于??过皮带4获得马达3的驱动力,从而驱动动力传送到旋转甩干桶或波轮7。可见皮带4等同于本专利的皮带轮,作为驱动洗衣机的驱动单元与减速离合器相连,因此区别特征2被证据5所披露。由于证据1中披露了洗衣机的减速离合器受传动电机的驱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采用证据5所述的马达带动皮带轮的方式作为传动电机的驱动方式结合到证据1中,该结合是显而易见的。

关于区别特征2),证据5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5-29行,附图4,5):旋转甩干轴91强制插入上转筒73的内侧中间部分,甩干轴套在洗衣轴93外面,在洗衣轴和甩干轴之间安装有不加油轴承55,轴承58装在上转筒73的外侧上周边周围,并装在洗衣桶底部的外罩50内,以使上转筒73平稳的旋转。通过分析可知,所述上转筒73等同于本专利的制动轮(6),甩干轴91等同于本专利的脱水轴(12),从附图中4可以清楚看出上转筒包容甩干轴的轴颈处安装有轴承58,因此,证据5的轴承58与权利要求1的轴承(9)的安装位置相同,轴承58的作用根据轴承的一般性功能可知是加强该部位的承载能力,提高系统刚度的作用。由此可知,证据5已经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由于证据1和5都涉及洗衣机的减速离合器的传动机构,在证据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获得更好的系统刚度和承载能力,很容易从证据5中获得技术启示,将“在制动轮包容脱水轴的轴颈A处装有轴承”的技术特征结合到证据1中,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该结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在证据1结合证据5的基础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5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专利权人2008年1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中所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关于专利权人所述的特征a的连结关系,也就是权利要求1的特征(,证据1披露了减速器由双驱动齿轮结构,实施例1和附图2中披露了:双驱动齿轮结构为双级行星齿轮,在洗涤工况下,上行星齿轮3既作公转又作自转,而下行星齿轮10只作自转,因此下行星齿轮等同于定轴状态,传动电机带动输入轴1双向反复旋转,通过齿轮2、3、4的减速,同时通过9、10、4的分配,使输出轴6及输出轴套7同时被驱动,相互逆向,双向按比例反复旋转。由此可见:证据1的齿轮2、3、4组成的行星轮系与本专利的行星轮系的功能相同,作为输入轴与输出轴的减速传动链;证据1的齿轮4、9、10组成的定轴轮系与本专利的定轴轮系的功能相同,作为输出轴与脱水轴之间的减速互为相反的传动链,此外,本专利的特征a并没有涉及到传动比的计算方式,因此,证据1已经完全公开了本专利的特征a的连结关系。2)关于特征b,专利权人称本专利的制动轮和脱水轴是分离的,因此轴承(9)作为对脱水轴(12)与制动轮(6)与制动轮轴(3)的组合的必要支承。而证据1(参见说明书附图3)披露了制动轮12的上口与输出轴套7间装有密封圈16,由此说明制动轮12与脱水轴套7是分离的,证据5(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12行,16-17行,附图5)披露了“甩干轴91插入上转筒73的内侧中间部分”、“轴承58装在上转筒73(等同于制动轮)的外侧上周边周围,使得上转筒平稳地旋转”,可见,证据5披露了在制动轮73包容脱水轴91的轴颈处安装有轴承58,该轴承58作为对制动轮的必要支承,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解决制动轮轴的承载能力的问题,很容易从证据5中获得启示,从而在证据1所述的制动轮12包容脱水轴7的轴颈处安装轴承,即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5的结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也没有取得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根据权利要求1所说的波轮式全自动“双动力”洗衣机减速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说的行星轮系由齿轮(16)、行星齿轮(17)、内齿轮(18)、行星齿轮轴(19)与行星轮架(20)构成,齿轮(16)固装在输入轴(15)上,行星齿轮(17)均布在行星轮架(20)同一圆周上与内齿轮(18)啮合,内齿轮(18)设置在制动轮(6)内腔,行星齿轮(17)与行星齿轮轴(19)活动配合,行星轮架(20)与输出轴(21)联接。”

证据1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4页,附图2):洗衣机减速器中的行星轮系由齿轮2(等同于本专利齿轮16)、行星齿轮3(等同于本专利齿轮17)、内齿轮4(等同于本专利内齿轮18)、行星齿轮架5与其行星轮轴(等同于本专利行星轮架20和行星齿轮轴19)构成,齿轮2固装在输入轴1上(等同于本专利齿轮16固装在输入轴15上),行星齿轮3(等同于本专利齿轮17)均布在行星轮架5(等同于本专利行星轮架20)同一圆周上,与内齿轮4(等同于本专利内齿轮18)啮合,内齿轮4设置在制动轮12(等同于本专利制动轮6)内腔,行星齿轮3与行星轮架5上的行星齿轮轴活动配合(本领域技术人员从附图2可毫无疑义地导出),行星轮架5于输出轴6(等同于本专利输出轴21)联接。

由此可见,证据1中的洗衣机减速器中的行星齿轮系的结构与权利要求3所述的行星齿轮系的结构完全相同,两者行星齿轮系的功能相同,均是作为输入轴与输出轴间的减速传动链,因此,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证据1所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和5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关于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根据权利要求1所说的波轮式全自动“双动力”洗衣机减速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定轴轮系由定轴轮架(8)、齿轮(22)、惰齿轮(23)、惰齿轮轴(24)、内齿轮(25)构成,定轴轮架(8)固装在制动轮(6)内腔,齿轮(22)固装在输出轴(21)上与惰齿轮(23)啮合,惰齿轮轴(23)与惰齿轮轴(24)活动配合,与内齿轮(25)啮合,惰齿轮轴(24)安装在定轴轮架(8)上,惰齿轮(23)与惰齿轮轴(24)均布在定轴轮架(8)同一圆周上,内齿轮(25)联接在脱水轴(12)上。”

证据1公开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4页,附图2):洗衣机全自动减速离合器的双驱动齿轮机构为上行星齿轮传动机构,当处于洗涤工况时制动轮12被完全制动,行星轴11处于定轴状态,通过齿轮2、3、4减速、同时通过齿轮9、10、4分配,使得输出轴6及输出轴套同时被驱动,相互逆向旋转,此时靠近输入轴的下行星齿轮系的作用等同于本专利的定轴轮系,其结构包括,定轴轮架、齿轮9(等同于本专利齿轮22)、齿轮10(等同于本专利惰齿轮23)、轮轴11(等同于本专利惰齿轮轴24)、内齿轮4(等同于本专利齿轮25)构成,齿轮9固装在输入轴与惰齿轮10啮合,惰齿轮10与轮轴11活动配合,与内齿轮4啮合,轮轴11直接安装(省略了定轴轮架)在制动轮12内腔上,齿轮10和轮轴11均布在同一圆周上,内齿轮4联接在脱水轴上。

通过上述内容可知,证据1的双行星齿轮,其中靠近输入轴的下行星齿轮系在洗涤工况下起到了转向相反的作用等同于本专利的定轴齿轮系,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定轴轮系的结构与证据1的区别是“齿轮22固装在输出轴21上”。然而,从证据1的附图2中可知,证据1中与区别特征的齿轮22对应的部件为齿轮9,该齿轮9固装在输入轴1上。之所以出现该区别主要是因为证据1中的定轴轮系安装在靠近输入轴的位置,而行星轮系安装在输出轴的位置,其位置关系恰好与本专利的定轴和行星轮系的位置关系上下相反,但是这仅仅是位置关系的颠倒,其定轴轮系和行星轮系各自的传动关系完全相同,具体分析如下:本专利中定轴轮系的齿轮22和惰齿轮23与内齿轮25的啮合起到了对脱水轴的减速作用,并且使得输出轴和脱水轴转向互为相反,而证据1在洗涤工况下起定轴作用的下行星齿轮系通过齿轮9和惰齿轮10以及内齿轮4的啮合起到了对脱水轴的减速并使得脱水轴与输入轴转向互为相反,由于输出轴与上行星齿轮架相连,且输入轴对上行星齿轮架进行减速驱动,从而脱水轴与输出轴也做转向相反的运动,可见,证据1和本专利的定轴齿轮系在减速器中的结构和传动原理完全相同,均起到减速和互为相反传动的作用,两者位置关系的互换对于减速离合器的整体功能没有任何改变,并且这种部件位置方向上的简单互换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常规的设计能力,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和5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关于权利要求6、7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根据权利要求3所说的波轮式全自动“双动力”洗衣机减速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均布在行星轮架(20)同一圆周上的行星齿轮(17)与行星齿轮轴(19)数量均为2-4个”

权利要求7:“根据权利要求4所说的波轮式全自动“双动力”洗衣机减速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均布在定轴轮架(8)同一圆周上的惰齿轮(23)与惰齿轮轴(24)数量均为2-4个”

证据1的附图2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在行星轮架5同一圆周上的行星齿轮3和行星齿轮轴的数量至少为2个,由此可见,证据1披露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1的附图2同样披露了作为定轴轮系作用的下行星轮系的同一圆周上均布的惰齿轮和惰齿轮轴的数量至少为2个,因此证据1披露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7相对于证据1和5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根据权利要求1所说的波轮式全自动“双动力”洗衣机减速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减速器由复式行星轮系组成,复式行星轮系既是输入轴(15)与输出轴(21)间的减速传动链,又是输出轴(21)与脱水轴(12)间的减速且转向互为相反的传动链;在制动轮(6)包容脱水轴(12)的轴颈A处安装有轴承(9)。”

权利要求2的复式行星轮系不是本领域的通用术语,其含义通过说明书的解释应为双级行星齿轮系(参见本专利第二实施例,附图2),此外,虽然权利要求2从形式上看属于从属权利要求,但其附加技术特征采用了特征替换方式,即特征(’替换了权利要求1的特征(,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实际上属于并列于权利要求1的独立权利要求。

证据1(参见说明书第3-4页,附图2)公开了一种洗衣机减速离合器的传动机构,通过对权利要求1的分析可知,证据1披露了权利要求2的特征(。权利要求2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减速器由复式行星轮系组成”;( “在制动轮包容脱水轴的轴颈处安装有轴承”。上述区别特征带来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新的复式行星齿轮系,实现减速以及输出与输入做互为相反运动的传动链;并且提高系统的刚度和使用寿命。专利权人强调通过摆幅实验表明,在安装了该轴承的情况下摆幅明显减小,具有提高系统刚度和使用寿命的作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双级行星齿轮系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机械设计领域中是一种常用的传动机构,参见作为公知常识的证据4《机械设计师手册》第301页,“常见机构分析”中的3K型双级行星轮系所示,该双级行星齿轮机构本身的功能是输入轴与输出轴间的减速传动链,如果将第二级行星轮架相连做为输出轴,则该二级行星轮架的输出轴与输入轴做互为相反的传动。由于证据1的洗衣机的减速离合器采用了所谓的“双级行星齿轮系”具有输入轴与输出轴之间减速作用和脱水轴与输入轴/输出轴做互为相反传动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很容易想到采用本领域公知的具有同样功能的3K型双级行星轮系来替换证据1的双级行星齿轮系,这种替换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容易做到的,替换前后齿轮机构的传动方式不变,与制动轮和脱水轴的连接关系不需要改变,因此这种替换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证据5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12-17行,附图4):旋转甩干轴91强制插入上转筒73的内侧中间部分,甩干轴91的上部借助于螺栓56固定到旋转甩干桶101上,轴承58装在上转筒73的外侧上周边周围,并装在由多个螺栓53固定在洗衣桶100的底部的外罩50内,以使上转筒平稳地旋转。上述公开的内容可知,上转筒73等同于本专利的制动轮(6),甩干轴91等同于本专利的脱水轴(9),附图显示上转筒包容了甩干轴,在上转筒轴径包容甩干轴的部分安装有轴承58,该轴承58的位置与本专利所述位置相同,且具有相同的作用,起到了加强该部位承载能力的作用,使得上转筒和脱水轴平稳旋转,由此可以提高系统的刚度和使用寿命。对于高速旋转的洗衣机的驱动单元来说,脱水轴、输出轴等与其它部件结合的部位比较薄弱,且承载了巨大压力,直接影响系统的使用寿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受到证据5的启示,为了进一步提高脱水轴的刚度,即将证据5结合到证据1中,从而在包容脱水轴的制动轮的轴径部位安装轴承,这种结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5以及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和5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关于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根据权利要求2所说的波轮式全自动“双动力”洗衣机减速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复式行星轮系由齿轮(16)、双联行星齿轮(17)(22)、内齿轮(18)、内齿轮(25)、行星轮轴(19)与行星轮架(20)构成,齿轮(16)与输入轴(15)联接,安装在行星齿轮轴(19)上的双联行星齿轮(17)分别与齿轮(16)、内齿轮(18)啮合,安装在行星齿轮轴(19)上的双联行星齿轮(22)与内齿轮(25)啮合,行星齿轮轴(19)安装在行星轮架(20)上,行星轮架(20)与输出轴(21)联接;内齿轮(18)设置在制动轮(6)内腔上,内齿轮(25)联接在脱水轴(12)上,双联行星齿轮(17)(22)与行星齿轮轴(19)均布在行星轮架(20)同一圆周上。”

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描述了双联行星齿轮的结构特征,所述的双联行星齿轮的传动特征以及减速和互为相反传动的功能与本领域公知的双级行星轮系大同小异,例如参见作为公知常识的证据4《机械设计师手册》第301页,“常见机构分析”中的表5-21中的3K型周转轮系所示,其披露了双联行星齿轮系,在输入轴(左侧)与输出轴(右侧)之间有两个行星齿轮系,共用行星齿轮轴(等同于本专利的行星齿轮轴19),双行星齿轮轴与输出轴联接,由左侧的中心齿轮(等同于本专利的齿轮16)、和与其啮合的齿轮(等同于本专利的齿轮17)及内齿轮(等同于本专利的齿轮18)所构成的第一级行星齿轮系组成了输入轴与输出轴间的减速传动链,右侧的行星齿轮系构成了第二级行星轮系,该行星轮架的边缘的内齿轮(等同于本专利的内齿轮25),不难看出该行星轮架相连的输出与输入轴做互为相反的转动。证据4公开了一种在结构和功能上与本专利权利要求5所述的双联行星齿轮完全相同的双行星轮系,由于该双行星轮系是一种常见的传动机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公知常识证据4所公开的双行星齿轮系结合到证据1的洗衣机的减速离合器中,这种常用部件的替换设计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1和5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同样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 关于权利要求8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根据权利要求5所说的波轮式全自动“双动力”洗衣机减速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均布在行星轮架(20)上的双联行星齿轮(17)(22)与行星齿轮轴(19)数量均为2-4个”

证据4参见《机械设计师手册》第301页,“常见机构分析”中的表5-21中的3K型周转轮系所示,双联星行星齿轮与行星齿轮轴的数量至少为2个,因此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上述公知常识证据所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相对于证据1和5以及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请求人的其它证据及其对权利要求1-8的创造性无效理由

由于上文中已结合请求人的证据1、4、5评述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8的创造性,因此,对请求人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8提出的不符合创造性的其它证据组合及其无效理由合议组不再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420104700.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8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做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