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茶盘(电磁炉式)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335
决定日:2008-04-0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30076565.4
申请日:2006-10-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张碧联
授权公告日:2007-08-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李荣川
主审员:张跃平
合议组组长:吴赤兵
参审员:李巍巍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7?02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
决定要点:整体形状为扁平的长方盘是电磁炉式茶盘这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而且作为电磁炉式茶盘必然要包括泡茶区和烧水区。因此,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取决于茶盘边框的设计、烧水区和泡茶区的相对设置位置、炉盘的个数及布局、茶盘表面的图案设计等这些因素。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2007年8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的200630076565.4号外观设计专利,其名称是“茶盘(电磁炉式)”,申请日是2006年10月20日,专利权人是李荣川。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2007年10月31日张碧联(下称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与此同时,请求人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申请号为200630063877.1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的著录项目及外观设计图片复印件共1页;
证据2:申请号为200630135290.7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的著录项目及外观设计图片复印件共1页;
证据3:《慧聪商情广告》炊具家电B册第8期封面、第111页、第138页和第141页复印件共4页;
证据4:《慧聪商情广告》炊具家电B册第10期封面、第178页和第284页复印件共3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在其申请日前公开的证据3和证据4中所示的外观设计均十分近似。具体而言,本专利与证据3和证据4中公开的茶盘均为长方形扁平结构,主视图均包括电磁炉部分和茶盘部分,将证据3和证据4中公开的茶盘与本专利单独对比,都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证据1和证据2的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分别都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告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其公开的外观设计与本专利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因此与本专利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的规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11月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文件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告知专利权人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于2007年12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是电磁炉式茶盘的外观设计,其使用时看到的部位是茶盘顶面和侧面,而底面是看不到的部位,所以茶盘顶面和侧面的设计变化对茶盘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本专利的电磁炉式茶盘设计呈方形,具有泡茶区和烧水区两个部分,且烧水区高于泡茶区,烧水区具有两个圆形电磁炉盘,从左右视图、俯仰视图看,本专利的电磁炉式茶盘的侧面设计呈阶梯状过渡面。证据1公开的电磁炉式茶盘呈方形,具有泡茶区和烧水区两部分,且烧水区高于泡茶区,烧水区具有一个圆形电磁炉盘,从左右视图、俯仰视图看,证据1公开的电磁炉式茶盘的侧面设计呈阶梯状过渡面。将本专利与证据1公开的电磁炉式茶盘外观设计相比,二者在烧水区的电磁炉盘个数不同,当然导致在烧水区的位置排列也截然不同,此区别对茶盘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证据2公开的电磁炉式茶盘呈方形,茶盘的四个角凸出于方形边框,所述四个角呈圆柱状,且其顶面高出茶盘顶面。此设计与本专利存在明显差异,且二者在茶盘的侧面形状设计上也存在明显区别,这些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会产生显著影响。所以,本专利与证据1和证据2公开的外观设计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所以,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证据3为复印件,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即使将第111页公开的图片与本专利对比,至少存在四点区别:二者烧水区和泡茶区的位置排列不同,二者在烧水区的电磁炉盘个数不同,二者的泡茶区和烧水区设计也不同,二者在茶盘的侧面设计上也不同。第138页公开的电磁炉式茶盘和本专利相比有三点区别:二者在烧水区的圆形电磁炉盘个数不同,当然其在烧水区的位置排列也截然不同,二者的泡茶区和烧水区设计也不同,二者在茶盘的侧面设计上不同。基于本专利与证据3所示电磁炉式茶盘外观设计有上述诸多差异,对一般消费者而言,二者应属于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证据4为复印件,无法确认其真实性,而且证据4所展示的外观设计图片不清晰,不能与本专利进行比较。该证据第178页展示的图片是电磁炉盘的设计,与本专利的电磁炉式茶盘设计相比,二者属于完全不同也不相近似的类别,设计上的差异也很大。该证据第284页公开的电磁炉式茶盘设计呈方形,在烧水区的圆形电磁炉盘个数与本专利不同,在烧水区的位置排列与本专利的不同,且二者的泡茶区和烧水区设计以及茶盘的侧面设计也不同,该证据第284页公开的电磁炉式茶盘侧面没有阶梯过渡面,而本专利的侧面有台阶状过渡面。因此,二者属于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所以,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月10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请求人,并告知其在口头审理中当庭陈述意见。若不参加口审,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答复,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当事人已得知转送文件中涉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且未提出反对意见。与此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2月27日对本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当事人到庭人员身份无异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相应的证据是证据1和证据2,另一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专利法第23条中的出版物公开,相应的证据为证据3和证据4。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3和证据4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3中的第111页的真实性有异议,因该页与整书分离掉了出来,对证据3的其余部分和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公开性有异议。关于相同和相近似性,双方当事人都坚持各自的主张。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3条及其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七章引言中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对于外观设计而言,是指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
中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是申请日为2006年6月16日,公开日为2007年4月25日、名称为“电磁炉茶盘”的外观设计专利著录项目及外观设计图片复印件,其申请人是李荣川,与本专利申请人相同。经合议组核实其内容属实,其属于申请日在本专利申请日(2006年10月20日)之前,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且申请人相同的外观设计专利,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证据予以采纳。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是申请日为2006年9月5日,公开日为2007年9月19日、名称为“电磁炉茶盘”的外观设计专利著录项目及外观设计图片复印件,其申请人是郑晓东,与本专利申请人不相同。经合议组核实其内容属实,其属于申请日在本专利申请日(2006年10月20日)之前,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且不同申请人的外观设计专利,该证据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证据予以采纳。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3是《慧聪商情广告》炊具家电B册第8期封面及其第111页、第138页和第141页,请求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提交了《慧聪商情广告》炊具家电B册第8期的整本原件。专利权人认为第111页与整书分离怀疑该页的真实性,对证据3其余部分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公开性有异议。合议组仔细查看了第111页,从该页与整书分离部位的情况以及其与前后页内容、设计风格看,该页应属于从书中掉出来的一页,在专利权人没有提出证据支持其质疑的情况下,合议组认可该页的真实性。关于该证据的公开性,合议组认为:从证据3封页看,该书名称是慧聪商情广告炊具家电B册,其左面载明该宣传册是全国家电市场8月刊,2006年8月1日发行,封页最上端有许可证号:“京工商印广登字20050050号 发布单位:北京慧聪商情广告有限公司”的字样,从该宣传册的内容看,该书刊登的是有关炊具家电产品的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名称、地址和网址、家电图片、型号等内容。由这些内容可以确认该宣传册是北京慧聪商情广告有限公司经过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以宣传册的方式登载广告的定期发行的产品广告宣传册,其在2006年8月1日已经面向社会公开发行。该证据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证据予以采纳。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4是《慧聪商情广告》炊具家电B册第10期封面及其第178页和第284页,请求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提交了《慧聪商情广告》炊具家电B册第10期的整本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公开性有异议。关于该证据的公开性合议组认为:从证据4封页看,该书名称是慧聪商情广告炊具家电B册,其左面载明该宣传册是全国家电市场10月刊,2006年10月1日发行,封页最上端有许可证号:“京工商印广登字20050050号 发布单位:慧聪商情广告(北京)有限公司”的字样,从该宣传册的内容看,该书刊登的是有关炊具家电产品的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名称、地址和网址、家电图片、型号等内容。由这些内容可以确认该宣传册是北京慧聪商情广告有限公司经过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以宣传册的方式登载广告的定期发行的产品广告宣传册,其在2006年10月1日已经面向社会公开发行。该证据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证据予以采纳。
3.相同和相近似比较
本专利公开了一种茶盘(电磁炉式)的主视图、后视图、左右视图、俯仰视图、立体图和使用状态参考图,参考图仅仅用于理解本专利所属领域、使用方法、使用场所或者用途,本专利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以除参考图之外的其它视图为准。从除参考图之外的其它视图看,本专利整体形状为扁平的长方盘,从立体图看,其包括围成矩形的边框、边框包围的泡茶区和烧水区以及边框下方的部分。所述边框侧面由台阶逐渐由上向下过渡,边框高于其所包围的泡茶区和烧水区,且烧水区平面高于泡茶区平面,烧水区具有两个圆形电磁炉盘,其中到一个圆形炉盘设计有一个环形炉圈,第二个圆形炉盘与烧水区同一平面,这两个圆形炉盘竖向排列,炉盘中间设计有波浪形图案,炉盘对着的边框上还设计有按钮,泡茶区周边有一个方框,方框中间有倾斜的细草和蜻蜓图案。从左右视图及俯仰视图看,茶盘下方还有收集水的部分和电器部分,支脚安装在茶盘下方部分。(详见本专利附图)
证据1公开了一种电磁炉茶盘,其与本专利属于类别相同的产品,可以将证据1中的电磁炉茶盘(下称在先设计1)与本专利进行相同和相近似比较。
在先设计1公开了一种电磁炉茶盘的主视图、左右视图、俯仰视图和立体图,从这些视图看,该在先设计整体形状为扁平的长方盘,从立体图看,其包括围成矩形的边框、边框包围的泡茶区和烧水区以及边框下方的支脚。所述边框分为上下两层,上下层的侧面都有台阶逐渐由上向下过渡,上层与下层边框之间由一斜面过渡,边框高于其所包围的泡茶区和烧水区,且烧水区平面高于泡茶区平面,烧水区具有一个圆形电磁炉盘,圆形电磁炉盘还设计有类似盆景树的图案,炉盘对着的边框上还设计有按钮,泡茶区周边有一个方框,靠近方框排列了几个出水孔,方框中央有一个扇形,扇形右面有竖向排列的“茶道”和几行小字,左面有图案。从左右视图及俯仰视图看,茶盘下方还有收集水的部分和电器部分,支脚安装在茶盘下方部分。(详见在先设计1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相比,二者的相同点在于整体形状均为扁平的长方盘,边框侧面都有台阶逐渐由上而下过渡,边框高于其所包围的泡茶区和烧水区,且烧水区平面高于泡茶区平面。二者的不同点在于烧水区具有两个圆形电磁炉盘,而且一个炉盘周边设计有环形炉圈,此外,二者炉盘中间的图案和泡茶区的图案都有比较大的区别。合议组认为:整体形状为扁平的长方盘是这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而且作为电磁炉式茶盘必然要包括泡茶区和烧水区。因此,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取决于边框的设计、烧水区和泡茶区的设置位置、炉盘的个数及布局、茶盘表面的图案设计等这些因素。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相比,二者的边框设计、烧水区和泡茶区的相对位置设置相同、但炉盘的个数不同、茶盘表面的图案设计不同,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这些不同足以对茶盘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二者属于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证据2公开了一种电磁炉茶盘,其与本专利属于类别相同的产品,可以将证据2中的电磁炉茶盘(下称在先设计2)与本专利进行相同和相近似比较。
在先设计2公开了一种电磁炉茶盘的主视图、左视图、俯仰视图和使用状态参考图1和参考图2。从这些视图看,该在先设计整体形状为扁平的长方盘,从立体图看,其包括围成矩形的边框、边框包围的泡茶区和烧水区以及边框四角的支腿。所述边框高于其所包围的泡茶区,烧水区平面高于泡茶区平面,烧水区具有两个电磁炉盘,一个炉盘中央有一个圆形图案,另一个炉盘中央有一个正方形图案,炉盘对着的边框上还设计有按钮,泡茶区一侧设计有一组按钮,茶盘四角的支腿凸出于茶盘顶面,且该支腿为圆柱状。(详见在先设计2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2相比,二者的相同点在于整体形状均为扁平的长方盘,都具有烧水区和泡茶区,且烧水区平面高于泡茶区平面,烧水区都具有两个电磁炉盘。二者的不同点在于本专利一个炉盘周边设计有环形炉圈,此外,二者的茶盘边框、支腿设计明显不同也不相近似,炉盘中间的图案和泡茶区的图案都有比较大的区别。合议组认为:整体形状为扁平的长方盘是这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而且作为电磁炉式茶盘必然要包括泡茶区和烧水区。因此,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取决于边框的设计、烧水区和泡茶区的设置位置、炉盘的个数及布局、茶盘表面的图案设计等这些因素。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2相比,二者烧水区和泡茶区的相对位置设置相同、烧水区炉盘个数相同,但茶盘边框设计、炉盘的设计不同、支腿设计不同、茶盘表面的图案设计不同,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这些不同足以对茶盘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二者属于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证据3第111页公开了一款电磁炉茶盘,其与本专利属于类别相同的产品,可以将证据3中的电磁炉茶盘(下称在先设计3(1))与本专利进行相同和相近似比较。
在先设计3(1)公开了一种电磁炉茶盘,从视图看,该在先设计整体形状为扁平的长方盘,其包括围成矩形的边框、边框包围的泡茶区和烧水区以及边框下方的支脚。所述边框与里面的泡茶区和烧水区之间设计有一圈凹槽,且边框与其所包围的泡茶区和烧水区基本在同一平面,烧水区具有一个圆形电磁炉盘,圆形电磁炉盘中央有一个圆,泡茶区周边有一个方框,方框中央有对角排列的“茶道”和对角排列的几行小字,烧水区和泡茶区左上方有一个放置茶壶的圆形区域,左下方一边竖向排列一组按钮,按钮左面有一个圆形凹槽和一个方形凹槽。茶盘下方带有支脚。(详见在先设计3(1)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3(1)相比,二者的相同点在于整体形状均为扁平的长方盘,都具有烧水区和泡茶区。二者的不同点在于本专利有两个电磁炉盘,且一个炉盘周边设计有环形炉圈,而该在先设计仅设计有一个电磁炉盘,此外,二者的茶盘边框、支腿设计明显不同也不相近似,炉盘中间的图案和泡茶区的图案都有比较大的区别,而且本专利没有该在先设计左面的设计。合议组认为:整体形状为扁平的长方盘是这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而且作为电磁炉式茶盘必然要包括泡茶区和烧水区。因此,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取决于边框的设计、烧水区和泡茶区的设置位置、炉盘的个数及布局、茶盘表面的设计等这些因素。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3(1)相比,二者烧水区和泡茶区的相对位置设置相同,但茶盘边框设计、炉盘的设计不同、支腿设计不同、茶盘表面的设计及图案设计不同,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这些不同足以对茶盘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二者属于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证据3第138页公开了一款电磁炉茶盘,其与本专利属于类别相同的产品,可以将证据3中的电磁炉茶盘(下称在先设计3(2))与本专利进行相同和相近似比较。
在先设计3(2)公开了一种电磁炉茶盘,从视图看,该在先设计整体形状为扁平的长方盘,其包括围成矩形的边框、边框包围的泡茶区和烧水区以及边框下方的支脚。所述边框周边有台阶状设计,从侧面看该边框由上而下逐渐向内收,边框与与里面的泡茶区之间有一圈凹槽,且边框与其所包围的泡茶区和烧水区基本在同一平面。烧水区是镶嵌在茶盘上的一个方形区域,中间具有一个圆形电磁炉盘,泡茶区中央有一像“腊梅”的图案。茶盘下方四角的支脚与边框成一体。(详见在先设计3(2)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3(2)相比,二者的相同点在于整体形状均为扁平的长方盘,都具有烧水区和泡茶区。二者的不同点在于本专利有两个电磁炉盘,且一个炉盘周边设计有环形炉圈,而该在先设计仅设计有一个电磁炉盘,此外,二者的茶盘边框设计明显不同也不相近似,烧水区和泡茶区的相对位置不同,炉盘中间的图案和泡茶区的图案都有比较大的区别。合议组认为:整体形状为扁平的长方盘是这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而且作为电磁炉式茶盘必然要包括泡茶区和烧水区。因此,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取决于边框的设计、烧水区和泡茶区的设置位置、炉盘的个数及布局、茶盘表面的设计等这些因素。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3(2)相比,二者烧水区和泡茶区的相对位置设置不同,本专利烧水区明显高于泡茶区,该在先设计的两个区基本在一个平面,二者茶盘边框设计不同,炉盘的设计不同,茶盘表面的设计及图案设计不同,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这些不同足以对茶盘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二者属于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证据3第141页公开了一款青岛琴谱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QP-20A2电磁炉茶盘,证据4第284页同样公开了一款青岛琴谱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QP-20A2电磁炉茶盘,其与证据3第141页中公开的属于同一款电磁炉茶盘,二者属于相同的在先设计,该在先设计与本专利属于类别相同的产品,可以将证据3和证据4中的电磁炉茶盘(下称在先设计3(3))与本专利进行相同和相近似比较。
在先设计3(3)公开了一种电磁炉茶盘,从视图看,该在先设计整体形状为扁平的长方盘,其包括围成矩形的边框、边框包围的泡茶区和烧水区以及边框下方的支脚。从视图虽可以看出边框侧面有台阶状设计但比较模糊看不清楚具体的设计形式,边框将泡茶区和烧水区包围,且边框高于其所包围的泡茶区和烧水区,泡茶区和烧水区基本在同一平面。烧水区具有一个圆形电磁炉盘,圆形电磁炉盘中央有一系列圆,泡茶区周边有方框,方框内有对角排列的“茶道”和对角排列的图案,“茶道”和所述对角排列的图案中央还有一基本成圆形的图案,茶盘四角带有支脚。 (详见在先设计3(3)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3(3)相比,二者的相同点在于整体形状均为扁平的长方盘,都具有烧水区和泡茶区,边框高于其所包围的泡茶区和烧水区,边框侧面都有台阶状设计。二者的不同点在于本专利有两个电磁炉盘,且一个炉盘周边设计有环形炉圈,而该在先设计仅设计有一个电磁炉盘,且本专利烧水区平面高于泡茶区平面,而该在先设计基本处于同一平面,此外,二者炉盘中间的图案和泡茶区的图案都有比较大的区别。合议组认为:整体形状为扁平的长方盘是这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而且作为电磁炉式茶盘必然要包括泡茶区和烧水区。因此,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取决于边框的设计、烧水区和泡茶区的设置位置、炉盘的个数及布局、茶盘表面的图案设计等这些因素。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3(3)相比,二者的边框设计比较近似,都高于其所包围的烧水区和泡茶区,但烧水区和泡茶区的相对位置设置相同、炉盘的个数不同、茶盘表面的图案设计不同,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这些不同足以对茶盘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二者属于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证据4第178页公开了一款电磁炉盘(下称在先设计4),其与本专利的电磁炉式茶盘都具有电磁炉加热的用途,属于类别相近的产品,可以进行相同和相近似比较。
在先设计4公开了一种电磁炉盘,从视图看,该在先设计整体形状为扁平的长方盘,其包括围成矩形的边框、边框包围的电磁炉盘区和电控制区以及边框下方的支脚。从视图边框与其包围的电磁炉盘区和电控制区基本在同一平面。电磁炉盘中央有几个同心圆,电控制区上方有一个圆形凹进区域,下方为控制按钮等,炉盘下方带有支脚。(详见在先设计4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4公开的电磁炉盘相比,本专利为电磁炉式茶盘,包括烧水区和泡茶区两个区域,而在先设计仅有一个烧水区,没有本专利相应的泡茶区。此外,二者的边框设计不同,炉盘的个数及布局、表面的图案设计也不同。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这些不同足以对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二者属于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交的所有证据都不足以支持其主张,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0630076565.4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国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主视图 后视图
左视图 右视图
俯视图 仰视图
立体图
本专利附图
主视图
左视图 右视图
俯视图 仰视图
立体图
在先设计1附图
主视图
左视图
俯视图 仰视图
使用状态参考图1 使用状态参考图2
在先设计2附图
在先设计3(1)附图
在先设计3(2)附图
在先设计3(3)附图
在先设计4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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