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脱硫塔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466
决定日:2008-04-17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38863.4
申请日:2005-01-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叶东蕾
授权公告日:2006-04-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华东理工大学
主审员:欧岚
合议组组长:刘犟
参审员:任颖丽
国际分类号:B01D53/78,B01D53/5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实用新型专利的一项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在该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很容易想到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该现有技术中,并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实质性特点。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4月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脱硫塔”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520038863.4,申请日是2005年1月11日,专利权人是上海申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华东理工大学。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脱硫塔,包括圆柱形或方型的塔体(101),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设置在塔体(101)内上部的、与设置在塔体(101)上的冷激水入口相连接的冷激水分布装置(102);
设置在塔体(101)内上部、冷激水分布装置(102)下方的、与设置在塔体(101)上的吸收液入口相连接吸收液分布装置(103);
设置在塔体(101)内中部的传质构件层(104);
设置在塔体(101)内底部、与设置在塔体上的空气入口相连接的气体分布管(105);
气体分布管(105)与传质构件层(104)之间的空腔为氧化结晶池(106);
烟气入口(107)设置在塔体(101)顶部;
尾气出口(108)设置在氧化结晶池(106)与传质构件层(104)之间;
硫酸铵浆液出口(111)设置在脱硫塔底部、靠近空气入口的上方。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脱硫塔,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冷激水的分布装置(102)包括多个用于喷射冷激水的喷嘴。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脱硫塔,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吸收液分布装置(103)为喷嘴、多孔管或槽式分布器。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脱硫塔,其特征在于,所说的传质构件层(104)为波纹板规整填料或格栅填料。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脱硫塔,其特征在于,波纹板规整填料或格栅填料传质面积为20-250m2/m3,空隙率为93~98%。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脱硫塔,其特征在于,所说的氧化结晶池配置有搅拌装置(109)。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脱硫塔,其特征在于,尾气出口(108)处设有除沫层(110)。”
针对本专利权,叶东蕾(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月3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书;
附件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作出的编号为G070070的检索报告复印件,共4页;
附件3:审定公告日为1990年1月31日、审定号为CN1006602B、申请号为87106325的发明专利申请审定说明书,共9页;
附件4:公开日为2001年3月13日、公开号为特开2001-62247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共11页;
附件5: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2月8日、授权公告号为CN1178735C、专利号为02136906.2的发明专利说明书,共15页;
附件6:2000年12月出版的《电力环境保护》第16卷第4期张可钜发表的“珞璜电厂4?360MW机组烟气脱硫工程评述”复印件,共11页;
附件7:2002年9月出版的《电力环境保护》第18卷第2期周至祥发表的“介绍2种湿式FGD强制氧化方法”复印件,共4页;
附件8:本专利。
请求人认为由附件2检索报告可知依据附件3、4、5可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附件6、7中公开的老脱硫塔基本特征与本专利所述的脱硫塔特征基本相同,因此附件3、4、5结合附件6、7更能破坏本专利的创造性。关于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请求人并未陈述具体理由。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3月12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07年2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补充提交了附件4的中文译文,共15页。
2007年4月16日,中止程序请求人华东理工大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中止程序请求。针对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2007年8月3日向请求人、专利权人和中止程序请求人发出中止程序请求审批通知书,其中指出专利局自2007年4月16日起对本案启动中止程序。2007年12月14日,本专利的专利权人由原来的上海申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华东理工大学。同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中止程序结束通知书,指出本案恢复相关程序。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1月14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3月18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7年2月27日提交的附件4的中文译文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证据、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情况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具有创造性,使用的证据为附件3-7,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第2款的规定。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由于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并没有对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理由作具体说明,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第2款不是无效理由,因此口头审理的范围为本专利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附件是否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认可附件2-5的真实性,对附件4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由于请求人未提交附件6、7的原件,因此专利权人对附件6、7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双方当事人就本专利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附件是否具备创造性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3、4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其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同时由于附件3、4属于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由于附件4为日文专利文献,请求人提交了其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附件4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因此附件4的公开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实用新型专利的一项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在该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很容易想到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现有技术中,并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实质性特点。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附件4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并认为附件4公开了除冷激水分布装置外的其他特征,冷激水分布装置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通过附件4也可以说明这一区别特征具有显而易见的特点,附件4中往上喷的吸收液喷出部件和本专利中权利要求1中的冷激水水冷装置和吸收液的喷出部件对应,由于吸收液中不断补入水,吸收液向上喷向烟气,起到了降低烟气温度的作用,这个是本领域人员可以看出的。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脱硫塔下面是硫酸铵的溶液,而附件4的吸收液是石灰石溶液,本专利是圆柱形或者方型的塔体,而附件4没有描述塔体是什么形状的,从附图中也可以看出不是圆形或者方型的,而且本专利冷激水分布装置没有被附件4公开。本专利的冷激水水冷装置在吸收液分布装置之前,本专利说明书第4、5页说明了冷激水分布装置可以确保烟气温度降到需要的温度,而附件4中的吸收液的降温作用是不能确保的,也没有明确论述,因此本专利具有创造性。
附件4公开了一种烟气脱硫系统,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中文译文[0011]以及附图1):一种气、液并流脱硫塔,它呈方形或圆形,在塔的上部布置了喷雾管,即吸收液喷雾的分布装置,中部设置传质栅填料,即传质构件层,在塔底部设置了氧化空气分布管6,在氧化空气分布管6与传质栅填料之间为氧化结晶池4,烟气入口1设置在塔体顶部,烟气尾气出口3设置在氧化结晶池4与传质栅填料之间,与吸收液循环泵5相连的吸收液出口设置在塔底部、靠近空气入口的上方。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4相比存在以下区别:附件4没有公开设置在塔体内上部的、与设置在塔体上的冷激水入口相连接的冷激水分布装置。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可知,在塔体上部、靠近烟气入口处设置冷激水分布装置的目的主要是通过烟气与喷淋水接触激冷,降低烟气的温度。在本领域中脱硫塔回收的烟气通常是从锅炉或火力发电厂排放的高温气体,在回收之前对其进行释热降温,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在附件4公开的脱硫塔中与烟气并流的吸收液客观上也起到了降低高温烟气温度的作用,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附件4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设置一个水分布装置单独用于降低烟气温度,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4的基础上会显而易见的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脱硫塔下部为硫酸铵浆液,而附件4为石灰石浆液,本专利是圆柱形或者方型的塔体,而附件4没有描述塔体是什么形状的。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虽然本专利和附件4使用的是不同的吸收液,但由于本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权,其保护的是脱硫塔,而使用不同的吸收液并没有对脱硫塔的形状、结构或者及其结合带来变化;此外圆柱形或者方型的塔体属于本领域常见的脱硫塔塔体形状,而且附件4文字部分也公开了方形或者圆形的塔体,故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2)权利要求2-7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4公开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公开了。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4和5中的波纹板规整填料不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中的具体数值为优选的,此外关于权利要求2-4、6、7附加技术特征的其他意见认可请求人的意见,但由于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因此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权利要求2、3、4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冷激水的分布装置包括多个用于喷射冷激水的喷嘴、吸收液分布装置为喷嘴、多孔管或槽式分布器、传质构件层为波纹板规整填料或格栅填料,这些分布装置的形式以及传质填料的形式均为本领域惯常使用的,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波纹板规整填料或格栅填料的传质面积和空隙率作了进一步限定,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试验可以得到的,而且这种具体数值的选择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即氧化结晶池配置有搅拌装置已在附件4图1中公开。因此在上述从属权利要求所引用的在先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即尾气出口处设有除沫层。从本专利说明书中可知除沫层的作用为分离烟气中的液滴。附件3公开了一种排烟脱硫塔(参见说明书第4、5页及附图1),燃烧废气也是从该脱硫塔的顶部进入,通过被喷射的吸收液洗净,散布在废气中的吸收液呈雾状并伴随在废气中,因而通过设置在尾气出口位置的除雾器从废气中除去雾。由上所述,附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4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结合附件3获得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故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520038863.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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