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氟里昂回收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空调氟里昂回收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420
决定日:2008-05-07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30038603.2
申请日:2005-06-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黑森那西贸易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5-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赵卫红
主审员:李改平
合议组组长:吴大章
参审员:周佳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15?99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未履行公证、认证手续的域外证据不能被采信。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5月1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空调氟里昂回收装置”的外观设计专利,其申请号是200530038603.2,申请日是2005年6月17日,专利权人是赵卫红。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2007年5月10日上海黑森那西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 瑞士REFCO公司2004年产品宣传册复印件2页。

请求人认为:从附件1可以明显看出,本专利就是该专利申请日前瑞士REFCO制造有限公司在国际上包括在中国公开发表和公开使用的产品的外观设计,REFCO商标也印在上面,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7年9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12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3月4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由于请求人的地址变更,发给请求人的口头审理通知书被退回,于是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月16日再次向请求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口头审理的时间不变。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也未对口头审理通知书进行答复,故视为专利权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当庭陈述了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的理由,提交了附件1的原件,认为附件1中所示的相关产品外观设计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发表,且本专利与附件1中所示的相关产品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专利应当被宣告无效。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的认定

附件1为瑞士REFCO公司2004年产品宣传册复印件,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提交了附件1的原件,但该附件属于域外证据,请求人未对该证据履行公证、认证手续,不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因此,合议组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3.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被采信,其无效宣告请求的主张未能得到证据的支持,因此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的理由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0530038603.2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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