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结片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487
决定日:2008-05-19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09849.1
申请日:2005-08-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四川宜宾江源化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9-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张健
主审员:徐伟锋
合议组组长:赵明
参审员:董晓静
国际分类号:B01J2/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请求人提供的其他所有证据也均没有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或给出技术启示,且没有证据表明其是公知常识,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请求人提供的现有技术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9月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结片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520009849.1,申请日是2005年8月26日,专利权人是张健。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结片机,包括机座(2)、转鼓(3)、料槽(4)、喷淋管(5)、刀架(6),其特征在于:所述转鼓(3)的外表面设有底部为圆弧形沟槽(31)。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结片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底部为圆弧形沟槽(31)为V形,其底部为圆弧形。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结片机,其特征在于:底部为圆弧形沟槽(31)以螺旋的型式缠绕在转鼓(3)的外表面。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结片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底部为圆弧形沟槽(31)在转鼓宽度上分为分4~12段,每段下分别配有刀架(6)。
5、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结片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刀架(6)的刀片(61)上开有与刀刃垂直的调节槽(611),调节螺栓(62)穿过压在刀片(61)一侧的压板(65)的通孔和刀片调节槽(611),配合在刀片固定板(63)的直面上,刀片固定板(63)的上部面向滚筒的一面为斜面,其下部是半圆形连接孔(631),与刀架(6)的固定轴(64)配合,半圆形连接孔(631)朝向滚筒的一面为半圆,跨过固定轴(64)的另一面是斜面(632),其上的螺孔中配有锁紧螺栓(634),锁紧螺栓(634)的前端是锥台形,向下倾斜压在固定轴(64)的下面;斜面(632)的下部向下转折成直面(633),直面(633)与刀架调节器(66)的螺杆(661)联接,螺杆(661)与固定的刀架调节器座(663)内的螺杆套(662)相配合;螺杆套(662)的前部为压缩弹簧(664);在刀片固定板(63)的半圆形连接孔(631)上面有一凸台,凸台上配有刀片调节螺栓(67)在刀片(61)的正下方。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结片机,其特征在于:转鼓(3)的底部的料槽(4)一端固定,设有出料口的另一端设有料槽调节装置(41),所述料槽调节装置(41)由固定在机座外墙板的蜗轮蜗杆减速机(411)的传动轴(412)穿过机座外墙板,与固定在的机座内墙板的链轮座(413)上的链轮(414)的轴心相连接,链轮(414)上的链条(410)与料槽(4)出料口一端的端面连接。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结片机,其特征在于:料槽(4)的左右两侧设有护板(415),其前后两端的底部分别安装有滚轮(416),料槽(4)尾端的旋转轴(417)置于固定在机座左右两侧内墙板的半圆形限位环(418)中,限位环(418)中的下端轨道(419)相连,相连的一端的轨道(419)有一向下的倾斜,其后直线段;轨道(419)固定于机座左右两侧内墙板上;滚轮(416)的内侧设有挡环(4161)。”
针对上述专利权,四川宜宾江源化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6月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1,:《氯碱工业》2005年第6期(总第310期),2005年6月15日出版,目录和版权信息页、博张公司宣传页,复印件共3页;
附件2,:《中国氯碱》2002年3月第3期,第25-27页,复印件共3页;
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6-81《普通螺纹基本尺寸》第9-17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7-81《普通螺纹公差与配合》第18-29页,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515-81《普通螺纹术语》第30-35页,复印件共27页,均自1983年1月1日起实施;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5-7是现有技术,不具备新颖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6月7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07年7月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意见陈述书,其补充了无效的理由和证据,其中补充的附件为:
附件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作出的编号为G071244的检索报告,复印件共4页
附件2:乌鲁木齐市公证处出具的(2007)新乌证内字第3809号公证书,复印件共14页
附件3:美国专利文献US4362504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82年12月7日,共17页;
附件4:瑞士专利文献CH534853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73年4月30日,共9页;
附件5:《氯碱工业》2005年第6期(总第310期),2005年6月15日出版,目录和版权信息页、博张公司宣传页,复印件共3页.
请求人认为: 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4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在附件5中公开,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权权利要求1-4无效。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6月7日作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年7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缺乏创造性的理由超出了其无效宣告请求书表格所列的理由和范围,专利权人不予答辩;圆弧型槽与传统矩形槽或燕尾槽完全不同,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螺纹是对小直径的圆柱体加工的标准规范,本专利涉及的转鼓是直径数米的大型专用设备,不论是用途还是加工方法均大相径庭,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8月10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10月17日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7年7月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7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证据和范围为:放弃2007年6月6日提交的附件1,、3,,并将2007年6月6日提交的附件2,重新编号为附件6作为证据使用,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以附件3-6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4的创造性,以附件2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新颖性,附件1影响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
反证1:申请日为2006年5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5月9日,专利号为ZL200620034165.1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专利权人认为,反证1是请求人的专利,请求人在没有看到本专利之前还在使用矩形槽,本专利公告后才改用本专利的技术,也证明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对附件6的真实性有异议,因为请求人没有出具附件6的原件。
请求人认为附件3或4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而附件5已经公开了几个部件的结构、刀架结构和喷淋管,附件6与附件3、4的结合也能用来评价权利要求1,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附件5没有公开喷淋管,附件4不是最接近现有技术。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如果主张实用新型的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由于被国内使用公开而不具备新颖性,则请求人应当证明该国内使用公开已经构成现有技术,即应当证明以下三方面的内容:第一,申请日前国内公开使用的事实;第二,该事实能够导致某一技术方案处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得知就能得知的状态;第三,该技术方案的内容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同。否则该实用新型的该项权利要求就具备新颖性。
⑴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的新颖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结片机。附件2是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公证处作出的(2007)新乌证内字第3809号公证书,其中包括多幅照片、一张光盘、保全证据现场记录和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聚氯乙烯筹建处的证明。综观附件2的所有内容,至少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喷淋管(5)、刀架(6)”等技术特征并没有在附件2中公开,并且附件2中也不存在与权利要求1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构成惯用技术手段直接替换的相应技术特征,也就是说,附件2中公开的技术内容并没有覆盖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因此附件2并不能构成导致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新颖性的现有技术,所以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具备新颖性。
⑵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2的新颖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2也同样具备新颖性。
2、关于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请求人提供的其他所有证据也均没有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或给出技术启示,且没有证据表明其是公知常识,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请求人提供的现有技术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⑴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6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结片机。附件3公开了快速冷却固体矿渣并从冷却转鼓上剥离矿渣的设备,其包括一个绕着水平中心轴旋转的且通过一种冷却介质冷却的旋转冷却转鼓2,冷却转鼓支撑在机座1上,在冷却转鼓2整个外围表面有多个沟槽,沟槽的截面形状可以是矩形、三角形或梯形,矿渣沉积在转鼓外围表面,冷却转鼓2用冷却水进行冷却,刮刀11支撑在机座1上,刮刀11用于刮落沉积在转鼓表面的固态矿渣等(参见附件3译文第3页第2、3段,第4页发明概要部分,第6页第5-7段,附图1-5)。附件4公开了一种液体、半液体或者糊状产品冷冻装置,其包括冷却转筒10、链带35和刮削装置,链带35将产品输送到冷却转筒10,链带35上有能消除应力的沟槽,沟槽可以为底部圆弧形沟槽(参见附件4译文第2页第6、7、9段,第3页第4、10段,附图10)。附件5公开了一种片碱机,其包括对碱液进行冷却降温的内置气水循环冷却喷淋装置和压排式排水,多段式(6段)刮刀加微调装置,每段刀片均能自由调整(参见附件5博张公司宣传页)。附件6公开了一种片碱机的设计,其包括滚筒机构、冷却机构、刀架机构、传动机构和卸料机构,滚筒的鼓面开有凹槽,开出的槽在鼓面上呈螺旋状分布,槽结构为矩形,冷却机构一般由进、出水管(穿过滚筒的端轴)和分布水的喷嘴构成(参见附件6第25、26页、图3)。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3-6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至少仍然存在一个区别技术特征,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结片机的转鼓(3)外表面设有底部为圆弧形的沟槽(31)。由于附件3-6中并未就转鼓表面开底部圆弧形槽给出教导或启示,同时请求人也没有其它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一种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6的任意组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都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具备实质性特点,并且转鼓(3)外表面设有底部为圆弧形沟槽(31),消除应力集中的效果更好,具有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6的任意组合都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附件4的转鼓上没有圆弧形沟槽,圆弧形沟槽在链带上,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和附件4中的区别技术特征在结构上不同,但是链板和转鼓应该是一体化的要件,链板是转鼓的延伸粘附装置,所以附件4给出了附件3的转鼓表面设置圆弧形沟槽的技术启示。
合议组认为,附件4的沟槽配置在链带35上,尽管其也可以起到应力消除的作用,但是其消除的是链带上的应力,而非转筒表面的应力,进一步而言,附件4的输送物料的方式是链带35浸泡在池子38中,链带35转动从而在沟槽内携带物料,并与冷却转筒10贴合,使得链带35内的物料冷却,接着转移到冷却转筒10表面,再由刮刀刮去冷却转筒表面的物料(参见附件4译文的第3页,附图4、附图9、10);而附件3直接将熔化的矿渣沉积在冷却转鼓的外围表面,冷却转鼓外表面设有沟槽,熔化的矿渣沉积在冷却转鼓表面并用刮刀刮落(参见附件3的译文第6页,附图2、附图3(a)-附图3(b)),可见由附件4并不能获得在附件3的冷却转鼓上设置圆弧形沟槽以消除冷却转鼓存在的应力的启示,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成立。
⑵权利要求2-4相对于附件3-6的创造性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4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6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2-4相对于附件3-6也具备创造性。
⑶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1的创造性
附件1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作出的编号为G071244检索报告,由于该检索报告的结果仅仅作为参考,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同时该检索报告也不可能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因此请求人认为附件1影响本专利权利要求1-4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520009849.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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