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包装盒(健生堂肠清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486
决定日:2008-05-15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30019550.X
申请日:2005-06-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御生堂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5-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杨春海
主审员:尹春霞
合议组组长:吴赤兵
参审员:严若艳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9-03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1、本专利和申请日前在中国外观设计公报公开的外观设计相近似,本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2、在外观设计相近似性判断中,视觉不易被关注的局部细微差别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5月3日授权公告的200530019550.X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是“包装盒(健生堂肠清茶)”,其申请日是2005年6月28日,专利权人是杨春海。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北京御生堂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0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本专利与在其申请日以前公开的专利号为200430076410.1的外观设计专利属于同一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二者的设计要素、整体布局等均相近似,只是局部有所不同,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予宣告无效。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本专利的著录项目及图片2页;
附件2:专利号为200430076410.1的著录项目及图片2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11月29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陈述。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08年3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均未对合议组成员提出回避请求。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是本专利的著录项目及图片复印件,用以证明本专利的相关信息。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是200430076410.1号外观设计专利公告文本复印件,经合议组核实,该附件所示内容真实。其公告日是2005年4月13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5年6月28日,属于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外观设计,适用于本案。
3.外观设计对比
本专利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在主视图居中处为一长方形框,框内是三个楷体字“肠清茶”,上边框居中断开处为一长椭圆形,其内设计有三个字“健生堂”;在长方形框的正下方居中处为两行细小文字,主视图左上方设计有商标标识,主视图右上方以树叶为背景图案,左下方以风景为背景图案。左视图居中处为一长方形框,框内是三个横向的楷体字“肠清茶”,右边框居中断开处为一长椭圆形,其内设计有横向的三个字“健生堂”。俯视图与仰视图的图案由若干行细小文字组成。后视图与主视图相同,右视图与左视图相同。(详见本专利附图)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下称在先设计)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在主视图居中处为一长方形框,框内是三个楷体字“肠清茶”,上边框居中断开处为一长椭圆形,其内设计有三个字“御生堂”,在长方形框的正下方居中处为一行细小文字;主视图左上方设计有商标标识,主视图右上方以树叶为背景图案,右下方是一行细小文字,左下方以风景为背景图案。左视图居中处为一长方形框,框内是三个横向的楷体字“肠清茶”,右边框居中断开处为一长椭圆形,其内设计有横向的三个字“御生堂”。右视图设计有若干细小文字及一小方框。俯视图与仰视图的图案由若干行细小文字组成。后视图与主视图相同。(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合议组认为:在先设计与本专利均用于包装盒,二者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具有可比性,故对二者的外观设计作如下对比:
本专利未要求保护色彩,因此就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形状与图案的结合进行对比。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整体形状均为扁立方体,两者的形状相同。主视图与后视图在使用时相对于不容易看到其它视图更容易被关注。因此主视图与后视图上的图案设计变化,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对比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主视图,在主视图居中处均为一长方形框,框内均为三个楷体字“肠清茶”,上边框居中断开处为一长椭圆形,其内设计有三个字,本专利是“健生堂”,在先设计是“御生堂”,且字的大小及字体均相同;主视图左上方均设计有商标标识,主视图下方均为两行细小文字,左下方以风景为背景图案。两者的不同点在于主视图中左下方的图案设计,但相对其整体设计而言,只是淡化的背景设计,两者的细微差别对于产品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综上,二者主要图案的设计和排列均相似,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4.综上所述,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有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本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530019550.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主视图 后视图
左视图 右视图
俯视图 仰视图
本专利附图
主视图 后视图
左视图 右视图
俯视图 仰视图
在先设计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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