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耐候性多孔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506
决定日:2008-05-19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70276.8
申请日:2006-03-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张智宇
授权公告日:2007-02-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严生,刘勇,刘杰
主审员:刘敏飞
合议组组长:欧岚
参审员:王森
国际分类号:E04C 2/4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权利要求创造性的判断中,如果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给出了结合该区别技术特征得出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则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2月2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耐候性多孔板”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620070276.8,申请日是2006年3月14日,专利权人是严生、刘勇、刘杰。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耐候性多孔板,其特征在于结构具有多孔板,在多孔板两边设置有定位边、导流边、两侧导流边相连接处设有碎风加强边,多孔板面上设置有通风孔,开孔率以多孔板有效展开面积计算为10%~28%。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耐候性多孔板,其特征在于板面上设置的通风孔为菱形孔、长方形孔、圆形孔其中一种及其它们的组合。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耐候性多孔板,其特征在于所述菱形孔边长为20mm~50mm,长方形孔短边为10mm~20mm、长边为15mm~30mm,圆形孔孔径为ф10mm~ф50mm。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耐候性多孔板,其特征在于多孔板截面设置为“V”字型或圆弧形截面。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耐候性多孔板,其特征在于多孔板长度a与宽度b的比为5~12:1。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耐候性多孔板,其特征在于通风板截面宽度b与高度h比为2.0~8.0:1。”
针对本专利,张智宇(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9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5份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本专利;
附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60593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3月10日(下称对比文件1);
附件3:授权公告号为CN273282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0月12日(下称对比文件2);
附件4:“挡风网和它的庇护效应”,程健敏,《交通环保》1998年第4期第32-35页的复印件,共4页(下称对比文件3);
附件5:“挡风网技术应用在张家浜码头的可行性论证”,程健敏,《交通环保》1998年第4期第39-41页的复印件,共3页(下称对比文件4)。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或2单独对比,其内容已经在其专利申请日以前全部公开,不具备新颖性;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或2分别与对比文件3或4的组合相比,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请求,并于2007年10月12日向请求人及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于2007年11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如下4份证据:
证据1:《耐候性多孔板及其环保墙空气动力学研究》封面页、封面附页、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研究人员页、目录第i、ii页、第22、39、41页的复印件,共8页;
证据2:《耐候性多孔板及其环保墙尾流空气动力学研究》封面页、第1、7、8页的复印件,共4页;
证据3:《YZ型挡风板尾流空气动力学研究》封面页、第1、7、8页的复印件,共4页;
证据4:《多孔挡风板尾流场低速风洞PIV测试实验数据报告》复印件,共3页。
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2公开的技术方案不具有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特征“在多孔板两边设有定位边、导流边、两侧导流边相连接处设有碎风加强边。多孔板面上设有通风孔”,并且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2要求的开孔率是完全不同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特征开孔率数据是由空气动力学研究成果所得到的,其风洞实验数据可由证据1-4说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2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是刚性耐候性多孔板结构,其要求的开孔率为10%-28%,与对比文件3、4所述的柔性网是两种不同结构和开孔率的挡风降尘装置,因此本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于2007年12月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2月19日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11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意见陈述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
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席口头审理人员的资格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
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事实、证据为: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或2单独对比,不具备新颖性;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4的结合或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3的结合或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4的结合相比,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当庭提交附件6??江苏省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的复印件共1页,用于反驳专利权人的证据1-4,不用于评述新颖性和创造性。合议组当庭将附件6转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签收。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附件6超出举证期限,应当不予接受,但认可其真实性。专利权人当庭出示证据1?4的原件,证据1-4用于说明本专利的开孔率的效果最好。请求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没有关联性。请求人使用附件6证明证据1-4的实验人员是本案的专利权人,因此证据1-4缺乏客观性,证据1?4没有与对比文件1-4进行对比,不能证明开孔率为10-28%优于30%-50%。
3、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2的新颖性: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多孔板的形状”,“定位边、导流边、碎风加强边、通风孔”,对比文件1公开了开孔率为30?50%,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除开孔率以外的特征以及开孔率为40%-50%,开孔率的多少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通风量选择的。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4与证据1组合说明本专利的开孔率能够取得最佳效果。
4、关于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新颖性: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2公开了通风孔为圆形孔,其他的形状与圆形孔等同,是容易想到的。专利权人认为,挡风板的孔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挡风板的材料和开孔率选择的。
5、关于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新颖性: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圆形孔的孔径15-40mm,其余特征是容易想到的。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
6、关于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新颖性: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2公开了V形截面,圆弧形截面与V形截面是等同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2是梯形的,是封闭的。
7、关于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新颖性: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多孔板为长方形的形状,对比文件2公开了附加技术特征。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长宽高的比例,对比文件2只是公开了点,没有公开全部范围。
8、关于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新颖性:请求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当时的情况作出具体的宽高比,对比文件2公开了附加技术特征。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通风板,所以更没有宽高比,对比文件2只是公开了点,没有公开全部范围。
9、关于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3结合的创造性: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开孔率为20-60%。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3没有明确档风板的材料、形状,开孔率是根据挡风板的材料和形状选择的。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
10、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4的结合的创造性:请求人认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公开了开孔率为20%。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4没有公开板的材料,形状,不同的形状,开孔率相同,挡风率可能不同。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
11、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或对比文件2和4的结合的创造性:请求人认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是对比文件2。双方对对比文件2、3、4的意见同上。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对比文件1-4,其中对比文件1、2为中国专利文献,对比文件3、4为公开出版的期刊,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对比文件1-4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并且由于对比文件1-4均属于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所以对比文件1-4公开的内容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6的创造性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权利要求创造性的判断中,如果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给出了结合该区别技术特征得出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则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3的结合或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耐候性多孔板。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金属挡风板(参见说明书第1-3页,附图1-4),该挡风板为矩形金属板,折弯成对称梯形或不对称梯形,板面设有风孔(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通风孔),开孔率为40%~50%,挡风板长度对应的两边沿为连接端(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定位边),挡风板四角设有固定孔,并且从对比文件2的附图1、2中可以看出,对比文件2公开的折弯成梯形的挡风板,其梯形的两侧边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导流边,两侧边相连接的短边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碎风加强边。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开孔率为10%~28%,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开孔率为40%~50%。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挡风网(参见对比文件3第33、34页),其公开了开孔率为20%、20.47%或20.54%,并且在风障近尾区,开孔率为20%最好,风障由韧性材料和刚性材料建成,风障的材料对尾区特性的影响不大。并且,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2属于同一技术领域,为了通过选择开孔率,以达到使多孔板更有效地降低来流风速、改变部分来流风通过板后的风向,从而能够更好的防风降尘的目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3公开的上述内容中得到启示,并通过有限次的试验获得一个合适的开孔率范围应用于对比文件2,以取得较好的挡风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不需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挡风网(参见对比文件4第39、40页),网材包括金属网(板)、混凝土板材和合成网,从风网最佳效果考虑,开孔率范围为20%~60%,开孔率20%是个临界值,在该点上湍流强度和拖曳系数等发生显著变化,即该点上流出的空气恰好可以防止剪切层相互影响而形成的剪切应力。并且,对比文件4与对比文件2属于同一技术领域,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4公开的上述内容中得到启示,很容易想到通过选择开孔率,来达到使多孔板更有效的挡风降尘,并通过有限次的试验获得一个合适的开孔率范围用于对比文件2。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不需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定位边、导流边和碎风加强边。合议组认为,从对比文件2的文字描述和附图可知,其公开的挡风板长度对应的两边沿为连接端,并在挡风板四角设有固定孔,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道该连接端就是用于定位连接,其所起作用与本专利中的定位边相同;并且从对比文件2的附图中可以看出,矩形挡风板长度方向的中间部分具有一排风孔,在该排风孔的两侧均具有若干风孔,在若干风孔的外侧就是挡风板的连接端,由此对比文件2中的上述中间一排风孔及其两侧的若干风孔的位置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碎风加强边和导流边,并且两侧的若干风孔和中间的一排风孔也能分别起到改变风速和风向进而对流过的风进行导流、以及对流过的碎风进行加强的作用,从而其所起所用与本专利的导流边和碎风加强边相同。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本专利的定位边、导流边和碎风加强边。
虽然专利权人用证据2-4与证据1组合说明本专利的开孔率能够取得最佳效果,但如前所述,对比文件3、4已经公开了多孔板的开孔率为20%的技术方案,其落入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范围之内,且对比文件3或4给出了选择合适的开孔率以取得较好挡风效果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或者结合对比文件4,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是不需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故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板面上设置的通风孔为菱形孔、长方形孔、圆形孔其中一种及其它们的组合。
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风孔的孔形为圆形或长圆形(参见说明书第2页,附图1)。由于长圆形孔近似于菱形孔和长方形孔,并且菱形和长方形是常见的几何形状,由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长圆形孔的基础上,根据挡风效果而选择圆形孔、菱形孔或者长方形孔中的一种或几种的组合是不需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所以,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3或者4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菱形孔边长为20mm~50mm,长方形孔短边为10mm~20mm、长边为15mm~30mm,圆形孔孔径为ф10mm~ф50mm。
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圆形孔孔径为15mm~40mm,长圆孔孔径为3mm×18mm~10mm×40mm(参见说明书第2页)。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圆形孔的孔径,并给出了长圆孔的孔径范围。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对比文件2公开的孔径范围,根据需要达到的挡风效果而选择菱形孔和长方形孔的大小,从而得到权利要求3保护的菱形孔边长、长方形短边和长边的范围,是不需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所以,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3或者4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多孔板截面设置为“V”字型或圆弧形截面。
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将挡风板折弯成对称梯形或不对称梯形(参见说明书第1页,附图2、4)。由对比文件2的附图2可以看出,其所称的挡风板折弯成梯形,实质上就近似于“V”字型,而在附图4显示的挡风板折弯成不对称梯形中,其挡风板存在圆弧过渡。由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中得到启示,选择不同截面形状的挡风板以满足挡风的要求。所以,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3或者4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多孔板长度a与宽度b的比为5~12:1。
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挡风板的长为2800mm~3000mm,宽为250mm,高为65mm或57mm(参见说明书第1页)。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挡风板的长宽比为11.2~12:1。而且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得出权利要求5中限定的多孔板长宽比的其它数值范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想到的。所以,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3或者4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通风板截面宽度b与高度h比为2.0~8.0:1。
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挡风板的长为2800mm~3000mm,宽为250mm,高为65mm或57mm(参见说明书第1页)。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挡风板的宽高比为3.8~4.4:1。而且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得出权利要求6中限定的宽高比的其它数值范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想到的。所以,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3或者4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如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应当被宣告无效,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提交的其他理由、证据以及证据的使用方式不再进行评述。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620070276.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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