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紧凑型冷阴极荧光灯及其使用的荧光灯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571
决定日:2008-05-2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9106569.7
申请日:1999-06-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振欣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3-04-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葛世潮
主审员:袁丽颖
合议组组长:张度
参审员:沈丽
国际分类号:H01J61/78,H01J61/30,H01J61/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3;4款
决定要点:如果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均未公开权利要求的某些技术特征,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这些未被公开的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所述证据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中的附图标记,仅用于帮助理解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制。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4月3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紧凑型冷阴极荧光灯及其使用的荧光灯管”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99106569.7,申请日为1999年6月28日,专利权人为葛世潮。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紧凑型冷阴极荧光灯,它主要包括有:至少一支被弯成一定形状的冷阴极荧光灯管,一个泡壳,至少一个驱动器和驱动器外壳,一个灯头,荧光灯管被固定在驱动器外壳的顶部,驱动器的输入电压端经过灯头与外电压相连,它的输出端与荧光灯管相连,其特征在于荧光灯管(201)为薄管壁、细管径的荧光灯管,其管壁厚度为0.2至0.7mm,其管径为1.6至10mm。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紧凑型冷阴极荧光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荧光灯管(201)为螺旋形灯管。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紧凑型冷阴极荧光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荧光灯管(201、401)为至少一层螺旋形灯管,且多层螺旋形灯管可以是同一发光色,或不同色的或红、兰、绿三基色的,从而可用于单色、多色、全色或变色照明和显示。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紧凑型冷阴极荧光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螺旋形荧光灯管(401a、401b)的螺距可以是均匀的,也可以是不均匀的,其顶部灯管的螺距较小而近电极部分螺距较大。
5、如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所述的紧凑型冷阴极荧光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荧光灯管(301、401)套入在泡壳(214)内,泡壳分为前部泡壳和后部泡壳,前部泡壳为至少有一个通孔的透明或漫射的圆顶柱形、烛形或球形,后部泡壳为一头大、一头小,内表面为高反射率面,它的大的一头与前部泡壳连接,小的一头与驱动器外壳(306、406)连接。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紧凑型冷阴极荧光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泡壳(314、414)内可装入大外尺寸的螺旋形紧凑型荧光灯管(301、401),使所述的荧光灯管具有较大的顶部光出射窗口,其出射窗口大于螺旋内圆面积的50%,和较大的螺旋形灯管之间的间隙,其间隙和灯管外径之比大于1∶5。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紧凑型冷阴极荧光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泡壳(314、414),其前部泡壳为塑料或玻璃制成,而后部泡壳为塑料或陶瓷或金属制成。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紧凑型冷阴极荧光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前部泡壳(314a、414a)上的通孔可以是一系列的通孔,且一系列通孔可以是均匀分布或不均匀分布的。
9、一种用于根据权利要求1至8所述的紧凑型冷阴极荧光灯的冷阴极荧光灯管,它包括有:一个密封的玻璃管,其内壁上制有发光粉,管内充有放电气体,二个电极位于玻璃管的二端,并通向玻璃管外,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极(513)外有一与电极绝缘的金属套(323)。”
针对上述专利权,上海振欣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7月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供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 2877029Y、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3月7日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2页;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 2243597Y、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12月25日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2页;
证据3:公开号为CN 1145528A、公开日为1997年3月19日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共7页。
请求人主要认为:(1)证据2和证据3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8限定的部分或全部方案,导致本专利权利要求1-4、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说明书没有清楚、完整地描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管壁厚度和管径范围具有怎样的不同效果,也没有具体实施例对其进行支持;说明书没有清楚、完整地描述本专利权利要求5限定的各种形状的前部泡壳与现有灯壳相比具有什么优点和不同效果、用什么材料做高反射率面,以及怎样才叫高反射;说明书没有清楚、完整地描述权利要求6中限定的出射窗口大于螺旋内圆面积的50%和螺旋形灯管之间的间隙与灯管外径之比大于1∶5有什么意想不到的效果;说明书也没有对权利要求7、8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同时也不能支持;权利要求9中的区别特征为金属套,但在说明书中只列举了薄镍皮,说明书没有清楚完整地说明权利要求9限定的技术方案,同时也不能支持该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1、5-9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8月23日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
2007年10月8日,专利权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为2005年的申请,属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后的申请,应该不予考虑;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证据2和3相比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组成合议组,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并于2008年3月6日向请求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和转送文件通知书,向请求人转送专利权人于2007年10月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副本,2008年3月11日,本案合议组向专利权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本案合议组在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的口头审理通知书中,定于2008年4月15日举行口头审理。
2008年4月15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事实进行了调查,并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1)专利权人当庭表示放弃已提交的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准;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2)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放弃本专利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8相对于证据2和3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合议组还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结束后一周内提交口审过程中所涉及的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书面意见。
2008年4月20日,请求人提交了口头审理过程中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5-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书面意见。认为:
(1)关于权利要求1:①管壁厚度是一般技术人员在制造灯管过程中可以任意选择的,一般考虑的因素如透光率,管壁越薄,透光率也越好,这是最普通的常识。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管壁厚度为0.2至0.7mm,但说明书没有说明为什么在这个范围是最好的,没有对该范围内与范围外的管壁进行比较,因此说明书没有对本发明作清楚、完整的说明;②冷阴极灯的阴极比热阴极灯要小,所以管径自然要小,这是常识,说明书并没有对权利要求1中为什么要限定管径为1.6至10mm进行说明;③说明书没有说明管径和管壁的结合会产生什么意想不到的效果,也没有对千万种的组合方式进行任何的说明。
(2)关于权利要求5:①由于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所以其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②说明书没有提到灯管301和401套入泡壳214内,也没有说明“高反射率面”是什么概念。“高反射率面”范围太宽,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3)关于权利要求6:①由于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所以权利要求6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②“出射窗口”和“内圆”概念不清楚;③没有与“大于50%”和“大于1:5”相关的实施例对其进行支持。
(4)关于权利要求7:由于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所以权利要求7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
(5)关于权利要求8:①由于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所以权利要求8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②泡壳414a在说明书和图5中都没有一系列的通孔,说明书不能支持该权利要求。
(6)关于权利要求9:由于权利要求1、5-8都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并且权利要求9也没有解决权利要求6的问题,因此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
2008年4月21日,专利权人提交了口头审理过程中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5-9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书面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双方当事人已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本案事实已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由于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表示放弃已提交的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因此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二)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证据1、2、3,是三篇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2、3的真实性无异议,因此,合议组对证据1、2、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但是,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2.1节的规定:“已有的技术”也叫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由于证据1的申请日和授权公告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即便是请求人所引证的证据1的背景技术中所涉及的资料,公布日期为2002年7月,仍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因此合议组评述本专利创造性时对证据1不予考虑。
(三)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由此可见,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适用于说明书,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适用于权利要求。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9除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之外,还认为权利要求1、5-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而后者显然是不合适的。鉴于请求人没有单独提出其无效理由中所涉及的哪些事实导致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哪些事实导致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因此,合议组仅针对请求人在无效理由中所涉及到的事实,分别针对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发表如下意见: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实际上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应当清楚完整;第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结合其技术常识或凭借常规的技术手段(其中包括常规的设计、试验方法)就能够实现发明。
请求人认为,(1)说明书中没有描述下述内容:本专利的管壁厚度和管径范围具有怎样不同的效果;(2)“高反射率面”的概念是什么?由何种材料制成;(3)本专利中各种形状的前部泡壳与现有灯壳相比,具有什么优点和不同效果;以及出射窗口大于螺旋内圆面积的50%、螺旋形灯管之间的间隙和灯管外径之比大于1∶5有什么意想不到的效果?
合议组认为:(1)冷阴极荧光灯管的制造属于公知技术,并且该技术不是本专利的发明内容,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只要能够运用公知技术制作出管壁和管径在本专利的数值范围内的灯管,即可用来实现本专利。同时,在本申请说明书第4页第3段中,记载了本专利的这种管壁厚度和管径大小范围内的紧凑型冷阴极荧光灯具备的优点,即,这种灯管管壁薄、灯管散热性好、灯管的单位面积的负载功率可以增加,从而能得到高发光效率的紧凑型荧光灯,由此可见本专利说明书也已经说明了选择上述尺寸的管壁、管径的原因和效果。(2)“高反射率面”,是本领域中常用的技术术语,具有公认的含义,无须在说明书中进一步解释,而用何种材料来制作高反射率面并不是本专利的发明内容,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可以利用本领域中常用的现有高反射率面来实现本专利。(3)至于本专利中涉及到的上述具体技术特征能获得什么优点、效果,已经分别在本申请说明书第5页第8行、第4页第3段中进行了描述,而至于具体技术特征具有什么意想不到的效果,属于判断创造性的范畴,对此是否描述与否不会导致说明书公开的不充分。
综上,本专利说明书对本专利的技术内容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具有薄管壁、细管径灯管的紧凑型冷阴极荧光灯,并把所述“薄”、“细”具体限定为管壁厚度为0.2-0.7mm、管径为1.6-10mm,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薄”、“细”含义已经确切。而在本申请说明书第4页第3段中,记载了这种灯管管壁薄、灯管散热性好、灯管的单位面积的负载功率可以增加,从而能得到高发光效率的紧凑型荧光灯,由此可见本专利说明书也已经说明了选择上述尺寸的管壁、管径的原因和效果。同时,冷阴极荧光灯管的制造属于公知技术,并且该技术不是本专利的发明内容,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只要能够运用公知技术制作出管壁厚度为0.2-0.7mm、管径为1.6-10mm的灯管,即可用来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并不需要在说明书中列举具体尺寸的管壁、管径的灯管,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理由不成立。
(2)关于权利要求5
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3节的规定,权利要求中的附图标记,用于帮助理解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制。
虽然在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记载了“灯管(301、401)套入在泡壳(214)”,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5限定的整个技术方案,能明白下述事实,即“荧光灯管”套入在“泡壳”内,换言之,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的附图标记并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其限定的技术方案的理解,同时本专利说明书中也已经明确记载了“荧光灯管”套入在“泡壳”内的事实。至于权利要求5中出现的“内表面为高反射率面”,其中的“高反射率面”在本领域中具有公认的确切含义,并且在本专利说明书也已经记载了后部泡壳的内表面为高反射率面这一事实,因此,基于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理由不成立的事实,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理由也不成立。
(3)关于权利要求6
在权利要求6中,进一步限定了“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泡壳(314、414)内可装入大外尺寸的螺旋形紧凑型荧光灯管(301、401),使所述的的荧光灯管具有较大的顶部光出射窗口,其出射窗口大于螺旋内圆面积的50%,和较大的螺旋形灯管之间的间隙,其间隙和灯管外径之比大于1∶5”。其中出现了术语“出射窗口”、“内圆”,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可参见说明书中关于附图4的文字描述)以及权利要求6的上下文,能够明白所指为“顶部光出射窗口”、“螺旋内圆”并能够清楚理解其技术含义。同时,本专利说明书中已经描述了顶部光出射窗口大于螺旋内圆面积的50%、螺旋形灯管之间的间隙和灯管外径之比大于1:5的紧凑型冷阴极荧光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可以运用本领域中的公知技术制造出具备上述特征的灯管,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6限定的保护范围没有超出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基于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理由不成立的事实,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理由也不成立。
(4)关于权利要求8
鉴于附图标记仅用于帮助理解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用于限制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本专利权利要求8限定的事实,即,前部泡壳上的通孔可以是一系列的通孔,而在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关于附图5的一个具体实施例的描述中,已经描述了前部泡壳414a“其上至少有一个通孔”,在本专利说明书其它部分描述了前部泡壳上的通孔可以是一系列的通孔,由此可见本专利说明书的描述已经对权利要求8限定的方案予以支持,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明确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范围。因此,基于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理由不成立的事实,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理由也不成立。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5-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理由均不成立。
(5)关于权利要求7和9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7和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理由,主要基于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因此,基于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6和权利要求1、5-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理由不成立的事实,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和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理由也不成立。
(四)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紧凑型冷阴极荧光灯,它主要包括有:至少一支被弯成一定形状的冷阴极荧光灯管,一个泡壳,至少一个驱动器和驱动器外壳,一个灯头,荧光灯管被固定在驱动器外壳的顶部,驱动器的输入电压端经过灯头与外电压相连,它的输出端与荧光灯管相连,其特征在于荧光灯管(201)为薄管壁、细管径的荧光灯管,其管壁厚度为0.2至0.7mm,其管径为1.6至10mm。
证据3公开了一种用冷阴极荧光灯作灯芯的可变色灯泡,并具体公开了:包括灯泡泡壳102;荧光灯101,其可以被弯成一定形状,可以是一支也可以是多支;灯头110,固定板107固定在灯头110上,灯泡泡壳和灯头固定在灯座114上,荧光灯101的各电极116经过灯头内的引线111连接到灯座的各电极接点117上和灯座114的外壳上(参见证据3附图1以及说明书第2页第12行至第28行)。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3相比,存在下述区别技术特征:(1)驱动器;(2)驱动器外壳;(3)荧光灯管被固定在驱动器外壳的顶部,驱动器的输入电压端经过灯头与外电压相连,它的输出端与荧光灯管相连;(4)荧光灯管为薄管壁,管壁厚度为0.2mm至0.7mm;(5)荧光灯管为细管径,管径为1.6mm至10mm。
证据2公开了一种小功率荧光灯管,由外壳和阴极组成,其灯管可以是冷阴极灯管,可以在阴极处设置镇流器,灯管的外径为5至12mm。由此可见,证据2虽然公开了镇流器(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驱动器),并且灯管外径(相当于本专利灯管的管径)的范围也与本专利灯管的管径范围部分重叠。但证据2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3)和(4)。
因此,合议组认为:证据3和证据2并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全部技术特征,即,除了没有公开灯管管径的整个范围之外,还没有公开驱动器、驱动器外壳与荧光灯管、灯头之间的连接关系以及灯管管壁的厚度范围0.2mm至0.7mm。而公知地,在紧凑型冷阴极荧光灯制造领域,灯管管壁的厚度和管径能够直接影响紧凑型冷阴极荧光灯的光学特性、电学特性和机械强度,因此在设计制造过程中,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此外,请求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驱动器、驱动器外壳与荧光灯管、灯头之间的连接关系为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冷阴极荧光灯正是由这种具体结构和具体范围的灯管管壁、管径限定的,从而使得灯管散热好、单位面积的负载功率可以增加,并获得了发光效率较高的有益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证据3和证据2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8分别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因此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8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2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99106569.7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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