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控温的电热水袋-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自动控温的电热水袋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727
决定日:2008-06-2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226065.2
申请日:2003-05-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慈溪市易普电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06-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邓建威
主审员:马 燕
合议组组长:刘颖杰
参审员:张 凌
国际分类号:A61F 7/00, H05B 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4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份证据之间存在区别,且另一份证据中未公开该区别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该区别又使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6月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自动控温的电热水袋”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是03226065.2,申请日是2003年5月15日,专利权人是邓建威。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自动控温的电热水袋,包括软体袋(5)、软体袋(5)内的导电介质液体(6)、浸泡于导电介质液体(6)内的正电极(7)和负电极(8)及其供电电路构成,软体袋(5)上设有注液孔及其活塞(9),正电极(7)通过导电介质液体(6)与负电极(8)、供电电路的电源构成发热回路,正电极(7)或负电极(8)通过电源线(15)与电源连接,其特征在于:软体袋(5)内设有正电极(7)或负电极(8)与导电介质液体(6)导通发热的控制开关,控制开关是一绝缘壳体(10)固定在软体袋(5)内,对应绝缘壳体(10)的软体袋(5)内另一端设有拉线(11),正电极(7)或负电极(8)置于绝缘壳体(10)的空腔(12)内,拉线(11)穿过绝缘壳体(10)上的通孔与套紧正电极(7)或负电极(8)的上塞(13)连接,正电极(7)或负电极(8)的下塞(14)与空腔(12)开口适配。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自动控温的电热水袋,其特征在于:所述正电极(7)或负电极(8)静止时伸出绝缘壳体(10)的空腔(12)并浸泡在导电介质液体(6)中。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自动控温的电热水袋,其特征在于:所述正电极(7)或负电极(8)的电源线(15)置于拉线(11)的壳体内,电源线(15)穿过上塞(13)与正电极(7)或负电极(8)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自动控温的电热水袋,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塞(13)包裹住正电极(7)或负电极(8)的上端并盖着绝缘壳体(10)中拉线(11)穿过的通孔,下塞(13)设于正电极(7)或负电极(8)的下端与绝缘壳体(10)空腔(12)的开口相密合。

5.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自动控温的电热水袋,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塞(13)和下塞(14)是软体塑胶制造成形。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自动控温的电热水袋,其特征在于:所述绝缘壳体(10)的下端设有支撑脚(16),支撑脚(16)粘紧在软体袋(5)内。”

针对上述专利权,慈溪市易普电器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1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下称证据1):请求人声称为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电气工程师手册》(1987年12月版)第21-8、21-9页复印件,共1页;

附件2(下称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230574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7月10日;

附件3(下称证据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4日做出的(2001)一中知初字第358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的复印件,共12页;

附件4(下称证据4):公开号为CN1039501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1990年2月7日;

附件5: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1)从本专利说明书明确限定的由“正电极和负电极和导电介质液体构成电回路”只能唯一得出:其供电电源必为一端为正另一端为负的直流电,因此该电器将构成电解槽。根据证据1第21-9页可知,本专利实际起的作用是防止过度的电极反应即氢气和氧气,而不是限制导电介质液体的温度,因此无法实现将该电器控温在实际可取暖温度的技术效果。本领域的现有技术,为了表述为只能用于交流电,设立专有名称“电导入棒”以表明其不显现电极反应和仅具导体的功能。参见证据2-证据4。另外,大量的氢气和氧气聚集在袋内极易爆炸起火,损害人体健康,因此本专利不具备实用性。(2)在不考虑实用性的情形下,本专利也只是现有技术的简单相加组合。证据4公开了主电极5、绝缘套筒7,绝缘套筒7罩在主电极5外,悬吊调整主电极5露出长度,绝缘体3,绝缘套筒7与主电极5之间自然有间隙空间(可活动),上述内容所起的作用是:通过改变电极与电解水的有效接触长度即面积,来达到改变两极间的电阻值,改变功率,实现控温。另外,拉线连在电极或绝缘套筒上都能使它们有相对运动这是公知的惯用手段。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知晓证据4的本技术领域的“电极水变阻器”技术后,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即可把它用于背景技术。组合后的技术效果只是背景技术和证据4的效果总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本身是权利要求1所已表达的特征,权利要求2-5也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处理问题的惯用手段,因此,本专利所有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表格中表示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8条第3款。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12月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于2007年12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寄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如下附件:

补充附件1(下称补充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403390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1月1日;

补充附件2(下称补充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511265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9月18日。

请求人补充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结合上述补充证据,请求人认为,在不讨论实用性的情形下,也不讨论其说明书和权利要求用词不能按科技术语的语义来理解的情形下,它是否属公开不充分,本专利也只是现有技术的补充证据和已递交的证据4的简单相加组合。补充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前序部分的全部内容,也公开了正和负电极连接的上塞(13)即固定座,同时也公开了,袋体在通电加热后袋体的膨胀可被用作温度的感应使电极位移,改变电极与导电介质液体的有效接触面积(或称长度),改变正负电极间的电阻即改变功耗直至电极离开液面而断电,实现限温的目的。根据补充证据1的说明书第2页第2段可以准确无误地断定其也公开了注液孔及其活塞(9);另外,注液孔及其活塞(9)为公知常识,参见补充证据2。关于证据4公开的内容、作用及其与现有技术相结合破坏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的具体理由以及本专利其余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与请求书中的理由相同。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8年1月1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寄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如下反证:

反证1:授权公告号为CN2398996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0月4日;

反证2:授权公告号为CN2403390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1月1日;

反证3:被请求人周望平、代理人刘延凤于2007年12月16日写给的武汉市知识产权局的关于请求中止审理03226065.2号实用新型专利的陈述意见复印件,共1页。

结合上述反证,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没有提及、更没有限定其供电电源的类别,况且,供电电源属于非形状和构造特征,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供电电源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因此,供电电源不属于本专利保护的范围;此外,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可以清楚地知道,本专利的正电极或负电极的主要作用是“电导入”;再者,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都知道,电极式加热的电暖水袋一般采用交流电作为电源,其两个电极的作用是“电导入”,而电极的名称也有多种说法,参见反证1、2,以及反证3,因此,本专利的“正、负电极”跟现有技术的电导入部件功能相同,只是名称不同而已。再有,专利权人将“正电极和负电极”作为主权项的前序部分特征,也充分说明“正电极和负电极”并不是专利权人所发明的,而是现有技术中已有的。专利权人将两个电极称为“正、负电极”的原因在于便于将其区分,结合本专利和现有技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清楚地知道采用“正电极与火线连接,负电极与零线连接”即可实现交流电作供电电源。因此,请求人仅从字面上直接推断“凡是称为正、负电极的都一定是直流电作为电源”属错误观点。另外,证据1是基于请求人的上述错误推断所提出的,证据2、3均不能证明本专利不具备实用性,也跟本专利的实用性没有任何关联,因此,证据1-3均应当不予考虑。(2)证据4的分类号与本专利的分类号不同,即技术领域不同,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所产生的有益效果不同,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对比文件。并且,不能用本专利说明书和附图记载的背景技术作为用来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对比文件。另外,即使用本专利说明书和附图记载的背景技术结合证据4,本专利权利要求1也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组成合议组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4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定于2008年5月27日举行口头审理。随同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7年12月18日寄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副本一份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1月11日寄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副本一份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2)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在请求书中还提到了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8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8条第3款不属于无效理由。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8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对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理由,由于请求人在提出该无效理由时未对该无效理由作具体说明,因此本次口头审理仅涉及专利法第22条第3、4款。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

(3)请求人明确表示共提交了6份证据,分别为证据1-4、补充证据1、2,并明确表示放弃补充证据2作为证据使用。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共提交了3份反证,分别为反证1、2、3。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这3份反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反证3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4)关于实用性,

请求人认为,①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没有办法实现,一定浓度的电介质液只有在导入交流电时才能显现发热的特性。从本专利说明书明确限定的由“正电极和负电极和导电介质液体构成电回路”只能唯一得出:其供电电源必为一端为正另一端为负的直流电,因此该电器将构成电解槽,根据证据1第21-9页可得知,本专利实际起的作用是防止过度的电极反应即氢气和氧气,而不是限制导电介质液体的温度,因此无法实现将该电器控温在实际可取暖温度的技术效果。正电极必然导入正电、负电极必然导入负电,一般的电热袋必须用交流电。

②本领域的现有技术,为了表述为只能用于交流电,设立专有名称“电导入棒”以表明其不显现电极反应和仅具导体的功能,参见证据2至证据4。证据1为了证明有阴阳电极,证据2中的电导入棒起到电导入的作用,电极也有电导入的作用,证据2为了证明存在通交流电的电极。证据3第5-6也提到了电导入棒,也为了证明存在通交流电的电极。与证据2结合起来相辅相成。证据4第1页第2段,提出了用于交流电的电极。一般来说电极用于直流电,用于交流电的应特别说明。

③大量的氢气和氧气聚集在袋内极易爆炸起火,损害人体健康,因此本专利不具备实用性。关于电解出氢气和氧气是公知常识。

专利权人认为,①仅用名称来推断是阴、阳极是毫无根据的。权利要求1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所用的电源是本领域公知的。电源不是本专利要求保护的对象。本专利未明确是使用正、负电源,证据1中也无正负电极就体现直流电的内容。在本行业中一般是使用交流电,本专利也是使用交流电,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附图1、2可以看出本专利使用交流电。并且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清楚,采用“正电极与火线连接,负电极与零线连接”即可实现交流电作供电电源。

②正负电极的作用是“电导入”,本领域公知要采用交流电,正负电极在本领域有多种名称,参见反证1-3。反证1的权利要求1中的“一对电极”、反证2的权利要求1中的“电导入棒”来说明电极的名称在本行业里面有多种叫法。本专利权利要求1将正负电极置于前序部分,表示不是本专利专利权人发明的,属于现有技术,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正电极、负电极”中的“正”、“负”只是为了区分,而与实际代表的含义无关。

③证据1未明确表示在什么情况下产生氢气、氧气。

(5)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假定本专利是通交流电的情况,那么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本专利背景技术与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②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补充证据1与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①:

请求人认为,分类号与领域不具有对等关系,本专利与证据4都是电器工程领域,证据4涉及电极遮蔽器领域,也是加热的。证据4的第1页涉及水变阻器,是水循环处理系统中的一个部件,控制水温度的装置,证据4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证据4的图1显示拉线吊在套筒上,本专利拉线吊在壳体上。证据4的第8页讲到水的温度问题,调节水的温度。证据4中的绝缘套筒7与电极5是个执行单元,证据4只要有个遮蔽的结构就可以了,只是表明遮蔽电极的结构。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4的技术领域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不同。证据4的电极5是放在电极1里面的,本专利的两电极是分开的。证据4中只有绝缘套筒能动,电极5是不动的,而本专利中拉线直接拉动正电极或负电极,正电极或负电极被拉动时,其上、下两端的上塞和下塞近乎要密封绝缘壳体两端通孔。

关于②:

请求人认为,补充证据1公开了固定座6,其相当于本专利的上塞13,并且补充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从“包括软体袋(5)”到“对应绝缘壳体(10)的软体袋(5)内另一端设有拉线(11)”的技术特征,证据4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其余技术特征。

专利权人不认可请求人的观点,认为补充证据1中的固定座6只起到固定作用,而本专利的上塞13起到了屏蔽拉线的孔的作用。本专利如何放置都可以实现控温的效果,而补充证据1倒放就不能实现控温的效果。

请求人认为,补充证据1中的电导入棒可以吊在其他面,认可在制作好之后不能再改动电导入棒悬吊的位置。证据4的图1中的“绝缘支持体3”下落到底就可将“电极5”完全遮蔽掉,根据本专利背景技术两面可以放置,本专利技术人员可以想到的。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4的“绝缘支持体3”是固定的,不能用绳子拉动。

请求人认为,“动静转换”无创造性,在《审查指南》中有相应的规定。根据补充证据1说明书第2页中的“将水注入袋身1内,并排尽空气”可以毫无疑义地推导出补充证据1中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注液孔及其活塞(9)”。

专利权人不认可请求人的意见,认为不能唯一地导出。

(6)关于权利要求2-6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6属于公知常识,不需要使用证据。

专利权人认为,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有新颖性、创造性。



经审理,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共提交6份证据,分别为证据1-4、补充证据1、2。

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补充证据2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本决定中对补充证据2不予考虑。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3是(2001)一中知初字第358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复印件,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了证据3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3 真实性无异议,因此,证据3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证据1是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电气工程师手册》(1987年12月版)第21-8、21-9页复印件,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了证据1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2、4和补充证据1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2、4和补充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因此,证据1、2、4和补充证据1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同时由于这5份证据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其上记载的内容已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专利权人共提交3份反证,其中反证3是被请求人周望平、代理人刘延凤于2007年12月16日写给的武汉市知识产权局的关于请求中止审理03226065.2号实用新型专利的陈述意见复印件,请求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反证3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请求人未提出具体的理由也未提供证据来证明反证3与本案无关联性,因此,合议组对其主张不予接受,反证3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反证1、2均为中国专利文献,请求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因此反证1、2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综上,证据1-4、补充证据1、反证1-3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2、关于审查范围

由于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明确表示放弃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8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因此,本决定对上述无效理由不予审理。

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由于请求人在提出该无效理由时未对该无效理由作具体说明,因此,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3节的相关规定,合议组对该无效理由不予审理。

因此,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范围是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4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本专利是否采用了直流电源。请求人的主要观点为,①从本专利说明书明确限定的由“正电极和负电极和导电介质液体构成电回路”只能唯一得出:其供电电源必为一端为正另一端为负的直流电。而一般的电热袋必须用交流电。正电极必然导入正电、负电极必然导入负电。②本领域的现有技术,为了表述为只能用于交流电,设立专有名称“电导入棒”以表明其不显现电极反应和仅具导体的功能,一般来说电极用于直流电,用于交流电的应特别说明。③大量的氢气和氧气聚集在袋内极易爆炸起火,损害人体健康,因此本专利不具备实用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在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未记载本专利的供电电源使用了直流电源。并且,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一般的电热水袋是使用交流电的,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设计电热水袋时,一般会采用交流电,如果对电源进行改进而采用了本领域通常不会使用的直流电时,会做特殊说明,使其区别于本行业的一般情况。而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中软体袋倒向放置使袋内的正电极和负电极始终浸泡在导电介质液体内,不受加热膨胀影响,从而不能实现限温的目的。为此本专利提出了一种不受放置方向影响而实现自动控温的电热水袋。可见,本专利对现有技术进行的改进之处不在于电源和电极本身,而在于加热到一定温度时将某一电极密封绝缘以实现自动控温。因此,对于本专利所采用的电源的理解应当遵循本行业的一般情况。

其次,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对背景技术的这些电热水袋的描述中也采用了“正电极”、“负电极”的措辞,又基于这样的措辞进一步描述了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其措辞的一致性进一步表明其改进之处并不在于电源和电极本身。而且,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是将一个电极置于绝缘壳体的空腔内,在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正电极或负电极置于绝缘壳体的空腔内,拉线穿过绝缘壳体上的通孔与套紧正电极或负电极的上塞连接,正电极或负电极的下塞与空腔开口适配”(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最后1行至第2页第2行)、“所述正电极或负电极静止时伸出绝缘壳体的空腔并浸泡在导电介质液体中。所述正电极或负电极的电源线置于拉线的壳体内,电源线穿过上塞与正电极或负电极连接。所述上塞包裹住正电极或负电极的上端并盖着绝缘壳体中拉线穿过的通孔,下塞设于正电极或负电极的下端与绝缘壳体空腔的开口相密合”(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4行至第10行)。可见,本专利中置于绝缘壳体的空腔内的既可以是正电极也可以是负电极,而没有限定必须是正电极而不能是负电极或必须是负电极而不能是正电极,其体现对两个电极中的任一个置于绝缘壳体中的平等选择性,因此,可以认定本专利使用“正电极”、“负电极”的措辞是为了便于区分处于不同位置的两个电极,以便于描述其技术方案。

对于请求人提供的证据,证据1中记载了电极的极化与过电位之间的关系,提到了阳极和阴极极化时的过电位,该证据1仅能证明存在阴、阳电极及其极化时的过电位,不能证明本专利采用了直流电源,也不能证明使用正、负电极必然得出使用了直流电源的结论。证据2仅能证明其公开的电取暖袋使用了电导入棒,证据3仅能证明“不能单纯将电导入棒与电极、致热液与水进行对比”,证据4仅能证明该证据中采用了主电极5,主电极5分别与电源装置的两相或三相中的一相连接,并且它们的基础电极1用接地线8相互连接起来接地。但证据2至4均不能证明本专利采用了直流电源,也不能证明本专利因采用了正、负电极的措辞而必然得出本专利采用了直流电源的结论。

因此,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本专利采用了直流电源。合议组对请求人关于本专利不符合实用性的主张不予支持。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本案中,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本专利背景技术与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或者相对于补充证据1与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至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本专利背景技术与证据4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假定本专利是通交流电的情况,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本专利背景技术与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2.1节对于“现有技术”有如下规定: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0条的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也称为已有的技术。专利法意义上的现有技术应当是在申请日以前公众能够得知的技术内容。换句话说,现有技术应当在申请日以前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并包含有能够使公众从中得知实质性技术知识的内容。

具体于本案,本专利的背景技术记载在本专利的说明书中,本专利说明书中也未给出该背景技术的确切的公开日期,公众能够得知其内容的日期是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日,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请求人认为其能够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但未提供证据来证明该背景技术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处于公众能够得知的状态,即,请求人未提供证据来证明本专利的背景技术能够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现有技术。因此,本专利的背景技术不能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基础。因而,对于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本专利背景技术与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补充证据1与证据4的结合是否具有创造性

补充证据1公开了一种电暖袋,其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补充证据1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补充证据1说明书第1页第3段至第2页结尾,图1-3):该电热袋包括袋身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软体袋”),安放在袋身1内的致热物9、电导入棒固定座6、固定在电导入棒固定座6上的电导入棒7、导线5,插座盖3;使用时,将水注入袋身1内,并排尽空气,再用插头通过插座盖3将袋加热,致热物9与水构成的液体(以下称致热物液体)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导电介质液体”,电导入棒固定座6、电导入棒7和导线5浸泡在致热物液体中,电导入棒7经导线5(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电源线”)与插座盖3相连,并通过致热物液体与导线5、插座盖3构成发热回路;电导入棒7可以以一定距离吊挂在袋身1的内面上,该吊挂通过电导入棒吊钩1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引线”)来完成,液体温度产生气体将袋身1胀起使电导入棒7离开液面,停止加热,即,补充证据1公开了可控制电导入棒7与致热物液体的导通发热。

补充证据1中虽然没有明确记载电暖袋包括注液孔及其活塞,但其中明确记载了“使用时,只要按规定操作,将水注入袋身1内,并排尽空气,再用插头通过插座盖3将袋加热即可”,可见,为了将水注入袋身1中,并排尽空气,而且使袋中的液体保证加热而不流出,补充证据1中必然存在一个能够将孔以及在加热过程将其中的致热物液体密封住的活塞或盖等,因此,补充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注液孔及其活塞”的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补充证据1中公开的电导入棒固定座6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上塞13。对此合议组认为,补充证据1中的电导入棒固定座6起到固定电导入棒7的作用,而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上塞不仅包裹住正电极或负电极的上端,而且还盖着绝缘壳体中拉线穿过的通孔,从而当下塞盖住绝缘壳体的空腔开口时能够将绝缘壳体中的正电极或负电极密封绝缘,由此可知,补充证据1中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上塞”的技术特征。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电热水袋与补充证据1中公开的电暖袋相比,其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开关是一绝缘壳体(10)固定在软体袋(5)内,对应绝缘壳体(10)的软体袋(5)内另一端设有拉线(11),正电极(7)或负电极(8)置于绝缘壳体(10)的空腔(12)内,拉线(11)穿过绝缘壳体(10)上的通孔与套紧正电极(7)或负电极(8)的上塞(13)连接,正电极(7)或负电极(8)的下塞(14)与空腔(12)开口适配。而补充证据1中在袋身1内设有电导入棒吊钩10来控制电导入棒7与致热物液体之间的导通发热。

证据4涉及一种水变阻器的电极水循环处理系统和带有吸尘罩的散热器,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4全文):其包括水变阻器A、电极水冷却处理装置B、绝缘套筒升降自动控制装置C和电极水温度控制系统装置D,水变阻器A由底圆筒形基础电极1、圆筒形主电极5和绝缘套筒7构成,底圆筒形基础电极1的内部装有供给循环用的指定量的电极水W,在该基础电极1的底部1a的适当位置开有排水孔2,在底部1a的中央设有贯穿该底部1a的绝缘体3,圆筒形主电极5伸到外部的下端与电源装置的电线4连接;绝缘套筒7罩在主电极5的外面,悬吊着可以自由升降,借以调整该主电极5露出的长度,其上部设有冷却过的上述循环供给水的放水口6,水变阻器的主电极5分别与电源装置的两相或三相中的一相连接,并且它们的基础电极1用接地线8相互连接起来接地;电极水冷却处理装置B将水变阻器A排出的温水冷却后,再送回水变阻器A,使电极水W循环经过水变阻器A;绝缘套筒升降自动控制装置C包括计测器36、绝缘套筒的升降驱动操作装置38;电极水温度控制系统装置D包括测温器39、温度比较器40,测温器39测量从水变阻器A排出的电极水W的温度,并输出测定值信号S3,温度比较器40将测定值信号S3与预先设定的设定值比较,并输出比较值控制信号S4,当比较值控制信号S4超过预先设定的高温端容许范围值时,则输出紧急非常信号S5,绝缘套筒升降驱动装置38切断与离合器的连接,同时,安全断路器42通过警报器41和电线4将水变阻器A与电源装置断开,但是,当电极水循环泵21在工作中停止,造成流量急剧减少时,如果电极水W的循环停止或减少,基础电极1内的电极水W的温度就会急剧地上升,以致沸腾流溢,这是非常危险的,由于测温器39经过一段时间之后才能检测到该电极水W的温度急剧上升,所以,在此延迟时间内,基础电极1和主电极5之间将发生弧光(放电,当计测器36检测到该短路过电流后,才开始使绝缘套筒7下降,将主电极5完全屏蔽绝缘起来,所以,回避了可能发生的弧光(放电的危险。

根据证据4公开的内容,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涉及一种具有自动控温的电热水袋,而证据4涉及水变阻器的电极水循环处理系统和带有吸尘罩的散热器,两者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而且,由证据4说明书的记载可知,对水处理器A中的电极水W进行温度控制是通过电极水冷却处理装置B来实现的,同时利用电极水温度控制系统装置D来监控从水处理器A排出的电极水W的温度,在出现电极水W的温度超出预定值的异常状态时利用绝缘套筒升降自动控制装置C切断与离合器和电源装置的连接,并且针对电极水循环泵21在工作中停止造成基础电极1内的电极水W的温度急剧地上升的情况,为了防止基础电极1和主电极5之间可能发生的弧光(放电而在计测器36检测到短路过电流后使绝缘套筒7下降,将主电极5完全屏蔽绝缘起来。可见,在证据4中,电极水冷却处理装置B所起的作用是控制电极水W的温度,绝缘套筒7下降将主电极5完全屏蔽绝缘所起的作用是为了防止基础电极1和主电极5之间可能发生的弧光(放电。而在本专利中,当软体袋加热,袋内充气鼓起时,拉线拉动正电极或负电极,直至正电极或负电极的上塞和下塞分别盖住绝缘壳体的通孔和空腔开口,使正电极或负电极密封绝缘,以实现自动控制,该结构的软体袋倒向放置,也能实现控温、限温的效果。即,在本专利中,绝缘套筒将正电极或负电极密封绝缘所起的作用是控温、限温,与证据4中设置可升降的绝缘套筒将主电极屏蔽绝缘所起的作用不同,因此,证据4没有给出利用绝缘套筒屏蔽主电极以实现控温、限温的技术启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补充证据1与证据4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至6是否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6均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证据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6相对于上述证据也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相对于请求人提供的证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6具备实用性和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03226065.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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