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热熔封套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050
决定日:2008-07-2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103922.6
申请日:2006-05-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尤尼宾德(塞浦路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5-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许建成
主审员:刘鹏
合议组组长:高栋
参审员:梁燕
国际分类号:B42C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是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并且该技术手段在所述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本专利所起的作用相同,则应当认为所述另一篇对比文件给出了技术启示。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5月16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0620103922.6、名称为“一种热熔封套”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06年5月24日,专利权人是许建成。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热熔封套(1),包括U型金属槽(2),其特征在于所述U型金属槽(2)底部设有U型热熔封胶(4),所述U型金属槽(2)的外侧以及内侧的两端包裹有装饰层(3),所述U型热熔封胶(4)的顶端(7)与装饰层(3)的顶端(6)形成衔接面(5)。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热熔封套,其特征在于所述U型热熔封胶(4)的顶端(7)与装饰层(3)的顶端(6)形成有完全吻合的衔接面(5)。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热熔封套,其特征在于所述装饰层(3)的顶端(6)内侧还设有填充层(10)。”
针对上述专利权,尤尼宾德(塞浦路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2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1:公开号为CN175189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6年3月29日;
附件2:公开号为CN110160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1995年4月19日;
附件3:公开号为CN159394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及其美国同族US20050052016A1,CN1593940A的公开日为2005年3月16日,其美国同族的公开日是2005年3月10日;
附件4:公开号为CN161862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5年5月25日;
附件5:公开号为EP0719655B1的欧洲专利申请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其公开日为1997年11月5日。
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为:(1)附件1公开了一种装订元件,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2)附件5公开了一种装订元件,其包括U型元件、覆盖条和直条状热熔胶,其中U型元件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U型金属槽,覆盖条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表面装饰层,附件1涉及一种装订元件,其具有U型热熔封胶,本领域技术人员将附件5与附件1结合而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5与附件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3)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附件2与附件1结合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与附件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4)参见附件3附图6,标号2、6所示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U型金属槽,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5行提到U型金属槽可以有装饰层,附图6中标号4所示为直条状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附件3与附件1结合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与附件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5)参考附件4附图2,标号3所示的U形装订口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U形金属槽,标号6所示的金属层相当于装饰层,标号7所示的为直条状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附件4与附件1结合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与附件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6)权利要求2的进一步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没有本质的差别,不能使得权利要求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7)在现有技术中已有材料形成的“装饰层”厚度必然是各式各样,当装饰层比较薄时,采用填充层垫起来与U型胶平齐是其常规技能,故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3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随受理通知书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08年4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指出:(1)附件1不足以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2)本专利与附件5的区别是:“U型金属槽(2)的底部设有U型热熔封胶(4),所述U型热熔封胶(4)的顶端(7)与装饰层(3)的顶端(6)形成衔接面(5)”,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有关的技术问题是:一摞纸张中两侧的纸张不能彻底到达槽底部与热熔封胶接触,导致无法装订或容易掉页,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发明目的是:使两侧的纸张更顺利的塞入热熔封套,能更大限度地到达槽底部,使纸张能更加整齐地与热熔封胶紧密接触,确保装订整齐、完整,附件5中的热熔封胶的两个端点会将一摞纸张中两侧的纸张阻挡在端点处,反而使得这些纸张更难以塞入到U型金属槽的底部,因此它必须同时设有一个固定的具有大于或等于胶层厚度的端页(相当于封面封底)来消除U型热熔封胶的两个端点对纸张的阻挡,附件1通过设置U型热熔封胶,并且设有一个固定的具有大于或等于胶层厚度的端页(相当于封面封底)来解决背景技术存在的问题,附件1与本专利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不同的,不存在某种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会从背景技术出发获得本专利的技术方案;(3)同理,附件2或附件3或附件4分别与附件1结合均不足以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2、3的创造性;(4)与所有附件以及所有附件之间的任意组合相比,本专利具有进步性,本专利的技术效果得益于U型热熔封胶的顶端与装饰层的顶端形成完全吻合的衔接面,使得两侧的纸张更顺利地到达槽底部,确保装订的整齐、完整,即使两侧的纸张没有完全抵达槽底部,也能被U型热熔封胶的侧胶装订,确保装订的完整、牢固;而附件1以及附件1和附件2或附件3或附件4或附件5的任何结合都具有这样的技术特征,即必须设有一个固定的具有大于或等于胶层厚度的端页(相当于封面封底),其缺点是确保装订的胶层的厚度通常在0.5毫米到1毫米,这样厚度的封面封底固定在U型金属槽内,是难以翻阅的、拥有固定的封面、封底使得装订者不能自由选择封面、通常待装订的文件都有打印好文字或图案的封面,它们会被固定封面所掩盖,本专利不需固定的封面封底,封面封底的厚度亦不受限制,装订者可以自由选择封面,文件本身的封面亦可作为封套的封面。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5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7月8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当庭放弃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放弃权利要求2、3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放弃附件2以及附件3的美国同族,专利权人对附件1-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附件5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分别与附件3、4、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认为:(1)附件1与附件5的结合破坏本专利的创造性,附件1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附件5中公开了将装饰层包裹在U型金属槽的端部,附件1已经给出了装订元件内壁形成衔接面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参考附件5的包裹方式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2)附件5与附件1的结合破坏本专利的创造性,以附件5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附件1公开了形成衔接面,防止纸张的插入困难,将附件1中的U型胶应用到附件5中是显而易见的;(3)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了,也可以是公知常识;(4)附件5第4页第2段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可以使用公知常识。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5进行比对存在的区别是:本专利有U型热熔封胶,并且热熔封胶的端部与装饰层的端部形成的衔接面形成光滑的内侧壁,结合本专利说明书和背景技术,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9行,第2页第12页说明了达到的技术效果,附件1的U型热熔封胶反而阻止纸张达到底部,不同的技术方案不能得出相同的技术启示;(2)为了方便纸张可以轻松放入底部,端页相当于本专利的封页封底,本专利采用的是装饰层,通过装饰层的末端和U型热熔胶形成衔接面5,确保衔接面的完全吻合的衔接,使得内侧壁完全吻合,附件1与附件5的结合必须有封面而且封面是固定的,热熔胶的厚度与封面的厚度相同,翻页比较困难,装订封面把原有的封面阻挡了,本专利的封面不受厚度的限制,本专利与附件1和附件5的结合的技术方案是完全不同的,本专利具备进步性,附件5的覆盖层仅仅是具有美化作用,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是装饰层与热熔胶形成衔接面,消除热熔胶形成的台阶,并且也具有美化作用;(3)本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确保装订的整齐,确保文件的装订完整、不掉页,根据附件1与附件5的结合是必须有端页的,如果没有端页,U型胶的突出端点不能顺利滑到底部;(4)附件1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本专利U型热熔封胶的顶端与装饰层顶端的衔接面是完全吻合的,本专利权利要求3是不吻合的情况下增加填充层,其目的是取得内侧壁光滑。
专利权人于2008年7月16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指出:(1)装饰层与端页完全是两个不同的部件,作用也完全不同;(2)附件1不存在任何动机或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装饰层与U型热熔封胶的顶端完全吻合地衔接来消除U型热熔封胶的端点形成的台阶;(3)本专利具有附件1不具备的有益效果。
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无效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
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附件2以及附件3的美国同族,因此合议组对附件2以及附件3的美国同族不再予以评述。
附件1、3、4为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都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附件1、3、4的真实性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并且它们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证据使用。
附件5为欧洲专利公开文献及其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以及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无异议,并且其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证据使用。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热熔封套,附件5公开了一种装订元件(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热熔封套),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U形元件6,优选由金属例如钢制成(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U型金属槽),在装订元件背部的内侧设置有一定量的在热影响下熔化的胶5,当覆盖条7围绕元件6折叠时,优选延伸使其完全或几乎覆盖整个内侧16(参见附件5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2页第12-13行、第3页第4段以及第10段、附件5的附图4)。由附件5公开的当覆盖条7围绕元件6折叠时,优选延伸使其完全覆盖整个内侧16可知,U形元件的外侧以及内侧的两端包裹有覆盖层(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装饰层),并且覆盖层的顶端与胶5的顶端形成了衔接面。
权利要求1与附件5的区别在于:U型金属槽底部设有U型热熔封胶。
附件1公开了一种装订元件(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热熔封套),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U形剖面构件,该U形剖面构件由后壁和两个直立侧壁构成,U形剖面构件优选使用金属制成,在后壁上提供一层胶6,在上述侧壁4中每一个上也提供一层胶7,这层胶7的厚度正好与端页的厚度一样大或者比端页的厚度更小,并且同时它们延伸到所述端页的边缘(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2页第17-第3页第7行以及附图2和3)。由上述公开内容可知,附件1公开了在U形金属剖面构件中应用U形胶,并且该U形胶起到了最远的页与侧壁上设置的胶层相接触,使得这些页依旧能够胶粘紧密而不变松的作用,这与上述区别特征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附件1给出了将U形胶应用在附件5的U形金属元件上的技术启示,在附件5的基础上结合附件1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附件5与附件1结合的技术方案同样也获得了使两侧纸张与热熔封胶顶端部接触形成胶合、不出现两侧纸张无法被装订或容易掉页的技术效果,这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获得的技术效果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进步性,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5和附件1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U型热熔封胶(4)的顶端(7)与装饰层(3)的顶端(6)形成有完全吻合的衔接面(5)”。由上述附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附件1中U形金属剖面构件的侧壁上的胶的厚度与端页的厚度一样大并且同时它们延伸到所述端页的边缘,也就是说,U形金属剖面构件的侧壁上的胶与端页相衔接,并且衔接面处的内侧壁为平整的表面,因此附件1给出了使内侧壁平整光滑的技术启示,因此当附件1的U形胶应用在附件5附图4所示的U形元件上时,为使内侧壁平整光滑,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附件5附图4中上半部分所示内侧16的顶端与U形胶的顶端完全吻合的衔接以使得整个内侧壁平整,同样也有动机将附件5附图4下半部分与上半部分对称的设置,从而获得使两侧纸张能更顺利的塞入热熔封套、能更大限度地到达槽底部、使纸张能更加整齐的与热熔封胶紧密接触、确保装订整齐、完整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2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5和附件1的结合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装饰层(3)的顶端(6)内侧还设有填充层(10)”。合议组认为:当装饰层比U型热熔封胶薄时,为使内侧壁平整光滑,在中间增设填充层是本领域内的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3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5和附件1的结合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于专利权人陈述的“附件1和附件5的结合都必须设有端页”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附件5附图4中上半部分并未设有端页,可以看出在附件5附图4的实施例中可以设置端页,也可以不设置端页,此外,在必须有端页情况下必然产生的缺点将是阻挡了原有的封面,翻页比较困难,因此不设置端页则会具有相应的优点。附件1虽然设有端页,但是附件1给出了使内侧壁平整的技术启示,根据该启示,在附件5中不设置端页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装饰层来实现内侧壁平整,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接受。
由于根据附件5与附件1的结合已经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有创造性的结论,因此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以及相关的证据,合议组不再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620103922.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