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车与置物盘之连接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婴儿车与置物盘之连接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062
决定日:2008-08-04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0227182.6
申请日:2000-01-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宁波神马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0-11-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中山市隆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主审员:林?
合议组组长:张度
参审员:哈雅坤
国际分类号:A47D 13/02, B62B 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本专利与对比文件相比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手段以及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截然不同,则本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已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来说存在着实质性特点和技术效果上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0年11月2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婴儿车与置物盘之连接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0年1月24日,专利号为00227182.6,专利权人为中山市隆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婴儿车与置物盘之连接装置,配置于一具有一可活动的推把架及置物盘的婴儿车上,其中的推把架可活动至一第一位置或一第二位置上,而该连接装置包括有:

一对枢接座,该枢接座设置于该推把架上,该枢接座上?具有第一定位部及第二定位部;一对连接座,该连接座设于该置物盘二端,该连接座可活动地枢接于该枢接座,该连接座

上?设有一定位件,该定位件可以于该连接座上活动,该定位件常态保持伸入于该第一定位部或第二定位部,使该置物盘保持水平,该定位件?可脱离于该第一定位部或第二定位部,使该置物盘可随著该推把架移动时于该枢接座上活动,而在移动的过程中保持水平,且不致于?其内的物品翻落。?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之婴儿车与置物盘之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枢接座由该推把架相对的方向延伸形成圆筒柱形,顶端延伸出一较其外径小之凸缘,且该枢接座内具有一内环,该内环形成一活动空间,该第一定位部及第二定位部与该内环?通。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之婴儿车与置物盘之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连接座由该置物盘的端缘延伸形成圆筒柱形,顶端内缘低于开口处设有一较该连接座内径小的挡缘,在该连接座内具有一径向且可供该定位件置入的导槽,该导槽在该连接座的壁面设有一开口朝上之缺口。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之婴儿车与置物盘之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定位件包括:一按压部及一杆部,该杆部恰可伸入于该导槽内移动,该杆部中央出设有一长槽,于该杆部的底端设有一容置槽,该容置槽内设置一弹簧,且杆部由其侧边向外侧延伸出一定位块。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之婴儿车与置物盘之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枢接座与该连接座藉由一枢轴枢接。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之婴儿车与置物盘之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连接座可为一不连续之环柱,于该连接座的一端与该置物盘间具有一间隙,而形成一略具活动弹性之弹片部,于弹性部上设有一定位凸块。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之婴儿车与置物盘之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枢接座可于内环面对应于推把架第一位置及第二位置设有第一定位孔及第二定位孔。”

针对上述专利权,宁波神马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2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以下附件作为证据使用:

附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31500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2页,其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4月21日(下称对比文件1)。

附件2:公开号为CN122467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27页,其公开日为1999年8月4日(下称对比文件2)。

附件3:授权公告为CN240656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9页(本专利),其授权公开日为2000年11月22日。

请求人的具体无效理由如下: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改良型婴儿车收车装置,公开了本专利的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其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点在于设有可转动的置物盘。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包括一个驱动件在内的把手,其中的驱动件和盖帽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枢接座和固定座,两者具有相同的功能和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可以解决推把前后换向时置物盘固定不动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12月24日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该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针对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之日提出的理由和证据,专利权人于2008年1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相对于附件1、2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具体理由是本专利和对比文件1、2相比较,无论是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还是具体到技术方案,二者均存在根本区别。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3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审通知书,定于2008年4月29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还发送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1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口头审理,且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合议组因工作原因变更合议组成员,双方当事人对此没有异议,且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且当庭明确以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2的真实性无异议。

针对上述专利权,宁波神马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2月27日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以下附件作为证据使用:

附件1:授权公告号为CN 231500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2页,其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4月21日(下称对比文件1)。

附件2:公开号为CN122467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21页,其公开日为1999年8月4日(下称对比文件2)。

附件3:专利号为US5143419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全文复印件及译文共14页,其授权公告日为1992年9月1日(下称对比文件3)。

附件4:专利号为US5658044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全文复印件及译文共10页,其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8月19日(下称对比文件4)。

请求人的具体无效理由如下: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改良型婴儿车收车装置,公开了本专利的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其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点在于设有可转动的置物盘。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包括一个驱动件在内的把手,其中的驱动件和盖帽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枢接座和固定座,两者具有相同的功能和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可以解决推把前后换向时置物盘固定不动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可折叠式婴儿摇篮,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改进型把手的婴儿提篮,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2、3、4的结合,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

2008年4月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无效宣告请求补正通知书(一)和无效宣告请求补正通知书(二),分别指出请求人于2008年2月27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中存在如下缺陷:请求书第⑤栏中附件2所列页数与实际提交的页数不符,委托书中的无效宣告请求人填写错误。

针对上述通知书,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4月29日收到请求人提交的委托书替换页,于2008年4月30日收到修改后的请求书。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5月13日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该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5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审通知书定于2008年6月26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8年6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认为权利要求1-7相对于附件1-4具有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口头审理,且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具体评述方式: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结合对比文件1,或者对比文件3结合对比文件1,或者对比文件3结合对比文件2,或者对比文件4结合对比文件1,或者对比文件4结合对比文件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以对比文件3或者对比文件4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2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4公开了权利要求5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4的真实性无异议,且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3-4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6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交给请求人,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相对于附件1-4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的文本

专利权人在无效审查程序中未提交修改文本,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第1-7项、说明书第1-9页、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证据

对比文件1、2为中国专利文献,对比文件3、4为美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且对比文件1-4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对比文件1-4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2结合对比文件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婴儿车置物盘的连接装置,对比文件2请求保护一种改进的婴儿摇篮车,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页第17行至第21行):“包括一个具有第一展开形态和第二折叠形态的车架;至少一个允许将婴儿摇篮车折叠成第二折叠形态的锁定件,该车架的一部分构成了包括一个驱动件在内的把手,该驱动件与所述的至少一个锁定件相连以产生足以滑动地松开所述的至少一个锁定件的力量。(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8行至第22行)锁定件具有第一锁定位置和第二松开位置。一个鼻部与一个设置在一个固定件上的唇部配合,而此时该锁定件处于第二松开位置。当该锁定件处于第二松开位置时,鼻部自动地与一个容纳件连接。该锁定件一体成型于驱动件上。(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21行至第24行以及图10)凸起件1002安装在活动部200上且沿轴向滑动地进入安置在管端盖帽350上的容纳件1006中,由于管端盖帽350不能转动,所以当凸起件1002处于第一位置时,凸起件1002防止了驱动件200的转动。(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30行至第10页第3行)当活动部200从第二位置返回第一锁定位置时,操作人员无需克服弹簧力地使卡接端1402滑动并因唇部1020的原因而对准容纳件1006,凸起件1002将自动反嵌入容纳件1006中且此凸起件将重新占据第一锁定位置。”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推把架的活动形态和置物盘的设置不同。权利要求1中的婴儿车在展开形态中具有可活动至第一位置或第二位置上的推把架及置物盘,而对比文件2中车架的活动形态是第一展开形态和第二折叠形态并且不包括置物盘。2)权利要求1中的婴儿车连接装置包括一对枢接座和一对连接座,通过连接座上的定位件与枢接座上的定位部之间的配合来实现置物盘的固定或活动。而对比文件2的摇篮车具有一个锁定机构和驱动件,驱动件驱动锁定机构使摇篮车从展开形态收叠到折叠形态,从而允许单手折叠摇篮车,通过安装在活动部上的凸起件和安置在管端盖帽上的容纳件的配合来防止驱动件的转动。因此,权利要求1中连接座上的定位件与枢接座上的定位部的结构和作用与对比文件2中的锁定机构和驱动件是不相同的。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改良型婴儿车收车装置(参见对比文件1的摘要),其采取的技术方案是该婴儿车包括一个置物架,在婴儿车推杆中设置连动器,连动器的拨动杆位移,可带动牵引线及拉动牵引线上所固结的滑块联动,通过滑块上所设置的定位柱和接合面板卡合槽的配合,形成一种可以轻易的收合婴儿车的结构组合,能够达到使婴儿车易于折叠和收合操作,并且易于展开定位,从而双手操作来实现折叠的技术效果。因此,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产生的技术效果和本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产生的技术效果是不相同的。

合议组认为,上述区别特征1)和2)使得权利要求1能够解决在婴儿车的可换位推把上配置有同时换向,可正常使用的置物盘的技术问题,并且能够达到使置物盘随着婴儿车推把位置的更换仍能保持在水平位置上的有益技术效果,而对比文件1中没有明确记载上述区别特征1)和2)且通过对比文件1的记载,无法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得到关于区别特征“婴儿车具有可活动至第一位置或第二位置上的推把架及置物盘”以及“婴儿车连接装置包括一对枢接座和一对连接座,通过连接座上的定位件与枢接座上的定位部之间的配合来实现置物盘的固定或活动”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3结合对比文件1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可折叠式婴儿提篮,可折叠成一个紧凑装置以方便存储和运输,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的中文译文第1页第16行至第20行)“本发明的可折叠式婴儿提篮包含一个可折叠式篮体组合,包括一个座位和一个沿轴枢接的靠背、在篮体下方的一个锁闩装置以在打开位置中锁定座位和靠背、一个围绕与座位和靠背相同枢轴同轴定位的把手组合。把手组合包含一个提篮把手和一个双重功能的锁紧装置:(1)在关闭位置锁紧座位和靠背;(2)在围绕枢轴的复数个位置锁紧把手。(参见对比文件3的中文译文第3页第18行至第20行,第4页第13行至第18行,以及附图12)枢轴和锁紧装置29包含一对子组合,其中任一子组合都包括一个向外突出的杯体48,它由相邻的靠背边壁38、一个圆形锁紧轮缘52、一个环形锁环64、一个毂盖70和一个弹簧承载锁定杆74组成一体。一个弹簧承载的锁定杆74位于任意毂盖70内。任一锁定杆74都包含一个外触动部分76,通过毂盖70的侧面向外伸出,一个内锁部位78,包括一个提醒锁锤80,带一个杆偏动弹簧82,偏动至与各自锁紧轮缘52和各自环形锁环64的隔开缺口62和68啮合的一个位置。任一提醒锁锤80都包括一个下锤部86和一个上锤部88。任一毂盖70还包括一个中心毂(未显示),沿枢轴轴向向内伸入,各有一个膛75穿过。”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推把架和置物盘。权利要求1中的婴儿车具有可活动至第一位置或第二位置上的推把架及置物盘,而对比文件3是一种可折叠式婴儿提篮,只有提篮把手,不具有推把架和置物盘;2)权利要求1中的婴儿车连接装置包括一对枢接座和一对连接座,通过连接座上的定位件与枢接座上的定位部之间的配合来实现置物盘的固定或活动。而对比文件3的折叠式婴儿提篮具有一个锁紧装置,盖该锁紧装置用于锁紧座位和靠背,以及在围绕枢轴的复数个位置上锁紧提篮把手。因此,权利要求1中连接座上的定位件与枢接座上的定位部的结构和作用与对比文件3中的锁紧装置是不相同的。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改良型婴儿车收车装置(参见对比文件1的摘要),采取的技术方案是该婴儿车包括一个置物架,在婴儿车推杆中设置连动器,连动器的拨动杆位移,可带动牵引线及拉动牵引线上所固结的滑块联动,通过滑块上所设置的定位柱和接合面板卡合槽的配合,形成一种可以轻易的收合婴儿车的结构组合,能够达到使婴儿车易于折叠和收合操作,并且易于展开定位,从而双手操作来实现折叠的技术效果。因此,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产生的技术效果和本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产生的技术效果是不相同的。

合议组认为,上述区别特征1)和2)使得权利要求1能够解决在婴儿车的可换位推把上配置有同时换向,可正常使用的置物盘的技术问题,并且能够达到使置物盘随着婴儿车推把位置的更换仍能保持在水平位置上的有益技术效果,而对比文件1中没有明确记载上述区别特征1)和2),且通过对比文件1的记载,无法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得到关于区别特征“婴儿车具有可活动至第一位置或第二位置上的推把架及置物盘”以及“婴儿车连接装置包括一对枢接座和一对连接座,通过连接座上的定位件与枢接座上的定位部之间的配合来实现置物盘的固定或活动”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该区别技术特征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3结合对比文件2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可折叠式婴儿提篮,可折叠成一个紧凑装置以方便存储和运输,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的中文译文第1页第16行至第20行)“本发明的可折叠式婴儿提篮包含一个可折叠式篮体组合,包括一个座位和一个沿轴枢接的靠背、在篮体下方的一个锁闩装置以在打开位置中锁定座位和靠背、一个围绕与座位和靠背相同枢轴同轴定位的把手组合。把手组合包含一个提篮把手和一个双重功能的锁紧装置:(1)在关闭位置锁紧座位和靠背;(2)在围绕枢轴的复数个位置锁紧把手。(参见对比文件3的中文译文第3页第18行至第20行,第4页第13行至第18行,以及附图12)枢轴和锁紧装置29包含一对子组合,其中任一子组合都包括一个向外突出的杯体48,它由相邻的靠背边壁38、一个圆形锁紧轮缘52、一个环形锁环64、一个毂盖70和一个弹簧承载锁定杆74组成一体。一个弹簧承载的锁定杆74位于任意毂盖70内。任一锁定杆74都包含一个外触动部分76,通过毂盖70的侧面向外伸出,一个内锁部位78,包括一个提醒锁锤80,带一个杆偏动弹簧82,偏动至与各自锁紧轮缘52和各自环形锁环64的隔开缺口62和68啮合的一个位置。任一提醒锁锤80都包括一个下锤部86和一个上锤部88。任一毂盖70还包括一个中心毂(未显示),沿枢轴轴向向内伸入,各有一个膛75穿过。”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推把架和置物盘。权利要求1中的婴儿车具有可活动至第一位置或第二位置上的推把架及置物盘,而对比文件3是一种可折叠式婴儿提篮,只有提篮把手,不具有推把架和置物盘;2)权利要求1中的婴儿车连接装置包括一对枢接座和一对连接座,通过连接座上的定位件与枢接座上的定位部之间的配合来实现置物盘的固定或活动。而对比文件3的折叠式婴儿提篮具有一个锁紧装置,盖该锁紧装置用于锁紧座位和靠背,以及在围绕枢轴的复数个位置上锁紧提篮把手。因此,权利要求1中连接座上的定位件与枢接座上的定位部的结构和作用与对比文件3中的锁紧装置是不相同的。

对比文件2请求保护一种改进的婴儿摇篮车,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页第17行至第21行):“包括一个具有第一展开形态和第二折叠形态的车架;至少一个允许将婴儿摇篮车折叠成第二折叠形态的锁定件,该车架的一部分构成了包括一个驱动件在内的把手,该驱动件与所述的至少一个锁定件相连以产生足以滑动地松开所述的至少一个锁定件的力量。(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8行至第22行)锁定件具有第一锁定位置和第二松开位置。一个鼻部与一个设置在一个固定件上的唇部配合,而此时该锁定件处于第二松开位置。当该锁定件处于第二松开位置时,鼻部自动地与一个容纳件连接。该锁定件一体成型于驱动件上。(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21行至第24行以及图10)凸起件1002安装在活动部200上且沿轴向滑动地进入安置在管端盖帽350上的容纳件1006中,由于管端盖帽350不能转动,所以当凸起件1002处于第一位置时,凸起件1002防止了驱动件200的转动。(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30行至第10页第3行)当活动部200从第二位置返回第一锁定位置时,操作人员无需克服弹簧力地使卡接端1402滑动并因唇部1020的原因而对准容纳件1006,凸起件1002将自动反嵌入容纳件1006中且此凸起件将重新占据第一锁定位置。”

合议组认为,上述区别特征1)和2)使得权利要求1能够解决在婴儿车的可换位推把上配置有同时换向,可正常使用的置物盘的技术问题,并且能够达到使置物盘随着婴儿车推把位置的更换仍能保持在水平位置上的有益技术效果,而对比文件2中没有明确记载上述区别特征1)和2)且通过对比文件2的记载,无法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得到关于区别特征“婴儿车具有可活动至第一位置或第二位置上的推把架及置物盘”以及“婴儿车连接装置包括一对枢接座和一对连接座,通过连接座上的定位件与枢接座上的定位部之间的配合来实现置物盘的固定或活动”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2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4结合对比文件1

对比文件4请求保护一种改进型提篮把手的婴儿提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4的中文译文第3页第3行至第11行以及附图1):一个婴儿提篮包含一个底部部件10和一个提篮把手20。底部部件10包括一对边壁11(在图中仅显示右壁),提篮把手20由一个包含在第一端21中的适当锁紧和枢轴装置枢接于边壁上。该锁紧和枢轴装置可以是这类多个适当装置中的任一个,这些适当装置使把手20可围绕枢轴22转动并可锁在不同的角度位置。业内周知的许多类型的枢轴关节都适用于本目的。这种装置之一包括一个锁环和一个按钮24,由一个内簧(未显示)施以向外的偏压。锁环内部设有轮齿。当按钮被向内压下时,轮齿释放,使得把手20可围绕枢轴22转动。枢轴关节可锁定在围绕枢轴22的数个角度方位的位置。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推把架和置物盘。权利要求1中的婴儿车具有可活动至第一位置或第二位置上的推把架及置物盘,而对比文件4是一种改进型提篮把手的婴儿提篮,只有提篮把手,不具有推把架和置物盘;2)权利要求1中的婴儿车连接装置包括一对枢接座和一对连接座,通过连接座上的定位件与枢接座上的定位部之间的配合来实现置物盘的固定或活动。而对比文件4的改进型提篮把手的婴儿提篮具有一个锁紧和枢轴装置,该锁紧和枢轴装置使把手20可围绕枢轴22转动并可锁在不同的角度位置。因此权利要求1中连接座上的定位件与枢接座上的定位部的结构和作用与对比文件4中的锁紧和枢轴装置是不相同的。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改良型婴儿车收车装置(参见对比文件1的摘要),采取的技术方案是该婴儿车包括一个置物架,在婴儿车推杆中设置连动器,连动器的拨动杆位移,可带动牵引线及拉动牵引线上所固结的滑块联动,通过滑块上所设置的定位柱和接合面板卡合槽的配合,形成一种可以轻易的收合婴儿车的结构组合,能够达到使婴儿车易于折叠和收合操作,并且易于展开定位,从而双手操作来实现折叠的技术效果。因此,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产生的技术效果和本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产生的技术效果是不相同的。

合议组认为,上述区别特征1)和2)使得权利要求1能够解决在婴儿车的可换位推把上配置有同时换向,可正常使用的置物盘的技术问题,并且能够达到使置物盘随着婴儿车推把位置的更换仍能保持在水平位置上的有益技术效果,而对比文件1中没有明确记载上述区别特征1)和2)且通过对比文件1的记载,无法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得到关于区别特征“婴儿车具有可活动至第一位置或第二位置上的推把架及置物盘”以及“婴儿车连接装置包括一对枢接座和一对连接座,通过连接座上的定位件与枢接座上的定位部之间的配合来实现置物盘的固定或活动”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1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与对比文件1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5)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4结合对比文件2

对比文件4请求保护一种改进型提篮把手的婴儿提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4的中文译文第3页第3行至第11行以及附图1):一个婴儿提篮包含一个底部部件10和一个提篮把手20。底部部件10包括一对边壁11(在图中仅显示右壁),提篮把手20由一个包含在第一端21中的适当锁紧和枢轴装置枢接于边壁上。该锁紧和枢轴装置可以是这类多个适当装置中的任一个,这些适当装置使把手20可围绕枢轴22转动并可锁在不同的角度位置。业内周知的许多类型的枢轴关节都适用于本目的。这种装置之一包括一个锁环和一个按钮24,由一个内簧(未显示)施以向外的偏压。锁环内部设有轮齿。当按钮被向内压下时,轮齿释放,使得把手20可围绕枢轴22转动。枢轴关节可锁定在围绕枢轴22的数个角度方位的位置。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推把架和置物盘。权利要求1中的婴儿车具有可活动至第一位置或第二位置上的推把架及置物盘,而对比文件4是一种改进型提篮把手的婴儿提篮,只有提篮把手,不具有推把架和置物盘;2)权利要求1中的婴儿车连接装置包括一对枢接座和一对连接座,通过连接座上的定位件与枢接座上的定位部之间的配合来实现置物盘的固定或活动。而对比文件4的改进型提篮把手的婴儿提篮具有一个锁紧和枢轴装置,该锁紧和枢轴装置使把手20可围绕枢轴22转动并可锁在不同的角度位置。因此权利要求1中连接座上的定位件与枢接座上的定位部的结构和作用与对比文件4中的锁紧和枢轴装置是不相同的。

对比文件2请求保护一种改进的婴儿摇篮车,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页第17行至第21行):“包括一个具有第一展开形态和第二折叠形态的车架;至少一个允许将婴儿摇篮车折叠成第二折叠形态的锁定件,该车架的一部分构成了包括一个驱动件在内的把手,该驱动件与所述的至少一个锁定件相连以产生足以滑动地松开所述的至少一个锁定件的力量。(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8行至第22行)锁定件具有第一锁定位置和第二松开位置。一个鼻部与一个设置在一个固定件上的唇部配合,而此时该锁定件处于第二松开位置。当该锁定件处于第二松开位置时,鼻部自动地与一个容纳件连接。该锁定件一体成型于驱动件上。(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21行至第24行以及图10)凸起件1002安装在活动部200上且沿轴向滑动地进入安置在管端盖帽350上的容纳件1006中,由于管端盖帽350不能转动,所以当凸起件1002处于第一位置时,凸起件1002防止了驱动件200的转动。(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30行至第10页第3行)当活动部200从第二位置返回第一锁定位置时,操作人员无需克服弹簧力地使卡接端1402滑动并因唇部1020的原因而对准容纳件1006,凸起件1002将自动反嵌入容纳件1006中且此凸起件将重新占据第一锁定位置。”

合议组认为,上述区别特征1)和2)使得权利要求1能够解决在婴儿车的可换位推把上配置有同时换向,可正常使用的置物盘的技术问题,并且能够达到使置物盘随着婴儿车推把位置的更换仍能保持在水平位置上的有益技术效果,而对比文件1中没有明确记载上述区别特征1)和2)且通过对比文件1的记载,无法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得到关于区别特征“婴儿车具有可活动至第一位置或第二位置上的推把架及置物盘”以及“婴儿车连接装置包括一对枢接座和一对连接座,通过连接座上的定位件与枢接座上的定位部之间的配合来实现置物盘的固定或活动”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2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2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7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第00227182.6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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