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多级式油雾净化收集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149
决定日:2008-08-1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154179.7
申请日:2006-12-0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明志
授权公告日:2007-11-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俞春华
主审员:张汉国
合议组组长:苏青
参审员:张霞
国际分类号:B08B 15/04,B01D 50/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不能脱离说明书的记载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解释,对说明书文字记载的理解不能片面,而应当把其放到说明书的具体环境中,结合上下文进行理解。
权利要求和对比文件相比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1月21日授权公告、名称为“多级式油雾净化收集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为200620154179.7,申请日为2006年12月1日,专利权人为俞春华。
本专利授权时的权利要求书为:
“1、多级式油雾净化收集器,其特征在于它包括油气分离集油箱(10)、驱动主机(20)以及非对称式三通型聚集桶(30)三大部分,其中,油气分离集油箱(10)侧面或底面设置有吸气口(11)和放油口(12),侧面还设有负压循环导流口(13),内部设有不锈钢侧壁(14)的桶式过滤器(15),油气分离集油箱(10)顶部设有凸出的空心圆柱(16);驱动主机(20)由水平的叶轮(21)、叶轮罩(22)、直立的电机(23)组成,叶轮罩(22)下端凸设圆柱形套管(24),圆柱形套管(24)插入油气分离集油箱(10)顶部的空心圆柱(16)内,叶轮罩(22)一侧具有与非对称式三通型聚集桶(30)相连的排气口(25);非对称式三通型聚集桶(30)的桶身(31)上端具有一用于放置中高效过滤片材(301)的容置室(32),桶身(31)底部具有与油气分离集油箱(10)的负压循环导流口(13)相通的脱油口(33)。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级式油雾净化收集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油气分离集油箱(10)上设有水平方向旋转开合且密封关闭的活动门(17)。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多级式油雾净化收集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油气分离集油箱(10)顶部的空心圆柱(16)侧面设有至少两个水平的手柄式螺母(18)。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多级式油雾净化收集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主机(20)的叶轮(21)为等距多叶式,其外端的叶轮罩(22)为蜗形壳体。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多级式油雾净化收集器,其特征在于:非对称式三通型聚集桶(30)的桶身(31)一侧具有和叶轮罩(22)一侧的排气口(25)相连的气流通管(311)。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多级式油雾净化收集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气流通管(311)与桶身(31)衔接处呈水平向下的的弧线状。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多级式油雾净化收集器,其特征在于:所的容置室(32)内的上下两端设有金属网(321)、(322)。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多级式油雾净化收集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容置室(32)设有活动的弧形扣门(323)。
9、根据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多级式油雾净化收集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非对称式三通型聚集桶(30)的桶身(31)下端为倒锥形结构。”
针对上述专利权,王明志(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3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M290936号中国台湾专利公报,共34页,其上记载公告日为2006年5月21日;
证据2:CN2242120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页,其上记载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12月11日。
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9相对于证据1和2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和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以下两点区别:1、桶式过滤器15的侧壁14是不锈钢的,证据1有过滤网但是没有具体描述材质;2、证据1没有公开负压循环导流口13以及负压循环导流口13和脱油口33相连。证据2中已经公开了区别1,且区别1是很容易想到的,因此区别1不会给权利要求1带来创造性。区别2是很容易想到的,也不能为权利要求1带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另外,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要么已经被证据1公开,要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9也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5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请求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转寄给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08年6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7月14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7月9日收到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并在2008年7月14日口头审理前转交请求人。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就区别1而言,证据2的技术领域、结构形式、设置方式与本专利均存在不同,因此证据2没有给出启示;将桶式过滤器的侧壁限定为不锈钢,是因为当细小的油滴随气流第一次碰撞到桶式过滤器时,不锈钢材质的侧壁由于质地光滑有利于加速油滴撞击后受重力作用向下沉降的速度,显然证据1中的滤网不具有此功效,滤网孔隙多凹凸不平,油滴在其中向下沉降速度变慢,有被持续气流吹穿透,让更多油滴进入下一处理环节的弊端,给后续处理环节带来负担,影响整体过滤效果。就区别2而言,一般而言正压口和负压口不能相连,权利要求1将正压的脱油口33和负压循环导流口13相连,克服了技术偏见;进入负压循环导流口13的油雾、油滴将要进行二次循环过滤,这和证据1的方案有本质区别。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口头审理按时进行,双方当事人参加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席口头审理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均不要求合议组成员回避。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和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以下两点区别:1、桶式过滤器15的侧壁14是不锈钢的,证据1有过滤网但是没有具体描述材质;2、证据1没有公开负压循环导流口13以及负压循环导流口13和脱油口33相连。专利权人对此予以认可,但是认为上述区别将致使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二次循环的依据在于说明书第6页第6-8行记载的“残余油雾混合体被继续向上推进,经中高效过滤片材301过滤后,从聚集桶30顶部的终端排气口34排出洁净的空气”的内容。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6、8、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尽管没有被公开,但是对本领域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9也不具有创造性。专利权人认可权利要求2?5、8、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但认为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不容易被想到,因此权利要求7具有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作出本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是一篇中国台湾专利公报,上面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副本认证专用章,证据2是一篇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表示认可,合议组经核实,认可证据1、2的真实性,其公开日分别为2006年5月21日和1996年12月11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用于评价其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1是否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本专利是实用新型专利,因此本案的焦点在于判断本专利权利要求1-9相对于证据1和2是否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级式油雾净化收集器,证据1公开了一种油雾过滤鼓风机,双重过滤,用于过滤油雾,收集油渍并排出洁净空气(参见说明书第6页“新型内容”部分第2段),具体包括:集油箱组件40、鼓风机30、旋风分离器50三大部分(参见附图2、说明书第6页倒数第2行至第7页第5行);旋风分离器50具有分歧管体51,其是分为底管511、顶管512以及侧管513的三通歧管(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2-5行,附图6),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油雾净化收集器包括油气分离集油箱(10)、驱动主机(20)以及非对称式三通型聚集桶(30)三大部分;集油箱组件40的侧面设置吸风口4131,以及具有导流孔4141的小接头414(参见附图5,说明书第7页第9-12行),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油气分离集油箱(10)侧面或底面设置有吸气口(11)和放油口(12);集油箱组件40的顶部设置有凸出的空心圆柱型衔接管442(参见附图5、说明书第7页倒数第4-3行),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油气分离集油箱(10)顶部设有凸出的空心圆柱(16);鼓风机30包括水平的叶轮、直立的电机、叶轮罩,鼓风机30下端凸设有圆柱形的管接件31,管接件31插入集油箱组件40的顶部的空心圆柱型衔接管442内,叶轮罩一侧具有与旋风分离器50相连的排风管32(参见附图4、7,说明书第7页最后一行至第8页第1行,说明书第8页第14-15行),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驱动主机(20)由水平的叶轮(21)、叶轮罩(22)、直立的电机(23)组成,叶轮罩(22)下端凸设圆柱形套管(24),圆柱形套管(24)插入油气分离集油箱(10)顶部的空心圆柱(16)内,叶轮罩(22)一侧具有与非对称式三通型聚集桶(30)相连的排气口(25);旋风分离器50的桶身上具有放置过滤材52的腔室(参见附图6、说明书第8页第4-10行),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非对称式三通型聚集桶(30)的桶身(31)上端具有一用于放置中高效过滤片材(301)的容置室(32);旋风分离器50的底部具有导流接头515,用于导出油渍回收,二次过滤后的油渍通过导流接头515导出回收(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4-6行,第9页第2-4行),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脱油口(33);集油箱组件40内部设置有桶式滤网43(参见附图5、说明书第7页第16-18行)。
可见,证据1与权利要求1相比,其区别在于:1. 权利要求1中是内部设有不锈钢侧壁14的桶式过滤器15,证据1中则是内部设置有没有具体描述材质的桶式滤网;2. 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设于油气分离集油箱侧面的负压循环导流口13以及负压循环导流口13和脱油口33相连。
证据2公开了一种复合过滤网,由壳体、复合过滤层及线性电磁铁组成,其中壳体的两端分别设有进水口和出水口,中部设有复合过滤层,复合过滤层包括多层不锈钢滤网,每层滤网的孔隙大小互不相同。
关于区别1,双方均认可其存在,但在该区别是否会给权利要求1带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上存在不同看法。请求人认为证据2中已经公开了区别1,且区别1是很容易想到的,因此区别1不会给权利要求1带来创造性。专利权人则认为,证据2的技术领域、结构形式、设置方式与本专利均存在不同,因此证据2没有给出启示。专利权人还认为,将桶式过滤器的侧壁限定为不锈钢,是因为当细小的油滴随气流第一次碰撞到桶式过滤器时,不锈钢材质的侧壁由于质地光滑有利于加速油滴撞击后受重力作用向下沉降的速度,显然证据1中的滤网不具有此功效,滤网孔隙多凹凸不平,油滴在其中向下沉降速度变慢,有被持续气流吹穿透,让更多油滴进入下一处理环节的弊端,给后续处理环节带来负担,影响整体过滤效果。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2中只是公开复合过滤器包括多层不锈钢滤网,这和权利要求1中桶式过滤器的侧壁为不锈钢存在区别,因此区别1没有被证据2公开,但是证据2给出了采用不锈钢制作滤网的技术启示。考虑到证据1中已经公开了桶式滤网,该桶式滤网相当于区别1中的桶式过滤器,尽管没有公开桶式过滤器内设有不锈钢侧壁,但是,就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来看,其并没有记载设置不锈钢侧壁相对于现有技术会带来何种有益效果,就专利权人陈述的采用不锈钢侧壁的技术效果来看,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证据2给出了采用不锈钢制作滤网的技术启示下,在过滤时为尽快排出附着在滤网上的油滴,很容易想到将证据1中的桶式滤网内层设置为侧壁并选择光滑和不被锈蚀的不锈钢材料来制作。因此,区别1不会给权利要求1带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关于区别2,双方均认可其存在,但在该区别是否会给权利要求1带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上存在不同看法。对此,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桶身31底部具有与油气分离集油箱10的负压循环导流口13相通的脱油口33,桶身31中下段形成的高密度油滴、油雾混合体在正压推进、负压牵引的双方面作用力下过滤到集油箱10中” (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9-11行), “油滴、油雾混合体在正压推进和负压牵引的共同作用下经负压循环导流口13进入油气分离集油箱10内,并从油气分离集油箱10下端的放油口12排出”(参见说明书第6页)。根据说明书的上述记载,权利要求1中油气分离集油箱侧面设置负压循环导流口13 的目的在于和脱油口33相连,从而使得高密度油滴、油雾混合体在正压推进和负压牵引的共同作用下经负压循环导流口13进入油气分离集油箱10内,并从油气分离集油箱10下端的放油口12排出。而证据1中的高密度油滴、油雾混合体是直接从脱油口中排出。合议组认为,将高密度油滴、油雾混合体从脱油口经油气分离集油箱的放油口排出和直接从脱油口排出相比,改进仅在于将过滤后的油滴、油雾分别由脱油口和油气分离集油箱的放油口排出调整为将放油口和油气分离集油箱连接,从而仅由油气分离集油箱的放油口排出,其达到的技术效果基本相同,这种改变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很容易想到的。因此,区别2没有给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就区别2,专利权人认为,一般而言正压口和负压口不能相连,权利要求1将正压的脱油口33和负压循环导流口13相连,克服了技术偏见;进入负压循环导流口13的油雾、油滴将要进行二次循环过滤,这和证据1的方案有本质区别,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请求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权利要求1中采取的将脱油口和负压循环导流口相连的技术手段是技术偏见,专利权人在说理时也只是概略指出负压区和正压区不能连接。而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连接脱油口和负压循环导流口的作用在于将脱油口产生的油雾、油滴通过集油箱排出,将通过脱油口直接排出调整为连接集油箱并通过集油箱放油口间接排出,并不存在技术偏见。其次,专利权人认为进入负压循环导流口的油雾、油滴进行二次循环的认识缺乏依据,与本专利说明书载明的事实不符。根据专利权人的陈述,其认为二次循环的依据在于说明书第6页第6-8行记载的“残余油雾混合体被继续向上推进,经中高效过滤片材301过滤后,从聚集桶30顶部的终端排气口34排出洁净的空气”的内容。合议组认为,专利权人对该部分内容的理解有误。说明书第5页第13-15行中记载:“聚集桶30内中上部自然形成低密度油雾气体区域,该区域气体再经由聚集桶30上端容置室内的中高效过滤片材301加强过滤,排出洁净的气体”。由此可知说明书第6页第6-8行记载的“残余油雾混合体”应当指的是说明书第5页第13-15行中记载的“低密度油雾气体”,因此说明书第6页第6-8行内容的意思应当是指在聚集桶身中形成的除排到负压循环导流口之外的其他残余油雾,在聚集桶内向上经过高效过滤片材过滤后排出,该内容不能证明进入负压循环导流口的油雾继续进行二次循环过滤。而如前所述,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进入负压循环导流口的油滴、油雾实际上是通过脱油口直接排出的。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理由并不成立。
综上,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和2而言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2-9是否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证据1公开了:集油箱组件40的侧壁上安装有水平方向上旋转开合的活动门418,活动门418上安装有密封环419(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9-15行,附图5)。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2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证据1公开了:集油箱组件40的顶部设置的凸出的空心圆柱型衔接管442上设置手螺栓444,其作用为固定衔接管(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22行至第8页第1行,附图5)。可见,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证据1中公开了蜗形壳体的鼓风机30(参见附图2),且公知的叶轮均为等距设置,因此在权利要求4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证据1中公开了:旋风分离器50利用侧管513连接在鼓风机30的排风管32上(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附图7)。可见,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5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证据1中公开了:侧管与桶身衔接处呈水平向下的弧线状(参见说明书附图4)。可见,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6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证据1中公开了:旋风分离器50的顶盖下方设置护网535(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11-13行,附图6)。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仅在于证据1仅在容置室上端而没有在下端设置护网,而权利要求7是在容置室上下端均设置有金属网。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证据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在容置室的下端也设置护网以放置过滤材,并且采用金属来制作护网是本领域常见做法,因此在权利要求7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证据1中公开了:旋风分离器50的顶管512周壁处开设侧开口516,利用活页和扣钩517枢设活动门518(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6-10行,附图6)。可见,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8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证据1中公开了:底管511的下方设置锥斗部514(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5行,附图4)。可见,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9引用的权利要求1-8均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2-9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和2而言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本专利所有权利要求均不具有创造性,因此本专利权应当被宣告全部无效。
三、决定
宣告第200620154179.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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