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离心式排水泵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132
决定日:2008-08-25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54699.0
申请日:2006-01-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杨涵虚
授权公告日:2007-06-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江门市汉宇电器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琪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岑艳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能给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6年1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6月27日、名称为“一种离心式排水泵”的200620054699.0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是江门市汉宇电器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 1、一种离心式排水泵,包括两个相互隔离的转子腔和排水泵盖腔,转子腔由泵体(11)、永磁转子(9)、转子轴(4)、轴承(12)及轴承支撑件组成;排水泵盖腔包括含进水口的泵盖(16)、轴套(3)、叶轮(1)组成,叶轮(1)中央有一容纳腔(17),用于容置轴套(3),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轴套(3)有一管状主体(20),管状主体(20)的侧壁凸出有一启动筋(18),启动筋(18)与轴套(3)成一整体;
所述的叶轮(1)中央的容纳腔(17)的内壁凸起一限位筋(19),启动筋(18)正转或者反转一定的距离后与该限位筋(19)发生干涉;
在上述的启动筋与限位筋的各组干涉接触面中,每组至少有一干涉接触面上沿着轴向开有一个凹槽(23、25),该凹槽(23、25)的开口端窄于其内部槽体;另有减震垫(2、5),其与干涉接触面贴合的一面凸起有一条凸棱(24、26),该凸棱(24、26)与所述的凹槽(23、25)配合,通过该凸棱(24、26)镶嵌入凹槽(23、25)中而与限位筋或者启动筋形成紧密贴合。
2、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离心式排水泵,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启动筋的两个干涉接触面上贴合减震垫(5)。
3、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离心式排水泵,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限位筋的两个干涉接触面上贴合减震垫(2)。
4、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离心式排水泵,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启动筋的两个干涉接触面上以及限位筋的两个干涉接触面上均贴合减震垫(2、5)。
5、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离心式排水泵,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轴套(3)为一个倒“T”字形的轴套,上方为圆柱形的管状主体(20),下方为一个环形凸台(21)。
6、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离心式排水泵,其特征在于:在叶轮的顶部设置有一个转子轴容纳腔(28),该转子轴容纳腔与转子轴(4)相配合,转子轴(4)穿过轴套插入该转子轴容纳腔(28)中。”
针对上述专利权,杨涵虚(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3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EP0514272A1号欧洲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2年11月19日,共13页;
证据2:WO99/48189号PCT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9年9月23日,共46页;
证据3:本专利在初步审查阶段的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原始申请文件、审查员发出的补正通知书、专利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的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的复印件,共27页。
请求人认为: 本专利在初步审查阶段补正时将权利要求1中的“干涉贴合面”修改为“干涉接触面”、将从属权利要求2-4中的“干涉面”修改为“干涉接触面”,说明书中也有相应修改,而在原始申请文本中没有关于“干涉贴合面”和“干涉面”即为“干涉接触面”的记载,也不能从原始申请文件中直接导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该凹槽(23、25)的开口端窄于其内部槽体”,而权利要求1没有具体说明该开口是上端开口、下端开口和侧面开口中的哪一个开口,权利要求1中限定“减震垫与干涉接触面贴合的一面凸起有一条凸棱”,而减震垫的两个面均与干涉接触面贴合,这里限定其中一个面是不确定的,权利要求1中没有给出凸棱和凹槽两者是如何相互配合,没有明确描述镶嵌是如何实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从而其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1段中“轴套4”与“转子轴4”使用同一标号,两者之间相互矛盾;说明书中没有具体指出凹槽的开口端是指哪个部分;说明书第3页第2段中“该凸棱与启动筋两个侧面上的凹槽相互配合”,这里仅仅提到一条凸棱,说明书中并未提及该条凸棱如何与两个侧面凹槽相互配合,因而本专利说明书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2、3、4中给出了减震垫的三种安装方式,但具体实施方式中仅给出了权利要求4的具体实施例,因而权利要求1-3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证据1、2分别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2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并且,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在证据1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6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4月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6月12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7月22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法律依据为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专利法第33条、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实施细则第26条第3、4款;
(2)专利权人表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证据1中文译文有异议,认为证据1中文译文第5栏第4行中的“插入”应删掉。请求人表示同意将证据1中文译文第5栏第4行中的“插入”删掉;
(3)请求人表示关于专利法第33条、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实施细则第26条第3、4款的具体无效理由与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相同;
(4)请求人主张:证据1中的附图1和附图2是一个实施例,其能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证据1中的附图3是另一个实施例,该实施例单独破坏了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附件2的附图8中公开了将弹性体材料制成的外部部件139b通过凹槽安装在内部支撑部件139a上的方案,因而证据1的附图3中的实施例与证据2的附图8所示的实施例相结合能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在证据1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6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5)双方当事人结合相关证据对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2均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表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故合议组经核实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专利权人对证据2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但对证据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有异议,认为证据1中文译文第5栏第4行中的“插入”应删掉,请求人表示同意将证据1中文译文第5栏第4行中的“插入”删掉,故除了将证据1中文译文第5栏第4行中的“插入”删掉之外,合议组对证据1、2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作为公开出版物,证据1、2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证据3是本专利在初步审查阶段的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原始申请文件、审查员发出的补正通知书、专利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的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故合议组经核实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
2、关于本专利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3节规定: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公开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在补正时将权利要求1中的“干涉贴合面”修改为“干涉接触面”、将从属权利要求2-4中的“干涉面”修改为“干涉接触面”,说明书中也有相应修改,而在原始申请文本中没有关于“干涉贴合面”和“干涉面”即为“干涉接触面”的记载,也不能从原始申请文件中直接导出,因此上述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本案中,授权后的权利要求1-4相对于原始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1-4发生了修改,并且授权后的说明书相对于原始说明书在发明内容部分中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其中原始的权利要求1-4如下:
“1、一种离心式排水泵,包括两个相互隔离的转子腔和排水泵盖腔,转子腔由泵体(11)、永磁转子(9)、转子轴(4)、轴承(12)及轴承支撑件组成;排水泵盖腔包括含进水口的泵盖(16)、轴套(3)、叶轮(1)组成,叶轮(1)中央有一容纳腔(17),用于容置轴套(3),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轴套(3)有一管状主体(20),管状主体(20)的侧壁凸出有一启动筋(18),启动筋(18)与轴套(3)成一整体;
所述的叶轮(1)中央的容纳腔(17)的内壁凸起一限位筋(19),启动筋(18)正转或者反转一定的距离后与该限位筋(19)发生干涉;
在上述的启动筋与限位筋的各组干涉接触面中,每组至少有一干涉接触面上沿着轴向开有一个凹槽(23、25),该凹槽(23、25)的开口端窄于其内部槽体;另有减震垫(2、5),其与干涉贴合面贴合的一面凸起有一条凸棱(24、26),该凸棱(24、26)与所述的凹槽(23、25)配合,通过该凸棱(24、26)镶嵌入凹槽(23、25)中而与限位筋或者启动筋形成紧密贴合。
2、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离心式排水泵,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启动筋的两个干涉面上贴合减震垫(5)。
3、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离心式排水泵,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限位筋的两个干涉面上贴合减震垫(2)。
4、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离心式排水泵,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启动筋的两个干涉面上以及限位筋的两个干涉面上均贴合减震垫(2、5)。”
与原始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1-4相比,授权的即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将原始权利要求1中的干涉贴合面(在上面用下划线标注出来)修改为干涉接触面,将原始权利要求2-4中的干涉面(在上面用下划线标注出来)修改为干涉接触面。
合议组认为:从原始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在上述的启动筋与限位筋的各组干涉接触面中,每组至少有一干涉接触面上沿着轴向开有一个凹槽(23、25)”和“另有减震垫(2、5),其与干涉贴合面贴合的一面凸起有一条凸棱(24、26),该凸棱(24、26)与所述的凹槽(23、25)配合”中可以看出,原始权利要求1中的干涉接触面是指在启动筋与限位筋上沿着轴向开有凹槽23、25的面,干涉贴合面是指与减震垫2、5的凸起有凸棱24、26的面进行贴合的面;从权利要求2-4可以看出,权利要求2、4中的启动筋的干涉面就是启动筋上的与减震垫贴合的面,权利要求3、4中的限位筋的干涉面就是限位筋上与减震垫贴合的面;而从原始说明书第3页第8-10、15-19行中的内容“在轴套减震垫5与启动筋两个侧面贴合的一面,有一条凸棱24,该凸棱与启动筋两个侧面上的凹槽相互配合,这样顺着轴向方向,由上至下,就可把轴套减震垫5的凸棱镶嵌入该凹槽23中”、“另有两个叶轮减震垫2,贴合于上述两个侧面,……,叶轮减震垫与限位筋贴合的一面凸起有一条凸棱26,该凸棱与限位筋两侧面的凹槽25配合,形成如上述轴套减震垫5与启动筋侧面同样的贴合结构”并结合附图4a、4b、5b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与减震垫2、5的凸起有凸棱24、26的面进行贴合的面就是在启动筋与限位筋上开有凹槽23、25的面,启动筋上的与减震垫贴合的面就是启动筋上开有凹槽的面,限位筋上与减震垫贴合的面就是限位筋上开有凹槽的面。也就是说,权利要求1中的干涉接触面和干涉贴合面是相同的面,权利要求2、4中的启动筋的干涉面与启动筋的干涉接触面是相同的面,权利要求3、4中的限位筋的干涉面与限位筋的干涉接触面是相同的面,因此,对权利要求1-4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由于对原始说明书的发明内容部分中所进行的修改与对权利要求1-4所进行的修改相同且一一对应,所以基于相同的理由,对说明书进行的修改也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2.1.3节中规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1段中“轴套4”与“转子轴4”使用同一标号,两者之间相互矛盾;说明书中没有具体指出凹槽的开口端是指哪个部分;说明书第3页第2段中“该凸棱与启动筋两个侧面上的凹槽相互配合”,这里仅仅提到一条凸棱,说明书中并未提及该条凸棱如何与两个侧面凹槽相互配合,因而本专利说明书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1)在本专利说明书中的其他地方多处出现轴套3,因此轴套的附图标记应当是3,此处属于明显笔误,并且这种笔误也不会导致本专利的说明书不清楚;(2)在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8-11行中披露了“在轴套减震垫5与启动筋两个侧面贴合的一面,有一条凸棱24,该凸棱与启动筋两个侧面上的凹槽相互配合,这样顺着轴向方向,由上至下,就可把轴套减震垫5的凸棱镶嵌入该凹槽23中,由于该凹槽的开口端窄于其内部槽体,故轴套减震垫5不会沿横向方向脱离槽体,从而使轴套减震垫5与该侧面紧密贴合。”,结合附图4a、4b可以知悉,轴套减震垫的凸棱是顺着轴向方向由上至下镶嵌入凹槽中的,该凹槽的开口端窄于其内部槽体,其作用是轴套减震垫不会沿横向方向脱离槽体,因此结合说明书中记载的相关内容和附图可以确定,凹槽的开口端是指凹槽的沿轴向方向的开口;(3)在说明书第3页第2段中的相关内容为“如图4a、4b所示,在轴套减震垫5与启动筋两个侧面贴合的一面,有一条凸棱24,该凸棱与启动筋两个侧面上的凹槽相互配合”,从本专利图4a、4b中可以看出,两个轴套减震垫5上分别有一条凸棱24,该两条凸棱24分别与启动筋的两个侧面上的凹槽相互配合,因此结合说明书和附图中所披露的内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此处提到的“有一条凸棱24,该凸棱与启动筋两个侧面上的凹槽相互配合”应当是指每个轴套减震垫上分别有一条凸棱,该两条凸棱分别与启动筋的两个侧面上的凹槽相互配合;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对本专利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在本专利说明书的基础上,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该凹槽(23、25)的开口端窄于其内部槽体”,而权利要求1没有具体说明该开口是上端开口、下端开口和侧面开口中的哪一个开口,权利要求1中限定“减震垫与干涉接触面贴合的一面凸起有一条凸棱”,而减震垫的两个面均与干涉接触面贴合,这里限定其中一个面是不确定的,权利要求1中没有给出凸棱和凹槽两者是如何相互配合,没有明确描述镶嵌是如何实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从而其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1)如上面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评述中所述,结合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相关内容和附图可以知悉,凹槽的开口端是指凹槽的沿轴向方向的开口,因此权利要求1中“凹槽(23、25)的开口端”是指侧面开口,该技术特征是清楚的;(2)关于请求人所述的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减震垫与干涉接触面贴合的一面凸起有一条凸棱”,在权利要求1中实际上是如下限定的,“另有减震垫(2、5),其与干涉接触面贴合的一面凸起有一条凸棱(24、26)”,在说明书第3页第2段中记载有“如图4a、4b所示,在轴套减震垫5与启动筋两个侧面贴合的一面,有一条凸棱24,该凸棱与启动筋两个侧面上的凹槽相互配合”,在说明书第3页第15-19行中记载有“另有两个叶轮减震垫2,贴合于上述两个侧面,……,叶轮减震垫与限位筋贴合的一面凸起有一条凸棱26,该凸棱与限位筋两侧面的凹槽25配合,形成如上述轴套减震垫5与启动筋侧面同样的贴合结构”,结合本专利附图4a、4b、5b,可以知悉“另有减震垫(2、5),其与干涉接触面贴合的一面凸起有一条凸棱(24、26)”是指减震垫2与限位筋的干涉接触面贴合的一面凸起有凸棱26,减震垫5与启动筋的干涉接触面贴合的一面凸起有凸棱24,而另一个面没有凸棱,因此该技术特征也是清楚的;(3)在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4-5行中披露了本专利的优点“启动筋或限位筋的减震垫通过开口狭窄的槽体和凸棱的镶嵌配合,形成稳固的贴合,而且容易安装和更换”,第3页第8-11行中披露了“在轴套减震垫5与启动筋两个侧面贴合的一面,有一条凸棱24,该凸棱与启动筋两个侧面上的凹槽相互配合,这样顺着轴向方向,由上至下,就可把轴套减震垫5的凸棱镶嵌入该凹槽23中,由于该凹槽的开口端窄于其内部槽体,故轴套减震垫5不会沿横向方向脱离槽体,从而使轴套减震垫5与该侧面紧密贴合。”,从图3b、4b、5b可以看出,凸棱的宽部尺寸大于凹槽轴向开口的尺寸,凸棱被凹槽卡在其中不会沿横向方向脱离槽体,因而结合说明书中披露的技术内容和附图可以知悉,凸棱与凹槽的相互配合是通过沿轴向方向、由上至下地将凸棱插入凹槽中从而实现凸棱与凹槽的镶嵌配合的,镶嵌配合的目的是使减震垫不会沿横向方向脱离槽体,其实现方式是使凹槽的开口端窄于其内部槽体、使凸棱的宽部尺寸大于凹槽轴向开口的尺寸,因而该技术特征也是清楚的。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其从属权利要求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节中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2、3、4中给出了减震垫的三种安装方式,但具体实施方式中仅给出了权利要求4的具体实施例,因而权利要求1-3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在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行-第4页1-3行中记载有“无论减震垫是仅仅设置在启动筋的干涉接触面上或者仅仅设置在限位筋的干涉接触面上,或者如本实施例所述的在启动筋骨的两个干涉接触面上及限位筋的两个干涉面上的所有设置方式,都是本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其中已经披露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3、4中所涉及的减震垫的三种安装方式,本专利权利要求2、3、4中所涉及的减震垫的三种安装方式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3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6、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提出以下主张:证据1中的附图1和附图2是一个实施例,其能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证据1中的附图3是另一个实施例,该实施例单独破坏了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附件2的附图8中公开了将弹性体材料制成的外部部件139b通过凹槽安装在内部支撑部件139a上的方案,因而证据1的附图3中的实施例与证据2的附图8所示的实施例相结合能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在证据1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6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证据1的附图1、2公开了一种电动式消音离心泵,其包括壳体5(相当于本专利的泵体)、永久磁铁式转子15(相当于本专利的永磁转子)、主轴20(相当于本专利的转子轴)、后轴承支架21(相当于本专利的轴承12及轴承支撑件)、含进水管11的舱盖9(相当于本专利的泵盖)、圆形飞轮31(相当于本专利的轴套)、明轮27(相当于本专利的叶轮),明轮27包括一个空心的明轮毂37,圆形飞轮31包括一个带有中央孔32的圆盘,装置在一个圆柱形管状轴向套接管33(相当于本专利的管状主体)上,并且,装配在同心轴向凹槽34的表面内部,通过径向肋35(相当于本专利的启动筋)将非拼接的末端分离开,当电动泵起动时,圆形飞轮31由转子15的末端25带动,在明轮27轮毂37的凹槽39内部进行无任何负荷的自由转动,直到径向肋35横向相交在同心轴向凹槽34,连接到明轮27轮毂37的轴向扇形轴颈36(相当于本专利的限位筋)通道上,并且,从此刻开始,圆形飞轮31和引擎电动机3的主轴20应提供一个足够用于驱动明轮27的电机力矩;电动泵1装有转动传输延迟系统30,如圆形飞轮31同心轴向凹槽34内配置的弹性缓冲装置52、53,该装置具有减震、消音作用,安装在圆形飞轮的径向肋35和明轮27轮毂37的轴向扇形轴颈36之间,使用胶粘、拧紧、插入、模制或铸造的方法将这些弹性缓冲装置固定在圆形飞轮的径向肋35两侧,或固定在明轮27轮毂37的轴向扇形轴颈36的两侧(见证据1说明书中文译文第2栏27-46行、第3栏第2-5段、第4栏第4段以及附图1、2),从图1、2中可以看出,壳体5、永久磁铁式转子15、主轴20、后轴承支架21组成转子腔,舱盖9、圆形飞轮31、明轮27组成排水泵盖腔,转子腔和排水泵盖腔相互隔离,圆形飞轮31容纳在明轮毂37的空心腔(相当于本专利的容纳腔)内,径向肋35两侧的弹性缓冲装置52、53位于圆柱形管状轴向套接管33和同心轴向凹槽34之间,位于由径向肋35、圆柱形管状轴向套接管33和同心轴向凹槽34形成的凹槽内。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附图1、2中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本专利中的凹槽是沿着轴向开在启动筋和/或限位筋的干涉接触面上,凹槽的开口端窄于其内部槽体,减震垫与干涉接触面贴合的一面凸起有凸棱,凸棱与凹槽配合,通过凸棱镶嵌入凹槽中而与限位筋或者启动筋形成紧密贴合,而证据1中只是由径向肋35、圆柱形管状轴向套接管33和同心轴向凹槽34形成凹槽,弹性缓冲装置位于该凹槽内,并且弹性缓冲装置上面没有与凹槽配合的凸棱。由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附图1、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具有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以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附图1、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是不同的,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有新颖性。
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本专利能通过减震垫上的凸棱与启动筋和/或限位筋上的凹槽之间的镶嵌配合形成稳固的贴合,并且由于凹槽的开口端窄于其内部槽体,凸棱与凹槽镶嵌配合,一旦凸棱插入凹槽就不容易横向脱出,所以即使在凸棱和凹槽之间没有形成过盈配合,也能保持减震垫与启动筋和/或限位筋之间稳固的贴合定位,从而能实现减震垫的容易的安装和更换,并且由于减震垫是通过凸棱插入凹槽中实现定位,减震垫主体的大部分都位于凹槽之外,所以在更换时便于用手抓取,更进一步方便了减震垫的更换。显然,本专利由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而显示出了比证据1附图1和2中披露的技术方案更突出的技术效果,在证据1附图1和2中披露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附图1和2中披露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证据1的附图3公开了一种电动式消音离心泵,其包括壳体5(相当于本专利的泵体)、永久磁铁式转子15(相当于本专利的永磁转子)、主轴20(相当于本专利的转子轴)、后轴承支架21(相当于本专利的轴承12及轴承支撑件)、含进水管11的舱盖9(相当于本专利的泵盖)、圆形飞轮31(相当于本专利的轴套)、明轮27(相当于本专利的叶轮),在明轮62与引擎同步电机旋翼轴之间,电动泵装配有转动传输延迟系统64,该系统为两个连接的组成元件,一个是由管状套接管的轴向销轴65(相当于本专利的启动筋)构成,该管固定在转子15的末端25,另一个是由止销66(相当于本专利的限位筋)构成,构成或固定在明轮62的轮毂67表面内部,由管状套接管和轴向销轴65覆盖,两个弹性缓冲装置68、69(相当于本专利的减震垫)可用作减震、消音装置,使用胶粘、拧紧、模制或所有其他常见方式将其固定在轴向销轴65两侧,或固定在止销66两侧(证据1说明书中文译文第2栏27-46行、第4栏第6-7段、第5栏第1段以及附图1、3),从附图1、3中可以看出,壳体5、永久磁铁式转子15、主轴20、后轴承支架21组成转子腔,舱盖9、圆形飞轮31、明轮27组成排水泵盖腔,转子腔和排水泵盖腔相互隔离,轴向销轴65从管状套接管侧壁凸出,与管状套接管成一整体。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附图3中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本专利中在启动筋与限位筋的各组干涉接触面中,每组至少有一干涉接触面上沿着轴向开有一个凹槽,凹槽的开口端窄于其内部槽体,减震垫与干涉接触面贴合的一面凸起有凸棱,凸棱与凹槽配合,通过凸棱镶嵌入凹槽中而与限位筋或者启动筋形成紧密贴合,而证据1中只是通过胶粘、拧紧、模制等方式将弹性缓冲装置固定在轴向销轴或止销两侧,而不存在本专利中的这种凹槽、凸棱之间的镶嵌配合。
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本专利能利用插入的方式、通过减震垫上的凸棱与启动筋和/或限位筋上的凹槽之间的镶嵌配合形成稳固的贴合,并且由于凹槽的开口端窄于其内部槽体,凸棱与凹槽镶嵌配合,一旦凸棱插入凹槽就不容易横向脱出,所以能在不将减震垫胶粘、拧紧、模制到启动筋和/或限位筋上的情况下实现它们之间的稳固贴合,从而实现了减震垫的容易的安装和更换。显然,本专利由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而显示出了比证据1附图3中披露的技术方案更突出的技术效果,在证据1附图3中披露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附图3中披露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证据2披露了一种具有加大自由旋转角度且用于在永磁体同步电机的转子和工作部件之间运动传输的装置,其包括筒形元件20(相当于本专利的泵体)、转子114(相当于本专利的永磁转子)、轴119(相当于本专利的转子轴)、衬套24、25和位于衬套24、25之间的弹性圈26、叶轮132,轴向柄脚138从转子114的凸缘117b头部伸出并且具有径向延伸限制的第一离心齿,第一齿137的轴向延伸大约为柄脚138轴向延伸的一半,环形元件140设置在另一半上,因此能够自由转动,第二齿139从环形元件伸出,其轴向尺寸使其与第一齿137和第三齿141接触,第二齿139具有内部支撑部件139a和两个由弹性体材料制成的外部部件139b(见证据2说明书中文译文第5页第2-21行,第7页第21-31行),从附图1、8可以看出,该装置还包括含进水管的泵盖,筒形元件20、转子114、轴119、衬套和弹性圈组成转子腔,泵盖、圆形飞轮31、明轮27组成排水泵盖腔,转子腔和排水泵盖腔相互隔离。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在证据2附图8的实施例中仅仅披露了第二齿139具有内部支撑部件139a和两个由弹性体材料制成的外部部件139b,从附图8中可以看出内部支撑部件139a的横截面是工字梁形状,两侧具有两凹槽,在该截面图上外部部件139b的一部分凸出在该凹槽中,但证据2中并未披露内部支撑部件139a与外部部件139b之间的相互位置关系(如,内部支撑部件139a是否被外部部件包覆在内部),也未披露凹槽的开口端窄于其内部槽体,关于附图8的说明书文字部分中也未描述内部支撑部件139a和外部部件139b之间的结合方式,而仅仅是在关于附图1-5的实施例中描述了外部部件39b包覆成型在内部支撑部件39a上,因而在证据2的附图8所示的实施例中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附图3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即使将证据1的附图3中的实施例与证据2的附图8所示的实施例结合起来也得不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如上所述,由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本专利能利用插入的方式、通过减震垫上的凸棱与启动筋和/或限位筋上的凹槽之间的镶嵌配合形成稳固的贴合,并且由于凹槽的开口端窄于其内部槽体,凸棱与凹槽镶嵌配合,一旦凸棱插入凹槽就不容易横向脱出,所以能在不将减震垫胶粘、拧紧、模制到启动筋和/或限位筋上的情况下实现它们之间的稳固贴合,从而实现了减震垫的容易的安装和更换。显然,在证据1附图3中的实施例与证据2附图8所示的实施例的基础上,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附图3中的实施例与证据2附图8所示的实施例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1、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所以其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决定
维持200620054699.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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