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扣翻包式单层面料文胸-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背扣翻包式单层面料文胸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220
决定日:2008-09-04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48089.X
申请日:2006-11-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郝东
授权公告日:2007-12-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腾飞时装肩垫制品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莹
合议组组长:李韵美
参审员:王金珠
国际分类号:A41C5/00,A41C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而容易引入的,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发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2月1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背扣翻包式单层面料文胸”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是200620048089.X,申请日是2006年11月23日,专利权人是上海腾飞时装肩垫制品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由文胸面料、内胆、钢圈和钢圈套、文胸肩带和文胸背带,所组成的背扣翻包式单层面料文胸,其特征是:该文胸只有单层的面料,文胸背带扣和背带钩分别采用翻包的结构方式,即文胸背带钩和背带扣处,先分别预留翻边,然后,在预留处的内侧分别放置带钩的面料和带扣的面料,再用翻边将带钩的面料和带扣的面料包裹,经过粘合和热压固定,构成具有翻边的背带钩和背带扣;此外,单层面料通过翻边与文胸内胆的边缘进行粘合,并热压固定;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背扣翻包式单层面料文胸,其特征是,带钩的面料夹在背钩处面料和翻边之间;带扣的面料夹在背扣处面料和翻边之间,通过粘合,并热压固定。”

针对本专利权,郝东(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3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JP2004-263315A,公开日为2004年9月24日的日本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及其全文中文译文,共18页;

证据2:公告号为US6645042B2、公告日为2003年11月11日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及其全文中文译文,共25页;

证据3:公开号为US2006/0105674A1、公开日为2006年5月18日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共47页。

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1)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该文胸只有单层的面料”,证据2已经明确公开了采用单层面料和内胆的两层结构的胸罩。此外,证据1还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另外,证据3披露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有关钢圈和钢圈套的技术内容以及“单层面料通过翻边与文胸内胆的边缘粘合并热压固定”的技术内容。因此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5月28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清单中所列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于2008年7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8月26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一方参加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本次口头审理。请求人对合议组无回避请求。请求人当庭表示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或者证据1、证据2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针对该无效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由于证据1-3均是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及其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也未发现相关瑕疵,因此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由于证据1-3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而容易引入的,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发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是否具有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1采用的技术方案为:(a)一种由文胸面料、内胆、钢圈和钢圈套、文胸肩带和文胸背带,所组成的背扣翻包式单层面料文胸,其特征是:(b)该文胸只有单层的面料,(c)文胸背带扣和背带钩分别采用翻包的结构方式,(c1)即文胸背带钩和背带扣处,先分别预留翻边,然后,(c2)在预留处的内侧分别放置带钩的面料和带扣的面料,再用翻边将带钩的面料和带扣的面料包裹,(c3)经过粘合和热压固定,构成具有翻边的背带钩和背带扣;此外,(d)单层面料通过翻边与文胸内胆的边缘进行粘合,并热压固定。

证据1公开了一种无缝胸罩,没有因缝制而形成的坯布重叠部分,穿戴感良好。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译文第[0020]~[0021]、[0025]~[0028]、[0031]、[0033]段,附图2、4、9-11):无缝胸罩由表坯布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文胸面料)、里坯布3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非伸缩性材料4构成。表坯布具有一对罩杯部,设在罩杯部下部的带部2b和向该带部的左右两侧延伸的背部2c(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文胸背带),其由一连串地形成有这些部分的一片伸缩性坯布构成。该无缝胸罩具有肩带(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文胸肩带)。罩杯部,将表坯布与具有一定厚度与保形性、弹性的原材料的衬垫材料(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内胆)和里坯布重叠,通过热成形压制膨胀而一体形成为碗状,并将表坯布折回到罩杯部的上端缘的里面侧并接合而成。沿着罩杯部正面侧下边弯曲部配置金属丝(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钢圈),并在里面侧配置由具有缓冲性的双侧缓冲材料7(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钢圈套),以减轻金属丝的肌肤接触。背部的表坯布的一端部上安装了多个母扣,使表坯布的一端折回到里面形成折回部(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背带扣处翻边),并且在表坯布的表面侧的上下设置多条狭缝,通过缝制将母扣的基部(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带扣的面料)固定在材料11上,头部从狭缝中露出。与母扣相扣合的公扣12使背部3c的表坯布的一端折回到里面形成折回部(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背带钩处翻边),并在此折回部13上设置狭缝,通过缝制将公扣的基部(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带钩的面料)固定在材料15上,而头部则从狭缝中露出。对于胸罩上承受力最大部分的母扣8,设置折回部9,并且从形成在表坯布2的狭缝10中插入母扣8的基础,并缝合到介于表坯布2与折回部9之间的材料11上,因此能够获得与以往套结、锯齿缝制相同的强度。一连串地形成罩杯部、带部、背部的表坯布和形状大致相同的里坯布由伸缩性坯布制成,利用至少涂敷在表坯布上的粘合剂与里坯布和非伸缩性材料结合,并且通过热成形压制而碰撞成形的罩杯部通过衬垫材料一体接合表坯布与里坯布而成。

将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b)权利要求1的文胸只有单层的面料,(c3)权利要求1在翻边将带钩的面料和带扣的面料包裹后,是经过粘合和热压固定的。而证据1所公开的无缝胸罩中没有明确记载有几层面料,此外,也没有明确记载母扣的基部和公扣的基部与折回部是经过粘合和热压固定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无缝胸罩制作地更加轻薄透气,并增加胸罩背扣部的舒适感。

证据2公开了一种无带无背的胸罩,可以与暴露服装一起穿,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2的中文译文第5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第2段):右罩杯和左罩杯中的每一个具有外表面40和内表面50。每个罩杯的外表面40在其上布置有聚酯原针织物或类似的针织物。通过火焰胶合法,将针织物施加到每个罩杯的外表面,由此,泡沫被加热到一定温度,使得针织物将附着到它。其中,胸罩10的右罩杯12和左罩杯14就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文胸内胆,每个罩杯的外表面40上布置的聚酯原针织物或类似的针织物就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单层面料。

合议组认为,在证据1公开的无缝胸罩相关技术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使得这种无缝胸罩更便于轻薄透气,并增加胸罩背扣部的舒适感,很容易将证据2公开的无带无背胸罩中关于“外表面40在其上布置有聚酯原针织物或类似的针织物,通过火焰胶合法,将针织物施加到每个罩杯的外表面”这样的技术特征运用于无缝胸罩的制作工艺中以解决多层面料透气性较差的技术问题。另外,由于证据1和证据2中均记载了使用热成形压制、火焰胶合法这样的粘合热压固定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制作这种无缝胸罩的表坯布形成折回部与母扣的基部和公扣的基部相互固定时,很容易想到采用粘合和热压固定的方法,因此在证据1和证据2的基础上形成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2的教导,将其所公开的将文胸制作成单层面料的方法以及用热成形压制代替缝制的方法运用于证据1所公开的无缝胸罩的制作中,是显而易见的。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没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2)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e)带钩的面料夹在背钩处面料和翻边之间;(f)带扣的面料夹在背扣处面料和翻边之间,(g)通过粘合,并热压固定。

证据1已经公开了以下特征:在表坯布的表面侧的上下设置多条狭缝,通过缝制将母扣的基部(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带扣的面料)固定在材料11上,头部从狭缝中露出。与母扣相扣合的公扣12使背部3c的表坯布的一端折回到里面形成折回部(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背带钩处翻边),并在此折回部13上设置狭缝,通过缝制将公扣的基部(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带钩的面料)固定在材料15上,而头部则从狭缝中露出。因此,证据1也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特征(e)、(f),此外,证据2中公开了采用火焰胶合法这样的技术制作胸罩以提高舒适度。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制作证据1的无缝胸罩时,在材料选取可采用热压手段进行固定时很容易想到将背钩处面料、背扣处面料和翻边分别粘合并热压固定,因此在证据1和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手段形成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综上所述,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也没有实质性和进步,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证据3

由于已经评述了权利要求1、2项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因此不再评述其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证据3是否具有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200620048089.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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