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水火混合喷泉装置的喷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367
决定日:2008-10-1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63789.1
申请日:2005-09-0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浪花喷泉工程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1-3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张永忠;高其匡;武东;王永善
主审员:武兵
合议组组长:路传亮
参审员:路剑锋
国际分类号:B05B7/02,B05B17/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某一或某些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时,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如果所述技术特征是本专利实施例中采用的技术特征,但不是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必需的,则它们不属于必要技术特征。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5年9月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月31日、名称为“一种水火混合喷泉装置的喷头”、申请号为200520063789.1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权人为张永忠、高其匡、武东、王永善。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水火混合喷泉装置的喷头,其特征是:一水气混合喷管(1)穿过一带有进气口(3)的密封气仓(2),气仓内的水气混合喷管身上开有进气孔(4),喷管的一端为进水端口(5)。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火混合喷泉装置的喷头,其特征是:所述进气孔(4)为至少一排呈圆周均布在喷管身上的多个径向小孔。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火混合喷泉装置的喷头,其特征是:所述进水端口(5)的进水口为均布的多个轴向小孔。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火混合喷泉装置的喷头,其特征是:所述进气孔(4)为一排、并与进水端口(5)的轴向进水口在同平面上。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火混合喷泉装置的喷头,其特征是:所述水气混合喷管(1)从密封气仓(2)中穿过,进气口(3)开在密封气仓的侧面。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火混合喷泉装置的喷头,其特征是:所述水气混合喷管(1)从密封气仓(2)中穿过,进气口(3)在密封气仓的端面。”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上海浪花喷泉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5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气仓内的水气混合喷管管身上开有进气孔”及“喷管一端为进水口”概括范围过大,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其中,说明书仅给出了“进气孔与进水端口的轴向进水口在同平面内”唯一开孔位置特征,不能支持“气仓内的水气混合喷管管身上开有进气孔”,说明书中仅公开了喷管下端开口,不能支持“喷管一端为进水口”,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中的“气仓内的水气混合喷管管身上开有进气孔”及“喷管一端为进水口”措辞存在歧义,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中缺少以下必要技术特征“进气孔设置在与进水孔同平面上”、“混合喷管内具有喷水孔或多个轴向小孔”、“进水口位于混合喷管下端”以及“用于助燃的空气”,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4)说明书中描述的技术手段“进水口端的进水口为均布的多个轴向小孔”以及“进气孔与进水端口在进水口在同平面上”含糊不清,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5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7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9月9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以及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的理由相同。
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清楚,可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1.3节规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请求人认为,说明书中描述的技术手段“进水端口的进水口为均布的多个轴向小孔”以及“进气孔与进水端口的进水口在同平面上”含糊不清,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
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附图1-2及相应文字说明可以看出,进水端口(以附图标记5表示)位于喷管的一端并与进水管相连,该进水端口具有形式为均匀分布的多个轴向小孔的进水口(以附图标记6表示),在位于气仓内的喷管侧壁上开设有多个进气孔(以附图标记4表示),进水口与进气孔处于同一平面上。由此可见,说明书中“进水端口的进水口为均布的多个轴向小孔”以及“进气孔与进水端口的进水口在同平面上”已经对进水端口的进水口和进气孔的布置方式进行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的记载完全可以实施上述技术手段,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气仓内的水气混合喷管管身上开有进气孔”及“喷管一端为进水端口”措辞存在歧义,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气仓内的水气混合喷管管身上开有进气孔”清楚表述了进气孔开设在位于气仓内的喷管管身上,“喷管一端为进水端口”清楚表述了喷管的一端设定为进水端口,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能够清楚地知晓各部件之间的位置关系,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表述用词准确,含义清楚,清楚限定了要求保护的范围。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缺少以下必要技术特征“进气孔设置在与进水孔同平面上”、“混合喷管内具有喷水孔或多个轴向小孔”、“进水口位于混合喷管下端”以及“用于助燃的空气”,并且认为,如果进气孔设置在喷管管身上的其他位置,则权利要求1还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气压大于水压”。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水气在喷管内进行混合,并实现水火同时喷出。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2行-第10行公开了“水气混合喷管穿过一带有进气口的密封气仓,气仓内的喷管身上开有进气孔,喷管的一端为进水端口”,在位于气仓内的喷管管身上设置进气孔的目的在于使燃气从气仓内进入喷管内,在喷管一端设置进水端口的目的在于提供喷管与水源的接口并将水引入喷管,由此可见,只要在喷管上同时设置进气孔和进水端口就可以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水、气在喷管内混合喷出的技术问题,也就是说,无论在气仓内的喷管管身上什么位置设置进气孔、指定喷管的哪一端为进水端口和/或设置多少个喷水孔均可实现上述目的,另外,对于技术特征“水压大于气压”来说,为实现喷泉效果,进入喷管的水、气本身必然具有一定的压力,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调节两者的压力关系以使水气混合物可以在压力作用下从喷管的出口喷出,而不必必须满足“水压大于气压”。因此,技术特征“进气孔设置在与进水孔同平面上”、“混合喷管内具有喷水孔或多个轴向小孔”、“进水口位于混合喷管下端”和“水压大于气压”并不是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对于请求人所称的必要技术特征“用于助燃的空气”来说,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掌握的常识可知,空气助燃是实现燃烧的必要条件之一,本专利指出燃气从喷管喷出后燃烧,也就是说燃气在空气助燃的情况下进行燃烧,但该技术特征不是与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密切相关的技术特征,在不特别说明的情况下,无需将“用于助燃的空气”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综上,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已经记载了本专利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本专利与背景技术中所述其他技术方案相区别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气仓内的水气混合喷管管身上开有进气孔”及“喷管一端为进水端口”概括范围过大,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其中,说明书仅给出了“进气孔与进水端口的轴向进水口在同平面内”唯一开孔位置特征,不能支持“气仓内的水气混合喷管管身上开有进气孔”,说明书中仅公开了喷管下端开口,不能支持“喷管一端为进水端口”。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附图1-4及其相应说明公开了本专利的三个实施例,其中,图1-3所示实施例1、2公开了位于气仓内的喷管管身在与进水端口的轴向进水口相同的平面内设置有多个周向分布的进气孔,图4所示实施例3公开了位于气仓内的喷管管身上设置有三排周向分布的多个进气孔,并且图1-4所示的实施例1-3均公开了进水端口设置于喷管下端。在位于气仓内的喷管管身上设置进气孔的目的在于使燃气从气仓内进入喷管内,在喷管一端设置进水端口的目的在于提供喷管与水源的接口,无论在气仓内的喷管管身上什么位置设置进气孔和/或指定喷管的哪一端为进水端口均具备相同的性能,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公开的具体内容完全可以概括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气仓内的水气混合喷管管身上开有进气孔”和“喷管一端为进水端口”概括得当,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综上所述,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200520063789.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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