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离子交换层析纯化蛋白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离子交换层析纯化蛋白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385
决定日:2008-10-2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1998-05-06
申请(专利)号:99805836.X
申请日:1999-05-0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彩辉
授权公告日:2006-06-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冯 怡
合议组组长:王晓云
参审员:魏春宝
国际分类号:C07K 1/18; C07K 16/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进行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时,应当将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较,找出它们之间的区别特征,如果引入该区别特征的技术方案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现有技术基础上仅仅通过逻辑分析或合理推理便能确定的,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6月21日公告授予的、名称为“用离子交换层析纯化蛋白质”的第99805836.X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1999年5月3日,优先权日为1998年5月6日,专利权人为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包含抗-HER2抗体和一种或多种其酸性变体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该酸性变体的量少于25%。

2、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该组合物还包含药物学上可接受的载体。

3、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该抗-HER2抗体是humMAb4D5-8。”

针对上述专利权,李彩辉(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3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下述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WO9704801A1的PCT国际申请公开文本全文复印件共46页,公开日为1997年2月13日;

证据2:公开号为WO9633208A1的PCT国际申请公开文本全文复印件共39页,公开日为1996年10月24日;

证据3:韩复生,聚焦层析-一种分离蛋白质的新方法,《生理科学》,1982年第二卷第9期,第13-14页,复印件共2页;

证据4:郭尧君等,目前最高分辨率的电泳-固相pH梯度等电聚焦,《生物化学与生物物理进展》,1994年第21卷第2期,第143-146页,复印件共4页。

同时请求人还提交了证据1的中文译文共47页(即证据1的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全文复印件,专利号为96195830.8,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6月2日)和证据2部分内容的中文译文共4页。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认为:(1)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抗-HER2抗体组合物制剂(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9-28页,实施例1),所述制剂的蛋白是基本上纯净(即组分包含约90%、95%、99%重量计的蛋白质)和均相的(即没有杂蛋白等)(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说明书第7页第25-28行);液态时,rhuMAB HER2抗体通过脱氨基(轻链30位天冬酰胺)而降解,和通过环状亚胺中间物琥珀酰亚胺形成异天冬氨酸(重链102位天冬氨酸),蛋白质制剂中有较高量的脱氨基反应(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说明书第20页第8-12行),因此证据1中公开了包含抗-HER2抗体和其一种或多种酸性变体的组合物。而且,证据1中测定rhuMAB HER2脱氨基和形成琥珀酰亚胺的阳离子交换色谱条件(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说明书第27-28页)与本专利中测定rhuMAB HER2的色谱条件相同,同时证据1说明书附图5-附图8描述了上述测定结果(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4页第21行-第5页第7行),显示rhuMAB HER2制剂中随着贮存时间推移,非变性(未降解)蛋白质含量由82%逐渐变低,但仍保持非变性蛋白质含量不低于75%,即制剂中降解蛋白质含量小于25%,该内容说明证据1所公开组合物中酸性变体的量小于25%。因此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都在证据1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新颖性。(2)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2以及3或4不具备创造性。证据2公开了抗-HER2抗体及其蛋白纯化方法,证据3和4分别公开了利用聚焦层析或等电聚焦电泳纯化蛋白的方法。证据2或证据3或证据4公开的方法可将存在于抗体中的酸性变体分离,来获得权利要求1所述的抗体组合物,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都在证据2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8年4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2008年4月25日,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认为:1)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证据1公开了液态时,rhuMAB HER2抗体通过脱氨基(轻链30位天冬酰胺)而降解,和通过环状亚胺中间物琥珀酰亚胺形成异天冬氨酸(重链102位天冬氨酸),蛋白质制剂中有较高量的脱氨基反应。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证据1所述的阳离子交换色谱条件已能将非变性蛋白与降解蛋白分离,如果收集阳离子交换色谱的单一洗脱峰,必然获得纯度高(大于25%)的非变性蛋白质。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其通常知识,不需花费创造性的劳动就能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都在证据1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证据2公开了rhuMAB 4D5-8 HER2抗体的制备和纯化方法,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证据1的内容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3)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证据2与证据3或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证据3和4分别公开了利用聚焦层析或等电聚焦电泳纯化蛋白的方法,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证据1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证据3或4的技术手段可容易地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

2008年5月26日,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于2008年3月25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作出答复,认为:1)证据1中既没有描述本专利的组合物,没有公开“组合物中酸性变体的量小于25%”这一技术特征,也没有公开如何制备本专利的组合物,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2)证据2提供的方法只是为了清除没有通过二硫键正确连接的抗体片段,与本专利所要解决的降低组合物中酸性变体含量的技术问题不同,证据3和4也都没有公开所述方法可以降低抗体组合物中酸性变体含量,因此相对于证据2、或者证据2和3或4,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抗体组合物具备创造性。同时对证据3和4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2008年6月20日,本案合议组将请求人于2008年4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文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2008年7月21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8月27日对本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并向请求人转送了专利权人于2008年5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

2008年8月5日,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于2008年4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作出答复,认为1)证据1中公开的测定蛋白的阳离子交换色谱条件与本专利所使用的分离收集酸性变体含量降低至25%以下的组合物的阳离子交换色谱条件完全不同,使用证据1所述的阳离子交换色谱,简单的通过收集该色谱的单一洗脱峰,不可能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酸性变体少于25%的抗-HER2抗体组合物;2)证据1说明书第20页第18-20行解释了rhuMAB HER2蛋白质在冻干时的主要降解途径是凝聚,因此可用非变性大小排阻色谱测定完整非变性蛋白质的得率来测定蛋白质稳定性,证据1强调的是未凝聚的非降解蛋白而没有涉及不含酸性变体的组合物;3)证据1说明书附图5-8根本没有鉴别不同于天然蛋白的蛋白百分数是否是酸性变体,也没有教导使用特定条件的离子交换色谱来使酸性变体含量降至25%以下。因此,从证据1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得到本专利组合物和如何制备本专利组合物的技术启示,相对于证据1,本专利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并且相对于证据1和2、证据1和2和3、证据1和2和4的组合,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也都具备创造性。

2008年8月19日,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8月5日提交的答复意见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2008年8月27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和专利权人的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合议组就本案的无效理由及事实逐一进行了调查,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口头审理过程中确定的事实如下:(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席口头审理人员的资格及身份均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2)请求人当庭放弃了证据2,以及使用证据2评价权利要求1-3创造性的无效理由。(3)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为:相对于证据1,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有新颖性;相对于证据1、证据1与证据3、以及证据1与证据4的组合,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有创造性。(4)请求人出示了加盖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文献服务部红章的证据3和4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3和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公开性均无异议。(5)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公开性及译文准确性均无异议。(6)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的反证1和2的复印件及其原件,请求人对反证1和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

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反证如下:

反证1:《实用蛋白质化学技术》,华家柽等编译,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封面页、第1-3、15和16页,复印件共6页。

反证2:《高效液相色谱法纯化蛋白质理论与技术》,郭立安编著,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封面页、第1、2、4、78、79和387-394页,复印件共12页。

口头审理结束之后,专利权人和请求人分别于2008年9月1日和9月3日以意见陈述书的形式提交了口审代理词。

经过上述审理程序,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本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二)关于无效宣告请求的证据和理由

请求人当庭放弃了证据2及其相关的无效理由,故合议组对该证据及其相关无效理由不予考虑和评述。证据1是专利文献,证据3和4是期刊出版物,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加盖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文献服务部红章的证据3和4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3和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公开性及证据1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这三份证据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1、3和4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证据使用。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的反证1和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公开性均没有异议,故合议组对反证1和2予以认可。

基于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的确认,针对本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理由和范围是: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3或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进行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时,应当将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较,找出它们之间的区别特征,如果引入该区别特征的技术方案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现有技术基础上仅仅通过逻辑分析或合理推理便能确定的,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包含抗-HER2抗体和一种或多种其酸性变体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该酸性变体的量少于25%。证据1公开了一种HER2抗体组合物制剂,其中HER2抗体蛋白是基本上纯净(即组分包含约90%、95%、99%重量计的蛋白质)和均相的(即没有杂蛋白等)(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说明书第7页第25-28行);该HER2抗体蛋白制剂中有较高量的脱氨基反应,rhuMAB HER2抗体在水性溶液中主要通过脱氨基(轻链30位天冬酰胺),或通过环状亚胺中间物琥珀酰亚胺形成异天冬氨酸(重链102位天冬氨酸)发生降解(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说明书第20页第8-12行,第27页第13-15行);并且用阳离子交换色谱测定了rhuMAB HER2制剂中经过脱氨基或形成琥珀酰亚胺后的非变性蛋白质的含量(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说明书第27页第13-19行),证据1说明书附图5-附图8描述了上述测定结果(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说明书第4页第21行-第5页第7行),显示rhuMAB HER2制剂中随着贮存时间推移,非变性(未降解)蛋白质百分比(天然蛋白质百分比)由82%逐渐变低,但仍保持非变性蛋白质含量不低于75%,即降解蛋白质含量小于25%。

因此证据1公开了一种包含抗-HER2抗体及其降解变体含量小于25%的组合物,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组合物的区别特征在于:证据1中没有具体记载组合物中“酸性变体的量少于25%”这一技术特征。然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看出,证据1所述的阳离子交换色谱已测定出非变性蛋白与降解蛋白的百分比含量,降解蛋白的含量在18%-25%之间(对应的时间点在0-15天之间),由于HER2抗体主要的降解途径是脱氨基,本专利中解释抗-HER2抗体的酸性变体是指HER2抗体多肽通过脱氨基或脱酰胺基形成的比原始多肽更为酸性的变体(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第18-28行),因此酸性变体属于降解蛋白。由此就能推导出证据1中测定的HER2抗体蛋白组合物制剂中酸性变体的量必然低于降解蛋白总量,因而必然小于25%。也就是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证据1公开的抗-HER2抗体组合物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和合理推理便能确定证据1公开的HER2抗体蛋白组合物制剂中酸性变体的含量小于25%,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认可证据1公开了包含抗-HER2抗体和一种或多种其酸性变体的组合物。但是认为:1)证据1说明书附图5-8描述的测定结果不能证明被测定的组合物中其余18%的成分是酸性变体,虽然显示天然蛋白百分比为82%,但该天然蛋白成分中含有没有纯化、没有分离的酸性变体,因此上述附图5-8根本没有鉴别不同于天然蛋白的蛋白百分数是否是酸性变体,也没有教导使用特定条件的离子交换色谱来使酸性变体含量达到25%以下。2)证据1中公开的测定蛋白的阳离子交换色谱条件与本专利所使用的分离收集酸性变体含量降低至25%以下的组合物的阳离子交换色谱条件完全不同,使用证据1所述的阳离子交换色谱,简单的通过收集该色谱的单一洗脱峰,不可能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酸性变体少于25%的HER2抗体和其酸性变体的组合物。3)证据1说明书第20页第18-20行解释了rhuMAB HER2蛋白质在冻干时的主要降解途径是凝聚,因此可用非变性大小排阻色谱测定完整非变性蛋白质的得率来测定蛋白质稳定性,证据1强调的是未凝聚的非降解蛋白而没有涉及不含酸性变体的组合物,因此证据1所测定的结果主要是为了显示制剂重建前后由凝聚导致的蛋白质变性,与酸性变体降解无关。综上,证据1既没有描述本专利的组合物,也没有描述如何制备该组合物。从证据1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得到本专利组合物和如何制备本专利组合物的技术启示。同时,专利权人提供了反证1和2来证明现有技术中对于一般的普通蛋白广泛存在着纯化困难的问题,使用证据1所述的阳离子交换色谱,简单的通过收集该色谱的单一洗脱峰,不可能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酸性变体少于25%的HER2抗体和其酸性变体的组合物。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1)由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第18-28行对“酸性变体”的解释说明来看,抗-HER2抗体的酸性变体是指HER2抗体多肽通过脱氨基或脱酰胺基形成的比原始多肽更为酸性的变体。这种酸性变体的形成是完整多肽HER2抗体的一种降解变性,在证据1公开的HER2抗体制剂中存在着通过脱氨基等方式降解的酸性变体,因而证据1公开了包含抗-HER2抗体和其酸性变体的组合物。2)从证据1说明书附图5-附图8的附图说明(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说明书第4页第21行-第5页第7行)和证据1中文译文实施例1中对rhuMAb HER2制剂测定步骤的描述(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说明书第27页第13-19行)可以看出,附图5-8中标识的天然蛋白质百分比%表示的是非降解蛋白质百分比,而不是如专利权人所述该天然蛋白百分比中含有降解蛋白、含有没有纯化分离的酸性变体。并且专利权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所述酸性变体包含在该天然蛋白百分比中,而不是包含在被测定组合物中除天然蛋白百分比之外的其余18%的成分中。3)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已知,对于HER2抗体组合物的测定和纯化所使用的离子交换色谱必然会分别涉及不同的条件,对于条件的选择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常规的技术手段可判断调整的,以离子交换色谱条件不同否认证据1附图5-附图8测定的组合物中酸性变体的含量小于25%的事实缺乏合理的依据。4)反证1和2描述了现有技术中使用离子交换层析纯化获得普通蛋白质所可能遇到的问题,例如离子强度、缓冲液浓度、pH值条件等,但是这些笼统的实验条件论述没有说明纯化特定的HER2抗体存在哪些还未解决的特定技术问题,也不能直接或间接证明证据1中测定的HER2抗体组合物中酸性变体的含量不存在小于25%的可能。而且,5)权利要求1不是用方法限定的组合物,即权利要求1包括了可用任何方法制备得到的所述组合物,在专利权人在答复意见和口头审理过程中始终没有提供理由和证据能够证明使用证据1公开的色谱条件或对上述测定条件稍加改变肯定不能使得HER2抗体组合物中酸性变体含量小于25%的情况下,专利权人以普通蛋白纯化困难,除了本专利的方法,现有技术中的方法不能获得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作为本专利具备创造性的理由难以成立。

从属权利要求2和3分别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还包含药物学上可接受的载体,以及所述抗-HER2抗体是humMAB4D5-8,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均已公开(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说明书第15-16页和第19页倒数第3行),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和3相对于证据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由于依据证据1已经能够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结论,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99805836.X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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