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椅子(C722)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488
决定日:2008-10-27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30057282.X
申请日:2007-06-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黎海泉
授权公告日:2008-04-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李佩容
主审员:王 冬
合议组组长:钱亦俊
参审员:吴通义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6-01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条
决定要点:尽管当事人对域外证据履行了公证认证手续,但是如果该公证认证手续不完整,同时也没有提交域外公证书的中文译文,则无法确认其公证认证的内容,因而不能对该域外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依照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4月30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0730057282.X、名称为椅子(C722)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7年6月8日,专利权人为李佩容。
针对本专利,黎海泉(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6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据称为韩国家具杂志《GaGu》,2007年第1卷(总第143期),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是韩国公开出版物,公开出版日期为2007年1月,《GaGu》是韩国家具行业较具影响力的家具杂志,每月出版1期,证据1中记载了与本专利相近似的对比外观设计图片的信息,本领域的普通消费者将证据1与本专利外观设计进行对比可见,两者在整体观察是相近似的。因此本专利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应当被宣告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请求,于2008年6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请求人于2008年7月25日补充提交意见陈述书和以下证据(序号从前):
证据2:针对据称为韩国家具杂志《GaGu》总第129期、第136期、第139期、第143期的公证书两份,复印件共39页。其中,编号为11412的公证书是针对总第129期、第136期中某些页的公证,编号为8535的公证书是针对总第139期、第143期中某些页的公证;
证据3:200630065934.X外观设计专利网上公开网页信息的复印件1页,标识有“C-117”的椅子图片的复印件1页;
证据4:据称为韩国家具杂志《GaGu》,2007年第1卷(总第143期),复印件共5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8月6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8年7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8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9月22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于2008年9月22日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合议组对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充分调查,给予了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确认的事实如下:(1)关于证据,请求人放弃证据4,当庭提交了《GaGu》杂志2007年第1卷(总第143期)和证据2的原件,请求人陈述证据2的两份公证书是关于整本杂志的公证,公证书8535是针对证据1的公证,证据2的内容能够说明证据1的真实性,它们相互关联,公证书11412和8535的陈述一致;请求人没有提交公证书的中文翻译件,对此请求人陈述公证书是其要求韩国客户去韩国公证处做的公证,公证书本身不涉及实体判断的问题。专利权人陈述证据1是域外证据,没有经过公证认证,而且传真件模糊不清,无法从细节上看出相近似性;证据1没有出版和印刷日期;仅对证据1中经过公证的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认可,没有在公证书中盖章的页均不认可真实性,证据2根本没有全部公证整本杂志,刊号、出版日、页数都没有公证;专利权人不认可证据1和证据2的真实性、关联性,认可证据3的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3)关于相同相近似的判断,请求人当庭标注并确认以证据1第4页中间的图作为对比图,认为本专利与对比文件均为一个餐椅,二者的基本形状一致,其区别在于一个有小的横杆,一个没有,另外就是坐垫和靠背的包裹图案不同,本专利是方格,对比文件是竖条,但是皮的包裹方式是通用的设计,公证书11412中第17页的图片证明方格的图形是通用设计。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第4页中间的图没有经过公证,并认为本专利与对比文件存在区别。
口审结束后,请求人于2008年9月29日提交了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佛中法民知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专利权人在本案的无效宣告程序中,并未对本专利进行修改,因此,合议组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为基础进行审查。
(二)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
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确认了以证据1第4页中间的图为对比图片,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审理的宣告本专利无效的理由是:该图片与本专利相近似,致使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三)关于证据
请求人放弃证据4,鉴于此,合议组对证据4不予考虑。
证据1是据称为韩国家具杂志《GaGu》,2007年第1卷(总第143期),属于域外证据,证据2是针对据称为韩国家具杂志《GaGu》的两份公证书,编号分别为8535、11412,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1和证据2的原件,并声明证据2的两份公证书8535、11412是关于整本杂志的公证,其中公证书8535是针对证据1的公证,包括《GaGu》第139期和第143期部分页面的中文译文及相关图片,请求人没有提交外文公证书的中文翻译件,认为公证书本身不涉及实体判断的问题。
专利权人不认可证据1和证据2的真实性、关联性。
对于证据1和证据2,合议组认为:(1)证据2是用于证明证据1真实性的,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2的原件,证据2中的两份公证书并不包括《GaGu》2007年第1卷(总第143期)的全部,只是针对不同时间出版的韩国家具杂志《GaGu》(总第129期、第136期、第139期、第143期)中的某些页进行了公证,其中证据2中仅编号为8535的公证书涉及证据1,且仅涉及证据1的第1-3页,而不包括证据1中的第4-6页,即在公证书中未涉及请求人引用的证据1的第4页的内容,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两份公证书是对整本杂志的公证的主张不予支持。基于以上原因,合议组无法根据证据2来确认证据1,特别是证据1中第4页的真实性。(2)虽然请求人当庭也提交了《GaGu》2007年第1卷(总第143期)的原件,但由于该杂志属于域外证据,而且请求人未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条以及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2.2.1节的规定,提交证据2中两份外文公证书8535、11412的中文译文,使得合议组无法确定证据2的上述两份公证书意欲证明的是该杂志本身的真实性,还是证据2中的中文翻译的忠实性,因此合议组对该杂志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请求人用该杂志证明证据1真实性的主张不予支持。
专利权人认可证据3的真实性,合议组对证据3的真实性也予以确认。
(四)关于专利法第23条
根据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尽管当事人对域外证据履行了公证认证手续,但是如果该公证认证手续不完整,同时也没有提交域外公证书的中文译文,则无法确认其公证认证的内容,因而不能对该域外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如上所述,由于已得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特别是证据1的第4页的真实性无法进行确认的结论,因此请求人以证据1为基础主张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成立。
对于证据3,由于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或提交证据3时均未结合证据3来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1节的规定,本决定对证据3不予考虑,不再做进一步的评述。
另外,请求人于口审之后提交的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由于超出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规定的举证期限,本案不予考虑。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认为请求人提出的证据不能支持其无效宣告请求的主张。
三、决定
维持第200730057282.X号外观设计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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