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
外观设计名称:榨菜包装袋
决定号:12487
决定日:2008-10-29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30121525.2
申请日:2005-08-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红山食品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8-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重庆市涪陵区渝杨榨菜有限公司
主审员:隋 璐
合议组组长:张 华
参审员:齐宏涛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9-05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如果被比外观设计与在先设计的差别对于被比外观设计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不能引起一般消费者视觉上的注意,则被比外观设计与在先设计相近似,被比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8月9日授权公告、名称为“榨菜包装袋”的ZL200530121525.2号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5年8月26日,专利权人为重庆市涪陵区渝杨榨菜有限公司。
针对上述专利权, 北京红山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2月12日以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同时请求人提交了下述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ZL02351520.1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报网页彩色打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5月21日,共3页;
附件2: ZL200530010649.3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报网页彩色打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4月12日,专利权人北京红山食品有限公司,共2页;
附件3: 第960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共4页;
附件4:ZL200530121525.2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报网页彩色打印件(即本专利),共3页。
依据上述附件,请求人的具体理由是:附件1为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外观设计专利,其可用于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在先设计;附件1与本专利相比,其主要色彩相同,设计要素相同,要素排列顺序相似,整体相近似,其区别属于局部、细微的变化,并不能使消费者在整体视觉上产生明显不同的视觉差异,一般消费者在观察时间、空间上有一定间隔的方式进行比较时,容易将两者混淆,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8年1月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期满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2008年6月18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
双方当事人期满未答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为ZL 02351520.1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报网页彩色打印件,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对附件1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附件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附件1的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5月21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且二者用途都是用于榨菜外包装,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因此附件1上记载的包装袋外观设计可用作评价本专利的授权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在先设计(下称在先设计)。
3.外观设计相近似性认定
本专利为一榨菜包装袋,要求保护色彩,授权公告文件共2幅视图,即主视图、后视图。本专利外观形状为长方形,图案竖向设计。(1)从主视图观察本包装袋底色为灰色;主视图外围有红色矩形边框,其中的图案以白色为底色,红色边框内的底部及顶部有黄色边条,底部黄色边条内有文字。红色边框内大致分为三部分:顶部的扇形黑色标识部分,扇形标识分为左右两部分,分别为文字部分和图案部分。顶部扇形黑色标识部分中的上端有两行文字;扇形黑色标识内有两行黑色艺术字体,上行文字是“FULING”,下行文字是“YU YANG ZHA CAI XI LIE”,其中“FULING”标于显著位置;黑色标识部分下方左侧文字部分是分两行排列的“涪陵榨菜”四个宋体文字,上行“涪陵”两字为黑色,下行“榨菜”两字为红色,“榨菜”下方为红底黑色扇形图案,内为黑色“正宗”宋体文字,扇形图案下方有三行黑色文字图案;顶部扇形黑色标识下方右侧图案部分为白底红色圆形商标图案,商标图案下方为一卡通小和尚图案。(2)从后视图观察,本专利为竖向设计,外围为红色矩形边框,红色边框顶部及底部内有黄色边条,边框内分为上、中、下三个部分,上部为数行文字图案,前几行为黑色字体,最后一行为红色字体;中部为一黑色字体表格;下部分为两部分,左边为条形码,右边为保持城市清洁的图标,圆标上部文字图案为红色,红色边框底部黄色边条内有一行中文文字图案和一行拼音文字(具体参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也为一榨菜包装袋,其形状为长方形,授权公告文件共2幅视图,即主视图、后视图。在先设计外观形状为长方形,图案竖向设计。(1)主视图显示该包装袋底色为灰色,主视图中部有红色边框,红色边框内套黄色边框,边框内的图案以白色为底色;黄色边框中的顶端为几乎横贯包装袋的黑色扁平长方形,内有两行文字,上行文字为在黑色背景下以白色显示“FULING” ;下行文字为“MUSTARD ROOT SPOCED”,其中“FULING”标于显著位置;黑色扁平长方形下方左侧为一红色商标和黑色 “涪陵”文字图案,右侧为一卡通小和尚图案;黑色“涪陵’文字的下方为两行排列的“方便榨菜”四个宋体红字,卡通小和尚图案的下方为一黑色竖长方形框,框中有呈上下排列的“正宗”黑色宋体文字;包装袋中央红色边框底部有红色长方形框,其内包含一行被涂覆的中文说明性文字和一行被涂覆的拼音文字。(2)后视图外围为红色矩形边框,内套有黄色矩形边框,黄色矩形边框内分为上、中、下三个部分,上部为数行黑色文字;中部为一内有黑色字体的黑色表格;下部分为两部分,左边为黑色条形码,右边为保持城市清洁的黑色图案及文字。(具体参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较,其相同之处在于:主视图均采用顶部为黑色标识、中部左边为文字部分及中部右边为卡通小和尚图案部分;整体色彩均采用了红、黑、白、黄色;后视图均为外侧红色矩形边框,内套有黄色矩形边框,黄色矩形边框内部分分为三部分,三部分颜色、图案相近似,颜色均采用红、黑、白、黄色。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包装袋的整体布局基本相同、主要图案构思相同、色彩也基本相同,
本专利与在先设计主要不同点为:在先设计中的卡通图案是半身的,而本专利卡通图案为盘腿全身的;在先设计的卡通和黑色竖方框的位置与本专利相应图案的位置略有区别;在先设计中黑色标识部分为直条,本专利为扇形。
合议组认为:上述区别均属于局部、细微的变化,并不能使人在整体视觉上产生明显不同的视觉差异,一般消费者在观察时间上、空间上有一定间隔的方式进行比较时,容易将二者相混淆。因此,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ZL200530121525.2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专利
在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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