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远红外线保健舱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499
决定日:2008-10-3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23067.2
申请日:2007-06-0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张崇泰
授权公告日:2008-03-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高立武
主审员:高栋
合议组组长:翁晓君
参审员:陈谦
国际分类号:A61N 5/06,A61G 10/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为现有技术所公开的相应技术内容的下位概念,则上位概念的公开不能破坏下位概念的新颖性,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3月2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远红外线保健舱”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7年6月4日,专利号为200720023067.2,专利权人为高立武。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是:
“1、一种远红外线保健舱,包括能敞开和闭合的舱体(1),其特征是舱体(1)的顶面上设有供人体头部伸出的缺口(2),在舱体(1)的内腔中安置有陶瓷电热远红外线发射器,该陶瓷电热远红外线发射器包括外壳(3),外壳(3)的前后面板上各设有网状的气流通孔(4),外壳(3)的内腔中装有能发射远红外线的陶瓷电热芯片(5)和风扇(6),陶瓷电热芯片(5)上密布有通风微孔(11)。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远红外线保健舱,其特征是陶瓷电热远红外线发射器按照功率的大小可以是两台或者四台。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远红外线保健舱,其特征是陶瓷电热远红外线发射器安置在边角位置处。
4、根据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远红外线保健舱,其特征是在舱体(1)的内腔中还放置有座椅(7)。”
针对上述专利权,张崇泰(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5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1:第01259546.2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1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7月31日;
附件2:第563550号台湾新型专利公报复印件,共6页,其公告日为2003年11月21日;
附件3:第563550号台湾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4页,其公告日为2003年11月21日;
附件4: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复印件;
附件5:第90203064.7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其公告日为1991年4月3日
请求人的无效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请求人具体指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所述“陶瓷电热芯片5选用市场上销售的公知产品”,故“陶瓷电热芯片(5)上密布有通风微孔(11)”为现有技术,另外权利要求1中“陶瓷电热芯片(5)上密布有通风微孔(11)”在附件5第5页第3行被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的全部内容均已被现有技术所公开,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1中被公开,另外根据公知常识可以实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1中被公开,因此权利要求3-4不具有新颖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6月26日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该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在技?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意见陈述书。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8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0月2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出席口头审理并陈述了意见,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在庭审调查中,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请求人当庭放弃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同时放弃附件2、附件3、附件5作为证据使用,请求人当庭明确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窀?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请求人在庭审调查中指出:通风微孔是陶瓷电热芯片的结构,即陶瓷电热芯片具有通风微孔,属于现有技术;附件1中发热设备对应于本专利的陶瓷电热远红外线发射器;PTC发热元件就是陶瓷红外加热器,二者只是名称不同;PTC发热元件就是陶瓷电热芯片。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法律依据
根据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本案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关于证据
附件1是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属于公开出版物,合议组经核实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由于附件1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的现有技术的证据使用。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远红外线保健舱,其包括如下技术特征:
①该远红外线保健舱包括能敞开和闭合的舱体(1),
②舱体(1)的顶面上设有供人体头部伸出的缺口(2),
③在舱体(1)的内腔中安置有陶瓷电热远红外线发射器,
④该陶瓷电热远红外线发射器包括外壳(3),
⑤外壳(3)的前后面板上各设有网状的气流通孔(4),
⑥外壳(3)的内腔中装有能发射远红外线的陶瓷电热芯片(5)和风扇(6),
⑦陶瓷电热芯片(5)上密布有通风微孔(11)。
附件1公开了一种三温暖装置,其目的是提供一种具有可传送远红外线热风、容室内部快速升温且热度均匀、置于室内使用能使人体迅速排汗的装置,因此可见附件1的技术领域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领域相同,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具体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到第3页第1段,以及附图1、4、5):三温暖装置包含一容室1(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远红外线保健舱体),容室1前侧设有拉链12可进行拉合及开启,以供人体进出,拉链12两侧适高处并分别开设一可供手伸出之短缝13,容室1顶面并开设一供头部伸出之透孔14(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缺口),容室1内并放置一组发热设备2,参考图2所示,发热设备2具有由外管套合而成之伸缩底座21,伸缩底座21两端分别设置一发热器23(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远红外线发射器),参考图1所示,发热器23包括外壳,参考图3所示,发热器23之前后面板均设有网状,分别为出风口及入风口(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网状气流通孔),其内部并设有PTC(正温度系数)材质发热元件231(其中发热元件对应于权利要求 1的电热芯片),发热元件231后侧则设置一风扇232。
由此可见,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对比可以得到: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具体而言,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特征①、②、⑤以及③、④、⑥的部分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特征③、④、⑥中舱体内腔装有陶瓷电热远红外线发射器以及外壳内腔中装有发射远红外线的陶瓷电热芯片,而附件1中公开的发热元件是PTC材质即PTC发热元件,进而可以得出附件1的发热器是PTC远红外线发热器,以及附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特征⑦。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请求人认为:通风微孔是陶瓷电热芯片的结构,即陶瓷电热芯片具有通风微孔,属于现有技术;附件1中发热设备对应于本专利的陶瓷电热远红外线发射器;PTC发热元件就是陶瓷红外加热器,二者只是名称不同;PTC发热元件就是陶瓷电热芯片。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公知PTC就是正温度系数的热敏电阻,PTC热敏电阻按制造材料实质上可分为有机聚合物PTC和陶瓷PTC两大类,有机PTC由高分子聚合物掺入碳粉经挤压成形,有机PTC由于价格昂贵等原因未被广泛使用,通常PTC热敏电阻材料主要是陶瓷材料,陶瓷PTC主要是由具有正温度系数特性的钛酸钡粉末经电子陶瓷工艺高温烧结而成,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陶瓷电热芯片使用的就是陶瓷PTC。因此,由于附件1中公开的PTC材质发热元件应该包含有有机PTC和陶瓷PTC,即附件1公开的是有机PTC和陶瓷PTC的上位概念(PTC材质发热元件),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3.2.2节中有关具体(下位)概念与一般(上位)概念之间的关系判断新颖性的审查基准:上位概念的公开并不影响采用具体(下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由此合议组认为附件1公开的上位概念PTC材质发热元件不能破坏权利要求1中下位概念陶瓷电热芯片所限定的本专利的新颖性。所以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
由于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能够成立。
三.决定
维持第200720023067.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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