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热风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498
决定日:2008-10-2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15978.1
申请日:2005-04-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刘胜利
授权公告日:2007-01-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壁基国际有限公司
主审员:徐伟锋
合议组组长:朱文广
参审员:汤元磊
国际分类号:F24H3/04,A45D20/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的方案相比存在区别,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反之,则不具备新颖性;如果该区别是在现有技术的其它方案中已经公开或者是公知常识,并且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与现有技术方案结合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反之,则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月1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电热风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520015978.1,申请日是2005年4月18日,专利权人是壁基国际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电热风机,包括:带有进风口和出风口的机壳(1)、安装在机壳(1)内的风扇(2)及其驱动电机(3)、加热气流的电加热器(4)和电源控制部分,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加热器(4)为能发射远红外线的陶瓷基附膜发热件。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热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源控制部分包括与驱动电机(3)连接的降压装置,该降压装置使用陶瓷基附膜发热件作为降压电阻(6)。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热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陶瓷基附膜发热件是在陶瓷基体的部分表面附上一层带有电极的发热膜。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热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发热膜是经高温烧结在陶瓷基体表面上的一层面状的电阻膜。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热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陶瓷基体为含有氧化铝的优质陶瓷,其厚度为0.5~3.0毫米。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热风机,其特征在于:作为电加热器(4)的陶瓷基附膜发热件的形状结构呈圆筒状,该发热件是在圆筒状陶瓷基的管外壁表面附着发热膜。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热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陶瓷基附膜发热件的截面呈放射状的柱形。
8.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热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陶瓷基附膜发热件安装在云母板支架(5)上,其位置在风扇(2)和出风口之间。
9.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热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降压电阻(6)是一片串接在电路中的陶瓷基附膜发热件。
10.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热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降压电阻(6)是两片并接的陶瓷基附膜发热件。”
针对本专利权,刘胜利(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4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第26条第3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申请日为1987年9月24日、公告号为M355947的台湾新型专利说明书TW87215876;
附件2:申请日为1993年9月8日、公告号为M267789的台湾新型专利说明书TW93214315;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7月1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0127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4:公开日为2000年5月3日、公开号为CN125174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附件5:申请日为1989年12月19日、公告号为M472997的台湾新型专利说明书TW89222019;
附件6:申请日为1982年4月26日、公告号为M238409的台湾发明专利说明书;
附件7:公开日为2001年3月28日、公开号为EP1086630A2的欧洲专利申请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
附件8:公开日为2002年10月17日、公开号为WO 02/080728A1的PCT国际申请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
附件9:公开日为2000年11月21日、公开号为US6148537的美国专利说明书;
附件10:公开日为2004年4月21日、公开号为CN149037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附件11: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6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8704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12:本专利的专利说明书。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或7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附件4或9结合附件2或3或5或6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附件1结合附件2或3或5或6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或4或7或9结合附件2、3、5、6和/或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1结合附件2或附件5或附件10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6、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或相对于附件1结合附件3不具备创造性。7、权利要求7相对于附件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8、权利要求8相对于附件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9、权利要求9相对于附件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10、权利要求10相对于附件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11、权利要求5中优质陶瓷在说明书中没有公开,与权利要求5相关部分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12、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5月19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8年6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7月22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9月8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6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对附件1?1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7、8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附件9没有提交译文,不符合证据提交的方式。附件1、2、5、6为台湾专利文献,但是附件上没有载明公开日期,合议组要求请求人在5天内提交证据,说明这些附件的公开日期。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范围、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或7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或4分别与附件2、3、5或6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2、3、5或6公开,其创造性的证据组合方式同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证据组合方式;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2、5或10中公开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7或8分别结合公知常识公开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3、6公开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或附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当庭放弃使用附件9及附件11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放弃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7中公开以及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的无效理由。请求人明确表示没有其他的无效理由、证据及其组合方式。针对上述无效范围、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本案合议组进行了详细调查。
2008年9月12日,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副本认证专用章”的附件1、2、5、6的“经确认此副本与原件相同”的认证文本。
2008年9月18日,专利权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一份授权委托书,其中委托专利复审委员会合议组代为审查核实附件1、2、5、6的公开日期。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并确定使用的证据包括附件1-8、10,专利权人对附件1-8、10 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由于附件3、4、7、8、10为专利文献,且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经过合议组核实,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附件1、2、5、6均为台湾专利文献,由于专利权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附件1、2、5、6的公开日期进行核实,在请求人于2008年9月12日提交的附件1、2、5、6的认证文本的基础上,经合议组核实,附件1、5、6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附件1、5、6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而附件2在请求人于2008年9月12日提交的附件2的认证文本中只显示附件2的公告日为2005年6月11日,该公告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同时也没有其它证据能够证明附件2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被公开,因此合议组认为附件2不能作为本案的现有技术使用。
关于请求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证据和范围
由于附件2不能作为本案现有技术的证据使用,因此合议组不予考虑请求人据此提出的关于创造性的无效理由。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如果权利要求中某个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没有明确和准确的定义,但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依据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已经足以实现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则据此认为该权利要求所涉及的说明书相关部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理由不成立。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5中提到使用含有氧化铝的优质陶瓷,但是说明书并没有公开什么是优质陶瓷,如何选择优质陶瓷,说明书只是提供了一个厚度范围,是否在此厚度范围内均能实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不清楚的,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所谓的“优质陶瓷”尽管在说明书中没有明确的说明或者准确的定义,但是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和采用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为品质优良的陶瓷,首先就本发明的技术领域来看,该“优质陶瓷”应用于电热吹风机中的陶瓷基附膜发热件上,陶瓷基作为载体被覆盖有电发热膜,依据本专利的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2段,所述的陶瓷基附膜发热件是在陶瓷基体的部分表面上附上一层带有电极的发热膜,陶瓷基体为含有氧化铝的优质陶瓷,其厚度在0.5~3.0毫米之间;发热膜是含有锗、硅硼、氧化镱等多种元素的电阻浆料,其热膨胀系数与陶瓷基体基本一致,电阻浆料涂在陶瓷基表面,再经摄氏1300度的高温烧结形成附着在陶瓷基表面的发热膜。由此可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谓的“优质陶瓷”就是选用一种在性质上能够更好满足上述需要的陶瓷,从而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因此,请求人的主张不成立。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5的撰写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具体为:①权利要求1中表述“能发射远红外线的陶瓷基附膜发热件”不清楚,不知道是陶瓷基能发射远红外线,还是附膜能发射远红外线;②权利要求2中不清楚电阻是如何与驱动电机连接的;③权利要求3不清楚“部分表面”是指那部分表面;④权利要求4中的术语“在陶瓷基体表面上的一层面状的电阻膜”为非规范科技用语,使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不清楚;⑤权利要求5中“优质陶瓷”不清楚。
对于①,合议组认为, “能发射远红外线的陶瓷基附膜发热件”中“陶瓷基附膜发热件”是一个功能整体,其并不需要明确区分哪个到底是陶瓷基还是附膜可以发射远红外线,只要该陶瓷基附膜发热件整体上能够发射远红外线,即是清楚的。
对于②,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2中明确降压装置与驱动电机连接,而降压装置使用陶瓷基附膜发热件作为降压电阻,由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段可知,许多电热风机都要使用1.5V~24V的直流电机,为使电机正常运转,就需要在电路中使用降压装置降低电机两端的电压,按照电路的一般常识,与电机串接的电阻可以对电机起到降压的作用,至于降压装置内的降压电阻(即陶瓷基附膜发热件)如何连接则是根据具体的部件条件(例如,电机的电阻、额定电压和电流,陶瓷基附膜发热件的电阻等)而确定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这样的限定已经清楚。
对于③,合议组认为,“部分表面”就是指陶瓷基体表面的一部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附膜具体在基体的哪个部分可以根据陶瓷基附膜发热件的具体形状,陶瓷基体的厚度,附膜的厚度,附膜单位面积的电阻,能够发射远红外线所需的发热量等具体条件确定。
对于④,合议组认为,“一层面状的电阻膜”根据说明书的内容可知(参见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1、2段),电阻膜附着于陶瓷基体的部分表面,电阻浆料喷涂在陶瓷基体表面经高温烧结而成,可见所谓的“一层面状的电阻膜”是指“一层”附着在陶瓷基上的“面状”电阻膜,这是清楚的。
对于⑤,合议组认为是清楚的,具体理由参见本决定的决定理由3。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上述观点不成立。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的方案相比存在区别,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反之,则不具备新颖性;如果该区别是在现有技术的其它方案中已经公开或者是公知常识,并且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与现有技术方案结合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反之,则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⑴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热风机。附件1公开了一种具远红外线的吹风机(参见说明书第6-8页,第一图至第四图),其包括一管状的本体(30)(相对于本专利的机壳),本体(30)的一端形成出风口(12、31),另一端则配合进风网孔面(14)成为一进风口(33),本体(30)内安装有风扇(35)、风扇马达(34)(相对于本专利的驱动电机)、加热气流的发热体(22)(相对于本专利的电加热器),该发热体(22)主要由陶瓷或玻璃经涂装发热膜制成并能在加热的同时散发出大量的远红外线,该吹风机还包括拨控开关座(17)(相对于本专利的电源控制部分)。由此可见,附件1实质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由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因此,其相对于附件1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与本专利的发热器不同,附件1加热元件是由金属组成的,因此也是由金属作为基体,是在金属涂有陶瓷层,本专利是以陶瓷作为基体。本专利附膜是导电层,可以发热,陶瓷发射红外线。
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1的说明书第7页倒数第1段至第8页第1段已经明确说明发热体(22)主要由陶瓷或玻璃之上涂装发热膜制成,可见,附件1也是在陶瓷基体上附加发热膜,并且也能发射远红外线,两者结构和功能实质相同,因此,专利权人的主张不成立。
⑵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该降压装置使用陶瓷基附膜发热件作为降压电阻”并没有在附件1中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这是一种公知常识,并且陶瓷基附膜发热件作为降压电阻使得电热风机体积小,成本低,装配简单,因此,本专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附件1已经公开陶瓷发热体具备降压作用,其作为降压电阻是公知常识。
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1说明书第8页提及“更可依该发热体(22)所具备的降压作用,相对使风扇马达的取用,可使一般吹风机使用的马达,在转速上万转时转动声响降到最低”,也就是说所谓的“降压作用”可以使得马达在保持最高转速的同时声响降到最低,由于马达本身的噪音是一定的,要使得噪声减到最低,通常的办法就是降低电热风机内部的风压,从而达到降低声响的目的,而附件1的发热体由于形成为陶瓷基体上的发热膜结构,从而可以起到降低风压的作用,从而降低了声响,因此,附件1中的“降压作用”实质指降低风压的作用,请求人的主张不成立。
⑶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以附加技术特征“所述陶瓷基附膜发热件是在陶瓷基体的部分表面附上一层带有电极的发热膜”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由于陶瓷基附膜发热件是电加热的发热件,并且发热元件是附膜,也就是电加热膜,而在附膜上附加电极便于电路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是陶瓷上有一部分是电阻膜一部分是电极膜是连起来的,结构不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3只是限定为“……附上一层带有电极的发热膜”,也就是说,权利要求3的发热膜上带有电极,至于电极在发热膜的哪个位置并没有限定,同时本专利说明书中也没有指明电极的位置对本发明电热风机有益效果的具体影响,因此,专利权人的主张不成立。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由于至少“该降压装置使用陶瓷基附膜发热件作为降压电阻”并没有在附件1、3、4、5、6、7、8、10中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这是一种公知常识,并且陶瓷基附膜发热件作为降压电阻使得电热风机体积小,成本低,装配简单,因此,本专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⑷权利要求4、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5中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5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10公开(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附件10中公开了一种半导瓷厚膜发热材料,其中将浆料涂覆于氧化铝瓷或化学瓷等基体上,经高温烧结后形成具有自限温功能,无毒的半导瓷电阻型厚膜发热元件,可见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附加10中公开。在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如上所述,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陶瓷基体为含有氧化铝的优质陶瓷”已经在附件10中公开(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而“其厚度为0.5~3.0毫米”是常规选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对于发热膜厚度的选择可以根据部件的形状、结构、发热膜的材料性质、所需的发热量等进行具体选择,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陶瓷基体的厚度为0.5~3.0毫米是本专利的优选方案,具有非常明显的使用效果,因此,不存在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选取这样的基体厚度范围到底取得如何的技术效果或者用实验数据证明其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专利权人的主张不成立。
?、权利要求4、5中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由于至少“该降压装置使用陶瓷基附膜发热件作为降压电阻”并没有在附件1、3、4、5、6、7、8、10中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这是一种公知常识,并且陶瓷基附膜发热件作为降压电阻使得电热风机体积小,成本低,装配简单,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4、5中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⑸权利要求6、7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附件6(说明书第7页)公开了一种电热膜,电热膜附着在基材上,基材的形状可以是圆管状、平板状等,基材可以是陶瓷等,制作之前须保持基材外观完整,电热膜经高温雾化附着在基材表面。可见附件6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尽管附件6没有明确在“外”管壁,但是发热膜是在外管壁还是内管壁,仅仅是一种按需选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以“所述陶瓷基附膜发热件的截面呈放射状的柱形”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由电热风机的通常结构可知,电热风机的整体形状呈锥形管状,为了降低电热风机内部的风阻和噪音以及有效的加热空气,将发热件设计为锥形管,也就是截面呈放射状的柱形,是一种常规选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⑹权利要求8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附件1公开了以一具相对锥形的固定架(21)(相当于本专利的支架)予以架装,其贴触发热体(22),起到支撑固定作用,由于发热体位于风扇和出风口之间,所以,固定架也位于两者之间。尽管附件1的固定架(21)没有明确使用云母板支架,但是云母板是常见的隔热绝缘材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选用云母板支架对发热件绝缘并使发热件与风机外壳之间发挥一定的隔热作用防止外壳过热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云母板很脆,不容易想到用于支架。
合议组认为,首先,云母板很脆,专利权人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或数据加以说明;其次,如果云母板很脆,不适宜做支架,但是本专利却使用为支架,那么应当有相应的特殊结构或者设计来满足云母板作为支架使用的条件,但是本专利说明书并没有相应指出,由此,应当认为云母板的常规设计就能作为支架使用;再者,本专利说明书也没有明确云母板支架是全部用云母板做成,或者仅仅是用云母板作为支架的垫板,如果云母板作为垫板使用,即便云母板比较脆,也不妨碍其作为支架垫板的使用。因此,专利权人的主张不成立。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由于至少“该降压装置使用陶瓷基附膜发热件作为降压电阻”并没有在附件1、3、4、5、6、7、8、10中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这是一种公知常识,并且陶瓷基附膜发热件作为降压电阻使得电热风机体积小,成本低,装配简单,因此,本专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⑺权利要求9、10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10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至少“该降压装置使用陶瓷基附膜发热件作为降压电阻”并没有在附件1、3、4、5、6、7、8、10中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这是一种公知常识,并且陶瓷基附膜发热件作为降压电阻使得电热风机体积小,成本低,装配简单,因此,本专利要求9、10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鉴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7应予无效,权利要求3-5、8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应予无效,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关于这些权利要求的其它无效理由不再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520015978.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6、7无效,权利要求3-5、8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无效,在权利要求2、9、10以及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3-5、8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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