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链条吊挂回旋式电烤箱-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链条吊挂回旋式电烤箱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533
决定日:2008-11-1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137983.4
申请日:2006-09-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瑞特国际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10-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宣望月
主审员:贾彦飞
合议组组长:周雷鸣
参审员:张媛媛
国际分类号:A21B1/48A21B1/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对于网络证据的真实性需要结合网络证据的形式和内容进行综合判断。如果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并非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并且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带来了相应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0月17日授权公告的第200620137983.4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的专利权,名称为“一种链条吊挂回旋式电烤箱”,申请日为2006年9月30日,专利权人是宣望月。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链条吊挂回旋式电烤箱,包括箱体、红外线电热管、热反射板、旋转盘架和电动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正面上部设有一观察窗,该观察窗由内层玻璃和外层玻璃构成,内层玻璃与箱体内面固定连接,外层玻璃上端可转动地固定在箱体外面两侧壁,箱体正面上部另设有温控面板,箱体正面中部设有上下对折式金属拉门,所述拉门由上门体和下门体构成,箱体正面下部设有储物箱、脚踏点动开关;箱体内部设有红外线电热管、热反射板、旋转盘架,所述红外线电热管位于箱体两内侧壁的中部和下部,所述热反射板位于箱体内侧壁上,所述旋转盘架由上下两组链轮、两根链条、吊篮和两根链轮轴构成,两组链轮与链轮轴固定连接,而链轮轴穿过箱体两侧壁通过轴承与两侧壁固定,所述上下两组链轮中同侧的链轮各装有一根链条,所述两根链条间挂设有至少两个吊篮,一电动机固设于箱体顶部内,该电动机通过链轮轴与旋转盘架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链条吊挂回旋式电烤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吊篮为不锈钢兜篮型结构。”

针对上述专利权,瑞特国际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7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40988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1份8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2月13日;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2):公开号为US4156383A的美国专利公开文本复印件1份5页及中文译文1份4页,其公开日为1979年5月29日;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3):授权公告号为CN248830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1份6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5月1日;

附件4(下称对比文件4):授权公告号为CN272631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1份10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9月21日;

附件5(下称对比文件5):授权公告号为CN280321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1份15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8月9日;

附件6(下称对比文件6):授权公告号为CN219414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1份7页,其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4月12日;

附件7(下称对比文件7):授权公告号为CN231113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1份6页,其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3月24日;

附件8(下称对比文件8):授权公告号为CN237302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1份6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4月12日;

附件9(下称对比文件9):公开号为US5732614A的美国专利公开文本复印件1份15页及中文译文1份3页,其公开日为1998年3月31日;

附件10(本专利):授权公告号为CN20095979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1份8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0月17日;

附件1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初字第7086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1份2页;

附件1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民终字第1055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1份2页。

其主要无效理由是:对比文件1中披露了电烤箱本体、电热管、旋转盘架和热反射板,对比文件1的附图1同时披露了电烤箱正面的拉门、观察窗、温控面板以及置于电烤箱顶部的储物装置,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箱体、红外线电热管、热反射板、旋转盘架、观察窗和拉门以及储物架;对比文件2公开了烤箱的双回旋机构,该回旋机构由上下两组链轮、两根链条、吊篮和两根链轮轴构成,两组链轮与链轮轴固定连接,而链轮轴穿过箱体两侧壁通过轴承于两侧壁固定,上述上下两组链轮中同侧的链轮各装有一根链条,所述两个链条间挂设有多个吊篮,电动机固设于箱体顶部,该电动机通过链轮轴与旋转盘架连接;本专利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电动机、脚踏点动开关、观察窗的双层结构、拉门的上下对折结构,储物箱置于电烤箱的下部;电动机、脚踏点动开关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1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的技术内容,双层玻璃窗的观察窗结构、上下对折拉门结构和储物箱位于箱体正面下部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且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同样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下对折门的结构,对比文件4公开了双层监视窗,对比文件5公开了储物箱设于电烤箱下部的结构,对比文件6公开了脚踏动作开关,对比文件7公开了旋转盘架的链条连轮传动结构,对比文件8公开了旋转盘架的吊篮结构,对比文件9公开了双层观察窗结构。

对于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于2008年7月29日受理,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寄给专利权人。

请求人于2008年8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补充提交了下列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3(下称对比文件10):盐城科利达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烤地瓜机图片的网络打印件1份6页,其中标称的网页更新日期为2005年12月7日;

附件14(下称对比文件11):沈阳基石东方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烤地瓜机图片的网络打印件1份5页,其中标称的网页更新日期为2005年12月7日。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0中公开了电烤箱本体、电热管、旋转盘架、热反射板、电烤箱正面的拉门、观察窗、温控面板以及置于电烤箱下部的储物装置,并且该烤地瓜机的回旋机构由上下两组链轮、两个链条、吊篮和两个链轮轴,两组链轮与链轮轴固定连接,链轮轴穿过箱体两侧壁通过轴承于两侧壁固定,所述上下两组链轮中同侧的链轮各装有一根链条,所述两个链条间挂设有多个吊篮,电动机固设于箱体顶部,该电动机通过链轮轴与旋转盘架连接,并且还公开了观察窗、拉门的上下对折结构、储物箱置于电烤箱下部,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0的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0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0公开,并且其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对比文件10与对比文件11基本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1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于2008年8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主要意见是,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下列技术特征:(1)箱体正面上部设有一观察窗,该观察窗由内层玻璃和外层玻璃构成,内层玻璃与箱体内面固定连接,外层玻璃上端可转动地固定在箱体外面两侧壁;(2)箱体正面上部另设有温控面板;(3)箱体正面中部设有上下对折式金属拉门,所述拉门由上门体和下门体构成;(4)箱体正面下部设有储物箱、脚踏点动开关;(5)所述红外线电热管位于箱体两内侧壁的中部和下部;请求人也未能提供任何公知常识性证据表明上述技术特征以及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本专利的链条吊挂回旋式电烤箱以解决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具有创造性,同样权利要求2也具有创造性。

合议组于2008年9月5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8年8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8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合议组于2008年9月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0月20日对本案举行口头审理。

合议组于2008年9月16日收到请求人的口审回执,请求人明确表示参加口审。

专利权人于2008年10月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且提交了作为反证的下列证据:

附件(1):盐城科利达机械有限公司网站中产品展示页的网络打印件1份2页;

附件(2):沈阳基石东方机械有限公司网站网页打印件1份3页。

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0和对比文件11为商业网站下载的内容,其网页的制作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因此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形成的时间难以确定,并且提交了作为反证的附件(1)和附件(2)来证明网页制作的随意性;另外,对比文件10和对比文件11只有不同产品的照片,而没有关于该产品的任何文字说明,因此从对比文件10和对比文件11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看出照片中公开有红外线电热管、热反射板、旋转盘架、电动机、观察窗的双层玻璃及其连接方式、脚踏点动开关、旋转盘架的结构、对折门,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0和对比文件1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口头审理并各自陈述了意见。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10月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3、4、5、6、7、8和9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0或11中当庭指定的附图不具有新颖性;请求人当庭出示了(200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8659号公证书(下称第8659号公证书)和(200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8660号公证书(下称第8660号公证书),用于证明对比文件10和对比文件11的真实性;请求人对当庭转送的文件的附件的真实性存在异议,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对对比文件1-9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对比文件2、9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对对比文件10和11的真实性有异议,对上述两份公证书与对比文件10、11之间的关联性存在异议,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当庭出示的两份公证书为新证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9是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专利文献,而且,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9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对比文件2、9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因此,对比文件1-9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能够用于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

由于第8659号公证书和第8660号公证书是用于证明对比文件10和对比文件11的真实性,是对对比文件10和对比文件11的真实性的补充证明,属于补强证据而非新证据,合议组予以接受。

虽然第8659号公证书和第8660号公证书中所附的下载文件与对比文件10和对比文件11中的网络打印页在打印形式上存在不同,但是通过将两份公证书和对比文件10、11进行比对,可以确认两份公证书中所附的下载文件与对比文件10和对比文件11中网络打印页的内容基本相同,通过上述两份公证书可以证明对比文件10和对比文件11中的网页信息在2008年8月25日已经公开,即对比文件10和对比文件11中的网络打印页中的图片在2008年8月25日已经公开。

由于上述公证书仅能够证明对比文件10和对比文件11中的网页在2008年8月25日公开,而并未证明在网页内容真实性。通过将上述两份公证书中的内容进行对比可知,两份公证书所附网页下载打印件的第一页均为产品介绍,而产自两个不同公司的产品介绍的文字部分完全相同,而将图片进行对比可以看出,两个公司产品的照片除了照片中的公司名称不同外,其他部分均相同,并且通过对图片的进一步辨认可知,上述两个公司的产品均是由北京的另一家公司制造,而并非上述两公司的产品。因此合议组认为:由于网站的制作或者维护人员均可以通过一定权限来修改网页上的内容,上述两公司网站属于企业网站,在没有证据证明其网页内容真实性的情况下,合议组不能将网页上标称的更新日期(2005年12月7日)作为其公开日期,从而导致无法将对比文件10和对比文件11中指定的图片作为现有技术与本专利进行对比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链条吊挂回旋式电烤箱。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烤箱,其中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该电烤箱的主要构件包括有电烤箱本体、开关、电热管、旋转盘架、热反射板及储油盒等(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第1段第1-2行),并且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1中可以看出电烤箱正面的拉门、观察窗、温控面板以及置于电烤箱顶部的储物装置。

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电烤箱具有箱体、红外线电热管、热反射板、旋转盘架等,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观察窗、拉门、温控面板以及储物箱。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箱体正面上部设有的观察窗由内层玻璃和外层玻璃构成,内层玻璃与箱体内面固定连接,外层玻璃上端可转动地固定在箱体外面两侧壁;2、箱体正面中部设有上下对折式金属拉门,所述拉门由上门体和下门体构成;3、箱体正面下部设有储物箱;4、箱体正面下部设有脚踏点动开关;5、旋转盘架由上下两组链轮、两根链条、吊篮和两个链轮轴构成,两组链轮与链轮轴固定连接,而链轮轴穿过箱体两侧壁通过轴承与两侧壁固定,所述上下两组链轮中同侧的链轮个装有一根链条,所述上下两组链轮中同侧的链轮各装有一根链条,所述两根链条间挂设有至少两个吊篮;6、电动机固设于箱体顶部内,该电动机通过链轮轴与旋转盘架连接。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烤箱,其中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烤箱10显示包含多个食品夹固装置12,该装置可能是扦状物或吊篮,参照图2,吊篮12a、12b、12c等在一个封闭完整的椭圆形轨道上如图中箭头所指示方向连续不停地循环移动,食品吊篮的循环移动是通过使用一台小电动机13连接一个匹配的传动箱来实现的;传动箱14的输出轴连接马达链轮16,马达链条17和马达惰轮18,然后带动链轮轴21,一个主链轮和一个次链轮22a和22b,一对链条24a和24b,主次惰轮25a和25b以及惰轮轴26,由驱动齿轮、链条和惰轮组成的机构共同作用为吊篮提供一条椭圆形轨道。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5和6,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4在对比文件2中并未公开。

请求人认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4属于公知常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

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未提供任何公知常识性证据表明上述技术特征以及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本实用新型的链条吊挂回旋式电烤箱以解决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公知常识。

合议组认为:由于请求人并未提交任何证据来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4属于公知常识,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4是本专利为了解决相对于现有技术所存在的问题而采用的技术手段,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了清洁观察窗、避免拉门烫伤皮肤和保持地瓜热度的技术问题,并带来了观察窗易于清洁,避免拉门烫伤皮肤,能保持烧好的地瓜的热度,实现拉开拉门后点动控制电动机带动旋转盘架回转运行,使要挑选的地瓜运行到拉门处等技术效果,因此不能简单地认定其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引用了在先的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同样具有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的全封闭卧式和面机中公开的技术特征“上部的进料口和前部的出料口设计安装了折叠门”,其与权利要求1中对折门的作用相同;对比文件4公开的烧烤机中的附图1-3公开了双层观察窗结构,其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双层观察窗结构,而选用玻璃作为观察窗的材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5公开的电烤箱中的附图1的下部是储物箱(抽屉式),其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储物箱的位置;对比文件6公开的蛋饼、葱油薄皮快速加工机中公开了脚踏动作开关,其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脚踏点动开关;对比文件7的开式循环运动烧烤器中公开了旋转盘架的链条链轮传动结构;对比文件8公开的旋转式烤炉中公开了旋转盘架的吊篮结构;对比文件9同样公开了双层观察窗结构,其相当于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双层观察窗。

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3为和面机,其与本专利的电烤箱不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对比文件3中的折叠门作用是防止手进入机器内造成危险以及出料时作为导料板,对比文件3并没有掩藏门的内表面的记载和暗示,其作用与本专利的防止内壁烫伤皮肤的作用不同;对比文件4中虽然公开了烧烤机中有双层监视窗,但并不能看出是采用了内层玻璃与箱体内面规定连接,外层玻璃上端可转动地固定在箱体外面两侧壁的结构;对比文件6为蛋饼、葱油薄皮快速加工机,其与本专利不属于同样的技术领域,并且对比文件6中的脚踏电动开关的作用也与本专利不同;对比文件9并未看出其公开了什么样的双层观察窗结构;作为实用新型,使用对比文件1-9来结合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超出了审查指南规定的实用新型可以引用一项或者两项现有技术评价创造性的规定,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有多个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中的技术方案不同,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也与对比文件不同,所属技术领域也不相同,即使结合也无法覆盖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9具有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折叠门并未清楚记载其折叠门是如何折叠的,其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9虽然公开了双层观察窗结构,但是从附图中无法确定其进一步的结构,因此对比文件4、9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6中公开的脚踏动作开关的作用和工作原理与本专利并不同,对比文件6中公开的脚踏动作开关是控制气压缸的运动,本专利的是通过脚踏点动开关使得链条转动,对比文件6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因此结合对比文件1-9,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花费创造性劳动无法得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9的结合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引用了在先的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9的结合同样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2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200620137983.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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