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薄壁金属焊接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598
决定日:2008-11-1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34532.3
申请日:2005-06-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苏建中
授权公告日:2006-09-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赵华
主审员:岑艳
合议组组长:陈海平
参审员:关山松
国际分类号:B23K33/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中的表述与说明书的描述一致,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可以得到该表述,则该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已被对比文件所公开,且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与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相同领域,且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全文:
一、案由 ????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ZL200520034532.3、名称为“一种薄壁金属焊接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5年6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9月6日,专利权人为赵华。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薄壁金属焊接结构,包括薄壁铜管(1),其特征在于:薄壁铜管(1)的一端经扩管、缩管形成圆锥形(a),该端插入焊接在薄壁铝管(2)的一端内。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薄壁金属焊接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薄壁铝管(2)的外径为Φ8mm,孔壁厚度小于或等于1mm;薄壁铜管(1)的外径为Φ6mm,孔壁厚度小于或等于0.75mm。”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苏建中(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8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并提交了下列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2003年第9期《焊接》封面、第5-8页复印件,共5页;
附件2:公开日为1989年4月5日、公开号为CN103212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
附件3:中国轻工业出版社于1996年5月第1版、1999年9月第2次印刷的《家用电器原理与控制》封面、版权页、目录、第19页复印件,共4页;
附件4:申请日为2005年2月2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3月2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6780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描述了薄壁铜管的一端为圆锥形(a),而说明书附图1、2中所指示的(a)部位不是圆锥形,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2相应地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并且其中铝管直径、壁厚被附件2所公开,铜管直径、壁厚被公知常识性附件3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3)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不具备新颖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8年9月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08年9月13日提交意见陈述书,陈述下列意见:(1)补充了附件3的前言复印件共1页,用以证明附件3可以作为教科书使用,进而证明冷凝盘管采用外径为4-6mm、壁厚为0.5-1mm的紫铜管为公知常识;(2)在创造性组合方式中确定附件1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10月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0月30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08年9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当事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及证据结合方式与请求书的内容一致。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1、3的原件,经合议组核实附件1、3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本案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的认定
附件1为期刊,附件3为教科书,附件2、4为中国专利文献,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经合议组核实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其中所公开的技术内容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由于附件1-3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已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由于附件4的申请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授权公告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申请人为海尔集团公司,与本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同,按照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附件4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2、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描述了薄壁铜管的一端为圆锥形(a),而说明书附图1、2中所指示的(a)部位不是圆锥形,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2相应地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将薄壁铜管的一端经扩管、缩管后形成的部位a表述为“圆锥形”,与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18行、第22行及第4页具体实施方式一段中对该部位的说明文字中的表述一致,并且根据附图1、2可看出,其标记a指示的是铜管一端经扩管、缩管后形成的沿径向突出的一段,其形状为两圆锥面相接,将其表述成“圆锥形”在本案中并无不妥。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2相应地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本专利权利要求1、2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不具备新颖性。
经查,附件4公开了一种“空调器连机管”,在铜管4(相当于本专利的薄壁铜管)与铝管5(相当于本专利的薄壁铝管)插接处,铜管4具有相邻的圆锥面形的铜管缩口结构41和扩口结构42,铜管缩口结构41直接插入至铝管的内部,并在插接处进行焊接(参见该附件的权利要求1、附图2)。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已被附件4所公开,且附件4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同属于金属管材焊接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即成本低、不易泄漏、可对不同规格金属进行焊接连接,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4、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中有关铝管直径、壁厚的技术特征被附件2所公开,有关铜管直径、壁厚的技术特征被公知常识性证据??附件3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附件1公开了一种铜铝管钎焊接头结构,包括铜管(相当于本专利的薄壁铜管)、铝管(相当于本专利的薄壁铝管),铜管的一端经扩管、缩管形成“圆锥形”,该端插入焊接在铝管的一端内(参见附件1第7页第1栏最后一段及第8页图11的相关描述)。
而附件2公开了一种铝铜管焊接接头,其中铝管的外径为8mm,壁厚为1mm(参见该附件的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2行)。
经查,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全部技术特征组成的技术方案中,“一种薄壁金属焊接结构,包括薄壁铜管(1),薄壁铜管(1)的一端经扩管、缩管形成圆锥形(a),该端插入焊接在薄壁铝管(2)的一端内”的技术特征已被附件1所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与附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薄壁铝管(2)的外径为Φ8mm,孔壁厚度小于或等于1mm;薄壁铜管(1)的外径为Φ6mm,孔壁厚度小于或等于0.75mm”,其中“所述薄壁铝管(2)的外径为Φ8mm,孔壁厚度小于或等于1mm”已被附件2所公开,而“薄壁铜管(1)的外径为Φ6mm,孔壁厚度小于或等于0.75mm”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这一点可以由附件3第19页倒数第6-8行中“冷凝盘管采用外径为4-6mm,壁厚为0.5-1mm的紫铜管”来佐证。由此可知,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2及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决定
宣告200520034532.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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