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棺木(方头HD130/230)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546
决定日:2008-11-1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30059768.2
申请日:2006-04-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方秀英
授权公告日:2007-02-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陈林标
主审员:宋瑞
合议组组长:刘颖杰
参审员:赵鑫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对于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应公证认证的域外证据,且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的,该证据应当予以采信。被比外观设计专利与其申请日前所公开的外观设计相近似,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02月28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0630059768.2、名称为“棺木(方头HD130/230)”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申请日为2006年4月28日,专利权人为陈林标。 ???? 针对上述专利权,方秀英(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在申请日前已经在国外公开出版物上出版,并且在国内已经生产,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西班牙《葬礼》杂志第63期杂志封面页、广告内页1页的复印件、上述杂志的公证认证文件复印件、相关中文译文,以及(2008)中证内字第0192号公证书复印件,共17页,上述杂志公开时间为2005年;
?附件2:西班牙《葬礼》杂志第65期杂志的复印件、上述杂志主编证言的公证认证文件复印件、相关中文译文,以及(2008)中证内字第0193号公证书复印件,共120页,上述杂志公开时间为2005年;
附件3:中山市华穗家具有限公司工人证言复印件、棺木图样复印件5页、上述证人作证的律师见证书,共17页;
附件4:?JOSE?VICENTE?MORALES?DALMAU?先生证言的公证认证复印件、相关中文译文、(2008)中证内字第0190号公证书复印件,共38页。
请求人用附件1和附件2说明西班牙《葬礼》杂志第63期、第65期上公开了与本专利相近似的同类产品的外观设计,用附件3和附件4说明与本专利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产品自2004年至2006年一直在中山市华穗家具有限公司生产。
2008年2月4日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附件1中杂志的版权页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复印件共2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5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及请求人于2008年2月4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及其附件清单忠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9月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定于2008年10月22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方秀英及其委托的公民代理王文俊、廖德辉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1至附件4的原件,认为附件1和附件2证明在申请日前已经公开发表了与本专利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产品,明确使用附件1、2中的广告页左下角的图来与本专利对比,附件3证明2002年9月29日至2006年一直在销售与本专利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产品,附件4是经过公证认证的证人证言,证明本专利产品在2004年以前已经公开发表、公开销售,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应当被宣告无效。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并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 1. 法律依据 ????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合议组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 2. 证据认定 ?? 附件1是西班牙《葬礼》杂志第63期杂志封面页、广告内页1页的复印件、上述杂志的公证认证文件复印件、相关中文译文,以及(2008)中证内字第0192号公证书复印件,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提交了全部原件,经合议组核实,该附件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合议组认为,附件1中的西班牙第63期《葬礼》杂志作为域外证据,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公正认证手续,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中文译文,且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对其真实性和相应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提出质疑,因此合议组对该杂志予以采信。该杂志的出版日期为2005年,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可以作为判断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的证据。在该杂志第73页左下角,公开了一款棺材的外观设计,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指定该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与本专利进行对比。 ????3.外观设计对比 ???? 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均为棺材的外观设计,两者用途相同,其所属产品的类别相同,因此可以进行外观设计相同、相近似性比较。 ???? 本专利整体形状大体呈长方体,从头至尾逐渐缩小,侧面呈圆弧起伏状过渡,四角为圆角,棺盖上面有突起层,在该突起层上有突起的十字架图案,从本专利的仰视图可见,本专利的棺木底面大致呈平面状,除四角有与棺木边缘圆弧曲线一致的四个支脚外,无其它特殊设计。(详见本专利附图) ???? 在先设计整体形状大体呈长方体,从头至尾逐渐缩小,侧面呈圆弧起伏状过渡,四角为圆角,棺盖上面有突起层,突起层表面有突起的十字架,十字架上有耶稣雕像,从在先设计中可以看到棺木底面同样存在支脚。(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可见,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整体形状近似,侧面形状及比例近似,棺盖上面的突起层近似,已经形成了两者整体相近似的视觉印象。两者的主要不同之处仅在于本专利上无耶稣雕像,在先设计上有耶稣雕像,但由于雕像与棺材相比所占比例很小,该区别属于局部细微区别,不足以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此外,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也指出,在先设计中的耶稣雕像属于可以去除的棺材附件。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 鉴于已经得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的结论,应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故对请求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不再进行评述。
??? ?三、决定 ???? 宣告200630059768.2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专利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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