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状挡边输送带裙边-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波状挡边输送带裙边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521
决定日:2008-11-12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8222267.X
申请日:1998-08-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山东横滨橡胶工业制品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1999-10-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青岛华夏胶带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琪
合议组组长:张娅
参审员:周晓军
国际分类号:B65G15/18;B65G15/5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能给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1998年8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0月20日、名称为“波状挡边输送带裙边”的98222267.X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是青岛华夏胶带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波状挡边输送带裙边,是波纹状的橡胶带,其特征在于在波纹状橡胶带内部夹有一层或数层纤维布,其上端面显露出波纹状橡胶带内部所夹纤维布。

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波状挡边输送带裙边,其特征在于波状挡边输送带的裙边安装在输送带上时,其外侧面上部的波峰比下部的波峰宽,其内侧面上部波峰为圆弧形,下部波峰为接近平面形状。

3、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波状挡边输送带裙边,其特征在于在波状挡边输送带的裙边下部,与隔板连接的部位上有螺钉安装孔。

4、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波状挡边输送带裙边,其特征在于在波状挡边输送带的裙边下部,与隔板连接的部位上镶嵌有金属衬套,金属衬套上有螺钉安装孔。”

针对上述专利权,山东横滨橡胶工业制品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7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美国胶带服务公司的《挡边胶带技术手册》封面、目录页、第3-14页、封底的复印件,共15页;

证据2:公告号为CN204458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的复印件,公告日为1989年9月20日,共6页;

证据3:公开号为CN108061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公开日为1994年1月12日,共9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相对于证据2和3的结合、证据1和2的结合、证据1和3的结合或证据1、2、3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或3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基于证据1容易想到的,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7月2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08年8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于2008年8月6日出具的检索报告的复印件,共6页;

证据5:1996年9月出版的《太原重型机械学院学报》第17卷第3期的封面、中文目录页、英文目录页、第183-190页、版权页的复印件,共12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4不具备创造性;证据5公开了权利要求1-3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5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基于证据5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5不具备创造性;证据1和5的结合可以破坏权利要求1-4的创造性,证据3和5的结合可以破坏权利要求1-4的创造性,证据2和5的结合可以破坏权利要求1-4的创造性,证据2、3和5的结合可以破坏权利要求1-4的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8月27日将请求人于2008年8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于2008年8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是一份公司内部技术资料,没有证据证明其被公开出版过以及其公开出版时间,因此其中的技术内容不能作为现有技术,证据2、3未披露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3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9月5日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8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2008年8月27日转送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于2008年10月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证据5没有公开“波纹状橡胶带内部夹有一层或数层纤维布,其上端面显露出波纹状橡胶带内部所夹纤维布”,而在输送带中增加纤维布并非常规技术手段,因此证据5不能破坏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0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1月5日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10月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08年10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请求人认为:证据1-3能破坏本专利所有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证据4、5也可以破坏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0月20日将请求人于2008年10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陈述意见。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

(1)请求人当庭提交了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检索专用章的《太原重型机械学院学报》第17页第3期第183?191页;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放弃证据1、2、4作为无效证据使用,专利权人表示对证据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证据3是复印件,因此对其真实性有异议。

(2)请求人当庭确认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为:证据5单独破坏权利要求1?3的新颖性,破坏权利要求1?4的创造性;证据3单独破坏权利要求1、2的新颖性、创造性;证据3、5结合破坏权利要求1?4的创造性,其具体为证据3、5单独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证据3、5结合破坏权利要求2?4的创造性。

(3)双方当事人分别结合证据就权利要求1-4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由于请求人已放弃证据1、2、4,故合议组对其不予考虑。

证据3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3的真实性表示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证据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作为公开出版物,证据3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证据5是《太原重型机械学院学报》第17卷第3期的封面、中文目录页、英文目录页、第183-190页、版权页,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当庭提交了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检索专用章的《太原重型机械学院学报》第17页第3期第183?191页,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5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5的出版日为1996年9月,按照《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2.1.3.1节的规定,可以推定其公开日为1996年9月30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人提出以下主张:证据5单独破坏权利要求1?3的新颖性,破坏权利要求1?4的创造性;证据3单独破坏权利要求1、2的新颖性、创造性;证据3、5结合破坏权利要求1?4的创造性,其具体为证据3、5单独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证据3、5结合破坏权利要求2?4的创造性。

关于新颖性

证据3公开了一种装有用橡胶或其类似的原料制成的波形侧壁(相当于本专利的输送带裙边)的输送带,其侧壁上朝着输送一边的波谷,至少是部分用弹性原料填充的,所述的向着输送一边设置的波谷(1),总是获得一个约从位于里侧的波顶(2)处倾斜向上连接到侧壁成波形的顶部范围、其连接本身形成倾斜缩小的以及易于弯曲的抛物扇形体(3),充填这段残缺的波壁的弹性原料,从外面看来,构成为一个窝H,窝H在此至少有两根加固筋肋所限定,它们同时起着加固侧壁的作用;一条纤维织物设置在波形型材上面的一部分区域内,从附图3中可以看出,一层纤维织物位于波形侧壁内部,纤维织物从波形侧壁的上端面显露出来(见证据3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第3页第1段、第4页第4段以及附图1、2、3)。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3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证据3中夹在波形侧壁内部的是纤维织物,而本专利中将其具体限定为纤维布。由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3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具有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以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3所公开的技术方案是不同的,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具有新颖性。相应地,其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3也具有新颖性。

证据5披露了一种波状挡边输送带,其包括基带、波状挡边(相当于本专利的输送带裙边)和横隔板,波状挡边常见形式有矩齿形、S形、W形、WM形,其中W形和WM形波状挡边中有织物加固层(见证据5第186页页第3-4行以及图1、10、11、13)。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5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中的输送带裙边为橡胶带,而证据5中并未披露波状挡边的材料,(2)证据5中夹在波状挡边内部的是织物加固层,而本专利中的是纤维布,(3)本专利中纤维布在波纹状橡胶带上端面显露出来,而证据5中并未披露该技术特征。由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5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具有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以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5所公开的技术方案是不同的,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具有新颖性。相应地,其从属权利要求2、3相对于证据5也具有新颖性。

请求人认为:从证据5第187页第(3)部分可以看出图13是一个俯视图,因而图13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上端面显露出波纹状橡胶带内部所夹纤维布”。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5第187页第(3)部分只是表述了“如图13中所示,W形和WM形波状挡边可以充分压缩形成扁S形的组合”,但从中并不能得出图13是W形和WM形波状挡边的俯视图的结论,因此证据5中并未披露“橡胶带上端面显露出波纹状橡胶带内部所夹纤维布”。

关于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

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3所披露的技术内容之间的区别在于:证据3中夹在波形侧壁内部的是纤维织物,而本专利中将其具体限定为纤维布。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将纤维织物具体限定为纤维布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对纤维织物所进行的常规选择,这种选择不需花费任何创造性劳动,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3没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波状挡边输送带的裙边安装在输送带上时,其外侧面上部的波峰比下部的波峰宽,其内侧面上部波峰为圆弧形,下部波峰为接近平面形状”。

请求人认为:尽管证据5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但是橡胶的特性可以自然形成“上部波峰比下部波峰宽,上部波峰为圆弧形、下部波峰为接近平面形状”。证据3图 2 、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行文字部分,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全部技术特征。

合议组认为:(1)证据5中并未披露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中的“波状挡边输送带的裙边安装在输送带上时,其外侧面上部的波峰比下部的波峰宽,其内侧面下部波峰为接近平面形状”,并且尽管橡胶具有一些特性(如弹性、可变形性),会导致橡胶制品产生一些变形,但其变形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如不加以固定或进行专门的设计、加工,并不能保证具有波纹状的橡胶挡边(如证据5中披露的波状挡边)仅仅通过自身特性就能在整个挡边长度上都维持“上部波峰比下部波峰宽,上部波峰为圆弧形、下部波峰为接近平面形状”这样一种特定形状,因此橡胶的特性不能使波状挡边自然形成“外侧面上部波峰比下部波峰宽,内侧面上部波峰为圆弧形、下部波峰为接近平面形状”。

(2)证据3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内容为“输送带侧壁上朝着输送一边的波谷,至少是部分用弹性原料填充的,所述的向着输送一边(FS)设置的波谷(1),总是获得一个约从位于里侧的波顶(2)处倾斜向上连接到侧壁成波形的顶部范围(KB)、其连接本身形成倾斜缩小的以及易于弯曲的抛物扇形体(3)”,尽管证据3中披露了抛物扇形体3为倾斜缩小的形状,但结合证据3附图1、2能看出,证据3中一斜面(即,抛物扇形体3所在的面)从里侧波顶2倾斜向上延伸,与从上部波峰(即附图1、2中输送带上部的粗黑线部分)向下延伸的侧壁交于KB处,从而与该侧壁相交形成抛物扇形体3,即,抛物扇形体3的边界是所述倾斜向上延伸的斜面与所述从上部波峰向下延伸的侧壁之间的交界线,因此“抛物扇形体3为倾斜缩小的形状”只能说明上部波峰相应地也为从里侧向外侧缩小的形状,而并不能说明外侧面上部波峰比下部波峰宽,因而证据3中并未披露“外侧面上部波峰比下部波峰宽”,此外,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的文字部分并未公开“其内侧面下部波峰为接近平面形状”,而从证据3附图1、2中可以看出,其内侧面下部波峰是圆弧形的,因此,证据3中也并未披露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中的“波状挡边输送带的裙边安装在输送带上时,其外侧面上部的波峰比下部的波峰宽,其内侧面下部波峰为接近平面形状”;由于上述附加技术特征的存在,本专利的波状挡边输送带裙边提高了输送带在运行过程中整体曲挠性能和裙边与隔板相接触处的密封性能,使带体在弯曲时产生最小的阻力,增强了承受频繁的曲挠冲击性能和耐撕裂性能,延长了使用寿命,解决了输送物料的泄漏问题。因此,无论是基于证据3或证据5还是基于证据3和5的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3、证据5或证据3和证据5的结合均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3、4

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在波状挡边输送带的裙边下部,与隔板连接的部位上有螺钉安装孔”。

证据5第188页第1.3节第1段第5-7行中披露了:常用的几种横隔板形状见图14所示,除C型外、T型、TC型、TS型和TCS型都可以用螺钉与波状挡边固接在一起。即,证据5中明确披露了横隔板与波状挡边是通过螺钉固接在一起的。由于横隔板与波状挡边通过螺钉固接在一起,因而波状挡边与横隔板连接的部位上必然会开有螺钉安装孔,另外从证据5的图1中可以看出,横隔板位于波状挡边下部,因而显然,螺钉安装孔也位于波状挡边下部,因此,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证据5中隐含公开,并且其在证据5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来供螺钉穿过以便螺钉连接隔板和裙边,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3和5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在波状挡边输送带的裙边下部,与隔板连接的部位上镶嵌有金属衬套,金属衬套上有螺钉安装孔”,其相对于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区别实质上只是增加了一个金属衬套并利用金属衬套将输送带裙边和隔板固定在一起。如上所述,证据5中披露了横隔板与波状挡边是通过螺钉固接在一起,而橡胶材质的波状挡边质地较软易变形,当其与质地较硬的横隔板连接时,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为了防止橡胶挡边的变形或磨损、保证挡边与横隔板之间的连接牢固可靠,增加一个较硬的金属衬套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而基于证据5中给出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3和5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决定

宣告98222267.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利要求1、3、4无效,在权利要求2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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