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多管喷淋脱硫除尘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542
决定日:2008-11-17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209854.2
申请日:2002-01-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利娜
授权公告日:2003-01-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李永昌
主审员:樊延霞
合议组组长:朱文广
参审员:徐伟锋
国际分类号:B01D53/78;B01D47/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与本案无关,合议组可以对该证据不予考虑。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1月2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多管喷淋脱硫除尘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申请号是02209854.2,申请日是2002年1月21日,专利权人是李永昌。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多管喷淋脱硫除尘器,在壳体(1)内安装有烟气管(2),在烟气管(2)上安装有一至多个冲击管(3),其特征是:在冲击管(3)上方安装有一至多个喷淋头(8),喷淋头安装在喷液管(9)上,并与贮液罐(11)相连通,在其之间安装有增压泵(10)。”
针对本专利权,李利娜(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7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5834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8月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4057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4月2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7537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请求人认为:附件1的“烟气管”、“喷头”、“耐腐蚀泵”、“加碱箱”、“喷淋管”分别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烟气管”、“喷淋头”、“增压泵”、“贮液罐”、“喷淋管”,同时附件1的“在水浴除尘室上安装喷淋脱硫塔、耐腐蚀泵和烟气管,耐腐蚀泵分别与喷淋管和碱液管连接,在喷淋管的另一端安装喷头,喷头置于喷淋脱硫塔内,碱液管的另一端伸入加碱箱内”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在冲击管(3)上方安装有一至多个喷淋头(8),喷淋头安装在喷液管(9)上,并与贮液罐(11)相连通,在其之间安装有增压泵(10)”基本相似;附件2的“壳体”、“烟气进口”、“迷宫式导流板” 分别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壳体”、“烟气管”、“一至多个冲击管”;附件3的“水喷嘴”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喷淋头”。由上可知,本专利是由现有技术通过简单叠加而成,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7月21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8年8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请求人所提交的附件1-3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附图以及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附图。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的喷头伸入到除尘器的脱硫塔内,其喷淋无针对性,与气流同向膨淋,与烟气接触面积小,时间短,脱硫效果不明显;附件2的喷淋管是随意分布在壳体内所装入的填料的上部,由于烟气通过填料增大了阻力,再加上从上面喷下的液体,使得烟气向上运动的阻力加大,影响了锅炉的燃烧和引风的动力消耗;附件3的水喷嘴两次大面积地与烟气流作用,造成烟气含湿量大,排烟困难;本专利在冲击基础上加设喷淋装置,可以清洗冲击管和消除残存的烟气,其与附件1-3的结构构成、部件分布、喷淋位置、作用机理均明显不同,不是显而易见的,也不能认为是技术的重叠。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9月4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0月22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8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1)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如下证明材料:
证据1、所称的王永昌于2008年3月24日出具的证明一份复印件,共1页;
证据2、所称的葫芦岛市连山区金属冶化厂出具的证明一份复印件,共1页;
证据3、辽宁省除尘设备监督检验站的检验报告(数据页)第2页的复印件。
专利权人当庭明确上述证明材料是为了证明本专利的技术是专利权人发明的,与本案的无效理由无关。合议组当庭将上述证明材料转交给请求人,请求人认为证据1-3与本案无关。专利权人对附件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证据及证据使用情况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1-3,专利权人对附件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附件1-3的真实性,同时由于附件1-3为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1-3,用来证明本专利的技术是专利权人自己发明的,并认为上述证据与本专利的无效理由无关。合议组经审查认为专利权人使用证据1-3所要证明的事实与本案无关,因此对上述证据不予考虑。
2、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管喷淋脱硫除尘器。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1公开了一种锅炉脱硫膨淋水浴除尘器,与本专利同属于锅炉烟气脱硫除尘的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2页及附图1-2):包括喷淋脱硫塔4、水浴除尘室3、耐腐蚀水泵7、加碱箱13和烟气管9,在水浴除尘室3上安装喷淋脱硫塔4、耐腐蚀水泵7和烟气管9,耐腐蚀泵7分别与喷淋管6和碱液管10连接,在喷淋管6的另一端安装喷头5,喷头5置于喷淋脱硫塔4内,碱液管10的另一端伸入加碱箱13内。
附件2公开了一种高效脱硫除尘器,与本专利同属于锅炉烟气脱硫除尘的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2页及附图1):包括壳体3,在壳体的侧面设有烟气进口5,在壳体3内对应烟气进口5的位置设有迷宫式导流板4,导流板4分三部分,其中第一部分中间开有与烟气进口5相通的并且面积小于烟气进口的高速导流槽12,壳体3内的上部且位于烟气管的上方设置装有吸收液的多个喷淋管8。
附件3公开了一种烟气脱硫除尘装置,与本专利同属于锅炉烟气脱硫除尘的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2页及附图1):包括外壳2、文丘里管9,外壳2内中部和上部装有多个水喷嘴4。
将附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进行对比,附件2的“壳体3”、“烟气进口5”、“高速导流槽12” 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壳体1”、“烟气管2”、“一至多个冲击管3”;虽然附件2记载的是在壳体的侧面设有烟气进口5,但根据烟气进口5位置处要设置迷宫式导流板4、且烟气进口5与高速导流槽12相通的要求,并结合附图1,可以确定在附件2设置的烟气进口同时会有烟气管伸进壳体内,从而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在壳体1内安装有烟气管2”;附件2的“与烟气进口5相通的并且面积小于烟气进口的高速导流槽12”相当于本专利“在烟气管上安装有一至多个冲击管”;附件2的“壳体3内的上部且位于烟气管的上方设置装有吸收液的多个喷淋管8”与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在冲击管(3)上方安装有一至多个喷淋头(8)”相比,区别仅在于附件2中相当于本专利的冲击管的高速导流槽12上方安装的是喷淋管,而本专利安装的是喷淋头。同时,附件2也达到了本专利所获得的冲击液面作用和空中液气接触双重脱硫除尘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相对于附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①附件2中相当于本专利的冲击管的高速导流槽12上方安装的是喷淋管,而本专利安装的是喷淋头;②本专利的喷淋头安装在喷液管(9)上,并与贮液罐(11)相连通,在其之间安装有增压泵(10)。
再将附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进行对比,附件1的“喷头5”、“耐腐蚀泵7”、“加碱箱13”、“喷淋管6”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喷淋头8”、“增压泵10”、“贮液罐13”、“喷淋管9”,附件1的“耐腐蚀泵7分别与喷淋管6和碱液管10连接,在喷淋管6的另一端安装喷头5,喷头5置于喷淋脱硫塔4内,碱液管10的另一端伸入加碱箱13内”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喷淋头安装在喷液管(9)上,并与贮液罐(11)相连通,在其之间安装有增压泵(10)”。
由此,附件1已经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解决了向喷淋管提供喷淋液的技术问题,给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附件3的多个“水喷嘴4”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的“一至多个喷淋头”,并且还给出多个水喷嘴分别安装在烟气进管内外从而提高脱硫效率的启示。附件1-3与本专利权利要求均是锅炉烟气脱硫除尘设备,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在上述启示下,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将附件1-3结合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02209854.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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