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包装盒(2)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887
决定日:2009-02-16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30076811.6
申请日:2006-10-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丹麦奇新蓝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10-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卢棠明
主审员:张凌
合议组组长:钟华
参审员:雷婧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9-03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整体形状相同、正面和侧面的构图方式相同,图案设计相似,二者已呈现整体相近似的视觉效果,二者存在的差别为局部细微差异,其不足以对二者整体的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因此,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0月1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包装盒(2)”的200630076811.6号外观设计专利,其申请日为2006年10月27日,专利权人为卢棠明。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丹麦奇新蓝罐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9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与在其申请日前已公开发表过的外观设计相近似,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2008)京求是内民证字第0030号公证书及其所附公证书证物袋封面和封底复印件,共9页,其中包含1997年8月27日《国际商报》(丹麦专刊)相关页面及图片复印件2页;
附件2:01355610.X号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复印件,共1页;
附件3:第583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复印件,共7页;
附件4:本专利公报复印件,共2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附件1虽然整体形状不同,但二者在主视面和侧面上的图案都相近似,足以使一般消费者产生混同和误认,因此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本专利与附件2中所示的外观设计不仅整体形状相同,图案设计也极其相似,主视面和侧面的构图方式相同,极易使一般消费者产生混同和误认,本专利与该在先设计相近似;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10月24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2008年12月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月15日对本案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的代理人参加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参加口头审理。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专利法第23条(在先出版物公开),依据的证据为附件1至附件2,附件3不作为证据使用,仅供合议组参考,当庭提交附件1的原件。关于本专利与上述在先设计的相近似对比,请求人坚持其原有意见。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是01355610.X号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复印件,本案合议组经核实,该复印件与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原件内容一致,真实性可以确定,合议组对其予以采信。附件2的产品名称为“包装盒(金德泰蓝冠曲奇2)”、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7月3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6年10月27日),属于中国专利法第23条所规定的公开出版物,适用于本案。
3. 关于专利法第23条
本专利与附件2所示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均为包装盒,二者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故将二者作如下相近似性对比。
本专利所示包装盒的整体形状为扁圆柱体,从主视图看,其正面为一个几乎占据整个圆形面的圆形图案,该圆形图案的周边分布有连续的圆点,在圆形图案内的上端有一近似花生壳状的图形,其内为字母形成的图案,圆形图案中间是由字母“SHENGWEI COOKIES”组成的图案,在圆形图案的最下端交错排列着五块饼干;从俯视图和仰视图看,其侧面分别为交错排列着的五块饼干的图案、说明文字及花生壳状图案,并有斜纹设计;从后视图看,其后面上方为花生壳状图案,下部为说明文字,后部表面还形成若干环状的凸棱。(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所示包装盒的整体形状为扁圆柱体,从主视图看,其正面为一个几乎占据整个圆形面的圆形图案,该圆形图案的周边分布有连续的圆点,在圆形图案内的上端有一近似蝴蝶状的图形,其内为字母形成的图案,圆形图案中间是由英文字母“BUTTER COOKIES”组成的图案,在圆形图案的最下端交错排列着五块饼干;从左、右视图和俯、仰视图及立体图看,其侧面分别为交错排列着的五块饼干的图案、说明文字及蝴蝶形图案,并有斜纹设计;从后视图看,其后面无其他设计。(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二者主要的相同点在于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整体形状均为扁圆柱体,正面和侧面的构图方式相同。二者主要的区别在于本专利具体的图案设计中包含一近似花生壳状的图案和由字母“SHENGWEI COOKIES”组成的文字图案,而在先设计为一近似蝴蝶状的图案和由英文字母“BUTTER COOKIES”组成的文字图案;本专利的后面还有图案和形状的设计,而在先设计的后面则无。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存在的上述差别为局部细微差异,其不足以对二者整体的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在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整体形状相同、正面和侧面的构图方式相同,图案设计相近似的情况下,二者已呈现整体相近似的视觉效果。因此,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4.综上所述,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已经有与之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鉴于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较已得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条件的结论,故在本决定中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不再作出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630076811.6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主视图后视图
左视图右视图
俯视图仰视图
立体图
本专利附图
主视图后视图
左视图右视图
俯视图仰视图
立体图
在先设计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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