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圆截面立体三相变压器铁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960
决定日:2009-02-24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9114376.0
申请日:1999-08-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保定晓星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3-06-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吴茂安
主审员:哈雅坤
合议组组长:李韵美
参审员:孙学锋
国际分类号:H01F27/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同时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未被覆盖的区别技术特征必然包含在该证据中,即该权利要求与该证据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不同,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证据具有新颖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6月4日授权公告、发明名称为“圆截面立体三相变压器铁芯”的99114376.0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1999年8月8日,专利权人为吴茂安。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
“1、圆截面立体三相变压器铁芯,其特征是该铁芯由3个连续的经曲线开料的硅钢带绕制而成的单相铁芯拼接而成,每个单相铁芯由左右铁芯柱及其上下铁轭组成,其铁芯柱与铁轭均为半圆柱形,三相铁芯的每个铁芯柱由两个单相铁芯的铁芯柱组成圆柱形,三相铁芯的铁芯柱共有3个,分别位于1个三角形的3个角上,并且该三相铁芯的3个铁芯柱的圆形中心构成1个等边三角形。
2、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变压器铁芯,其特征是3个单相铁芯的铁芯柱的半圆形横截面直径的延长线均通过等边三角形的中心。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压器铁芯,其特征是在由连续钢带卷绕的单相铁芯中,其半圆形铁芯柱的横截面直径和卷绕钢带的平面构成60度夹角。”
针对本专利,保定晓星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9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莫斯科原子能出版社1986年出版发行的、中文译名为《变压器设计》一书的封面、版权页、目录页、第56-57页的复印件,共7页(以下简称“《变压器设计》”);
证据2:证据1的部分中文译文,共4页;
证据3:证据1的馆外索取证明的复印件,共1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⑴从二者的技术领域来看,二者均属于变压器铁芯这一领域,因而技术领域相同;⑵从二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来看,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是设计一种圆截面立体三相变压器铁芯,该铁芯的三相磁路完全相等,并且最短,以便进一步降低铁芯的空载损耗,减轻铁芯的重量,节约原材料,而证据1中记载了“这种铁芯结构可以稍微节省硅钢片(5~7%),并且在空载电流明显下降(1/2?2/3)的情况下降低空载损耗”,可见二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⑶从技术方案来看,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二者的铁芯都是由三个单相铁芯拼接而成,且单相铁芯都是由硅钢带卷绕而成,并且用于卷绕铁芯的硅钢带形状都是曲线带,虽然证据1记载的是采用变宽度料带卷绕这种形状的单相铁芯,而本专利是经曲线开料的硅钢带绕制而成的单相铁芯,文字上看似不同,但所述变宽度钢带与曲线带的实质含义相同;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3所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虽然在证据1中没有明确的文字记载,但是证据1的图2.6已隐含地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了这些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3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同,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且达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为W402310),于2008年11月17日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了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12月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月13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⑴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合议组成员的变更情况,双方当事人表示对此变更无异议,且对当前的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并且表示对对方当事人的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
⑵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陈述书,合议组将该意见陈述书当庭转给了请求人。请求人当庭补充提交了下列证据:①骑缝处加盖有红色“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文献服务部”印章的证据1(《变压器设计》)的复印件;②骑缝处和正文落款处加盖有红色“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文献服务部”印章的证据3(馆外索取证明)的原件;③每一页上加盖有蓝色“2009 01 12”日期印章的《变压器设计》的封面、扉页、版权页、第3页、第56-57页的复印件,共4页;④加盖有红色“国家图书馆发票专用章(8)”的发票号码为17764613的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的原件,共1页。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对发票及证据3(馆外索取证明)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由于请求人未提交证据1(变压器设计)的原件造成无法对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核实,且由于发票及证据3(馆外索取证明)也不能证明证据1的复印件是从证据1的原件复印而来,即发票及证据3与证据1没有关联性,因而对证据1的真实性有异议。此外,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对证据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
⑶ 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的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并且表示具体意见和理由与请求书中一致。
⑷专利权人提出的反驳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⑴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是“连续的经曲线开料的硅钢带绕制而成”,而证据1(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5页第1行)中记载的是“用变宽度冷轧钢带卷绕”,证据1中并没有明确限定所述变宽度到底是什么情况,证据1公开的“变宽度”属于上位概念;⑵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是“构成1个等边三角形”,证据1的图2.6中虽然描绘的是三角形,但由于该图是示意图且没有任何文字描述是等边三角形,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为多种方案,不能认定是等边三角形。
2009年1月1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请求人送交的证据1的原件。
2009年1月2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请求人于2009年1月21日送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其中附件是国家图书馆出具的骑缝处加盖有红色“国家图书馆参考咨询部文献提供组”印章的《变压器设计》的封面、扉页、版权页、目录页、第56-57页的复印件,共9页。
2009年2月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请求人送交到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其中附件为上海图书馆出具的正文落款处加盖有红色“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文献服务部”印章的更正说明原件、馆外索取证明原件各一份,以及骑缝处加盖有红色“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文献服务部”印章的《变压器设计》的封面、版权页、目录页、第56-57页的复印件,共7页。
2009年2月5日,本案合议组向专利权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指出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5日核实了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的原件及复印件,并要求专利权人于五日内提交书面的质证意见。与此同时,合议组将请求人分别于2009年1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的副本以及2009年2月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交给专利权人。
2009年2月6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表示通过请求人补充的证据,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交了证据1(《变压器设计》)相关页的复印件。在口头审理的过程中,请求人未能出示证据1的原件,专利权人当庭表示由于无法对其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核实,因而对其真实性存在异议。口审结束后请求人补充提交了证据1的原件,专利权人经过对证据1的原件与复印件核实后,在合议组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的质证意见,其中明确表示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由于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表示认可,且合议组也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故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另外,由于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当庭表示对证据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因而合议组接受该中文译文。
此外,请求人主张证据1的公开日期为1986年12月31日,且经合议组核实,证据1的扉页及版权页上均载有“1986”字样,其版权页上还有?标记,并且证据1的中文译文(即,证据2)第2页也记载了“莫斯科原子能出版社 1986年”,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2.1.3.1节的规定,印刷日只写明年月或者年份的,以所写月份的最后一日或者所写年份的12月31日为公开日,故可以推定该证据1的公开日期为1986年12月31日。由于证据1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1999年8月8日,因而可以作为在先公开的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或创造性。
2.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如果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同时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未被覆盖的区别技术特征必然包含在该证据中,即ˉ¥权利要求与该证据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不同,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证据具有新颖性。
2-1.关于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二者的铁芯都是由三个单相铁芯拼接而成,且单相铁芯都是由硅钢带卷绕而成,并且用于卷绕铁芯的硅钢带形状都是曲线带。虽然证据1记载的是采用变宽度料带卷绕这种形状的单相铁芯,而本专利是经曲线开料的硅钢带绕制而成的单相铁芯,文字上看似不同,但若要绕出圆柱形的铁芯,钢带必须是曲线形的,因而所述变宽度钢带与曲线带的实质含义相同;另外,虽然证据1没有在文字上披露图2.6,δ中的三个铁芯柱是位于一个等边三角形的三个角上,但这对具有一般几何知识的人来讲,可以得知由三个相同的单相铁芯拼装而成的三个铁芯柱一定分别位于一个等边三角形的三个角上,那么该三个铁芯柱的圆形中心必然构成一个等边三角形。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新颖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二者存在区别技术特征。首先,证据1中并没有对所述变宽度作出明确限定,证据1公开的“变宽度”属于上位概念;其次,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是“构成1个等边三角形”,证据1的图2.6中虽然描绘的是三角形,但由于该图是示意图且没有任何文字描述是等边三角形,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为多种方案,但不能认定是等边三角形。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圆截面立体三相变压器铁芯,其技术方案可被划分成以下四个技术特征:A.该铁芯由3个连续的经曲线开料的硅钢带绕制而成的单相铁芯拼接而成;B.每个单相铁芯由左右铁芯柱及其上下铁轭组成,其铁芯柱和铁轭均为半圆形柱;C.三相铁芯的每个铁芯柱由两个单相铁芯的铁芯柱组成圆柱形;D.三相铁芯的铁芯柱共有三个,分别位于1个三角形的3个角上,并且该三相铁芯的3个铁芯柱的圆形中心构成1个等边三角形。
证据1也公开了一种三相立体铁芯结构,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的第56至57页、图2.6,δ以及证据1的中文译文标记为第4页和第5页的内容):a.图2.6,δ的不可分割的卷绕三相铁芯结构由三个单相铁芯组成(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5页第2段第1行),现代专用设备可以在无废料钢裁切以及用硅钢片高效率填充芯柱截面的情况下,用变宽度冷轧钢带卷绕这种形状的单相铁芯(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5页第2段第2至3行);b.每个单相铁芯的截面都内接在半圆中(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5页第2段第2行);c.三相铁芯的铁芯柱共有三个,分别位于一个三角形的三个角上,并且该三相铁芯的三个铁芯柱构成一个三角形(参见证据1的图2.6,δ)。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进行对比可知,⑴证据1的a特征公开了其三相铁芯也是由三个单相铁芯拼接而成,并且每一个单相铁芯也是冷轧钢带卷绕制成,且所述冷轧钢带为硅钢片;⑵证据1的c特征表明其三相铁芯的三个铁芯柱构成了一个三角形,虽然证据1没有明确记载“三相铁芯的3个铁芯柱的圆形中心构成1个等边三角形”的特征,仅是在证据1的图2.6,δ示出了一个呈三角形的三相铁芯结构,但是合议组认为,除非证据1中有其他特殊说明,否则看到像图2.6,δ这样的近乎等边三角形的三相铁芯结构示意图,所属领域的普技术人员根本不会想到该三相铁芯可能采用非对称结构制造,因为只有保证该三相铁芯为对称结构才能保证变压器在理想的运行状态下不发生零点(或称中性点)漂移,所以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据此可以确定该三相铁芯必然采用了对称结构,相应地即可确定证据1的图2.6,δ中所示的三相铁芯结构必然呈等边三角形,因此“三相铁芯的3个铁芯柱的圆形中心构成1个等边三角形”这一特征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属于证据1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也就是说证据1的c特征隐含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D特征。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三相铁芯的铁芯柱和铁轭均为半圆形柱并且单相铁芯两两拼接后所形成的铁芯柱为圆柱形;②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铁芯是由连续的经曲线开料的硅钢带绕制而成的。对于上述第①点和第②点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虽然证据1披露了图2.6,δ并且文字上也记载了“现代专用设备可以在无废料钢裁切以及用硅钢片高效率填充芯柱截面的情况下,用变宽度冷轧钢带卷绕这种形状的单相铁芯”以及“每个单相铁芯的截面都内接在半圆中”这样的技术内容,但是证据1的图2.6,δ仅为示意图,无法从该图中看出单相铁芯的具体卷绕方式及所形成的芯柱及铁轭的截面形状,而且在证据1中也没有记载所用的冷轧钢带是连续的,仅记载了用变宽度的冷轧钢带卷绕,并且仅从证据1所记载的“铁芯的截面都内接在半圆中”这样的技术内容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卷绕后铁芯的铁芯柱与铁轭均为半圆柱形,其理由如下:证据1所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可以推导出两种皆可能存在的实现方案,一种实现方案(例如,本专利的三相铁芯绕制方案)是利用连续的且不同宽度的冷轧钢带卷绕铁芯,此种卷绕方式属于连续的卷绕方式;同时,还有另一种实现方案是利用不同宽度的多根冷轧钢带分别绕制而成,在卷绕时先利用等宽度的冷轧钢带用绕线机在铁芯的芯模上绕第一个部分铁芯,然后再在该第一个部分铁芯上用另一种宽度的冷轧钢带叠绕上去形成第二个部分铁芯,依此类推,绕成一个阶梯形的铁芯,而卷绕后的铁芯其截面为与半圆内接的阶梯形,即截面近似于圆截面,同时所形成的铁芯柱和铁轭也是近似于半圆柱形,此种卷绕方式属于断续的卷绕方式。由于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有可能存在两种实质上不同的铁芯卷绕方案,因而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从证据1所公开的上述内容并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其采用的铁芯卷绕方式就是利用连续的且变宽度的硅钢带进行卷绕”以及“所形成的铁芯柱和铁轭均为半圆柱形”等技术内容,换言之,不能认定证据1的铁芯卷绕方式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连续的经曲线开料的硅钢带绕制而成”实质上相同,并且也不同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铁芯柱和铁轭均为半圆形柱”。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上述两个区别技术特征未被证据1所公开。
综上,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同时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实质上并不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2.关于权利要求2至3的新颖性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3所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虽然在证据1中没有明确的文字记载,但是证据1的图2.6已隐含地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了这些技术特征。
合议组认为,在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至3也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3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新颖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三.决定
维持99114376.0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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