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水马桶-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抽水马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959
决定日:2009-02-27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2002-03-25
申请(专利)号:02345213.7
申请日:2002-09-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维娜斯洁具有限公司上海维娜斯洁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3-05-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TOTO株式会社
主审员:李巍巍
合议组组长:张跃平
参审员:雷婧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23-02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一般消费者在购买或使用马桶时通常是从前方观察,马桶的背面和底面为使用时不易见部位,其相对于马桶的其他部位而言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请求人提交的在先设计1至在先设计4均与本专利在马桶上部、桶身前侧及两侧面存在着明显差别,该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应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因此,应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2003年5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的02345213.7 号外观设计专利,其产品名称是“抽水马桶”,申请日是2002年9月24日,优先权日是2002年3月25日,专利权人原为东陶机器株式会社,后变更为TOTO株式会社。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上海维娜斯洁具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请求人)于2008年1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与申请日之前公告的专利号为00337008.9号的外观设计相近似,本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同时,第一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1是本专利的著录项目及图片复印件共1页;

附件1-2是00337008.9号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复印件共1页。

第一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附件1-2所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同类别产品,均由上下两部分组成,上部呈前低后高的三角形,其前段的桶盖呈半椭圆形;下部为罐状桶体,该罐状桶体的前部从上而下呈向内倾斜的圆弧面,区别点仅在于水箱盖有无前凸、水箱盖拎手的位置、百叶窗的形状、桶体前部和后部的形状,而这些局部的差异不能在整体形状上构成明显的差异。二者既有相同部位,又有相近似部位,而相同和相近似部位构成外观设计的主要部分,非相近似部位为局部,并且这些局部差异不能构成整体形状上明显的区别,因此,二者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应当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3月24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和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限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并告知专利权人如逾期不答复,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

2008年5月8日,专利权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主要采用曲线、浑圆、平滑、简洁的设计理念,其线条简洁、表面平滑等设计特征区别于附件1-2多采用直线的设计特征,本专利产品的定位与附件1-2产品有明显差异,特别是附件1-2为了遮盖马桶两侧突出的功能部分,在马桶后部设置有单独的长方形壳体,这与本专利中马桶曲线完整的整体感觉差异巨大,综上所述,由于设计理念、设计风格不同,在普通消费者容易看到的部位,二者无论在外部轮廓还是表面线条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别,因此,二者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应当维持本专利有效。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上海维娜斯洁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08年6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同时,第二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2-1是00337008.9号外观设计著录项目及外观设计图片复印件共8页(与第一请求人的附件1-2相同);

附件2-2是00337014.3号外观设计著录项目及外观设计图片复印件共8页;

附件2-3是00337018.6号外观设计著录项目及外观设计图片复印件共8页;

附件2-4是00337003.8号外观设计著录项目及外观设计图片复印件共8页;

附件2-5是本专利著录项目及外观设计图片复印件共8页。

第二请求人认为,将本专利与附件2-1至证据附件2-4分别对比可知二者基本形状相同,区别点仅在于箱体及盖表面弧线弧度略有不同,依据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其对整体视觉效果不足以产生显著影响,因此应当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6月19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和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限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并告知专利权人如逾期不答复,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

2008年7月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第二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书,其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疏忽部分进行了更正,对正文部分没有修改。

2008年7月2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5月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转送给第一请求人,同时将第二请求人于2008年7月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日,还向专利权人、第一请求人和第二请求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指出如对本案合议组人员有回避请求的,应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天内提交书面请求书,逾期未答复,视为无回避请求。专利权人、第一请求人和第二请求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对本案合议组成员提出回避请求。

2008年7月3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专利权人、第一请求人和第二请求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9月29日进行口头审理。因2008年9月29日为“十一”休假日,故专利复审委员会更改了口头审理日期,定于2008年10月15日进行口头审理,并于2008年7月31日再次向专利权人、第一请求人和第二请求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

2008年8月4日,专利权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针对第二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书,因其未按规定递交一式两份,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8月25日电话通知专利权人的代理人进行补正。2008年8月26日专利权人进行了补正。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9月8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转送给第二请求人。

2008年9月3日,第一请求人针对专利权人于2008年5月8日递交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答复,第一请求人坚持原有的观点,认为专利权人以设计构思、设计理念、设计风格的差异为由,说明本专利与附件1-2显著不同的观点,不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应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式对二者进行相同或相近似判断。二者便盖与水箱(或后箱体)均构成特定的“前面稍低,后面稍高”的三角形斜面形状,二者盖均呈半椭圆形,抽水马桶的后部一般紧临墙壁,一般消费者在购买或使用时通常是以前方倾斜的角度来观察,不容易注意到后部轮廓线形状的差异。因此,应当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2008年9月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将第一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告知其在口头审理时一并答复。

因寄送第一请求人的口审通知书地址有误,致使第一请求人未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书,故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2月24日再次向第一请求人及专利权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2月10进行该案的口头审理。

原定于2008年10月15日审理的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和第二请求人委托的代理人参加了审理,双方对对方参加口头审理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第二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为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在先公开出版),第二请求人认为附件2-1二款马桶均都取消了高突的水箱,与马桶盖水平;二者桶体均是宽大的,且不被消费者关注;马桶盖上部的按钮为局部微小的差异,不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影响;附件2-2使用状态图所示中马桶的上表面成前低的斜面形状,取消了高突的水箱,比较宽大,马桶为半椭圆形,箱体为矩形,后部的不同之处是不被消费者关注的,二者相近似;附件2-3和附件2-4所示的使用状态图中马桶盖上表面为略向下凹的弧形,马桶的形状对比同附件2-2,相近似。专利权人对附件2-1至附件2-4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其与本专利相比较,均不相同且不相近似。双方当事人均在坚持原有观点的基础上进一步详细阐述了自己的具体主张和理由。

2008年10月23日,专利权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针对第一请求人2008年9月3日的意见陈述书进行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对二者是否相近似的比较仍坚持原有的观点;认为设计人基于不同的构思、设计理念对形状、图案、色彩进行选择和组合,完成不同的设计,不同的理念和风格是设计人要传达的内容,也是消费者能够感知的内容;还认为第一请求人补充意见中仅比较本专利与对比文件中马桶上部和下部以及马桶盖的基本形状,并依据基本形状就断言两者构成近似的推理违背审查指南规定的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

定于2009年2月10日的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和第一请求人委托的代理人参加了审理,双方对对方参加口头审理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10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第一请求人。第一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为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在先公开出版),第一请求人坚持其在请求书及意见陈述书中的观点,认为二者的不同点如水箱的不同、百叶窗形状的不同、马桶盖连接部位等的不同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会产生显著影响。专利权人对附件1-2的真实性无异议,专利权人认为,从各视图看,本专利均采用曲线的平滑设计,而附件1-2多采用直线条设计,二者在水箱、马桶盖连接部分及操作按钮等多处的不同点,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了显著影响。

在以上审理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根据第一请求人和第二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提交的证据,本案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的认定

第二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1是00337008.9号外观设计专利著录项目及外观设计图片复印件(该证据与第一请求人的附件1-2相同)。其专利申请日为2000年11月21日,授权公告号为CN3198394,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6月2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2002年9月24日),外观设计产品名称为“马桶” (下称在先设计1),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经合议组核实,其内容真实,确系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公开的外观设计,该证据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2是00337014.3号外观设计专利著录项目及外观设计图片复印件。其专利申请日为2000年11月21日,授权公告号为CN3198390,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8月29日,外观设计产品名称为“带座圈的马桶盖” (下称在先设计2);第二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3是00337018.6号外观设计专利著录项目及外观设计图片复印件。其专利申请日为2000年11月21日,授权公告号为CN3198391,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8月29日,外观设计产品名称为“带座圈的马桶盖” (下称在先设计3);第二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4是003370003.8号外观设计专利著录项目及外观设计图片复印件。其专利申请日为2000年11月21日,授权公告号为CN3204284,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0月10日,外观设计产品名称为“带座圈的马桶盖” (下称在先设计4),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经合议组核实,其内容真实,确系在本专利申请日(2002年9月24日)以前公开的外观设计,虽然上述证据是马桶盖的外观设计,但在使用状态参考图中均公开了一款马桶的外观,鉴于此种情况,上述证据均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均为“马桶”的外观设计,在先设计2至在先设计4的使用状态参考图公开的外观设计均为马桶,其用途相同,且属于同一类别的产品,可以进行相同或相近似比较。

3.本专利是否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本专利包括7幅视图(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和立体图),由上下两部分组成,上部由控制箱体和便盖两个部件组成,下部为桶身。上部整体形状呈前低后高的楔形,控制箱体右上角为大体呈方形的摇控器接收口,左侧边为操作按钮,右侧为三角形百叶窗设计,后部有一矩形体设计,其左侧连接水管,与便盖的连接处有一柳叶形设计;控制箱体与便盖连接处呈一字形;便盖为半椭圆形,中部略呈凹陷曲面;从左右视图及立体图观察,桶身前部大致呈斜面状,两侧偏后部各有扇形凹面,该扇形凹面的桶身略向内收敛延伸至底部;从左右视图观察,马桶后部上端向外凸;从后视图观察,桶身后部较中部略窄,其上有矩形及水管设计。(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1包括7幅视图(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和使用状态参考图),由上下两部分组成,上部由控制箱体和便盖两个部件组成,下部为桶身。上部整体形状呈前低后高的楔形,控制箱体左侧为矩形摇控器接收口,中部有一较小的月牙形设计,左侧边为凸起的操作按钮,右侧为矩形百叶窗设计,后部为不规则矩形扁平水箱(左侧沿折线与桶身衔接);控制箱体与便盖连接处呈凸字形;便盖为半椭圆形,呈斜面,便盖覆盖座圈;从左右视图观察,桶身前部从上而下呈略向内倾斜的弧面,两侧偏后部各有一折线设计,该折线内的桶身略向内收敛延伸至后部;从左右视图观察,马桶后部大致呈垂直状;从后视图观察,桶身后部为矩形控制箱体、凸起的按钮及略偏左侧的水箱设计。(详见在先设计1附图)

在先设计2 包括7幅视图(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和使用状态参考图),其中使用状态参考图公开的马桶由上下两部分组成,上部由控制箱体、便盖和座圈三个部件组成,下部为桶身。上部整体形状呈楔形,便盖边缘为斜面状;控制箱体左侧为凸起的操作按钮,右侧为矩形百叶窗设计,后部为大体呈倒置三角形水箱与桶身衔接;控制箱体与便盖连接处呈凸字形;便盖为半椭圆形(前低后高),置于座圈之上;桶身前部从上而下略呈向内倾斜的曲面。(详见在先设计2附图)

在先设计3包括7幅视图(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和使用状态参考图),其中使用状态参考图公开的马桶由上下两部分组成,上部由控制箱体、便盖和座圈三个部件组成,下部为桶身。上部整体形状呈楔形,其上部表面呈凹曲面状,控制箱体左侧为凸起的操作按钮,右侧为矩形百叶窗设计,后部为大体呈倒置三角形水箱与桶身衔接;控制箱体与便盖连接处呈凸字形;便盖为半椭圆形(前低后高),置于座圈之上;桶身前部从上而下略呈向内收敛延伸至底部。(详见在先设计3附图)

在先设计4 包括7幅视图(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和使用状态参考图),其中使用状态参考图公开的马桶由上下两部分组成,上部由控制箱体、便盖和座圈三个部件组成,下部为桶身。上部整体形状呈楔形,便盖边缘为斜面状;控制箱体左侧为凸起的操作按钮,右侧为矩形百叶窗设计,后部为大体呈倒置的三角形水箱与桶身衔接;控制箱体与便盖连接处呈凸字形;便盖为半椭圆形,前低后高,置于座圈之上;桶身前部从上而下呈向内收敛延伸至底部。(详见在先设计4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相比较,二者相同点是:二者均是由上下两部分组成,上部由控制箱体、便盖两个部件组成,下部为桶身。上部整体形状呈前低后高的楔形,便盖前部均为半椭圆形。二者不同点主要是:二者控制箱体各部件的设计不同,本专利摇控器接收口位于右上角,操作按钮位于其左侧边,三角形百叶窗位于其右侧下部,其前侧边有一柳叶形设计,便盖略呈凹陷曲面,在先设计1摇控器接收口位于左侧边,凸起的操作按钮位于左侧上端,矩形百叶窗位于右侧,正面中部有一较小的月牙形设计,便盖呈斜面;本专利控制箱体后部与水管连接,在先设计1控制箱体后下部与水箱连接;控制箱体与便盖连接处的形状不同,本专利大致呈一字形,在先设计1呈凸字形;桶身的形状不同,本专利桶身前部大致呈斜面状,两侧边偏后部各有一扇形面,略向内收敛,在先设计1桶身前部呈略向内倾斜的曲面,两侧边偏后部各有一折线设计,桶身左侧沿折线与水箱连接,二者背面和底面形状不同。合议组认为:一般消费者在购买或使用马桶时通常是从前方观察,马桶的底面为使用时不可见部位,背面为使用时不易见部位,其相对于马桶的其他部位而言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通过对二者相同点和不同点的分析对比可知,二者在马桶上部、桶身前侧及两侧面均存在着明显差别,按照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判断方式,该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应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2相比较,二者相同点是:二者均是由上下两部分组成,上部为控制箱体、便盖两个部件组成。二者不同点主要是:二者控制箱体各部件的设计不同,本专利摇控器接收口位于右上角,操作按钮位于其左侧边,三角形百叶窗位于其右侧下部,其前侧边有一柳叶形设计,便盖略呈凹陷曲面,在先设计2凸起的操作按钮位于左侧上端,矩形百叶窗位于其右侧上部,便盖为斜面侧边,覆盖于座圈之上;本专利控制箱体后部与水管连接,在先设计2控制箱体后下部与水箱连接;控制箱体与便盖连接处的形状不同,本专利大致呈一字形,在先设计2呈凸字形;桶身的形状不同,本专利桶身前部大致呈斜面状,两侧边偏后部各有一扇形凹面,且略向内收敛,在先设计2桶身前部呈向内倾斜的曲面,后部与水箱连接。合议组认为:一般消费者在购买或使用马桶时通常是从前方观察,马桶的底面为使用时不可见部位,背面为使用时不易见部位,其相对于马桶的其他部位而言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通过对二者相同点和不同点的分析对比可知,二者在马桶上部、桶身前侧及两侧面存在着明显差别,按照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判断方式,该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2应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3相比较,在先设计3控制箱体和便盖表面整体为曲面状,而本专利便盖表面大体呈曲面状,其他比较与上述(本专利与在先设计2的比较)基本相同。本专利与在先设计3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4相比较,在先设计4控制箱体和便盖表面整体为斜面状,而本专利便盖表面大体呈曲面状,其他比较与上述(本专利与在先设计2的比较)基本相同。本专利与在先设计4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4.综上所述,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请求人针对其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主张,有责任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充分的证据,如果其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支持其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决定

维持02345213.7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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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体图

本专利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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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状态参考图



在先设计1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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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设计2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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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状态参考图



在先设计3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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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状态参考图



在先设计4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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