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及其制作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及其制作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042
决定日:2009-03-05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10139061.1
申请日:1999-11-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第一请求人:王本淼第二请求人:刘灵柱
授权公告日:2008-04-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邱则有
主审员:王冬
合议组组长:欧岚
参审员:王博
国际分类号:B28B1/30,B28B7/22,B28B1/52,B28C7/04,E04B5/18,E04B5/3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4月1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及其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610139061.1,申请日是1999年11月29日,专利权人是邱则有。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1)准备盒阴模或阳模;

(2)制备料浆;

(3)将料浆涂在阴模四周侧模面和底模面上,形成开口盆状料浆坯体;或将料浆涂在阳模顶模面或四周侧模面上,形成开口盆状料浆坯体;

(4)养护、脱模得到开口盒。

2、一种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1)准备盒阴模或阳模;

(2)制备料浆;

(3)将料浆涂在阴模四周侧模面和底模面上,形成开口盆状料浆坯体;或将料浆涂在阳模顶模面或四周侧模面上,形成开口盆状料浆坯体;

(4)开口盒内放置加强肋;

(5)养护、脱模而成带加强肋开口盒。

3、一种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1)准备盒阴模或阳模;

(2)制备料浆;

(3)将料浆涂在阴模四周侧模面和底模面上,构成开口盆状料浆坯体;或将料浆涂在阳模顶模面或四周侧模面上,构成开口盆状料浆坯体;

(4)将封口板粘结于开口处,形成封口空腔盒。

4、一种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1)准备盒阴模或阳模;

(2)制备料浆;

(3)将料浆涂在阴模四周侧模面和底模面上,构成开口盆状料浆坯体;或将料浆涂在阳模顶模面或四周侧模面上,构成开口盆状料浆坯体;

(4)空腔内设置加强肋;

(5)将封口板粘结于开口处,形成封口加强肋空腔盒。

5、根据权利要求1、2、3或者4所述的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工序三后压实抹平。

6、根据权利要求3或者4所述的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封口为单一材料。

7、根据权利要求3或者4所述的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封口为高强混合料。

8、根据权利要求1、2、3或者4所述的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模具上设置有隔离膜或涂有脱模隔离剂。

9、根据权利要求1、2、3或者4所述的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料浆由无机胶结材料为硅酸盐水泥或硫铝酸盐水泥或铁铝酸盐水泥或氯氧镁水泥或碱矿渣水泥或碱粉煤灰水泥或快硬水泥。

10、根据权利要求1、2、3或者4所述的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料浆中有纤维为玻璃纤维、碳纤维、有机纤维中的一种或多种。

11、根据权利要求1、2、3或者4所述的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料浆按下述制备:

按硫铝酸盐水泥:砂子:早强剂和107胶:玻璃纤维和有机纤维的重量比为100:200:6:5的比例备好各组份材料,加入适当水将上述材料搅拌混合均匀制得高强混合料浆。

12、根据权利要求1、2、3或者4所述的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料浆按下述制备:

按硫铝酸盐水泥:砂子:早强剂和107胶:玻璃纤维和有机纤维的重量比为100:120:4:6的比例备好自组份材料,加入适当水将上述材料搅拌混合均匀制得高强混合料浆。

13、根据权利要求1、2、3或者4所述的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制备高强混合料浆,按无机胶结材料:填料:外加剂:纤维的重量比为100:20~350:0.01~10:0.1~15备好各组份材料,另适量水混合成高强混合料料浆。

14、一种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包括下盒壁、周围侧盒壁,其特征在于下盒壁与周围侧盒壁围合构成开口薄壁盒,开口薄壁盒为整体的开口薄壁盒,养护料浆硬固的预制开口薄壁盒的开口处设置有封口,构成全封闭的薄壁盒,封闭薄壁盒内不含有加强肋。

15、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整体的开口薄壁盒为一次性成型料浆形成。

16、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料浆为无机胶结料浆。

17、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料浆为无机胶结纤维料浆。

18、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薄壁盒由整体开口薄壁盒与封口板拼合而成或上述拼合部位胶结而成。

19、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封口为料浆封口。

20、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封口由单一材料构成。

21、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薄壁盒的盒壁为无机胶结材料、填料、短纤维按比例混合成的高强混合料制成。

22、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封口封接在开口薄壁盒的开口盒壁顶端。

23、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封口封接在开口薄壁盒的开口盒壁顶端,封口边缘壁与周围侧壁齐平。

24、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封闭的开口薄壁盒有开口处盒壁与封口粘结为一体的胶结界面。

25、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封闭薄壁盒至少一盒壁转角为弧角。

26、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封闭薄壁盒至少一盒壁转角部位的壁面为曲面。

27、一种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包括下盒壁、周围侧盒壁,其特征在于下盒壁与周围侧盒壁围合构成开口薄壁盒,开口薄壁盒为整体的开口薄壁盒,薄壁盒内有加强肋,养护料浆硬固的预制带加强肋的整体的开口薄壁盒开口处设置有封口,构成全封闭的薄壁盒。

28、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整体的开口薄壁盒为一次性成型料浆形成。

29、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料浆为无机胶结料浆。

30、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料浆为无机胶结纤维料浆。

31、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薄壁盒由整体开口薄壁盒与封口板拼合而成或上述拼合部位胶结而成。

32、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封口为料浆封口。

33、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薄壁盒的盒壁为无机胶结材料、填料、短纤维按比例混合成的高强混合料制成。

34、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加强肋为十字形或井字形或单向形结构。

35、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薄壁盒内的加强肋为嵌入式加强肋。

36、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封口封接在带加强肋的开口薄壁盒的开口盒壁顶端。

37、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封口封接在带加强筋的开口盒壁顶端,封口边缘壁与周围侧壁齐平。

38、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封口由单一结构材料构成。

39、根据权利要求38所述的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胶结界面位于盒壁开口处顶端。

40、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带加强肋封闭薄壁盒至少一盒壁转角为弧角。

41、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封闭加强肋薄壁盒至少一盒壁转角部位的壁面为曲面。

42、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薄壁盒的至少两个相对的壁面平行。

43、一种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包括下盒壁、周围侧盒壁,其特征在于下盒壁与周围侧盒壁围合构成开口薄壁盒,开口薄壁盒为整体的开口薄壁盒,开口薄壁盒的开口处设置有封口,封口为料浆板料封口粘结,构成全封闭的薄壁盒,封闭薄壁盒内不含有加强肋。

44、根据权利要求43所述的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整体的开口薄壁盒为一次性成型料浆形成。

45、根据权利要求43所述的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料浆为无机胶结料浆。

46、根据权利要求43所述的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料浆为无机胶结纤维料浆。

47、根据权利要求43所述的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薄壁盒由整体开口薄壁盒与封口板拼合而成或上述拼合部位胶结而成。

48、根据权利要求43所述的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封口为料浆封口。

49、根据权利要求43所述的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封口由单一材料构成。

50、根据权利要求43所述的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薄壁盒的盒壁为无机胶结材料、填料、短纤维按比例混合成的高强混合料制成。

51、根据权利要求43所述的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封口封接在开口薄壁盒的开口盒壁顶端。

52、根据权利要求43所述的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封口封接在开口薄壁盒的开口盒壁顶端,风口边缘壁与周围侧壁齐平。

53、根据权利要求43所述的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封闭的开口薄壁盒有开口处盒壁与封口粘结为一体的胶结界面。

54、根据权利要求43所述的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封闭薄壁盒至少一盒壁转角为弧角。

55、根据权利要求43所述的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封闭薄壁盒至少一盒壁转角部位的壁面为曲面。

56、一种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包括下盒壁、周围侧盒壁,其特征在于下盒壁与周围侧盒壁围合构成开口薄壁盒,开口薄壁盒为整体的开口薄壁盒,薄壁盒内有加强肋,带加强肋的整体的开口薄壁盒开口处设置有封口,封口为料浆板料封口粘结,构成全封闭的薄壁盒。

57、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整体的开口薄壁盒为一次性成型料浆形成。

58、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料浆为无机胶结料浆。

59、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料浆为无机胶结纤维料浆。

60、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薄壁盒由整体开口薄壁盒与封口板拼合而成或上述拼合部位胶结而成。

61、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封口为料浆封口。

62、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薄壁盒的盒壁为无机胶结材料、填料、短纤维按比例混合成的高强混合料制成。

63、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加强肋为十字形或井字形或单向形结构。

64、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薄壁盒内的加强肋为嵌入式加强肋。

65、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封口封接在带加强肋的开口薄壁盒的开口盒壁顶端。

66、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封口封接在带加强筋的开口盒壁顶端,封口边缘壁与周围侧壁齐平。

67、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封口由单一结构材料构成。

68、根据权利要求67所述的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胶结界面位于盒壁开口处顶端。

69、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带加强肋封闭薄壁盒至少一盒壁转角为弧角。

70、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封闭加强肋薄壁盒至少一盒壁转角部位的壁面为曲面。

71、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薄壁盒的至少两个相对的壁面平行。”

针对上述专利权,王本淼(下称第一请求人)于2008年9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的专利说明书;

附件2:申请日为1999年11月29日、申请号为99115665.X(本专利原案)的专利申请文件复印件;

附件3:公开日为1994年6月21日、公开号为特开平6-170818A的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的首页;

附件4:公开日为1995年3月1日、公开号为CN109945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附件5:公开日为1999年3月31日、公开号为CN121224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附件6:公开日为1995年5月3日、公开号为EP0650812A1的欧洲专利申请文件的首页;

附件7: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4月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6069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第一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10、12、14~71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权利要求1~13没有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7、14~42不能清楚、简明地表述所要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3、4缺少必要的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1~7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9月19日向专利权人和第一请求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第一请求人于2008年10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意见陈述书,其补充了无效的理由和证据,其中补充的附件为:

附件8:附件3的中文译文;

附件9:附件6的中文译文;

附件10: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3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5986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11: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0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4324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第一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如下:1、权利要求1~71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权利要求1~13、25、26、40、41、54、55、69和70没有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10、14~71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7、14~42、68不能清楚、简明地表述所要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5、权利要求1~4、14、27、43、56缺少必要的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6、权利要求1、8~10、27、31~32、34~38、42、56、60、61、63~67、7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9月19日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8年11月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明确删除本专利权利要求12。在此基础上,专利权人认为,第一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针对上述专利权,刘灵柱(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08年9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1999年3月31日、公开号为CN121224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证据2:申请日为2000年12月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2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6627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4月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6069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12月11日向专利权人和第二请求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合并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12月24日向各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月15日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第一请求人于2008年10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11月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第一请求人。

由于口头审理安排冲突,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1月4日再次向各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月19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各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关于第一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

在口头审理中,针对第一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当庭明确删除本专利权利要求12。合议组当庭宣布,本次口头审理针对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进行审理,即权利要求1~11、13~71。

第一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0、13~71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其中附件2作为评价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的证据;权利要求1~11、13、25、26、40、41、54、55、69、70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没有在说明书中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14~71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14~42、68不能清楚、简明地表述所要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14、27、43、56缺少必要的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10、27、31、32、34~38、42、56、60、61、63~67、7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1、13~71相对于附件5和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附件5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一请求人放弃附件3、6~11作为证据使用。专利权人对附件1、2、4、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第一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0、14~71将母案中限定的高强混合料料浆(按无机胶结材料:填料:外加剂:纤维的重量比为100:20~350:0.01~10:0.1~15备好各组分材料,另适量水混合成高强混合料料浆),改成“料浆”或修改为其它种类的“料浆”,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上述事实以附件2为证。专利权人认为,在原申请说明书实施例1和2还分别对附图4和5进行了说明,其中附图4的附图标记8和附图5的附图标记10均为“料浆”,可见,原申请实施例1和2同时也对如何用“料浆”制备薄壁盒进行了描述,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第一请求人还认为,权利要求1~13中所述“将料浆涂在阴模四周侧壁面和底模面上,形成开口盆状料浆坯体,或将料浆涂在阳模四周侧模面和底模面上,形成开口盆状料浆坯体”限定了料浆的涂复方式及薄壁盒坯体的形状,但是在原案中没有记载具体的料浆涂复方式及薄壁盒坯体形状,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专利权人认为,从原案说明书附图4、5可以看出薄壁盒坯体形状是盆状。在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关于专利法第33条的无效理由已经充分发表意见,不需要时间补充意见的情况下,合议组当庭宣布本专利权利要求1~10、14~71中的“料浆”特征的修改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第规定,应予无效。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剩余的权利要求11和13所涉及的无效理由进行了审理,并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2、关于第二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

第二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0、14~20、22~32、34~49、51~61、63~7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4、27、43、56相对于证据1、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其他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或为公知常识或被证据1或3公开,因此也不具有创造性。第二请求人当庭放弃证据2。

专利权人期满未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2月11日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提交意见陈述书。

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1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第一请求人提交并最终确认使用的证据是附件2、4和5,其中附件2是本专利原案申请文件复印件,附件4和5是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且专利权人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因此附件2、4和5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同时由于附件4和5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用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1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包含了通过删除和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例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5即为授权时的权利要求5与10的合并;同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分别是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由于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0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1节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的修改原则,专利权人对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因此,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不符合《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此外,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3节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的修改方式的限制,专利权人提交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的时机也不符合有关专利权人可以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的要求,综上所述,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不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合议组不予接受。

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明确删除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12,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专利权人明确删除权利要求12应当视为其放弃该从属权利要求,而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2.2节的规定,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声明放弃从属权利要求的,视为专利权人承认该权利要求自始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且承认请求人对该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请求,故本决定针对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11和13~71进行审理。

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

本案中,第一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0、14~71将母案中限定的高强混合料料浆(按无机胶结材料:填料:外加剂:纤维的重量比为100:20~350:0.01~10:0.1~15备好各组分材料,另适量水混合成高强混合料料浆)改成“料浆”或修改为其它种类的“料浆”,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规定,分案申请不得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因此,分案申请文件的修改也必须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原申请文件中记载了一种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其中薄壁盒为无机胶结材料、填料、外加剂、纤维按比例混合成的高强度混合料;同时还记载了一种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的制造方法,其中包括制备高强度混合料料浆,按无机胶结材料、填料、外加剂、纤维的重量比为100:20~350:0.01~10:0.1~15备好各组份材料,另适量水混合成高强度混合料料浆。

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分别要求保护一种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的制造方法,其中权利要求1~8要求保护的制造方法涵盖了薄壁盒可为任何料浆的制造方法,权利要求9和10要求保护的制造方法则分别涵盖了薄壁盒可为包含无机胶结材料或纤维的料浆的制造方法,而原申请文件中记载的是制造高强度混合料料浆的薄壁盒的方法,并且对所述高强度混合料料浆进行了具体限定,可见,上述权利要求均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也无法由原申请文件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14~71分别要求保护一种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而上述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薄壁盒所使用的料浆可以是任何料浆、无机胶结料浆、无机胶结纤维料浆或者与原申请文件组成不同的混合料浆,可见,上述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薄壁盒所使用的料浆均与原申请文件中记载的内容不同,也无法由原申请文件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对于第一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专利权人认为,在原申请说明书实施例1和2分别对附图4和5进行了说明,其中附图4的附图标记8和附图5的附图标记10均为“料浆”,可见,原申请实施例1和2同时也对如何用“料浆”制备薄壁盒进行了描述,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原申请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了一种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并对薄壁盒所使用的料浆做了具体限定,同时还记载了一种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的制造方法,并对制造薄壁盒所使用的料浆做了具体限定,而实施例1和2分别描述的是在本发明钢筋砼填充用纤维增强型薄壁盒的制造方法的基础上所作具体选择实例,根据实施例1和2上下文文字描述以及说明书附图说明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附图4的附图标记8和附图5的附图标记10所指的“料浆”是本发明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所具体限定的含有无机胶结材料、填料、外加剂和纤维的高强度混合料料浆,而不是指任意料浆,不能由此推出本发明原申请文件已经记载了薄壁盒为任意料浆的技术方案,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第一请求人还认为,权利要求1~13中所述“将料浆涂在阴模四周侧壁面和底模面上,形成开口盆状料浆坯体,或将料浆涂在阳模四周侧模面和底模面上,形成开口盆状料浆坯体”限定了料浆的涂复方式及薄壁盒坯体的形状,但是在原案中没有记载具体的料浆涂复方式及薄壁盒坯体形状,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专利权人认为,从原案说明书附图4、5可以看出薄壁盒坯体形状是盆状。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原申请附图1~5的图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出所述薄壁盒为盆状;同时,原申请权利要求5步骤(3)记载了“将高强混合料料浆涂在模具上压实抹平,其方式可采用手工或机械……”,可见,原申请文件已经对料浆的涂复方式作了相应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5的记载以及附图的描述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得出权利要求1~13中所述“将料浆涂在阴模四周侧壁面和底模面上,形成开口盆状料浆坯体,或将料浆涂在阳模四周侧模面和底模面上,形成开口盆状料浆坯体”的技术特征,因此,第一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由于权利要求1~10、14~7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应予无效,而权利要求11和13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下述对本专利无效理由的评述仅涉及权利要求11和13。

4、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发明专利某项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已被现有技术所公开,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该发明专利和现有技术中所起到的作用相同,则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区别技术特征是容易想到的,并且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没有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有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的制造方法,其引用权利要求1、2、3或4并对所述料浆作了进一步限定。附件5公开了一种轻质一次性建筑模壳制造方法(参见附件5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公开了如下步骤:制备模壳粘结糊;按预制模壳的形状和尺寸选定或制作模具,附图8、9和10还进一步公开了所述模壳可为盆状结构;在模具上涂复粘结糊;养护,在完全固化后修整、打磨成品。由此可见,附件5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5相比存在如下区别:(1)附件5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前两个步骤顺序与本专利相反;(2)附件5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对于区别(1),合议组认为,由于准备模具和准备料浆两个步骤间没有相互的承接关系,将两者顺序互换并不会对所述模壳的制备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因此,区别(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区别(2),合议组认为,附件4公开了一种纤维增强水泥烟气道的制造方法,其中所述烟气道所用料浆为无机胶接材料、填充材料、外加剂、水、纤维按重量比为100:30~200:0.01~5:10~200:0.5~5(参见附件4权利要求1),附件4的权利要求10还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中的外加剂可为减水剂、107胶或早强剂(虽然其中记载的是“旱强剂”,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其应当为“早强剂”),并且附件4说明书实施方式中进一步公开了所述烟气道所用料浆为硫铝酸盐水泥、砂子、减水剂和107胶、水按重量比为100:150:5:40,以及切短的纤维(参见附件4实施例2),而权利要求11所述料浆为按硫铝酸盐水泥:砂子:早强剂和107胶:玻璃纤维和有机纤维的重量比为100:200:6:5的比例备好各组份材料,加入适当水将上述材料搅拌混合均匀制得高强混合料浆,可见,权利要求11所述料浆的组成和含量均与附件4实施例2相同或相近,且减水剂、早强剂均是本领域常见的外加剂类型,同时,由于附件4和5均涉及水泥预制件的制造,水泥料浆在两者中所起到的作用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附件4公开的料浆经过适当的调整并替代附件5所述料浆得到权利要求1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且其也没有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5和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此外,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在开口盒内放置加强肋;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将封口板粘结于开口处,形成封口空腔盒;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在开口盒内放置加强肋以及将封口板粘结于开口处,形成封口空腔盒。而附件5公开了一种水泥模壳(参见附件5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及图5和6),其中所述模壳包括上底矩形水泥底板(相当于封口板)和下底矩形水泥底板,与上下底周边联结的四块成矩形的水泥侧壁围成的空心六面体(相当于封口空腔盒),模壳内有板型加强撑(相当于加强肋),可见,附件5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2~4的上述技术特征,且上述技术特征在本专利中所起到的作用均与其在附件5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所起到的作用相同。结合上述对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附件5和4所公开的内容得到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2~4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且其也没有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2~4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5和4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种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的制造方法,其引用权利要求1、2、3或4并对所述料浆作了进一步限定,其与权利要求11的区别仅在于料浆不同。附件4公开了一种纤维增强水泥烟气道的制造方法,其中所述烟气道所用料浆为无机胶接材料、填充材料、外加剂、水、纤维按重量比为100:30~200:0.01~5:10~200:0.5~5(参看附件4权利要求1),可见,附件4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2的料浆组成和含量。结合上述对权利要求11的评述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将附件4公开的料浆替代附件5所述料浆得到权利要求1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且其也没有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5和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1)附件5所公开的模壳制造方法第五步均是采用的加温加压,这种加温加压的处理在附件5的制造方法中是必不可少的,是由附件5所述粘结糊含有一种不饱和聚酯树脂决定的;(2)附件4是水泥烟气道的制造方法,其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不同,因此,其不能与附件5结合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1)附件5所公开的模壳制造方法第五步骤将涂敷粘结糊后的模壳经过加温加压处理,其是根据粘结糊中含有不饱和聚酯树脂而采取的相应处理手段,但根据上述对本专利创造性的评述可知,当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地将附件5中所使用的粘结糊替换为附件4所公开的纤维增强料浆后,由于附件4所公开的料浆不含有不饱和聚酯树脂,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很容易地想到在将附件5和4结合后得出的模壳制造方法也无需对涂敷料浆后的模壳进行加温加压处理,从而得到本专利的制造方法,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足以证明本专利相对于附件5和4的结合具有创造性;(2)附件4涉及一种纤维增强水泥烟气道的制造方法,本专利涉及一种钢筋砼填充用薄壁盒的制造方法,虽然两者制造的产品有所不同,但两者均属于水泥预制件的制造方法,两者所使用的料浆相同,料浆在两者中所起到的作用也相同,两者的区别仅在于预制件的构造不同;由于本专利的薄壁盒的制造方法已被现有技术公开(附件5),其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和发明点也就在于所述料浆的选择上,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5的基础上在水泥预制件制造方法领域寻找公开了料浆组成和含量的现有技术并将两者结合得出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附件5和4相结合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也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10、14~7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1、13相对于附件5和4不具有创造性,在专利权人删除了权利要求12的基础上,本专利应予全部无效,因此,关于第一和第二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610139061.1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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