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头部护罩(B)-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宠物头部护罩(B)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973
决定日:2009-03-06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30108044.8
申请日:2005-09-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绍兴波波宠物用品厂
授权公告日:2006-07-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蔡彬
主审员:李巍巍
合议组组长:吴赤兵
参审员:尹春霞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30-01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从整体视觉观察,二者侧边是否镶有粗边条,重叠处内是否有密布圆点设计相对于整体外观设计而言属于细微差别,虽然在先设计是通过扣合钉使护领两端重叠,而本专利是通过其他方式使护罩重叠,但其重叠后的整体视觉效果是基本相同的,因此,上述差别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一般消费者容易产生误认、混同,二者应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2006年7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的200530108044.8 、名称为“宠物头部护罩(B)” 的外观设计专利 (下称本专利),申请日是2005年9月6日,专利权人是蔡彬。

针对本专利权,绍兴波波宠物用品厂(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9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和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一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是USD506296S号美国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及中文译文复印件7页;

附件2是200530108043.3号外观设计专利著录项目及图片复印件1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附件1相比较,可知二者整体相同均为呈喇叭口的动物头部护罩(护领),侧面也有重叠部分,且重叠部分也是呈带有细孔的外观,尽管在该部分两者之间存在细微差别,但整体观察仍然可以认定二者为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附件2是与本专利在同日申请的,并且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根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的相应规定,禁止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授予多项专利权,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11月11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和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限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并告知专利权人如逾期不答复,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2008年12月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指出如对本案合议组人员有回避请求的,应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天内提交书面请求书,逾期未答复,视为无回避请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对合议组成员提出回避的请求。

在以上审理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本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和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提交的证据,本案合议组首先依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2.证据的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是USD506296S号的美国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及中文译文复印件,名称为“动物卫生护领”,申请日为2003年5月12日,优先权日为2002年11月12日,公告日为2005年6月14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2005年9月6日),经合议组核实,该复印件所示内容属实,可确定其的真实性,该证据属于本专利申请日前的公开出版物,可作为认定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据。

附件1中公开了一种“动物卫生护领”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本专利是“宠物头部护罩”的外观设计,二者用途相同,属于类别相同的物品,可以将二者进行相同和相近似的比较。

3.相同和相近似的比较

本专利所示外观设计为宠物头部护罩,其整体形状为圆台状,圆台的上圆面边缘、下圆面边缘及一侧边均镶有粗边条,护罩正面一个梯形重叠处密布圆点。(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所示外观设计为动物卫生护领,其整体形状为圆台状,圆台的上圆面边缘以及下圆面边缘均为镶粗边条,护领重叠处为5列、4孔排列的扣合设计,沿护领内边缘有一圈等距排列的长形孔设计。(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对比,二者整体形状均呈圆台状,圆台的上圆面边缘、下圆面边缘均镶有粗边条。二者主要不同点是:本专利护罩正面梯形重叠处内有密布圆点,一侧边镶有粗边条,在先设计无圆点、一侧侧边无镶边设计;在先设计重叠处内有扣合钉设计,本专利无;在先设计护领内边缘处有一圈等距排列的长形孔设计,本专利无。合议组认为:从整体视觉观察,二者侧边是否镶有粗条,重叠处内是否有图案设计相对于整体外观设计而言属于细微差别,虽然在先设计是通过扣合钉使护领两端重叠,而本专利是通过其他方式使护罩重叠,但其重叠后的整体视觉效果是基本相同的,因此,上述差别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一般消费者容易产生误认、混同,二者应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4.综上所述,本专利在申请日前已有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国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5.鉴于上述认定已得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授权条件的结论,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理由和提交的其他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530108044.8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主视图后视图



 

左视图右视图

 

俯视图仰视图



立体图



本专利附图



FIG.1



 

       FIG.2        FIG.3



在先设计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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