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汽车方向盘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049
决定日:2009-03-17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172364.3
申请日:2007-10-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罗士中
授权公告日:2008-08-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李意鹏
主审员:武兵
合议组组长:冯涛
参审员:许艳
国际分类号:B60R25/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且由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导致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则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7年10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8月27日、名称为“一种汽车方向盘锁”、申请号为200720172364.3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为李意鹏。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汽车方向盘锁,包括组合锁梁(10)、止动杆(20)和锁体(30),于组合锁梁(10)的左端设有一前叉(11),组合锁梁(10)的右端为一转轴(12),转轴(12)的下端插入锁体(30)左端的垂直孔(35)内形成铰链连接,于锁体(30)的右端设有一与组合锁梁(10)的前叉(11)组合用于锁固汽车方向盘的后叉(31),止动杆(20)的左端插固于锁体(30)右端的横向孔,于垂直孔(35)的右侧设有贯通至横向孔的通槽,于通槽内设有弹性锁止元件(38),弹性锁止元件(38)的后侧设有一弹簧(381),本实用新型的特征在于:所述的通槽为方形通槽,所述垂直孔(35)的左侧设有一方形径向孔(34),于方形径向孔(34)中设有用于限制转轴(12)转动超过180度的方形锁止装置(36),方形锁止装置(36)的后侧设有弹簧(361),在转轴(12)下端与方形径向孔(34)的相对应位置设有与方形锁止装置(36)相配合的半圆形凹槽块(121),于转轴(12)下端与方形通槽的相对应位置平均布设有与弹性锁止元件(38)相配合的L形凹槽块(122)。
2、根据权利要求l所述的一种汽车方向盘锁,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锁梁(10)的外侧包覆有便于人手握持的胶套(13)。
3、根据权利要求l所述的一种汽车方向盘锁,其特征在于所述止动杆(20)的外侧包覆有便于人手握持的胶套(21)。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汽车方向盘锁,其特征在于所述垂直孔(35)的另一端设有防止从外部撬开锁体(30)的垂直孔密封块(39)。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汽车方向盘锁,其特征在于所述方形径向孔(35)的另一端设有防止从外部撬开锁体(30)的径向孔密封块(37)。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汽车方向盘锁,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前叉(11)形状为U形,所述的后叉(31)形状为U形。
7、根据权利要求1或6所述的一种汽车方向盘锁,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前叉(11)与组合锁梁(10)之间为螺纹连接,其中前叉(11)上设有一螺孔(111),于螺孔(111)中设有一定位螺杆(14),该定位螺杆(14)的头部为内六角形结构,于组合锁梁(10)的左端尾部设有用于和定位螺杆(14)组合定位前叉(11)的直定位槽(15)。”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罗士中(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9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4月30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CN2547589Y的复印件,共11页(下称对比文件1);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7月13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CN2709258Y的复印件,共11页(下称对比文件2)。
结合上述附件,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两者的区别仅在于将对比文件1中的钢球做成权利要求1中的方形锁止装置,将对比文件1中的转轴下端的径向凹坑做成权利要求1中的半圆形凹槽和L形凹槽,但它们所起到的作用都是限制转轴转动超过180度,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对比文件1的径向凹坑和斜槽延伸成半圆形和L形凹槽,把钢球做成方形锁止装置的技术启示以获得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或2所公开,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1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及附件清单中所列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2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2月4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月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重新确定通知书》,将原定于2008年2月4日进行的口头审理推迟至2009年2月24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限制转轴转动超过180度的方形锁止装置”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对比文件1中的“钢球和斜槽”使得人很容易得到本专利中的“方形锁止装置和半圆形凹槽”,对比文件1中通过径向凹坑18和弹性锁止元件15就能实现锁紧到180度的锁定位置上不能正向或反向旋转。本专利的弹性锁止元件只能限制沿一个方向的转动,而方形锁止装置能限制沿相反方向的旋转,两者配合才能实现在180度位置上不转动。
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真实性无异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清楚,可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对比文件1和2均为中国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和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对对比文件1和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比文件1和2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其记载的技术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汽车方向盘锁,组合锁梁2通过由转轴3和锁体4组成的铰链与止动杆9相连,在转轴铰接端5的中部设有与转轴断面相切的斜槽16,在转轴铰接端与斜槽16相对的一侧设有径向凹坑18,当合锁时,锁止元件15卡在径向凹坑18中,将组合锁梁2和止动杆9锁定在成180度的位置,并且斜槽16的下端点与钢球27相抵触,当开锁时,锁止元件15退出径向凹坑18,在钢球27的推动下,组合锁梁2相对于锁体4偏转一小角度,便于方向盘锁从方向盘上取下,若顺势将组合锁梁继续旋转180度,钢球27顶入径向凹坑18中,从而保持在折叠状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第3页具体实施方式,图1-3、6)。
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在本专利中,在转轴12下端设有与方形锁止装置36相配合的半圆形凹槽块121,在转轴12下端还平均布设有与弹性锁止元件38相配合的L形凹槽块122。而在对比文件1中,在转轴下端设有与锁止元件15相配合的径向凹坑18和与钢球27相配合的斜槽16。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钢球和斜槽”使得人很容易得到本专利中的“方形锁止装置和半圆形凹槽”,对比文件1中的锁紧定位结构与本专利中的锁紧定位结构大同小异,并且作用相同。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是为了提供一种组合锁梁和止动杆仅能打开到180度以完全锁定的汽车方向盘锁,为实现上述目的,在转轴12下端设有与方形锁止装置36相配合的半圆形凹槽块121,由于在方向盘锁使用过程中,方形锁止装置36始终位于半圆形凹槽121中,因此,转轴的旋转受到半圆形凹槽块121与方形锁止装置36配合的影响只能最大旋转到180度,也就是说,在开锁时,止动杆20只能沿一个方向打开至180度,不能超过180度也不能沿另一个方向打开,在合锁时,止动杆20只能沿反向折叠至180度,不能超过180度也不能沿原方向继续旋转,通过这样的配置,可以准确限定止动杆和组合锁梁的打开和关闭位置,使止动杆和组合锁梁不会由于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在处于打开和关闭位置后继续旋转,从而实现定位准确和方便锁定的目的。而在对比文件1中,钢球27与斜面16的下端点抵触,在开锁时,由于弹簧34的推动,使钢球27推动斜面16,继而使转轴转过小角度,可见钢球与斜面相配合的作用是在开锁时给转轴提供一定的初始动力,便于方向盘锁从方向盘上取下。并且在组合锁梁和止动杆的相对旋转过程中,钢球27不是始终位于斜槽16中,在开锁时,钢球27与斜槽16脱离,当转轴转到180度时,钢球27卡在径向凹坑18中,从而实现组合锁梁和止动杆折叠定位的作用,但钢球与径向凹坑配合实现的定位作用仅仅是为了使组合锁梁和止动杆保持折叠状态不会随意打开,并且由于钢球与弹簧构成的弹性定位掣的结构特点,当用手转动组合锁梁和止动杆时,可以使钢球轻易地从径向凹坑中退出,从而使组合锁梁沿任一方向相对于止动杆旋转。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钢球的作用在于,在方向盘锁折叠时与径向凹坑配合起到定位作用,在开锁时与斜槽配合起到推动转轴旋转的作用,上述作用与本专利中方形锁止装置与半圆形凹槽块相配合以使转轴只能在180度的范围内运动的作用不同。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钢球和斜槽”与本专利中的“方形锁止装置和半圆形凹槽”结构不同,并且所起到的作用也不相同,并不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
请求人还认为,对比文件1中通过径向凹坑18和弹性锁止元件15就能实现锁紧到180度的锁定位置上不能正向或反向旋转。本专利的弹性锁止元件只能限制沿一个方向的转动,而方形锁止装置能限制沿相反方向的旋转,两者配合才能实现在180度位置上不转动。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锁止元件15与径向凹坑18相配合是为了锁定方向盘锁,使组合锁梁和止动杆在锁定状态下不能相对于彼此转动,与本专利中的方形锁止装置与半圆形凹槽块相配合以限制转轴转动范围的作用并不相同。本专利的方向盘锁在锁定状态下,弹性锁止元件38在锁头32的驱动下与L形凹槽块122形成配合,从而起到使转轴不能沿任一方向转动的作用,并不存在请求人所称的弹性锁止元件只能限制沿一个方向的转动,并且与方形锁止装置相配合才能实现不转动的问题。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观点不予支持。
经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锁杆调节装置,具体公开了锁叉或锁体的套筒孔7的底部嵌装着螺杆2的一端,其接合处设有定位销钉8,锁杆5的一端设有与螺杆2匹配的内螺纹6,当其拧入螺杆2时,锁杆5亦同步进入套筒孔7内,锁杆5的外径与套筒孔7的内径呈间隙配合,锁杆5的外圆表面设有纵向定位槽4,套筒孔7靠近端部的侧壁上设有螺孔和紧定螺钉3,其螺钉端头嵌入并紧固在定位槽4中(参见对比文件2的摘要,说明书第2页-第4页,图1-4)。该对比文件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关于弹性锁止元件、方形锁止装置、半圆形凹槽块、L形凹槽块以及相应的结构特征和配合关系。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请求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本专利的方向盘锁具有定位准确和方便锁定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者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200720172364.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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