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压堵漏组合工具-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带压堵漏组合工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050
决定日:2009-03-05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0243221.8
申请日:2000-07-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海鹰机械厂粘接技术研究所
授权公告日:2001-06-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金雹峰
主审员:武兵
合议组组长:邓巍
参审员:杨凤云
国际分类号:B25B33/00,F16L55/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请求人提交的由企业自行编写、印刷的培训教材未载明出版、印刷、公开发行日期,而对请求人提交的用于证明该培训教材的公开时间的证人证言,由于证人与请求人为利害关系人,并且证人也没有出庭接受质证,其证言本身的真实性难以确认,故依赖于该证言的企业培训教材的公开性也难以确认,因此在无其他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将该培训教材记载的技术内容认定为现有技术。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0年7月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6月20日、名称为“带压堵漏组合工具”、申请号为00243221.8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为金雹峰。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带压堵漏组合工具,包括带式加压堵漏部件,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顶压堵漏部件、压板堵漏部件、圆形堵漏部件:

所述的顶压堵漏部件,对称布置有叉,穿过支架通过螺母或螺钉调整固定,在叉杆的下端有叉,在两叉杆之间有方头螺杆;

所述的压板堵漏部件,通过带式加压堵漏部件固定或通过钢丝绳固定,压板上有螺孔:

所述的圆形堵漏部件,由大、小不等的两部分圆弧组成一个圆形,一端为铰接,另一端为螺栓固定,在较大的圆弧部分上均匀的布置有与螺栓配合的螺孔。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压堵漏组合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移动顶压堵漏部件,对称布置的平动叉杆(22)穿过平动支架(20)通过螺母(18)调整固定,在平动叉杆的下端有平动叉(21),在两平动叉杆之间有方头螺杆(19)。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压堵漏组合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转动顶压堵漏部件,对称布置的转动叉杆(26)穿过转动支架(24)通过螺钉(27、28)调整固定,在转动叉杆的下端有转动叉(23),在两转动叉杆之间有方头螺杆(19)。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压堵漏组合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长形压板堵漏部件,其压板为长形,在压板(30)的一端有一翘起的端部(31),在翘起的端部和压板上均有螺孔(32)。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压堵漏组合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弧形压板堵漏部件,其压板(33)为弧形,在弧形压板的一端有一翘起(34),在翘起的部位有螺孔(35)。

6.根据权利要求l所述的带压堵漏组合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横撑杆压板堵漏部件,其横撑杆(36)为一长方形杆体,在横撑杆两端的上面有一弧形凹槽(37),中间有螺孔(38),在横撑杆两端的下部有T形槽(39),长形螺母(40)通过螺杆(41)与倒L形滑块连接,倒L形滑块的底部为倒T形结构,使长形螺母(40)能在T形槽(39)内滑动,使倒L形滑块(42)沿T形槽(39)任意位置固定。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压堵漏组合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多孔压板堵漏部件由Π形压板(55)组成,在压板的面上有与螺栓配合的多个螺孔(52、53),在多孔压板的端部有穿钢丝绳的孔(51),紧固钢丝绳的螺孔(54)。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压堵漏组合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单孔压板堵漏部件由Π形压板(56)组成,在压板的面上有与螺栓配合的单个螺孔(57),单孔压板的导角(58)。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压堵漏组合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圆形堵漏部件,由大、小不等的两部分圆弧(44、45)组成一个圆形,一端为铰接,另一端为螺栓固定,在较大的圆弧部分上均匀的布置有与螺栓配合的螺孔。”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上海海鹰机械厂粘接技术研究所(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1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上饶慰诺集团出版的《快速堵漏应用技术(教材)》复印件,共129页;

证据2:宋高庆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宋高庆身份证复印件,共2页;

证据3:中国石化出版社,1992年7月第1次印刷出版的《带压堵漏技术》封面、版权页、第103-105页、封底的复印件,共5页;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3月15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CN2368646Y的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没有清楚限定“带式加压堵漏部件”、“压板堵漏部件”的含义,并且也没有清楚描述“带式加压堵漏部件”、“顶压堵漏部件”、“压板堵漏部件”和“圆形堵漏部件”之间的结构关系或连接关系,从而使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基于引用关系,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另外,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已经在权利要求1中进行了限定,属于重复限定,从而使权利要求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有关简要的规定。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证据2用于证明证据1在1999年6月已经为公众所知,证据1第77页第2段和图8公开了“带式加压堵漏部件”,第74-75页公开了“顶压堵漏部件”,第75-76页公开了“压板堵漏工具”,第70页第7-12行及附图23教导了有两部分圆弧组成一个圆形、两端螺接的圆形堵漏工具,第81页倒数第3段及第82页图9教导了圆形堵漏工具可以分成大小不等的两个圆弧、圆弧上有螺孔的圆形堵漏工具,其中的螺接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圆形堵漏工具的铰接属于惯用手段的简单替换,第74-78页公开了带压堵漏工具的组合应用;证据3第103-105页公开了顶压堵漏工具;证据4说明书第2页及附图1公开了由大小不等的两部分圆弧组成一个圆形,一端为螺栓固定,在较大圆弧部分上均匀布置有与螺栓配合的螺孔的圆形堵漏工具,其中的螺接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圆形堵漏工具的铰接属于惯用手段的简单替换,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第74-75页和证据3第105页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4-8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权利要求1中进行了限定,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1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及附件清单中所列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08年12月12日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补充证据,证据如下:

证据5:请求人声称内容为上海科教电影制片厂拍摄,已于1990年公开的影片《巧治跑冒滴漏》的光盘。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证据5第11分40秒公开了带式加压堵漏部件,第11分21秒开始罗列了圆形堵漏部件、顶压堵漏部件、压板堵漏部件,第11分24秒还公开了各种工具的组合应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凭借本领域的常识、惯用手段、常用工具在无需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就可以获得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都已经被证据5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和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9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2月22日将请求人于2008年12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并于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2月17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2008年11月12日发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于2008年12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首先,证据1、2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其中,证据1《快速堵漏应用技术(教材)》属于内部资料,不是公开出版物,并且也无法界定公开时间。证据2中的证明人受聘于上海海鹰机械厂粘接技术研究所,是无效请求人的利害关系人,因此,该证言不具有真实性。其次,权利要求1中的“带式加压堵漏部件”属于现有技术,说明书实施方式第一段文字结合附图1、2对此进行了描述,另外,说明书实施方式及附图也对顶压堵漏部件、压板堵漏部件以及圆形堵漏部件之间在不同工况条件下的多种组合方式进行了解释,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权人还表示删除权利要求9,但未提交修改文本。最后,证据4没有公开本专利中由大、小不等的两部分圆弧组成一个圆形,一端为铰接的技术特征,并且上述技术特征与证据4中公开的卡槽插接活联接不属于惯用手段的简单替换。请求人没有结合证据3具体说明如何公开了本专利的顶压堵漏装置,也未结合证据对权利要求2、3的具体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分析,不符合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的规定,故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请求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权利要求4-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故权利要求4-8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对2008年12月22日转送的意见陈述书进行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本专利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删除了授权公告文本中权利要求书的权利要求9,合议组当庭将修改文本复印件转送给请求人。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全文如下:

“1.带压堵漏组合工具,包括带式加压堵漏部件,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顶压堵漏部件、压板堵漏部件、圆形堵漏部件:

所述的顶压堵漏部件,对称布置有叉,穿过支架通过螺母或螺钉调整固定,在叉杆的下端有叉,在两叉杆之间有方头螺杆;

所述的压板堵漏部件,通过带式加压堵漏部件固定或通过钢丝绳固定,压板上有螺孔:

所述的圆形堵漏部件,由大、小不等的两部分圆弧组成一个圆形,一端为铰接,另一端为螺栓固定,在较大的圆弧部分上均匀的布置有与螺栓配合的螺孔。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压堵漏组合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移动顶压堵漏部件,对称布置的平动叉杆(22)穿过平动支架(20)通过螺母(18)调整固定,在平动叉杆的下端有平动叉(21),在两平动叉杆之间有方头螺杆(19)。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压堵漏组合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转动顶压堵漏部件,对称布置的转动叉杆(26)穿过转动支架(24)通过螺钉(27、28)调整固定,在转动叉杆的下端有转动叉(23),在两转动叉杆之间有方头螺杆(19)。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压堵漏组合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长形压板堵漏部件,其压板为长形,在压板(30)的一端有一翘起的端部(31),在翘起的端部和压板上均有螺孔(32)。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压堵漏组合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弧形压板堵漏部件,其压板(33)为弧形,在弧形压板的一端有一翘起(34),在翘起的部位有螺孔(35)。

6.根据权利要求l所述的带压堵漏组合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横撑杆压板堵漏部件,其横撑杆(36)为一长方形杆体,在横撑杆两端的上面有一弧形凹槽(37),中间有螺孔(38),在横撑杆两端的下部有T形槽(39),长形螺母(40)通过螺杆(41)与倒L形滑块连接,倒L形滑块的底部为倒T形结构,使长形螺母(40)能在T形槽(39)内滑动,使倒L形滑块(42)沿T形槽(39)任意位置固定。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压堵漏组合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多孔压板堵漏部件由Π形压板(55)组成,在压板的面上有与螺栓配合的多个螺孔(52、53),在多孔压板的端部有穿钢丝绳的孔(51),紧固钢丝绳的螺孔(54)。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压堵漏组合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单孔压板堵漏部件由Π形压板(56)组成,在压板的面上有与螺栓配合的单个螺孔(57),单孔压板的导角(58)。”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1和3的结合、证据1和4的结合、证据1、4和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4-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惯用技术手段,故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1、3的原件。请求人认为,证据1的结束语里有编印时间,并且该教材是供客户、学员等进行培训的教材使用,属于公开出版物,并且证据2可以证明证据1的真实性。专利权人对证据3、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2、5的真实性有异议。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是企业内部教材,不属于公开出版物。同时提交了反证1用以否定证据2的真实性:

反证1:(2009)饶证字第14号公证书原件,其中附有慰诺集团1998年11、12月份,1999年3-5月份、12月份工资表,委托日期为1999年7月9日和2000年1月25日的中国工商银行电汇凭证,上海市科技专用统一发票,上饶慰诺集团(临时工资、劳务费、推广费、加工费、奖金)发放表的复印件,共11页。

合议组当庭将反证1的公证书复印件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对该反证的真实性无异议。

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6用以证明证据5的真实性:

证据6:上海市闸北公证处(2009)沪闸经证字第498号公证书原件,内附有内容为影片《巧治跑冒滴漏》的光盘1张。

请求人声称,证据6中的DVD是由电影胶片转制,证据5中的DVD是由录像带转制,两者内容基本一致。

合议组当庭将证据6的公证书复印件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表示对该公证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合议组当庭播放证据5和证据6公证书中的光盘,经当庭核实,证据6的公证书中的光盘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5中光盘的内容不完全相同,不同之处是证据5的内容比证据6的内容少,具体是证据5中光盘第7分3秒、12分25秒所记录的内容与证据6中内容相比有明显缺失。

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未提交证据来证明证据5中光盘所记录电影的播放日,电影中也没有公映日期,故对其来源和真实性有异议,而且,请求人当庭提交的证据6所附光盘记录的电影没有馆藏证明,故对其来源和真实性有异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清楚,可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3是中国专利文献,证据4是教科书,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3、4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3、4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3、4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其记载的技术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证据1是上饶慰诺集团出版的《快速堵漏应用技术(教材)》复印件,证据2是宋高庆出具的证明原件,证明人宋高庆在证明中表示,其本人自1984年起至今,一直是受上海海鹰机械厂(4724厂)粘接技术研究所正式聘用的高级技术人员,与上饶慰诺(集团)有限公司的金雹峰共同编写《快速堵漏应用技术(教材)》,该教材于1999年6月正式出版并向社会提供。请求人认为,证据2可以证明证据1的真实性和公开性。证据1的教材是由两个不同单位的人共同撰写完成,可供用户、学员及对此技术感兴趣的人培训使用,处于任何人想得知就可得知的状态。另外,证据1中第127页的结束语部分有“一九九九年六月重新编版”字样,证据2中宋高庆也证明该教材已于1999年6月正式出版。因此,证据1的教材属于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公开出版物。

合议组认为,证据2中的证明人宋高庆是上海海鹰机械厂粘接技术研究所正式聘用的员工,而上海海鹰机械厂粘接技术研究所是本无效宣告请求案的请求人,两者具有利害关系,并且证人也未出庭接受质证,因此,合议组对证据2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1是企业自行印制的培训用教材,其没有载明相应的出版、印刷及公开发行时间,虽然在证据1中第127页的结束语部分有“一九九九年六月重新编版”字样,但这并不足以证明证据1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已为公众所知,也不能证明其公开日就是1999年6月。因此,在没有其他佐证的情况下,证据1是否处于公开状态无法确认,故证据1不能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证据5是影像资料《巧治跑冒滴漏》的光盘,请求人声称该影像资料为上海科教电影制片厂拍摄,并于1990年公开。证据6是上海市闸北公证处(2009)沪闸经证字第498号公证书,内附有内容为影像资料《巧治跑冒滴漏》的光盘,公证书中公证了请求人将自带的《巧治跑冒滴漏》胶片两盒送至上海幻维数码影视有限公司并将其转换为DVD光盘的过程。请求人声称证据5中的DVD由录像带转制,证据6公证书中的DVD由电影胶片转制,两者内容基本一致,证据6可以证明证据5的真实性。

合议组认为,请求人声称证据5、6所涉及的DVD所载影像资料《巧治跑冒滴漏》来源于原上海科教电影制片厂,但是并没有提供能够证明上述影像资料的原始影像资料的来源的证据,因此,上述影像资料的原始影像资料的来源不明,在没有其它佐证的情况下,证据5、6中的影像资料的真实性难以确认。另外,证据5、6中没有载明影像资料是否公映以及公映日期的信息,在没有其它佐证的情况下,证据5、6中的影像资料的公开性难以确认。综上,证据5、6不能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带式加压堵漏部件”是非规范的科技用语,并且权利要求1中没有对该部件的结构特征进行描述。由于“带式加压堵漏部件”本身未清楚限定,由其限定的“压板堵漏部件”也不清楚。另外,权利要求1中没有清楚描述“带式加压堵漏部件”、“顶压堵漏部件”、“压板堵漏部件”和“圆形堵漏部件”之间的结构关系或连接关系。因此,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8的保护范围也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判断权利要求中某一技术术语是否限定清楚应当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理解,就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带式加压堵漏部件”而言,其含义就是指能够使用带状堵漏材料对压力容器的泄漏点进行加压堵漏的工具,这种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清楚的。同样,由“带式加压堵漏部件”限定的“压板堵漏部件”也是清楚的。另外,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带压堵漏组合工具,包括带式加压堵漏部件、顶压堵漏部件、压板堵漏部件和圆形堵漏部件。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3-5页实施方式部分记载的上述各种堵漏部件的单独或组合使用方法可知,“组合工具”实际上是指多个工具的集合,其中的各个工具既可单独使用,也可以配合使用,采用何种方式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个工具之间并没有必然的结构关系或连接关系。综上,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证据3披露了半卡顶、全卡顶、支撑顶、门形顶、万能顶等顶压堵漏方法和装置(参见证据3中第103-105页),但上述顶压堵漏装置的结构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顶压堵漏部件,对称布置有叉,穿过支架通过螺母或螺钉调整固定,在叉杆的下端有叉,在两叉杆之间有方头螺杆”的结构不同。

证据4披露了由两个半圆形夹环通过两端卡槽配合连接而成的管道堵漏焊接夹具,在上半圆形夹环的上圆周分布设置有若干个丝杠压杆(参见证据4中第2页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和附图1),但是上述管道堵漏焊接夹具的结构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圆形堵漏部件,由大、小不等的两部分圆弧组成一个圆形,一端为铰接,另一端为螺栓固定,在较大的圆弧部分上均匀的布置有与螺栓配合的螺孔”的结构不同。

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外,证据3、4也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带式加压堵漏部件和压板堵漏部件,请求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常规技术手段,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本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带压堵漏组合工具具有组合简单、操作方便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或4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8也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00243221.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8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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