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合循环式流态化干法烟气脱硫工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复合循环式流态化干法烟气脱硫工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044
决定日:2009-03-1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147821.X
申请日:2002-12-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AE&E莱也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10-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冬
合议组组长:赵明
参审员:徐伟锋
国际分类号:B01D53/8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发明的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试验能够容易得出的,则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10月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复合循环式流态化干法烟气脱硫工艺”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02147821.X,申请日是2002年12月9日,专利权人是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复合循环式流态化干法烟气脱硫工艺,主要包括脱硫反应塔内部分离的脱硫剂颗粒循环和外部除尘器分离出的脱硫剂颗粒再循环,其特征是将洁净含湿烟气与燃烧设备中排出的烟气一起送入流态化脱硫反应塔中再循环,再循环洁净含湿烟气量为总燃烧排放烟气量的10%~50%进行调节。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循环式流态化干法烟气脱硫工艺,其特征是再循环洁净含湿烟气量根据运行要求进行调节,降低脱硫反应塔的烟气入口温度,使进入脱硫反应塔的烟气温度降低5~20℃,同时满足脱硫反应塔在变化负荷工况下的正常流态化的烟气量需求。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复合循环式流态化干法烟气脱硫工艺,其特征是脱硫剂颗粒的再循环是在塔外采用气固分离装置,将分离出的脱硫剂颗粒通过回料管道重新送回脱硫反应塔,与塔内的颗粒一起内循环,直到满足设计的脱硫剂利用率要求。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复合循环式流态化干法烟气脱硫工艺,其特征是洁净含湿烟气与燃烧设备中排出的烟气在混合室混合,混合降温的烟气通过低阻力烟气引射装置从脱硫反应塔底部向上射入脱硫反应塔中。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复合循环流态化干法烟气脱硫工艺,其特征是在脱硫反应塔下部喷入经消化系统得到的高活性脱硫剂颗粒,喷入雾化冷却水,以及从外部除尘器分离的一部分脱硫剂颗粒,使脱硫烟气与脱硫剂颗粒、雾化水颗粒发生强烈的三相湍流传热传质交换。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复合循环式流态化干法烟气脱硫工艺,其特征是洁净含湿烟气再循环的烟气抽出点在脱硫反应塔烟气出口与烟囱之间的管道任意处。”

针对上述专利权,AE&E莱也茨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1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1:Recent Developments in CFB-FGD Technology, Special print by VGB PowerTech, 2000年第2期, 第57-60页,及其中文译文和公证认证材料复印件;

附件2:Betriebserfahrungen mit der trockenen Rauchgas-Entschwefelung(System ZWS)im Braunkohle-Kraftwerk Borken, VGB KRAFTWERKSTECHNIK 69,第10期,1989年10月,第1018-1023页,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复印件;

附件3:公开日为2001年8月15日,公开号为CN130792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

附件4:本专利实质审查文件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1-3不具有创造性;2、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4、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5、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12月12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2月26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2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月12日再次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3月5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未参加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证据和范围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或2或附件1和2分别结合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或2公开,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或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和3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或3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有创造性;2、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1的公证认证材料原件以及盖有“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信息服务部”红章的附件2的复印件。

合议组就上述无效理由及证据逐一进行了调查,充分听取了请求人的意见。

请求人于2009年3月12日提交了附件2所在杂志的出版信息页。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是域外形成的证据,请求人履行了由德国公证机关公证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德国领事馆认证的手续,并当庭提交了上述公证认证手续的原件。合议组认为,附件1是德国汉诺威公证人格拉德.米尔特在汉诺威技术信息图书馆及大学图书馆取得的原件的复印件,证过程与内容可以证明附件1来源于图书馆且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并且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对附件1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附件1真实性的情况下,合议组对附件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同时由于附件1的出版日期为2000年,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由于附件1为外文证据,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对附件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提出异议,合议组对其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因此附件1的公开内容以附件1的中文译文为准。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总燃烧排放烟气量”的表达不清楚,其既可以理解为是指锅炉全负荷工作下的额定总燃烧排放烟气量,也可以指部分负荷下锅炉的实际燃烧排放烟气量,而说明书中也没有对此作出任何说明,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发明的发明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由于燃烧设备负荷变化,烟气量变小可能导致流化床反应系统不能正常流化等因素的影响,其负荷调节性差的问题,将洁净含湿烟气与燃烧设备中排出的烟气一起送入循环流态化脱硫反应塔中再循环,并调节再循环洁净含湿烟气量为总燃烧排放烟气量的10%-50%,根据该发明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再循环洁净含湿烟气量应当以锅炉的实际燃烧排放烟气量为标准进行调节,以保证脱硫反应的流态化要求,从而实现脱硫系统负荷变化的宽调节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总燃烧排放烟气量”应当是指锅炉实际燃烧排放烟气量,而非锅炉全负荷工作下的额定总燃烧排放烟气量,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发明的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试验能够很容易得出的,则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复合循环式流态化干法烟气脱硫工艺,附件1公开了一种CFB?FGD(循环流化床-烟气脱硫)工艺,其中待脱硫烟气从底部引入吸收塔,在吸收塔下部由干法喷入消石灰(对应于权利要求1所述脱硫剂颗粒),同时向吸收塔内喷入冷却水以增湿烟气,在吸收塔外设有除尘器,从除尘器分离出的一部分消石灰重新送回脱硫塔内再循环(对应于权利要求1所述外部除尘器分离出的脱硫剂颗粒再循环),烟气与被夹带细小的颗粒在脱硫塔内产生循环流化床(对应于权利要求1所述脱硫反应塔内部分离的脱硫剂颗粒循环)(参见附件1附图1以及中文译文第1页第5-19行)。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附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区别在于:(A)将洁净含湿烟气与燃烧设备中排出的烟气一起送入流态化脱硫反应塔中再循环,(B)再循环洁净含湿烟气量为总燃烧排放烟气量的10%-50%进行调节。对区别技术特征(A),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上述区别技术的引入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中没有考虑由于燃烧设备负荷变化,烟气量变小可能导致流化床反应系统不能正常流化等因素的影响,负荷调节性较差。而附件1中还公开了如下技术方案:“如果例如将CFB?FGD系统用于超过一个锅炉,这可能需要吸收系统在设计气流的10-110%下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对普通的气流来说,增加喷嘴的设计流速和压降将毫无意义,不能使系统在低负荷下保持流化床。避免所有这些问题的最佳方式是使引导风扇下游的一部分洁净气再循环回到吸收塔的进气管道中。因为压力条件,使净化气再循环无需附加风扇。节气阀控制再循环的洁净气量,而由风扇控制吸收塔前的压力。以这种方式,可以在对所有负荷都是最佳的流动条件下操作CFB系统,而且当满载操作时,可以降低整体系统的压降。”(参见附件1中文译文第3页第1-2段和图3)可见,附件1图3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所述“将洁净含湿烟气与燃烧设备中排出的烟气一起送入流态化脱硫反应塔中再循环”的技术特征,并且两者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对于区别技术特征(B),合议组认为,为了保证流化床的正常流态化,再循环洁净气的气量应根据设备的运行要求进行调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所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根据锅炉负荷的变化,通过有限次的试验能够得出如何调节再循环洁净含湿烟气的气量以保证流化床的正常流态化,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再循环洁净含湿烟气量根据运行要求进行调节,降低脱硫反应塔的烟气入口温度,使进入脱硫反应塔的烟气温度降低5-20℃,同时满足脱硫反应塔在变化负荷工况下的正常流态化的烟气量需求。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1图3所示的洁净气循环工艺通过将洁净气循环到烟气的进口管,其必然使得进入脱硫反应塔的烟气温度降低,而降低的温度是由烟气进气量及其温度与再循环洁净气体的进气量及其温度两者共同决定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同时,本专利说明书中也没有公开将上述烟气降低温度控制在5-20℃所能带来的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洁净含湿烟气与燃烧设备中排出的烟气在混合室混合,混合降温的烟气通过低阻力烟气引射装置从的脱硫反应塔底部向上射入脱硫反应塔中。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1图3已经公开了洁净含湿烟气与燃烧设备中排出的烟气在进入脱硫反应塔前混合,同时,附件1还公开了使用文丘里喷嘴(对应于低阻力烟气引射装置)将烟气喷入脱硫吸收塔(参见附件1中文译文第1页第9-10行以及图1),虽然附件1没有明确记载烟气混合是在混合室中进行,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通过混合室来混合烟气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对脱硫剂颗粒的再循环和脱硫反应塔中的流化反应做了进一步限定,根据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均在附件1中公开了(参见附件1附图1以及中文译文第1页第5-19行),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和5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洁净含湿烟气再循环的烟气抽出点在脱硫反应塔烟气出口与烟囱之间的管道任意处。合议组认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脱硫反应塔烟气出口与烟囱之间的管道任意处设置洁净含湿烟气再循环的烟气抽出点是容易想到的,只要在此抽出点抽出的洁净烟气能够进行再循环即可,并且上述技术特征在附件1图3中已经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予无效,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02147821.X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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