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变压器铜线自动绕线机之夹线座组的改进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074
决定日:2009-03-19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203313.3
申请日:2003-01-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集成光机电产品制造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04-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德宙佑电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熊洁
合议组组长:詹靖康
参审员:张媛媛
国际分类号:H01F41/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非是显而易见的,且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4月1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变压器铜线自动绕线机之夹线座组的改进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03203313.3,申请日是2003年1月29日,专利权人是德宙佑电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变压器铜线自动绕线机之夹线座组的改进结构,该夹线座组系通过锁固元件固设于变压器铜线自动绕线机的夹线座组定位架上方,其特征在于:
该夹线座组包括有:
一汽缸,系具有定位孔,通过锁固元件与前述变压器铜线自动绕线机之夹线座组定位架锁固连结,该汽缸的轴心上方具有外螺牙部,与夹嘴杆之杆体的下方内螺牙孔旋锁连结,另外该汽缸的下方另固设有控制开关与空气接头;
一夹靠座,其底座两侧具定位孔,分别通过锁固元件穿设垫块并与汽缸上方预设螺牙孔锁固连结,而在该底座的中间则具有可供汽缸之轴心的外螺牙部穿过的穿孔,而该夹靠座的两侧则形成抵靠块,通过各抵靠块的上端面被夹嘴杆之夹嘴块的下方夹面夹合或分离,另外该夹靠座之两抵靠块的侧边乃具定位孔,通过定位销固设一夹线杆,另外该夹靠座的侧面乃另通过锁固元件锁固一定位块;
一夹嘴杆,系包括有一杆体以及位于杆体上方的夹嘴块,其中杆体系位于夹靠座的两抵靠块之间,且杆体的下方具有内螺孔,与汽缸之轴心的外螺牙部旋锁连结,另外该夹嘴杆的上方中间乃具有一适当深度的可供夹线杆置入的容置槽,且该夹嘴杆的上方侧边另开设有供穿设夹嘴杆之定位销通过的滑槽;
一夹线杆,其上端具有两夹片,而杆体下方具有定位孔,夹线杆置入夹嘴杆的容置槽后通过定位销使夹线杆的下方与夹靠座之两侧的抵靠块嵌插定位。”
针对上述专利权(本专利),深圳市集成光机电产品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08年11月1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JP特开2000-331860专利公报复印件,公开日为2000年11月30日,共4页;及JP特开2000-331860专利公报复印件的中文译文,共4页;
请求人提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包括:固定夹11,槽缝11a,活动架12;汽缸16用来驱动活动架12与固定夹11闭合或分开,线材穿过活动夹12与固定夹11之间的间隙被夹紧,然后围绕活动夹12与固定夹11一圈或数圈,从而夹持牢固,还公开了具有槽缝10a的圆柱状夹持销10,线材穿过槽缝10a然后围绕夹持销10数圈实现线材夹持。对比文件1的汽缸16相当于本专利的汽缸,对比文件1的固定夹11相当于本专利的夹靠座,对比文件1的活动夹12相当于本专利的夹嘴杆,圆柱状夹持销10相当于本专利的夹线杆,固定夹11和活动夹12构成的可夹持并被线材围绕的结构相当于本专利的夹线杆。对比文件1属于绕线装置中的线材夹持装置,与本专利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不受细线、粗线等线材粗细度影响夹持线材,与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
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的技术特征为:(a)汽缸的具体结构,锁固元件,空气接头;(b)本专利的夹靠座为两侧夹靠,对比文件1为一侧夹靠;(c)夹嘴杆上的夹嘴块。但是上述区别特征为现有技术中普遍使用的,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所进行的常规选择和常规设计,对本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没有贡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1及本专利说明书中描述的公知技术,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就可以得出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11月11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8年12月9日递交了意见陈述书。在该意见陈述书中,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的夹线部件的结构完全不同,驱动部件的结构完全不同,实现夹线、扯线的效果完全不同。因此,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手段、结构特性和实现功能与效果上均具有显著区别,具有非显而易见性及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合议组于2009年1月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并向无效宣告请求人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12月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无效宣告请求人,并要求无效宣告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并定于2009年2月16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专利权人于2009年1月19日提交了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09年2月6日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表示不能参加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专利权人单方参加了此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经合议组核实,专利权人方出庭人员之一刘宇光没有专利权人公司员工身份证明,合议组明确告知专利权人,口审结束后10日内向合议组补交刘宇光的公司员工身份证明,逾期不交视为未出席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对此无异议。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对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和译文准确性无异议。专利权人当庭明确其意见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18日提交了刘宇光为专利权人公司员工的证明。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的文本
本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
2、关于证据认定
对比文件1为JP特开2000-331860专利公报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也无异议, 因此,对比文件1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并且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为2000年11月30日,由于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线材把持装置(参见说明书第2-4页,说明书附图1-4),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包括:线材把持装置包括汽缸16、汽缸17(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汽缸)、排出碗13、固定夹11、槽缝11a(固定夹11和槽缝11a合在一起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夹线杆)、活动夹12、弹簧15、支点销14。工作时,管口18带动线材19进入固定夹11的槽缝11a中,汽缸16向后运动,拉动弹簧15沿支点销14做轴向运动,同时带动活动夹12靠紧固定夹11,使槽缝11a夹紧线材19以便扯线。当线材19较粗时,管口18带动线材进入固定夹11的槽缝11a后,在固定夹11上缠绕,再由上述步骤夹紧线材19扯线。松开夹线时,汽缸16向前推动弹簧15沿支点销14做轴向运动,同时带动活动夹12松开固定夹11的槽缝11a中的线材19。然后汽缸17向上运动,推动排出腕13沿固定夹11向上,使缠绕在固定夹11上的残留线头脱掉。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i)汽缸具有定位孔,通过锁固元件与前述变压器铜线自动绕线机之夹线座组定位架锁固连结,该汽缸的轴心上方具有外螺牙部,与夹嘴杆之杆体的下方内螺牙孔旋锁连结,另外该汽缸的下方另固设有控制开关与空气接头;(?)夹靠座,其底座两侧具定位孔,分别通过锁固元件穿设垫块并与汽缸上方预设螺牙孔锁固连结,而在该底座的中间则具有可供汽缸之轴心的外螺牙部穿过的穿孔,而该夹靠座的两侧则形成抵靠块,通过各抵靠块的上端面被夹嘴杆之夹嘴块的下方夹面夹合或分离,另外该夹靠座之两抵靠块的侧边乃具定位孔,通过定位销固设一夹线杆,另外该夹靠座的侧面乃另通过锁固元件锁固一定位块;(?)夹嘴杆,系包括有一杆体以及位于杆体上方的夹嘴块,其中杆体系位于夹靠座的两抵靠块之间,且杆体的下方具有内螺孔,与汽缸之轴心的外螺牙部旋锁连结,另外该夹嘴杆的上方中间乃具有一适当深度的可供夹线杆置入的容置槽,且该夹嘴杆的上方侧边另开设有供穿设夹嘴杆之定位销通过的滑槽; (?)夹线杆杆体下方具有定位孔,夹线杆置入夹嘴杆的容置槽后通过定位销使夹线杆的下方与夹靠座之两侧的抵靠块嵌插定位。
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i)-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通过夹靠座的抵靠块、夹嘴杆的夹嘴块以及夹线杆的两夹片作为夹线的直接部件,针对细线直接用夹嘴块和抵靠块夹住而扯断,针对较粗铜线先环绕夹线杆数圈,在利用上端两夹片71之间的缝隙缠绕其中一夹片夹住而扯断,针对更粗铜线则先用夹嘴块和抵靠块夹住,再将铜线环绕夹线杆数圈并利用上端两夹片之间的缝隙缠绕其中的一夹片后扯断,从而解决了对粗细不同铜线的适应性不强的技术问题,并且夹线座组结构其夹线动作和脱掉残留线头的动作仅由一个汽缸驱动完成,解决了驱动汽缸过多的技术问题。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i)- (?)中,除了汽缸中的锁固元件、轴心、空气接头是本领域公知的用于汽缸的元件之外,没有证据表明其余的结构和部件及其连接关系例如夹靠座、抵靠块、定位销、夹嘴杆、夹嘴块、夹线杆、夹片,汽缸等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这些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了以下有益的技术效果:(a)夹线部件结构更复杂精细,能更好地适应不同粗细的铜线;(b)驱动结构更加合理、有效、经济;(c)夹线、扯线的稳定性、可靠性更高;(d)工作效率高、部件成本小。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03203313.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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