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改进型变压器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170
决定日:2009-03-2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01715.5
申请日:2005-01-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杨希霞
授权公告日:2006-05-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力信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易红春
合议组组长:张度
参审员:季晓晖
国际分类号:H01F30/06,H01F27/28, H01F27/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在另一篇对比文件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该权利要求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两篇对比文件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5月17日授权公告的ZL?200520001715.5、名称为“改进型变压器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05年1月26日,专利权人是力信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改进型变压器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绕线架,其内部具有一穿设孔,外部形成有一初级绕线部及两个次级绕线部,该两个次级绕线部是一体成型连接于该初级绕线部两侧,该绕线架侧面设有多支第一接脚及第二接脚,所述第二接脚设于绕线架相对的两侧或近两侧处;
一初级线圈,绕设于该绕线架的初级绕线部上,该初级线圈的接头连接于第一接脚;
两个次级线圈,分别绕设于该绕线架的两个次级绕线部上,该两个次级线圈的接头连接于第二接脚,使该两个次级线圈与初级线圈电磁耦合;以及
两个铁芯,穿设于该绕线架的穿设孔,接合形成一回路。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改进型变压器结构,其特征在于,其中该绕线架的穿设孔是贯穿至绕线架两侧。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改进型变压器结构,其特征在于,其中该两个次级绕线部上以多个隔板区隔形成有多个绕线槽,该两个次级线圈容置于绕线槽中。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改进型变压器结构,其特征在于,其中该两个铁芯分别具有一第一接触部、一第二接触部及一第三接触部,该两个铁芯是以第一接触部穿设于绕线架的穿设孔中,而使该两个铁芯的第一接触部、第二接触部、第三接触部相互对合连接,以形成一电磁回路。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改进型变压器结构,其特征在于,其中该两个铁芯呈E型。
6、一种改进型变压器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绕线架,其内部具有一穿设孔,外部形成有一初级绕线部及两个次级绕线部,该两个次级绕线部是一体成型连接于该初级绕线部两侧,该绕线架侧面设有多支第一接脚及第二接脚,所述第二接脚是设于绕线架相对的两侧或近两侧处;
一初级线圈,绕设于该绕线架的初级绕线部上,该初级线圈的接头连接于第一接脚;
两个次级线圈,分别绕设于该绕线架的两个次级绕线部上,该两个次级线圈的接头连接于第二接脚,使该两个次级线圈与初级线圈电磁耦合;
一盖体,罩设于该绕线架、初级线圈及次级线圈外部;以及
两个铁芯,穿设于该绕线架的穿设孔,接合形成一回路。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改进型变压器结构,其特征在于,其中该绕线架的穿设孔贯穿至绕线架两侧。
8、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改进型变压器结构,其特征在于,其中该两个次级绕线部上以多个隔板区隔形成有多个绕线槽,该两个次级线圈容置于绕线槽中。
9、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改进型变压器结构,其特征在于,其中该两个铁芯分别具有一第一接触部、一第二接触部及一第三接触部,该两个铁芯是以第一接触部穿设于绕线架的穿设孔中,而使该两个铁芯的第一接触部、第二接触部、第三接触部相互对合连接,以形成一电磁回路。
10、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改进型变压器结构,其特征在于,其中该两个铁芯呈E型。
11、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改进型变压器结构,其特征在于,其中该盖体两侧设有与绕线架的穿设孔相对应的穿孔,以供该二铁芯穿设。”
针对上述专利权,杨希霞(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0月3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与此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和对比文件:
附件1:专利号为200520001715.5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文本复印件,共13页,即本专利;
对比文件1:公开号为特开2000-124045的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及其中文译文复印件,共11页,其公开日为2000年4月28日;
对比文件2:专利号为02227188.0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文本复印件,共12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2月19日;
对比文件3:专利号为01222139.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文本复印件,共10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月30日。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或2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3)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4)对比文件3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7、11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8-10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1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1月20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在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并于2009年2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3月16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专利权人当庭表明删除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3、5-8、10、11,只保留权利要求4和9。请求人明确表示对于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内容已经清楚,其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范围是: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也无异议。合议组要求专利权人于口头审理结束后三日内提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专利权人于2009年3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a. 该绕线架侧面设有多支第一接脚及第二接脚,第二接脚设于绕线架相对的两侧或近两侧处;该初级线圈的接头连接于第一接脚;该两个次级线圈的接头连接于第二接脚;b. 两个铁芯的第一接触部、第二接触部、第三接触部相互对合连接,形成电磁回路。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一体成型的绕线架,也就不会存在一体成型绕线架侧面设置多支接脚的问题,而本专利中接脚的设置方式,使得本专利的变压器能承受较高的电压,可适用于较大功率的变压器;对比文件2中的E型铁芯的中间部没有对接,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b,而该区别技术特征能够使得本专利的变压器磁路损失减小。所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a. 两个次级绕线部是一体成型连接于该初级绕线部两侧;b. 一盖体,罩设于该绕线架、初级线圈及次级线圈外部;c. 两个铁芯的第一接触部、第二接触部、第三接触部相互对合连接,形成电磁回路;d. 一体成型的绕线架侧面设有多支第一接脚及第二接脚,第二接脚设于绕线架相对的两侧或近两侧处;该初级线圈的接头连接于第一接脚;该两个次级线圈的接头连接于第二接脚。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a;对比文件1-3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c;并且,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一体成型的绕线架,也就不会存在一体成型绕线架侧面设置多支接脚的问题,而本专利中接脚的设置方式,使得本专利的变压器能承受较高的电压,可适用于较大功率的变压器。由于对比文件2和3都没有完全公开权利要求2的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改进型变压器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绕线架,其内部具有一穿设孔,外部形成有一初级绕线部及两个次级绕线部,该两个次级绕线部是一体成型连接于该初级绕线部两侧,该绕线架侧面设有多支第一接脚及第二接脚,所述第二接脚设于绕线架相对的两侧或近两侧处;
一初级线圈,绕设于该绕线架的初级绕线部上,该初级线圈的接头连接于第一接脚;
两个次级线圈,分别绕设于该绕线架的两个次级绕线部上,该两个次级线圈的接头连接于第二接脚,使该两个次级线圈与初级线圈电磁辐合;以及
两个铁芯,穿设于该绕线架的穿设孔,接合形成一回路。
其中该两个铁芯分别具有一第一接触部、一第二接触部及一第三接触部,该两个铁芯是以第一接触部穿设于绕线架的穿设孔中,而使该两个铁芯的第一接触部、第二接触部、第三接触部相互对合连接,以形成一电磁回路。
2、一种改进型变压器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绕线架,其内部具有一穿设孔,外部形成有一初级绕线部及两个次级绕线部,该两个次级绕线部是一体成型连接于该初级绕线部两侧,该绕线架侧面设有多支第一接脚及第二接脚,所述第二接脚是设于绕线架相对的两侧或近两侧处;一初级线圈,绕设于该绕线架的初级绕线部上,该初级线圈的接头连接于第一接脚;
两个次级线圈,分别绕设于该绕线架的两个次级绕线部上,该两个次级线圈的接头连接于第二接脚,使该两个次级线圈与初级线圈电磁藕合;
一盖体,罩设于该绕线架、初级线圈及次级线圈外部;以及
两个铁芯,穿设于该绕线架的穿设孔,接合形成一回路其中该两个铁芯分别具有一第一接触部、一第二接触部及一第三接触部,该两个铁芯是以第一接触部穿设于绕线架的穿设孔中,而使该两个铁芯的第一接触部、第二接触部、第三接触部相互对合连接,以形成一电磁回路。”
至此,双方当事人已充分发表了意见,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决定所依据的权利要求书
专利权人于2009年3月17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删除了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3、5-8、10、11,只保留权利要求4和9。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无效决定所依据的权利要求为专利权人于2009年3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包含的权利要求第1-2项。
2、关于证据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交的对比文件1-3皆为专利文件,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且合议组也未发现该对比文件1-3中存在影响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且上述对比文件均是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文件,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在另一篇对比文件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该权利要求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两篇对比文件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改进型变压器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变压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2和3、说明书第0008、0009、0014、0015段、说明书附图1和4):逆变变压器;线轴8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绕线架)被凸缘85分隔成三个卷沟81、82、83,并且中央的卷沟8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初级绕线部)卷绕着一次线圈7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一初级线圈,绕设于该绕线架的初级绕线部上”),外侧的两个卷沟81、8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两个次级绕线部)上分别卷着二次线圈71、7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两个次级线圈,分别绕设于该绕线架的两个次级绕线部上”);一次线圈72及二次线圈71、73卷绕在一个线轴80上(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该两个次级绕线部是一体成型连接于该初级绕线部两侧”);断面E形(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铁芯具有一第一接触部、一第二接触部和一第三接触部)的一对线圈铁心90、95(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两个铁芯”),其各自的中央脚91、96被插入贯通线轴80的孔88(孔88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绕线架内部的穿设孔,中央脚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铁芯的第一接触部)中,铁心90和95的三个接脚相互对合连接(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附图4),从而形成闭磁路。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绕线架侧面设有多支第一接脚及第二接脚,所述第二接脚设于绕线架相对的两侧或近两侧处;初级线圈的接头连接于第一接脚;两个次级线圈的接头连接于第二接脚。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设置接脚为线圈导入或引出电能。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变压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4页最后1段、说明书附图1和2):第一次级绕线架20具有一第一支撑部21,中央开设有一穿射孔211,两侧装设有两支接脚212、21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接脚),用以连接次级线圈的接头作为电能的输出端;第二支撑部为一框形22,中央亦开设有一穿射孔221,两侧设有两支接脚222、22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接脚),以连接初级线圈的接头;第二次级绕线架30具有一第三支撑部31,中央开设有一穿射孔311,两侧装设有两支接脚312、31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接脚),用以连接次级线圈的接头作为电能的输出端;第四支撑部32为一框形,中央亦开设有一穿射孔321,两侧设有两支接脚322、32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接脚),以连接初级线圈的接头。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内容:在绕线架侧面设置多支第一接脚和第二接脚,第二接脚设于绕线架相对的两侧;初级线圈的接头连接于第一接脚;两个次级线圈的接头连接于第二接脚。上述内容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是:设置接脚为线圈导入或引出电能。
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将第二接脚设置在绕线架相对的近两侧处,但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第二接脚设置在绕线架相对的两侧处,而根据实际需要,对接脚的设置位置进行适当的调整,将接脚设置在绕线架相对两侧的附近,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很容易想到并实现的,并且这样的设置也没有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内容,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区别技术特征a:该绕线架侧面设有多支第一接脚及第二接脚,第二接脚设于绕线架相对的两侧或近两侧处;该初级线圈的接头连接于第一接脚;该两个次级线圈的接头连接于第二接脚。但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一体成型的绕线架,也就不会存在一体成型绕线架侧面设置多支接脚的问题;(2)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区别技术特征b: 两个铁芯的第一接触部、第二接触部、第三接触部相互对合连接,形成电磁回路。但对比文件2中的E型铁芯的中间部没有对接,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b。所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对于第(1)点,合议组认为: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体成型绕线架的情况下,对比文件2只要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a结合于对比文件1的一体成型绕线架的启示即可,并不需要对比文件2中的绕线架也是一体成型的。
对于第(2)点,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中间部对合连接的E型铁芯;并且,对比文件2在说明书第5页第3段中也明确公开了其E型铁芯的第一接触部41与第四接触部51、第二接触部42与第五接触部52、第三接触部43与第六接触部53可相互对合连接,以形成一电磁回路。因此,无论是对比文件1还是对比文件2都公开了将两个铁芯的第一接触部、第二接触部、第三接触部相互对合连接以形成电磁回路的内容。
因此,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2)关于权利要求2
本专利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改进型变压器结构。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变压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4页最后1段和第5页第3段、说明书附图1和2):变压器;一初级绕线架,该初级绕线架为一镂空的结构(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绕线架内部具有一穿设孔),其上绕有一初级线圈;一对次级绕线架,其为一镂空的管状结构,其上绕有次级线圈,该对次级绕线架套接于该初级绕线架的两侧;一对铁芯,该铁芯穿设于初级绕线架两侧,接合形成一电磁回路;第一铁芯40为一E形的框架,具有一第一接触部41, 一第二接触部42及一第三接触部43,分别位于第一铁芯E形端的既定处,第二铁芯50亦为一E形框架,具有一第四接触部51、一第五接触部52及一第六接触部53,分别位于第二铁芯E形端的既定处,第一铁芯40及第二铁芯50透过初级绕线架10的穿射孔11、12,穿射于初级绕线架10中,使得第一接触部41与第四接触部51、第二接触部42与第五接触部52、第三接触部43与第六接触部53可相互对合连接,以形成一电磁回路;第一次级绕线架20具有一第一支撑部21,中央开设有一穿射孔211,两侧装设有两支接脚212、213(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第二接脚),用以连接次级线圈的接头作为电能的输出端;第二支撑部为一框形22,中央亦开设有一穿射孔221,两侧设有两支接脚222、223(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第一接脚),以连接初级线圈的接头;第二次级绕线架30具有一第三支撑部31,中央开设有一穿射孔311,两侧装设有两支接脚312、313(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第二接脚),用以连接次级线圈的接头作为电能的输出端;第四支撑部32为一框形,中央亦开设有一穿射孔321,两侧设有两支接脚322、323(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第一接脚),以连接初级线圈的接头。
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a.绕线架一体成型;b.一盖体,罩设于绕线架、初级线圈及次级线圈外部;c.第二接脚设置于绕线架相对的近两侧处。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2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a.缩小体积,减少零件数目,简化整体构造,结构稳定性佳,便于组装,降低成本;b.避免短路及受损;c.接脚设置位置的变化。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变压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的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1页第3段、说明书附图1a):变压器主要包括一绕线管10a、一铁芯结构以及一绝缘外壳30;铁芯结构包括两个E型铁芯50,分别由绕线管10a的两端开口插入而耦合;此绕线管10a上具有用以缠绕一次侧线圈(未显示)的一次侧20a与用以缠绕二次侧线圈(未显示)的二次侧20b(相当于公开了一体成型),且此一次侧20a与二次侧20b是以一第一隔板25隔离;此一次侧线圈还连接至一次侧接脚21,此二次侧线圈还连接至二次侧接脚22;此二次侧20b还具有数个第二隔板27以形成二次侧20b的分压(相当于多个二次侧);此一次侧线圈与此二次侧线圈形成于单一绕线管的同一轴向上;为更进一步形成二次侧线圈与外界的绝缘,此现有变压器还具有一绝缘外壳3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盖体),此绝缘外壳30包覆整个绕线管10a。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多个次级绕线部一体成型连接于初级绕线部的内容,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特征也具有缩小体积、减少零件数目、简化整体构造、结构稳定性佳、便于组装、降低成本的作用。虽然对比文件3没有明确公开将两个次级绕线部与初级绕线部一体成型,但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将多个次级绕线部一体成型连接于初级绕线部的启示下,将两个次级绕线部一体成型于初级绕线部从而形成一体成型的绕线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很容易想到并实现的。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b,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其在对比文件3中也具有避免变压器短路和受损的作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c,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将第二接脚设置在绕线架相对的近两侧处,但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第二接脚设置在绕线架相对的两侧处,而根据实际需要,对接脚的设置位置进行适当的调整,将接脚设置在绕线架相对两侧的附近,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很容易想到并实现的,并且这样的设置也没有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a. 两个次级绕线部是一体成型连接于该初级绕线部两侧;b. 一盖体,罩设于该绕线架、初级线圈及次级线圈外部;c. 两个铁芯的第一接触部、第二接触部、第三接触部相互对合连接,形成电磁回路;d. 一体成型的绕线架侧面设有多支第一接脚及第二接脚,第二接脚设于绕线架相对的两侧或近两侧处;该初级线圈的接头连接于第一接脚;该两个次级线圈的接头连接于第二接脚。(1)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a;(2)对比文件1-3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c;(3)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一体成型的绕线架,也就不会存在一体成型绕线架侧面设置多支接脚的问题。由于对比文件2和3都没有完全公开权利要求2的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具备创造性。
对于第(1)点,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两个次级绕线部分离地连接于一初级绕线部两侧的内容,只要对比文件3给出了一体成型的技术启示即可。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多个次级绕线部一体成型连接于初级绕线部的内容,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特征也具有缩小体积、减少零件数目、简化整体构造、结构稳定性佳、便于组装、降低成本的作用。虽然对比文件3没有明确公开将两个次级绕线部与初级绕线部一体成型,但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将多个次级绕线部一体成型连接于初级绕线部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很容易想到并实现将两个次级绕线部一体成型于初级绕线部从而形成一体成型的绕线架。
对于第(2)点,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在说明书第5页第3段中明确公开了其E型铁芯的第一接触部41与第四接触部51、第二接触部42与第五接触部52、第三接触部43与第六接触部53可相互对合连接,以形成一电磁回路。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两个铁芯的第一接触部、第二接触部、第三接触部相互对合连接以形成电磁回路的内容。
对于第(3)点,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两个次级绕线部分离地连接于一初级绕线部两侧的内容;还公开了绕线架侧面设有多支第一接脚及第二接脚,第二接脚设于绕线架相对的两侧处,该初级线圈的接头连接于第一接脚,该两个次级线圈的接头连接于第二接脚的内容;只要对比文件3给出了一体成型的技术启示即可,并不需要对比文件2中的绕线架也是一体成型的。
因此,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520001715.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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