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高浓度有机废水浓缩;燃烧;发电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185
决定日:2010-08-02
委内编号:5W10038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113728.5
申请日:2008-12-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南宁市宏能动力设备有限公司金浦分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8-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广西绿洲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琪
参审员:张晓霞
国际分类号:F01K 11/02(2006.01)F01D 15/10(2006.01)F01D 25/32(2006.01)F22B 31/08(2006.01)F22G 7/00(2006.01)F23G 7/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增加了一个装置并具体限定该装置与其它部分的连接关系,但另一篇对比文件给出了增加该装置的技术启示,且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知技术也能容易地确定出增加该装置后的连接关系,则在两篇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所属领域的常规技术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8年12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8月5日、名称为“高浓度有机废水浓缩、燃烧、发电设备”的第200820113728.5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广西绿洲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浓度有机废水浓缩、燃烧和发电设备,其特征在于:它包括汽轮发电机(53)、燃烧炉(51)和浓缩装置(52),高浓度有机废水进入浓缩装置(52)后接到燃烧炉(51)的喷嘴,燃烧炉(51)产生的过热蒸汽主经汽管(15)接汽轮发电机(53),汽轮发电机(53)出口的乏汽管接浓缩罐的换热管以后产生的冷凝水接燃烧炉(51)内的进水管。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浓度有机废水浓缩、燃烧和发电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燃烧炉(51)下部是燃烧段4和炉膛,上部是过热器11,烟气出口13设有水冷器9,炉膛有进风口,从浓缩装置(52)引来的废液进入燃烧段4的废液喷枪口6;所述的燃烧段为倒锥型,内部是膜式水冷管结构,炉壁上敷有耐火材料,燃烧段4的底部设有流化床2,流化床2的下面是水冷风箱1;所述的过热器11布置在炉膛8的烟气出口13上方;所述的过热器11进口与锅筒49上端连通,出口汇到集汽集箱14,集汽集箱14通过主汽管15与汽轮发电机53连通,燃烧室的水冷段、对流管屏、省煤器采用全膜式水冷管结构,过热器采用屏式水冷管结构。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浓度有机废水浓缩、燃烧和发电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浓缩装置(52)有若干个加热器和分离器,每个加热器与分离器形成一个循环回路,加热器换热管采用波纹管结构。”
针对本专利,南宁市宏能动力设备有限公司金浦分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4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4月1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2657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
证据2:化学工业出版社2006年8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制浆黑液的碱回收》的封面、内封、版权页、第104~115、202~207页复印件,共21页;
证据3: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8年2月第1版第3次印刷的《制浆造纸工程大全(第二版)》的封面、版权页、第117、134~149、159、160、383页复印件,共22页;
证据4:公开日为2008年5月14日、公开号为CN10117801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证据5: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ZL200820113728.5号实用新型专利出具的检索报告复印件,共6页;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8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0570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证据7: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2月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2409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证据8:公开日为2008年8月20日、公开号为CN10124540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共10页;
证据9:公开日为2008年7月2日、公开号为CN10121039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
证据10:公开日为2008年2月27日、公开号为CN10113111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
请求人认为:(1)证据1、证据2、证据3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证据1和证据4的结合、证据1和证据6的结合均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2)证据1、证据2、证据3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全部技术特征,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破坏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证据6或证据7、证据8结合证据2、证据3、证据9、证据10已经公开了锅炉的结构,并且将高压蒸汽送到发动机进行发电,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3)证据1、证据2、证据3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技术特征“浓缩装置有若干个浓缩罐,浓缩罐与分离器一个循环回路”,技术特征“波纹管结构”是本技术领域的常识,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4)证据5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本专利作出的结论性意见,说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10年5月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请求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0年5月3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7月8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0年6月13日提交了针对无效宣告请求的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专利权人删除了权利要求1,并将原权利要求1、2和3合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2。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6和证据10均没有公开新权利要求1中的“将燃烧后产生的蒸汽用于汽轮发电机发电”并“将蒸汽发电机出来的乏汽再用于浓缩生产酒精排出的废液,浓缩得到的废液浓缩液又回燃烧炉中燃烧”,而且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证据1~3、6~10公开内容在结构、原理和效果上均有较大差异,因此,本专利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同时,本专利在商业上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从而也证明本专利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还提供了如下证据作为本专利具备专利性的反证:
反证1:专利权人获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发证时间为2009年11月10日,共1页;
反证2:南宁市商务局发布的《南宁市商务局关于表彰2008年度南宁市外贸出口先进企业的通报》南商务字[2009]39号文件复印件,共4页;
反证3:南宁市商务局于2009年3月颁发的2008年南宁市外贸出口先进企业证书复印件,共1页;
反证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年4月20日发布的桂发改高技函[2008]320号文件及推荐单位意见复印件,共3页;
反证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8年2月24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度广西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的决定》桂政发[2008]60号文件及专利权人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荣誉证书复印件,共3页;
反证6:专利权人声称的本专利项目出口国外的合同部分复印件及中文译文,共24页;
反证7:专利权人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2009年1月~3月)复印件,共3页;
反证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共3页。
专利权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高浓度有机废水浓缩、燃烧、发电设备,其特征在于:它包括汽轮发电机(53)、燃烧炉(51)和浓缩装置(52),高浓度有机废水进入浓缩装置(52)后接到燃烧炉(51)的喷嘴,燃烧炉(51)产生的过热蒸汽主经汽管(15)接汽轮发电机(53),汽轮发电机(53)出口的乏汽管接浓缩罐的换热管以后产生的冷凝水接燃烧炉(51)内的进水管;所述的燃烧炉(51)下部是燃烧段4和炉膛,上部是过热器11,烟气出口13设有水冷器9,炉膛有进风口,从浓缩装置(52)引来的废液进入燃烧段4的废液喷枪口6;所述的燃烧段为倒锥型,内部是膜式水冷管结构,炉壁上敷有耐火材料,燃烧段4的底部设有流化床2,流化床2的下面是水冷风箱1;所述的过热器11布置在炉膛8的烟气出口13上方;所述的过热器11进口与锅筒49上端连通,出口汇到集汽集箱14,集汽集箱14通过主汽管巧与汽轮发电机53,连通,燃烧室的水冷段、对流管屏、省煤器采用全膜式水冷管结构,过热器采用屏式水冷管结构。
2、根据权利要求1述的高浓度有机废水浓缩、燃烧、发电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浓缩装置(52)有若干个加热器和分离器,每个加热器与分离器形成一个循环回路,加热器换热管采用波纹管结构。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
1、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6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及反证1~反证8的副本转交给请求人。请求人表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无异议,口头审理结束后不再针对上述转文提交书面意见陈述。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以专利权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第1~2项作为审查基础。
2、经质证,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10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反证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其与本专利无直接、必然的联系。
3、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证据4、证据5、证据8~证据10作为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证据使用,并放弃与此相关的无效理由。
4、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同时,明确其证据的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证据7和证据2的结合、或者证据7和证据3的结合、或者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或者证据1与证据3的结合、或者证据6与证据2的结合、或者证据6与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在证据2、证据3、或证据7中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5、请求人认为:(1)证据7公开了一种热管式有机废液处理器,其中“附图标记52”、“附图标记50”、“附图标记7”、“附图标记20”、“附图标记22”、“附图标记8”、“附图标记11”、“附图标记9”、“附图标记5和6”、“附图标记4”、“附图标记2”分别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燃烧炉”、“浓缩装置”、“喷嘴”、“汽管”、“进水管”、“燃烧段”和“炉膛”、“烟气出口”、“水冷器”、“炉膛进风口”、“倒锥形结构”、“流化床”;证据2或证据3中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汽轮发电机”、“过热器”、“膜式水冷管结构”、“集汽集箱”、“屏式水冷管结构”等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炉壁上敷有耐火材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7与证据2或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证据3或证据7所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2)证据1公开了一种有机废液热管蒸发浓缩燃烧锅炉,其中附图标记19、附图标记8和1、附图标记20、附图标记13、附图标记5、附图标记20、附图标记19、附图标记14、附图标记21、附图标记22、附图标记18、附图标记16分别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燃烧炉”、“浓缩装置”、“喷嘴”、“汽管”、“进水管”、“燃烧段”和“喷枪口”、“倒锥型结构”、“水冷器”、“流化床”、“水冷风箱”、“炉膛”、“烟气出口”,其余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3所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或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证据3或证据7所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3)证据6公开了一种燃烧酒精废液浓缩液锅炉,其中附图标记9、附图标记8、附图标记4、附图标记6和17、附图标记2、附图标记1、附图标记12、附图标记6、附图标记19分别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燃烧炉”、“喷嘴”及“燃烧段”和“喷枪口”、“倒锥型结构”、“水冷器”、“流化床”、“水冷风箱”、“烟气出口”、“膜式水冷壁”、“省煤器”,其余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3所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与证据2或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证据3或证据7所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6、专利权人认为:(1)证据7中只是对有机废液进行浓缩和燃烧处理,不包括本专利的发电功能及相应结构,且证据7的装置为热管式,只能换热不能排放蒸汽,本专利为锅炉式,两者结构和原理均不同;(2)证据1中没有公开膜式水冷壁结构,且证据1也是热管式装置,其结构和原理不同于本专利;(3)证据1中燃烧段是绝热的,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倒锥型燃烧段内部是膜式水冷管结构,且证据1没有公开过热器;(4)证据3中的“出口连箱”并不等同于本专利的集汽集箱,后者可以起到收集蒸汽再运输的作用;权利要求1的锅筒里是饱和蒸汽,证据7和证据1也均没有公开锅筒,且其不可能形成过热蒸汽;(5)证据2、证据3或证据7均没有公开波纹管结构的换热管。据此本专利具有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本案事实已清楚,可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认定
证据1、证据6、证据7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经合议组核实,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证据1、证据6、证据7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其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因此,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证据2和证据3为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其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其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因此,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7和证据2或者证据3的结合、或者证据1与证据2或者证据3的结合、或者证据6与证据2或者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在证据2、证据3、或证据7中公开,因此,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经查,证据7公开了一种热管式有机废液处理器,包括燃烧炉52和浓缩装置50,从浓缩装置50的出料口47排出的浓缩液可以直接送到燃烧炉52燃烧(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高浓度有机废水进入浓缩装置后接到燃烧炉的喷嘴”),燃烧炉52的燃烧室8设有倒锥型的用耐火材料做成的绝热燃烧段4和以热管水冷结构12为受热面的水冷段9,绝热燃烧段4的底部设有流化床2,其下面是风箱1,点火燃料供给口3设在绝热燃烧段4的锥段上,水冷段9设在绝热燃烧段4上面,水冷段下部设有三次风口6及废液喷枪口7,水冷段的出烟口11设在水冷段上部,以热管水冷结构12为受热面做成三回程的对流烟道15(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对流管屏),对流烟道15前上部进烟口直接连着U形飞灰沉降室13的出烟口,对流烟道15后下面直接连着燃烧炉52出烟口19,热管水冷结构12的热管上端全部汇到顶部的集汽管16(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集汽集箱),集汽管16通过连通管20与浓缩装置50的加热器I21连通(参见证据7说明书第2~3页,附图1),其中“附图标记52”燃烧锅炉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燃烧炉51”,“附图标记50”浓缩装置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浓缩装置52”,“附图标记7”浓缩液喷枪口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喷嘴”,“附图标记20”连通管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汽管15”,“附图标记22”回水管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进水管”,“附图标记8”燃烧室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燃烧段4”和“炉膛8”,“附图标记11”出烟口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烟气出口13”,“附图标记9”水冷段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水冷器9”,“附图标记5”二次风口、“附图标记6”三次风口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炉膛进风口”,“附图标记4”绝热燃烧段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燃烧段为倒锥形”,“附图标记2”流化床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流化床2”。
将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7公开的内容相比可知,其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的装置包括汽轮发电机、燃烧炉和浓缩装置三部分,证据7的装置只包括燃烧炉和浓缩装置,即证据7的装置相对权利要求1的装置少了 “汽轮发电机”及由之产生的连接关系;②证据7没有公开设置在燃烧炉上部的过热器及其屏式水冷管结构、以及过热器与其它装置的连接关系;③权利要求1中燃烧段的内部为膜式水冷管结构,炉壁上敷有耐火材料,证据7的燃烧段采用耐火材料做成;④证据7没有公开“燃烧室的水冷段、对流管屏、省煤器采用全膜式水冷管结构”。
证据2公开了黑液燃烧设备的碱回收炉,其中介绍了碱回收炉的结构,指出:“炉膛全部用水冷壁包围”、“新式碱回收炉炉墙水冷壁是焊接的膜式水冷壁”(参见第5.2.2部分,第108页),“过热器也是碱回收炉受热面的一部分,装在炉膛上面锅炉管束的前面。它的作用是利用烟气加热从汽包中来的饱和蒸汽,提高蒸汽温度使之成为过热蒸汽。同时使烟气的温度下降。生产过热蒸汽可以更有效地利用蒸汽,使之通过汽轮发电机发电。”、“过热器由一系列相互交织的管子组成。有分管式和屏式两种”(参见第5.2.2部分,第110页,附图5-12示出了屏式过热器单元),“省煤器是利用锅炉排烟余热加热给水的热交换器。省煤器的作用是提高给水温度,减少排烟的热损失,以提高喷射炉的热效率。提高给水温度,还可以避免或减少由于温差过大对汽包的不利影响”(参见第5.2.2部分,第111~112页,附图5-15示出了屏式省煤器),“锅炉管束也叫对流管束,放在炉膛外面,与水冷壁和凝渣管相结合,平衡生产蒸汽所需的传热面积”(参见第5.2.2部分,第110~111页,附图5-14示出了双汽包锅炉管束和单汽包锅炉管束),由此可见,证据2公开了内部为膜式水冷管结构的燃烧炉和燃烧室的水冷段、对流管屏、省煤器采用水冷管结构,即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③和区别技术特征④的大部分内容,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增加省煤器并选择全膜式水冷管结构的水冷段、对流管屏和省煤器是很容易想到并实现的;同时对比文件2上述公开的内容也已经教导了在有机废液回收设备中,可以利用过热器加热饱和蒸汽通过汽轮发电机发电,即给出了将汽轮发电机安装在证据7公开的装置上以发电的技术启示。而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2公开内容、同时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可以显而易见的确定:过热器必然要设置在燃烧段的上部、烟气出口的上方(由于蒸汽的密度应低于烟气的密度),由于过热器中加热的对象是来自汽包中的饱和蒸汽,则过热器的进口必然与锅筒上端连通,同时必须将形成的过热蒸汽汇集起来,通过相应管道与汽轮发电机连通,这样才能驱动汽轮发电机发电,即权利要求1中请求保护的汽轮发电机、过热器的相关连接关系是所属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和②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所述,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7与证据2及所属领域常规技术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从属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证据7公开了加热器21、32,分离器27、34,且加热器21与分离器27形成一个循环回路,加热器32与分离器34形成一个循环回路(参见证据7附图1),即证据7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的浓缩装置(52)有若干个加热器和分离器,每个加热器与分离器形成一个循环回路”,两者区别在于:权利要求2中限定加热器换热管采用波纹管结构。但是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由于波纹管结构能够增大管道的受热面积,有利于换热过程的进行,这是根据实际使用需要可以进行常规选择的,即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能给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评述已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因此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及证据的组合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因此,在上述基础上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820113728.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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