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油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168
决定日:2009-03-3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9222711.9
申请日:1999-01-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韩贵
授权公告日:2000-02-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胜五
主审员:邢文飞
合议组组长:程华
参审员:刘路尧
国际分类号:F16C 33/7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导致两者实质不同,且在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现有技术中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0年2月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油挡”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1999年1月27日,专利号为99222711.9,专利权人为王胜五。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油挡,包括座圈,其特征在于:挡板(6)联接在座圈(1)进油侧的凹槽内,梳齿挡圈(2)位于座圈(1)出油侧环形槽内,滑板(3)位于座圈(1)内中间环的凹槽内,弹簧(4)位于滑板(3)与座圈(1)中间环的凹型槽底的中间,并与滑板(3)的背部联接,组成油挡。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油挡,其特征在于:所说的挡板(6)、滑板(3)、梳齿挡圈(2)与轴之间的相对应处为尖齿型。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油挡,其特征在于:所说的滑板(3)是按偶数等分成多块组成一个圆形。”
针对上述专利权,韩贵(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使用:
附件1:专利号为99222711.9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本专利);
附件2:水利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西安电力学校汽轮机教研组编写的《小型火力发电厂汽轮机设备及运行》首页、出版信息页及第56-59页复印件共6页,1987年6月第二版,1989年7月北京第四次印刷。
请求人认为:附件2是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公开出版的现有技术文件,与本专利属于同一密封领域,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2所公知的技术方案相比没有创造性,只是对现有技术的拼凑和简单应用;附件2同样也公开了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3也没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1月28日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该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在2008年2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指出:本专利“油挡”是密封常温常压“油”的,而附件2是密封汽轮机高温高压蒸汽的;而且“油挡”是接触密封,而附件2是间隙密封,因此这两者不仅技术领域不同,而且结构型式、功能和效果均无任何相同之处,也就是说这是两个根本不相关联的技术方案,因此附件2不可能公开了本专利“油挡”的技术特征,更不可能破坏“油挡”的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12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2月4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2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并各自陈述了意见。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是: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具体使用附件2第59页图2-55(a)和第58页表2-7的内容评述本专利不具有创造性,并当庭出示了附件2的原件。专利权人对附件2的真实性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详细阐述了各自的主张和理由。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充分发表意见,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依法作出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是水利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西安电力学校汽轮机教研组编写的《小型火力发电厂汽轮机设备及运行》首页、出版信息页及第56-59页复印件,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该附件的原件,且专利权人对附件2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合议组核实,其复印件内容与原件一致,该附件于1989年7月北京第四次印刷,根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视为其出版日期为1989年7月31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属于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2.2节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应当是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油挡,包括座圈,其特征在于:挡板(6)联接在座圈(1)进油侧的凹槽内,梳齿挡圈(2)位于座圈(1)出油侧环形槽内,滑板(3)位于座圈(1)内中间环的凹槽内,弹簧(4)位于滑板(3)与座圈(1)中间环的凹型槽底的中间,并与滑板(3)的背部联接,组成油挡。
首先:附件2公开了一种国产N3-24型汽轮机端部轴封的结构图,而在汽轮机大轴伸出汽缸的两端处和轴穿过隔板中心孔的地方,为了避免转动部件与静止部件的摩擦、碰撞、应留有适当的间隙,但由于压力差的存在,在这些间隙处必然要产生漏汽,造成损失,为了减少这些漏汽损失,在发生漏汽的部位都要装轴封(参见附件2第56页第8-11行);而本专利在大型机械设备旋转部分的滑动轴承是靠具有一组梳齿档圈的小盖来实现密封的,这种梳齿档圈位于小盖的内侧,与轴保留一定的间隙,因此无法封住滑动轴承内部具有一定压力的冷却油,因而提出一种油挡。附件2的轴封是为了减少漏气的损失,而本专利是为了防止滑动轴承内部冷却油的泄漏,因此附件2和本专利不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而且附件2中也没有提到防止滑动轴承内部冷却油的泄漏,因此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的启示。
其次:附件2公开的国产N3-24型汽轮机端部轴封包括轴封环1、轴封套2、弹簧片3、调整垫片4、埋头螺钉5、锁垫6、固定锁垫的螺钉7、键8、垫圈9,后轴封套10(参见附件2第55页图2-55(a)、第68页表2-7)。从该图2-55(a)左侧可以看出,该轴封有三层相同的密封层,每层都是由轴封环1、轴封套2、弹簧片3、调整垫片4、埋头螺钉5构成的,其中附件2的轴封套2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座圈,附件2中图2-55(a)右侧的轴封环1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挡板6联接在座圈进油侧的凹槽内”。
将权利要求1与附件2相比,其区别在于:梳齿挡圈(2)位于座圈(1)出油侧环形槽内,滑板(3)位于座圈(1)内中间环的凹槽内,弹簧(4)位于滑板(3)与座圈(1)中间环的凹型槽底的中间,并与滑板(3)的背部联接,组成油挡,在该油挡中,除了由档板(6)作为第一道防线之外,还有由滑板(3)、梳齿挡圈(2)组成的第二、三道防线。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2技术方案不相同,而且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包括了上述技术特征,从而解决了现有技术中由于梳齿挡圈位于小盖的内侧,与轴保留一定的间隙,因此无法封住滑动轴承内部具有一定压力的冷却油、严重影响安全运行的技术问题,获得了有效地防止滑动轴承内部冷却油泄漏,并且安装、检修方便,保证大型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请求人所指出的:附件2中图2-55(a)左侧的轴封环1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位于座圈出油侧环形槽内的梳齿挡圈2”;附件2中图2-55(a)中间的轴封环1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位于座圈(1)内中间环的凹槽内的滑板(3)”;附件2中图2-55(a)中的弹簧片3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位于滑板与座圈中间环的凹型槽底的中间的弹簧片4”的意见。 合议组认为:从该图2-55中可以看出,该轴封有三层相同的密封层,每层都是由轴封环1、轴封套2、弹簧片3、调整垫片4、埋头螺钉5构成的,左侧的,右侧的和中间的轴封环1是完全相同的,而请求人认为本专利分别对应于三个轴封环的档板(6)、梳齿档圈(2)、滑板(3),而本专利中的档板(6)、梳齿档圈(2)、滑板(3)是不同的部件,因此请求人的上述认定是不正确的;在对滑板(3)认定错误的基础上,请求人认定的“弹簧片4位于滑板与座圈中间环的凹型槽底的中间”也是不正确的。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也相对于附件2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2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99222711.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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