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子签名印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169
决定日:2009-03-3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102354.1
申请日:2003-02-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重庆海德电脑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8-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吴建明
主审员:王 军
合议组组长:李韵美
参审员:贾彦飞
国际分类号:G06F17/00,G06F17/30,G06K7/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相近领域的对比文件公开,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料到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中后,能够获得与其在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相同的技术效果,那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本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8月6日授权公告的03102354.1号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一种电子签名印章方法”,申请日为2003年2月10日,专利权人为吴建明,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一种电子签名印章方法,其本体由大规模集成电路为核心的计算机、数码信息传输线路和计算机图文信息输出设备,各种类型的打印机、数码印刷机的组合系统组成,其特征是将需要盖章的文件或各种票证记载的图文内容使用数学方法哈希函数将其转换为一种特定的数据组合;印章的印文模版以电子数码模版文件的形式存储在计算机数据库系统,该电子数码印文模版中印章的边框或印章的内部某一位置有一个特定区域供动态链接输入上述特定的数据组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子签名印章方法,其特征是给文件或各种票证盖章时使用计算机图文信息输出设备,各种类型的打印机、数码印刷机,工作时,计算机将转换成的特定的数据组合输入电子数码印文模版中的特定数码区域,形成一个新的具有特定数码特征的个性电子数码印文模版的文件,然后通过计算机图文信息输出设备将载有该个性电子数码印文模版的文件一体输出印制到文件或各种票证需要加盖印章的指定位置。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子签名印章方法,其特征是使用计算机信息输入设备与专用计算机软件可以通过加盖在文件或票证上的印章印文的特定数码区域中的一组特定的数据检索出该文件或票证的图文内容。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子签名印章方法,其特征是将需要盖章的文件或各种票证记载的图文内容使用数学方法哈希函数将其转换为一种特定的数据组合可以以一维条形码或二维码的形式与印章印文一起印制到在文件或票证上;将需要盖章的文件或各种票证记载的图文内容使用数学方法哈希函数将其转换为一种特定的数据组合可以是阿拉伯数字、西文字母、或可以供人识别的其它符号,也可以是它们之间的组合变化。” ?? 针对上述专利权,重庆海德电脑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2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公开号为CN1379352A的中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1份9页,公开日:2002年11月13日;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2):公开号为CN1361960A的中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1份56页,公开日:2002年7月31日;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3):公开号为CN1389786A的中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1份10页,公开日:2003年1月8日;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指出:(1)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技术领域完全相同,均用于防止对文件或票证的非法篡改,对比文件2公开的使用散列算法生成报文摘要的技术特征实际上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其采用哈希函数将图文内容转换为特定的组合”,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起的作用与本专利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不具备创造性;(2)对比文件3公开了对于加盖印章的防伪对象的主题信息进行哈希,得到数字指纹,加密后以条码或字符的形式打印到防伪对象上,上述内容同样公开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与对比文件1和3同样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之上,由于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其均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12月10日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2009年1月20日,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于2008年12月10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陈述了意见。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所谓“显而易见”的结论是错误的,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各个技术领域中,没有任何相同技术方法的公开介绍资料或使用相同技术方法的生产的产品,并同时提交了以下附件作为证据:
证据1:公安部直属中国防伪技术协会 致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函件 原件1份,共两页;
证据2:公安部直属中国防伪技术协会 致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函件 复印件1份,共两页;
证据3:专利权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页;
证据4:专利权人的企业的中国防伪技术协会会员证书复印件,共1页。
合议组于2009年2月17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拟定于2009年3月10日进行口头审理,并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1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副本随口头审理通知书一起转送请求人。
双方当事人都寄交了口头审理回执,表示参加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就本案的无效理由及证据进行了调查,并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在本次口头审理中确认并记录以下事项: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
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证据3、4的原件;
(3) 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与本案无关联性;
(4)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分别采用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或者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3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4的创造性;
(5) 专利权人主张对比文件2、3和本专利不属于一个类,其和本专利的领域既不相同也不相近,对比文件2解决的是电子文档与打印副本结合以保证文件安全的方法,对比文件3则直接否定了对印章引文进行防伪技术处理的可能性,对比文件2、3均不可能存在提出本专利技术方案的动机,请求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显而易见”得出本专利方案,犯了“事后诸葛”的错误;本专利是将哈希函数这一美国科学家发明的计算机数据处理方法转用到我国印章技术领域,属于转用发明,取得了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专利发明技术效果在商业上获得了巨大成功,说明其具备创造性;根据审查指南“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已作出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权,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和审理。
双方当事人在口审中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进行答复时,并没有修改权利要求书,因此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对已作出的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权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和审理。关于本案为首次被诉求无效的案件,请求人提出的理由和证据均为无效宣告程序中首次提及,因此该案应予受理和审理。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3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合议组认可其真实性,而且它们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对比文件1-3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提交了相关单位信函、营业执照、会员证书等证据,营业执照、会员证书与本案对创造性的评判没有关联性,相关单位信函仅说明本专利的技术效果,并未说明或证明本专利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3具有创造性。
3.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人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本发明出于印章防伪目的,提供一种新的电子签名印章技术,其主要是将需要盖章的文件或各种票证记载的图文信息使用数学方法哈希函数将其转换为一种特定的数据组合,并且根据这组特定的数据可以检索出该文件或票证的原始图文信息。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签名印章方法,其本体由大规模集成电路为核心的计算机、数码信息传输线路和计算机图文信息输出设备,各种类型的打印机、数码印刷机的组合系统组成, 其特征是将需要盖章的文件或各种票证记载的图文内容使用数学方法哈希函数将其转换为一种特定的数据组合;印章的印文模版以电子数码模版文件的形式存储在计算机数据库系统,该电子数码印文模版中印章的边框或印章的内部某一位置有一个特定区域供动态链接输入上述特定的数据组合。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印章防伪方法,用于印章防伪领域(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4,说明书第3-4页、图1和2),其具体公开如下内容:一种新的印章防伪方法,其本体由大规模集成电路为核心的计算机、数码信息传输线路和计算机图文信息输出设备如各种类型的打印机、数码印刷机的组合系统组成,其特征是使用计算机信息压缩加密技术将需要盖章的文件或各种票证记载的图文内容的数码信息组压缩加密,然后将其转换为一种特定的数据组合;印章的印文模版以电子数码模版文件的形式存储在计算机数据库系统,该电子数码印文模版中印章的边框或印章的内部某一位置有一个特定数码区域供链接输入动态数据组合。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是使用数学方法哈希函数将需要盖章的文件或票证记载的图文内容转换为特定的数据组合,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则是使用计算机信息压缩加密技术将需要盖章的文件或票证记载的图文内容压缩加密,然后转换为特定的数据组合。
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使用了产生较短的定长数据值的哈希函数作为运算初始值的基本方法,可在固定周长的印章印文边框记录数据,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是采用数据加密运算解决现有电子印章的防伪问题,但是由于压缩后的数据长度不一致,因此不便于使用在定长的印章边框之中。??
对比文件3涉及一种数字印章的生成,主要用于各种有效证件及票据的防伪和鉴别。其公开了数字印章是通过数学方法得来的,与防伪对象发放机构及防伪对象内容相关的一串字符组成的特征码。数字指纹是指计算机中任何文件和数据,通过单向散列函数运算后形成的摘要输出,数字印章具有不可伪造、不可假冒及不可重复的特点,且对于要加盖防伪印章的防伪对象的主题信息进行哈希函数输出(即数字指纹),数字指纹、私有密钥和数字签名算法生成该证书的数字印章,数字印章可印刷在物理证书上,对该数字印章的验证同样可使用哈希函数计算得出(参见附件3权利要求1-4,说明书第1页第13-19行,第7页4-17行)。即附件3已经公开采用哈希算法将要保护的信息进行防伪处理并设计在印章中的技术方案,其实际上已经披露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使用数学方法哈希函数将需要盖章的文件或票证记载的图文内容转换为特定的数据组合。
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均属于国际专利分类表G06F电数字数据处理这一小类,对比文件1为专利权人于2002年11月13日公开的另一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在技术上和本专利非常相近,对比文件3为采用特定数学算法生成数字印章以用于证书、票据和公文等纸质物品的防伪,其与本专利快速、准确识别有价文件与票证的真实性的发明目的相同。此外,哈希函数作为国际标准的数学算法,已广泛应用于计算机电子文件内容的真假认证,是数字签名或电子签名的基本数学算法,其运算结果不可逆、不同长度的电子文件的数据串可以从中得出定长的数据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常识。
综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采用哈希算法生成定长数据制作数字签名以用于电子文件的真假认证是已知的,在证书防伪领域,对防伪对象的主题信息进行哈希变化以输出生成数字印章也是现有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也知道采用数据加密运算解决现有电子印章的防伪问题,但是由于压缩后的数据长度不一致,因此不便于使用在定长的印章边框之中,在这种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该技术问题时,会在现有技术的启示下,有动机将哈希变化用于印章防伪以解决其生成数据串长度不一致的问题,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现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并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在口审中主张本专利为一转用发明,且取得了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合议组认为:如果转用发明是在类似或者相近的技术领域之间进行,并且未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这种转用发明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均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且就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而言,现有技术中采用哈希算法能够将电子文件的数据串转换生成定长数据串的技术效果也是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可以预料到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能够获得与其在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相同的技术效果,所以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的主张不能成立。其次,商业上的成功取决于多种因素,由于无法确定获得商业上成功的产品是否与本专利具有关联性,因此其与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并无直接关系。
2)关于权利要求2-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附加技术特征,其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第8-13行,说明书第2页第9-14行,第3页第11-17行):给文件或各种票证盖章时使用计算机图文信息输出设备如各种类型的打印机、数码印刷机,工作时,计算机将经过压缩加密并转换成一组特定的数据输入电子数码印文模版中的特定数码区域,形成一个新的具有特定数码特征的个性电子数码印文模版文件,然后通过计算机图文信息输出设备将该个性电子数码印文模版文件一体输出印制到文件或各种票证需要加盖印章的指定位置。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使用计算机信息输入设备与专用计算机软件可以通过加盖在文件或票证上的印章印文的特定数码区域中的一组特定的数据检索出该文件或票证的图文内容”。本专利主要采用远程/本地查询验证将数码区中的数据组合输入计算机系统,供计算机数据库检索得出文件或票证的内容。对比文件1中同样公开了采用远程/本地验证方式将数据组合输入计算机系统,分析得到文件或票证的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第20-27行),实际上在权利要求1已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对应于哈希函数不可逆的特点,必然要在验证文档内容的真伪时采用哈希函数利用特征码检索数据库以与原始信息分析比对,即现有技术已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上述附加技术特征,而且该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即可做到的,因此,该附加技术特征的存在并不会使权利要求3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同样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3、4),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3不具有创造性,因此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和证据,本合议组将不再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03102354.1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