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核桃粘积造型工艺品及其制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山核桃粘积造型工艺品及其制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136
决定日:2009-04-0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5107996.4
申请日:1995-08-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付英浩
授权公告日:2001-02-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刘学国
主审员:王冬
合议组组长:欧岚
参审员:王琳
国际分类号:B44C5/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如果一项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该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1年2月2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山核桃粘积造型工艺品及其制法”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95107996.4,申请日是1995年8月28日,专利权人是刘学国。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山核桃粘结造型工艺品,由底托、山核桃或山核桃切片、粘结剂构成,其特征在于若干经过打磨抛光处理的山核桃或山核桃切片涂上选自树脂粘合剂、骨胶和皮胶中的一种粘合剂,逐一迭加粘结在底托上,一层压一层直至达到设计要求。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艺品,其特征在于山核桃切片是纵切片、横切片或斜切片。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工艺品,其特征在于山核桃切片的厚度是2-5毫米。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艺品,其特征在于山核桃或山核桃切片的外表面经过打磨抛光处理。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艺品,其特征在于底托的造型根据需要制成园台、方台、多角形、框架形、花朵形。

6、一种山核桃粘结造型工艺品的制造方法,包括下列步骤:

(1)采集处理:采集成熟的山核桃果实,将肉质外皮去除得到核体、洗净、晒干、收存备用;

(2)加工磨光:根据设计要求将核体切成2-5毫米的切片,采用手工或机械方法对核体或切片进行打磨抛光;

(3)粘积制作:根据图案及设计要求将山核桃整体或切片用粘合剂粘积迭加在底托上,一层压一层形成造型工艺品。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后期处理步骤,对所制得的工艺品表面进行罩光防护处理或喷漆处理。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对于核体切片时,采用纵切、横切或斜切方式。”

针对本专利,付英浩(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2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其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1:公开日为1994年3月9日、公开号为CN108343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4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3月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08年2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补充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附件1和如下附件: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6月2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6955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9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5月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9月4日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8年2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单方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放弃附件2作为证据使用。请求人就其提出的无效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于2008年9月23日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6-8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并再次提交了附件1作为证据。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10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2月16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单方参加了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8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人就其提出的无效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先后两次无效宣告请求中提交并最终确认使用的证据是附件1,附件1为中国专利文献,经合议组核实,合议组对附件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其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同时由于附件1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所谓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预期效果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如果一项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该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山核桃粘结造型工艺品,附件1公开了一种以野生山核桃核为原料的花瓶工艺品(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3页第12行-第4页第4行),其由花瓶底面(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所述底托)、果核块和树脂胶粘接剂构成,其中所述果核块是将经干燥的野生山核桃核切片后在圆片四周面加工而成,其中所述圆片的加工即为打磨(参见附件1权利要求1第a步骤),所述加工好的果核块为基本构件,按花瓶的设计要求采用类似砌筑的方式进行粘接,从花瓶侧面的底端开始向上一层层粘接成形。由此可见,附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采用山核桃切片和树脂粘合剂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而采用山核桃代替山核桃片作为制造山核桃工艺品的基本构件以及选用骨胶和皮胶代替树脂粘合剂用以粘结山核桃或山核桃切片也是本领域公知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设计需要可以进行任意选择,且上述选择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山核桃切片是纵切片、横切片或斜切片,而附件1说明书第3页第13行公开了果核块是横切片,而纵切片或斜切片是本领域公知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设计需要可以进行任意选择,且上述选择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山核桃切片的厚度为2-5毫米,而附件1说明书第3页第16行公开了所述果核块厚度为5-15毫米,与本专利切片厚度范围重合,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设计需要选择合适的切片厚度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山核桃或山核桃切片的外表面经过打磨抛光处理,而附件1已经公开了上述特征(参见附件1权利要求1),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

权利要求5对底托的形状进行了进一步限定,而附件1说明书第3页第19-21行公开了底面为圆形或者圆环形,此外,方台、多角形、花朵形均是常规形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设计需要选择上述常规形状作为底面是显而易见的,且上述选择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

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山核桃粘结造型工艺品的制造方法,包括采集处理、加工磨光和粘积制作步骤,而附件1(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2行-第4页第4行)具体公开了一种以野生山核桃核为原料的花瓶工艺品的制造方法,该方法包括将果核经切割、加工(具体为打磨,参见附件1权利要求1)成果核块的步骤(相当于权利要求6所述加工磨光),其中所述果核块的厚度可为5-15毫米(权利要求1为2-5mm,范围部分重合),所述加工好的果核块为基本构件,以树脂胶为粘接剂,按花瓶的设计要求采用类似砌筑的方式进行粘接,从花瓶侧面的底端开始向上一层层粘接成形(相当于权利要求6所述粘积制作)。可见,权利要求6与附件1的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还包括采集处理步骤,对此,合议组认为,采集处理步骤是核桃工艺品制造领域必需且常规的技术手段,任何山核桃粘结造型工艺品的制造方法都需要采集并处理山核桃,且上述区别特征并没有给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6中采用山核桃切片作为制造山核桃工艺品的基本构件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此外,采用山核桃代替山核桃片作为制造山核桃工艺品的基本构件也是本领域公知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设计需要可以进行任意选择,且上述选择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中采用山核桃作为制造山核桃工艺品的基本构件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方法还包括后期处理步骤,而附件1也公开了所述果核工艺品制造方法还包括后期处理步骤??涂保护漆(参见附件1权利要求6),两者目的相同。同时对果核工艺品进行罩光防护处理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且其并没有给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地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对于核体切片时,采用纵切、横切或斜切方式,而附件1说明书第3页第13行公开了果核块采用横切方式,而采用纵切或斜切方式也是本领域公知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设计需要可以进行任意选择,且上述选择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95107996.4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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