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高速织机积极式凸轮开口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超高速织机积极式凸轮开口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210
决定日:2009-04-1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109469.0
申请日:2004-12-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兴化市金象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2-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江苏牛牌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主审员:郝海燕
合议组组长:李卉
参审员:刘鹏
国际分类号:D03C5/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某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现有技术中的技术启示,并且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2006年2月2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超高速织机积极式凸轮开口装置”的200420109469.0号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04年12月7日,专利权人为江苏牛牌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 超高速织机积极式凸轮开口装置,包括设置若干对共轭凸轮以及相应的传动机构,每对共轭凸轮对应传动一片综框,织机主轴经一对同步带轮传动一对伞齿轮付,伞齿轮付传动凸轮轴,凸轮轴上设有若干对每对二片共轭凸轮,各对之二片共轭凸轮分别与设置在对应摆臂上的二个凸轮转子贴合传动,上述机构置于凸轮箱体内,每个摆臂均与穿置于凸轮箱体内对应的提综连杆传动连接,提综连杆与对应的主提综臂传动连接,各主提综臂上传动连接一连杆,连杆另一端与对应的副提综臂传动连接,二个提综臂分别与二个开口竖杆传动连接,二开口竖杆的另一端与一片综框铰接于二点,还设有平综机构,其特征是平综机构由置于凸轮箱体外的平综手柄通过平综手柄座同轴传动凸轮箱体内的摆臂轴,摆臂轴为偏心轴结构,主轴中心O1与平综手柄座同轴,偏轴中心O2是摆臂回转中心,O1O2偏心距e,主轴中心O1与凸轮轴中心置于同一水平高度,偏轴中心O2高于凸轮轴中心,在平综手柄通过平综手柄座同轴传动摆臂轴的旋转路径上设置两个定位点,分别对应于平综状态及织机状态。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超高速织机积极式凸轮开口装置,其特征是所述平综机构的一种实施结构为:在凸轮箱体外设置一与凸轮箱体固联的平综手柄定位块,平综手柄座上联结平综手柄,将平综手柄座穿过滑动配合的手柄定位块上孔并穿过箱体壁孔,通过联轴节与摆臂主轴传动连接,手柄定位块设有径向螺孔,拧入连接有平综拉杆的弹簧定位销,在平综手柄穿入手柄定位块的圆周面上设有两个分别对应于平综状态及织机状态位置的定位孔与弹簧定位销滑动嵌配。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超高速织机积极式凸轮开口装置,其特征是织机主轴经一对同步带轮传动一对伞齿轮付,副伞齿轮与凸轮轴同轴。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超高速织机积极式凸轮开口装置,其特征是凸轮轴和摆臂偏心轴置于箱体内部整体支架上,支架的上表面设计为斜面,凸轮转子采用滚柱轴承。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超高速织机积极式凸轮开口装置,其特征是凸轮轴和摆臂偏心轴置于箱体内部整体支架上,支架的上表面设计为斜面,凸轮转子采用滚柱轴承。”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兴化市金象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1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的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同时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3月27日、专利号为01237717.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2页;

证据2:公开日为1996年6月18日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JP8-158189A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10页;

证据3:第1031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以及决定的复印件,共8页;

证据4:《机械工程手册》(机械工业出版社,1996年9月第2版第3次印刷)的版权页、2-154页的复印件,共2页;

证据5:《机械设计手册》(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年3月第2版第5次印刷)的版权页、32-47页的复印件,共2页;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6月18日、专利号为02243370.8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9页;

证据7:《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CSTJ)》中2000年第3期《江南集团技术》的网络检索页以及其中第26页题为"大型偏心轴加工工艺的改进"文章的复印件,共2页;

证据8:《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CSTJ)》中2004年第2期《轻工机械》的网络检索页以及其中第12页题为"卡罐法加工偏心轴"文章的复印件,共2页。

请求人提出的具体理由为: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证据6或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以证据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证据6或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其中证据4、5、7、8作为公知常识证据。在证据1没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5所附加的技术特征也没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7年11月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同时将请求书及所附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于2007年11月30日寄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及附件1-4(编号续前,下称证据9-12),请求人提出:补充以下证据更进一步证明本专利中的偏心轴在纺织机械的教材中普遍存在,属于熟知的公知常识。补充提交的证据9-12为:

证据9:《纺织工艺与设备》(下册)(中国纺织出版社,2004年8月第1版,2005年9月第2次印刷)的封面、版权页、27页、29页、218页、219页、255页、364页、365页、424页、425页的复印件,共11页;

证据10:《服装机械设备使用维修手册》(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年7月第2版第3次印刷)的封面、版权页、14页、15页、168页、171页、217页、224页、304页、305页、310页、321页、323页、333页、338页、341页复印件,共16页;

证据11:《GA611型织机零件图册》(中国纺织出版社,1997年8月第1版,1997年8月第1次印刷)的封面、版权页、90页、280页、384页的复印件,共5页;

证据12:《1515型织机修理工作法》(中国纺织出版社,1989年10月第1版,2004年8月第8次印刷)的封面、版权页、112页、233页的复印件,共4页;

请求人于2007年12月5日再次寄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及附件1(编号续前,下称证据13),请求人提出:补充证据结合前面已经提供的证据,更加清楚地证明本专利不具有创造性。补充提交的证据13为:

证据13:《机织学》(下册)(中国纺织出版社,1986年3月第1版,2002年9月第1版第11次印刷)的封面、版权页、77页、109页、143页、157页、207页、268页、277页、278页、280页的复印件,共11页。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7年12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供了一份附件,其认为:请求人提供的8份证据中,有2份核心证据(证据1、证据2)已在上次无效审理和检索报告中涉及并作出了评述,有4份(证据4、5、7、8)是“机械设计手册”中的内容,公开的偏心调节机构均为公知常识,但也不表示利用上述工作原理的所有不同结构的偏心调节机构在不同领域为解决不同技术问题的具体应用均为公知常识,所公开的偏心机构加工工艺更是与本专利无关。证据6与本专利不是相同的技术领域,不能构成对本专利创造性的威胁。专利权人提供的附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复印件,共4页,该检索报告的结论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专利权人以此来证明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12月26日将请求人分别于2007年11月30日和2007年12月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12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双方在指定答复期限内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2月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3月4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对口头审理中重要事项的记录如下:

1)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

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证据组合方式为:以证据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分别结合证据5、9、10、11、12、13的公知常识以及证据2结合证据6,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分别结合证据5、9、10、11、12、13的公知常识以及证据1结合证据6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人明确放弃使用证据4、7、8及其组合方式。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5、9-13的原件,专利权人当庭进行了核实。

3)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和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由于请求人在无效请求书中未针对权利要求2-5的无效理由进行具体评述,也没有指明该无效理由所依据的证据,对本专利权利要求2-5的无效理由不予审理。

4)专利权人对证据1-3、5、6、9-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2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

5)在审议厅辩论阶段,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超高速织机积极式凸轮开口装置中的平综机构的摆臂轴为偏心轴,并且将此偏心轴直接作为平综轴,即摆臂偏心轴与平综轴为同一根轴;而证据4的扳平装置中,凸轮杆6(相当于本专利的摆臂)绕支轴9转动,支轴9以离心于圆筒12的方式安装在圆筒12中,扳平操作时,圆筒12充当平综轴,转动圆筒12,圆筒12驱动支轴9发生移动,从而实现滚筒7、8与组合凸轮4、5的脱离。也就是说证据4的扳平装置中需要先驱动圆筒12,然后圆筒12再驱动支轴9,最终实现滚筒7、8与组合凸轮4、5的脱离;而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由于摆臂偏心轴与平综轴为同一根轴;

(2)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超高速织机积极式凸轮开口装置中具备平综机构,该平综机构由置于凸轮箱体外的平综手柄通过平综手柄座同轴传动凸轮箱体内的摆臂轴,摆臂轴为偏心轴结构,主轴中心O1与平综手柄座同轴,偏轴中心O2是摆臂回转中心,O1O2偏心距e,在平综手柄通过平综手柄座同轴传动摆臂轴的旋转路径上设置两个定位点,分别对应于平综状态及织机状态;而证据1的技术方案中并没有公开上述平综机构;

(3)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以及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都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公知常识证据为:证据5的第32-47页右栏第2)部分档车轭机构以及图32.2-52档车轭机构、证据9的第218页-219页第(二)点回转式多臂开口机构、证据10的第321页第1点刺料机构、图13-3、第323页图13-8、图13-9、证据11的第90页F105、第280页4430、第384页S763、证据12的第112页第2点、证据13的第157页第5点夹纱装置以及图3-61。具体为:证据5的第32-47页右栏第2)部分档车轭机构以及图32.2-52档车轭机构中公开了“本机构将偏心轮转动的铅垂方向分力直接传给压头实现锻压机的冲压运动”,请求人认为证据5中挡车轭的工作原理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工作原理是一样的;证据9的第218页-219页第(二)点回转式多臂开口机构中公开了:偏心盘2和销子将随轴承内圈一起回转,进而外圈而推动提综摆杆6绕O2轴左右摆动,多臂轴转1转,提综摆杆左右往复1次,拉推综框形成2次梭口。请求人认为证据9与本专利技术领域相同,证据9中偏心盘的移动与本专利一样,提综摆杆6就是本专利的摆臂,通过偏心盘的转动,带动摆臂左右摆动,最终连接到综框,使综框上下移动,证据9中的偏心结构的工作原理与本专利一致;证据10的第321页第1点刺料机构、图13-3、第323页图13-8、图13-9中公开了大量的偏心机构,请求人认为通过证据10说明使用偏心机构的工作原理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11的第90页F105、第280页4430、第384页S763中公开了各种偏心盘、偏心轮、偏心挡销,请求人认为通过使用证据11可以说明使用偏心机构的工作原理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12公开了1515型织机,其中第112页第2点公开了:头端应与偏心轮(F105)相距7-13毫米。请求人认为通过偏心机构的转动来转换其他部件的位置关系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13公开了一种织机,请求人认为证据13与本专利技术领域相同,第157页第5点夹纱装置以及图3-61中公开了多个偏心轴机构,其中的文字描述为:夹纱器由安装在主轴上的凸轮经一套连杆机构带动。夹纱器抬起的时间应在脱纱之前喷管内已有一定压力时,夹纱器夹住纬纱的时间,在平综和割纬之前。请求人认为这段文字描述公开了与本专利的平综状态相同的描述。请求人据此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利用偏心机构实现摆臂轴的平综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

(4)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以及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也被证据6公开了,具体为证据6的说明书第3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第1段以及附图1-4,请求人认为证据6中的破碎机也是通过主轴上的偏心部件来带动锥体摆动旋转实现其工作原理的,证据6中的附图3中的偏心机构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偏心机构相同,证据6中的附图4的偏心机构与证据2的偏心机构相同。因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证据6中的偏心机构中得到技术启示,将证据6中的偏心机构应用到证据1、2中,即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结合证据6或证据1结合证据6不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1、6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证据2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日本专利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证据3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专利作出的第1031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复印件,证据5、9-13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出版的教科书,专利权人对证据 1-3、5、6、9-1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证据1-3、5、6、9-1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据2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由于证据3仅供合议组参考,故证据1、2、6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证据5、9-13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明确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证据组合方式为:以证据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分别结合证据5、9、10、11、12、13的公知常识以及证据2结合证据6,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分别结合证据5、9、10、11、12、13的公知常识以及证据1结合证据6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

1)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结合证据6或证据2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的创造性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超高速织机积极式凸轮开口装置中具备平综机构,该平综机构由置于凸轮箱体外的平综手柄通过平综手柄座同轴传动凸轮箱体内的摆臂轴,摆臂轴为偏心轴结构,主轴中心O1与平综手柄座同轴,偏轴中心O2是摆臂回转中心,O1O2偏心距e,在平综手柄通过平综手柄座同轴传动摆臂轴的旋转路径??设置两个定位点,分别对应于平综状态及织机状态,工作时,扳动平综手柄由对应织机状态的定位点到对应平综状态的定位点,摆臂偏心轴中心O2绕主轴中心O1旋转一角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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