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龙头(0381)-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水龙头(0381)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208
决定日:2009-04-2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30161553.1
申请日:2006-12-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州市科奈建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3-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俞光
主审员:钟 华
合议组组长:李巍巍
参审员:尹春霞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23-01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本专利与在其申请日前公开的外观设计相近似,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全文:
、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3月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水龙头(0381)”的200630161553.1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6年12月27日,专利权人为俞光。

针对本专利,广州市科奈建材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7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公开使用过与本专利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2006年广州市科奈建材有限公司的产品目录手册1本;

附件2、产品发货清单复印件2页;

附件3、银行对账单复印件2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7月15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文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专利权人逾期未陈述意见。

2008年7月23日,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坚持认为本专利与其申请日前公开的外观设计相近似,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并补充提交了下列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4、200530065215.3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信息及图片复印件共8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2月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 定于2009年4月2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了代理人参加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缺席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不申请合议组人员回避,明确放弃附件1至附件3作为本案证据,并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可以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证据的认定

附件4是200530065215.3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信息及图片,经合议组核实,其内容真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附件4的公开日为2006年5月24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2006年12月27日,故其上记载的外观设计属于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

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本专利为水龙头的外观设计,在先设计也为水龙头的外观设计,两者所属产品的种类相同,因此可以进行外观设计近似性比较。

本专利授权图片包括主视图、左视图、俯视图和使用状态参考图,简要说明中记载右视图与左视图对称,省略后视图和仰视图。本专利所示水龙头下部是薄片状的正方形底座,底座上方连接着横截面略小于底座的方形水管。方体水管的上端连接一后侧有近似三角形缺口的开关部,开关部的顶面居中设置向正前方伸出的细长条形把手。方形水管的中上部向正前方伸出一较小的方形水管,较小长方体水管顶端从侧面看为直角梯形且其下方连接有短圆柱形出水口。(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公开了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仰视图、俯视图和立体图,其所示水龙头下部是薄片状的正方形底座,该底座上部表面略内凹,底座上方连接着横截面略小于底座的方形水管。方体水管的上端连接一后侧有近似三角形缺口的开关部,开关部的顶面居中设置向正前方伸出的细长条形把手。方形水管的中上部向正前方伸出一较小的方形水管,该较小长方体水管顶端从侧面看倒圆角梯形,下方连接有短圆柱形出水口(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对比,两者的整体形状、主要构件的形状及位置关系均近似,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在先设计的该底座上部表面略内凹,本专利对应部位平直;在先设计的较小长方体水管顶端呈圆弧形,本专利对应部位平直。对此,合议组认为:上述区别属于局部的细微差别,不足以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构成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三、决定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和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200630161553.1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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