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扳手(防爆双头)-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呆扳手(防爆双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207
决定日:2009-04-2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30106813.X
申请日:2007-03-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沧州渤海防爆特种工具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2-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杨庆来
主审员:钟 华
合议组组长:李巍巍
参审员:尹春霞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8-05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有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公开发表过,故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全文:
、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2月2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呆扳手(防爆双头)”的200730106813.X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7年3月29日,专利权人为杨庆来。

针对本专利,沧州渤海防爆特种工具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9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公开发表过和公开使用过与本专利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国家标准GB/T4388-1995呆扳手、梅花扳手、两用扳手的型式复印件共8页;

附件2、国家标准GB/T4389-1995螺钉与螺母的装配工具、双头呆板手、双头梅花扳手、两用扳手头部外形的最大尺寸的复印件共3页;

附件3、《中国石油石化工程技术和物装手册》复印件4页;

附件4、《中国石油石化高新技术成果展示与产品推广》复印件4页;

附件5、日本东邦工机株式会社宣传册复印件4页;

附件6、卡恩捷特工具(上海)有限公司宣传册复印件4页;

附件7、卡恩捷特工具(上海)有限公司宣传册复印件5页;

附件8、上海力易得工具有限公司2006年发布的宣传册复印件4页;

附件9、史丹利五金工具(上海)有限公司宣传册复印件4页;

附件10、河北中泊防爆工具集团有限公司销售部在网上发布的扳手供应信息页打印件2页;

附件11、200730103904.8号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信息及图片打印件共2页;

附件12、沧州渤海防爆特种工具有限公司签订的模具加工合同复印件1页;

附件13、褚庆明的加工证明复印件1页;

附件14、本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信息及其图片打印件共2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9月10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文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2008年10月22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附件1、附件2为双头呆扳手白描线图,形状和色彩均与本专利不同,附件3的图示效果从形状和色彩均与本专利不相同;附件4不清晰,无法与本专利比较;附件5至附件9为自制宣传图片,非公开出版物,不构成本专利的在先设计;附件10来源不明,无法采信;附件11的形状和色彩均与本专利不相同;附件12、附件13为个人出具的证明材料,无法采信。综上所述,本专利与请求人出具的所有附件均不相同和不相近似,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009年2月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于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 定于2009年4月1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上述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了代理人参加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不申请合议组人员回避,对对方出席口头审理人员资格均无异议。请求人明确放弃附件10、附件12、附件13作为本案的证据;请求人没有提交附件1、附件2的原件,专利权人对附件1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其没有原件,出处不明,不应该采信,请求人称附件1、附件2均可以在国家标准网上查到;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3、附件4的原件,专利权人当庭核实附件3、附件4的原件均与复印件一致,对附件3、附件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5至附件9的原件,专利权人对附件5至附件9的真实性均有异议,认为上述附件都是自制的宣传图片,不是公开出版物,请求人未举证获取上述附件的日期;请求人当庭主张附件11应该适用专利法第九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就本专利与请求人指认的图片进行相近似性比较,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和辩论。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证据的认定

附件4为《中国石油石化高新技术成果展示与产品推广》复印件4页,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原件,经核实原件与复印件一致,专利权人对附件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故附件4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附件4的出版日为2002年11月,早于本专利申请日2007年3月29日,故其第159页记载的外观设计属于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

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本专利为呆扳手的外观设计,在先设计也为呆扳手的外观设计,两者所属产品的种类相同,因此可以进行外观设计近似性比较。

本专利授权图片包括主视图、仰视图、俯视图、左视图、右视图,简要说明中记载后视图与主视图对称,并请求保护色彩。本专利所示呆扳手为双头呆扳手,扁平条状手柄的两端各连接扁弧形开口头部,手柄的扁平面内有倒圆角的长方形凹槽,从主视图看,其头部为暗金色,从左、右视图看,头部开口部位的内凹陷处为灰黑色,本专利的其它部位均为暗红色(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公开了一个视图,其所示呆扳手为双头呆扳手,扁平条状手柄的两端各连接扁弧形开口头部,手柄的扁平面内有倒圆角的长方形凹槽,从主视图看,其整体为金色(详见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对比,两者的整体形状和各部件的形状及位置关系均近似,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两者颜色不同。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头部的暗金色、头部开口部位的内凹陷处的灰黑色均为本专利产品所选择的合金的色彩,其余部位的暗红色为易燃易爆场所、防爆工具所惯常采用的警戒色,对于呆扳手的一般消费者而言,上述色彩均为防爆类呆扳手的司空见惯的颜色,不足以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构成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评述已经得出本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的结论,合议组对请求人的其他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决定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和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200730106813.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主视图



 

左视图右视图



 

俯视图仰视图



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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